宗族组织与乡村建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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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乡村宗族势力形成的真正原因

当代乡村宗族势力形成的真正原因

当代乡村宗族势力形成的真正原因宗族组织不是生来就有的,它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组织。

历史上中国的宗族组织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它的持续时间长,生命力顽强,社会影响深远。

从兴起到衰落再到复兴,宗族组织在社会农村生活中充当了一个重要角色。

而宗族势力的发展,对人民的生活更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何为宗族?它对人民的生活到底起了什么作用?对于它的不利影响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这些问题将在以下段落加以说明。

在当代生活中,不同学者对宗族的定义有所不同。

有学者认为宗族与家族是一回事,就是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代聚在一起,按照一定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

也有学者说实体性的宗族是以中国农村中真实的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家族性团体,具有稳定的组织和对其成员的有系统的约束力。

更有学者认为宗族有五个特征,即一传世久远,二形态多变,三成员日众,四功能转换,五影响深远。

并认为宗族具有四个要素:男性血缘系统的人员关系;以家庭为单位;聚族而居或相对稳定的居住地;有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管理。

根据学者们的定义,我认为宗族是人们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联结成一个团体,它有组织,有规制,有领导人。

在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社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后来的历次政治运动,宗族活动曾一度销声匿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策的宽松和环境的改善,宗族势力开始在广大农村复兴,宗族活动日益活跃起来,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

一、宗族势力的形成条件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放松了对政治的控制及经济干预,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沉默了数十年的宗族势力也随之形成壮大。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家庭有了相对自主的生产权和分配权。

但小农式的经营方式使一般家庭应付不了复杂的经济和社会风险,而社会又缺乏满足农村需求的机构,很多事情需要通过农民间合作互帮才能完成,这时,农民就会求助于那些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此时宗族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宗族势力工作总结范文(3篇)

宗族势力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宗族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团结、和谐、发展的主题,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为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加强组织建设,提升宗族凝聚力过去的一年,我们以加强宗族组织建设为抓手,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增强了宗族成员之间的联系和感情。

一是成立了宗族理事会,明确了理事会成员职责,形成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定期组织宗族成员开展文体活动,增进了彼此了解,增强了凝聚力。

2. 传承优良传统,弘扬民族精神我们深入挖掘和传承宗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

一是举办了宗族历史文化讲座,让宗族成员了解和传承祖先的优良传统;二是组织宗族青少年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培养他们的爱国情怀。

3.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馈社会我们充分发挥宗族优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一是组织宗族成员参与扶贫济困、关爱留守儿童等公益活动,传递正能量;二是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助力家乡发展。

4.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我们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宗族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友谊;二是关心关爱少数民族宗族成员,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

5. 强化法制教育,提高宗族成员法律意识我们注重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宗族成员的法律意识。

一是邀请法律专家开展法制讲座,提高宗族成员的法律素养;二是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宗族成员提供法律帮助。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1)部分宗族成员对宗族组织建设认识不足,参与度不高;(2)宗族活动形式单一,吸引力不足;(3)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度有待提高。

2. 改进措施(1)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宗族成员对组织建设的认识,增强参与度;(2)创新活动形式,丰富宗族活动内容,提高活动吸引力;(3)拓宽社会公益事业渠道,提高宗族成员参与度。

四、结语过去的一年,我们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清代江南宗族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作用

清代江南宗族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作用
p l y o a i g c a ih a d n t n lt x s h o p r t n wih t e r y lg v r me ti o a g o i fp y n l n s n a i a a e 。t e c o e a i t h o a o e n n n s me l r e—s ae c o o c l
宗 族 组 织 作 为控 制 江 南 乡村 社 会 的 主 要 辅 助 力 量 ,保 持 了江 南 乡村 社 会 的 长 期 稳 定 发展 。 中图分类号 : 92 3 C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2 3 ( 0 6 3 0 5 0 0 1 4 5 2 0 )0 — 3 3— 5
Fu cin f in n n Cln i h o to fVi a eCo n t so a g a a t eC n r l l g mmu iyi h n y a t o J n o l nt n t eQig D n sy
Z HANG i j n( le f o ilg ANU, h 4 0 0, ia Jn— u Co lge S coo y, o Wu u 2 1 0 Ch n )
Ke r s h n y a t Ja g a ca v l g ; o i l o t o ywo d :t e Qi g d n s y; in n n; ln, i a e s ca n r l l c Ab t a t n t e Qi g d n s y i n n n ca ly d a mp r a tr l u h a p c sa h d o a yo h sr c :I h n y a t ,J a g a l n p a e n i o t n o e i s c s e t st ea v c c ft e n

农村家族文化探讨

农村家族文化探讨

中国传统社会自古是以家族为主的社会,从已知记载的时期就开始有家族存在,在19世纪之前中国家族文化在传统社会中呈现盛况。

19世纪末以来,随着我国由传统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家族文化受到来自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冲击。

能否深入农村社会是中国革命成功与否的关键,因为农村中蕴藏非常强大的革命力量,宗族文化势力就是在农村发掘农民革命力量遇到的障碍之一,因此在后期改造农村社会时不得不用阶级斗争的手段消灭“封建宗族文化”。

20世纪80年代后,国家逐渐将视线转移从农村退出,不少地方开始出现重建苗头或公开恢复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出现家族现象或带有明显家族色彩的活动。

1 农村家族复兴的原因家族不同于宗族,家族的核心是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社会结构组成的基本单位。

而一个宗族可以包含很多家族,宗族是指有共同祖先的人群集合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利益共同体。

家族是一种纵横结合的体系,家族在当前中国的农村星罗棋布。

在漫长的岁月流逝中,中国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道德、教育以及习俗等方面,一直都有家族、宗族的烙印。

1.1 社会结构论 家庭扩充便成了家族,家庭观念是家族文化复兴的原因之一。

由于农村在居住方式上盛行亲族聚居,便利的场所使农村家族活动复苏,当前的农村环境为家族活动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源。

并且传统亲缘关系作为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交织融合是一种现实存在,这种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只能被不断复制放大。

1.2 功能需求论 经营各项事业离不开家族内部的互相协助,由于社会对农村家庭解决问题能力无法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求,因此家族成员成为可信赖的求助对象范。

并且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季节性,这促使生产协作在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集体经济管理手段弱化一定程度上成为家族势力复兴苗头的原因之一。

有学者认为,家族文化复兴的原因在于家族体系内可以满足人们在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以及精神追求上的某些需要。

家族是否可以保留,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履行社会所要求的功能。

宗族在社会中的作用

宗族在社会中的作用

宗族在社会中的作用宗族是指一群具有血缘关系、共同祖先和文化传统的人所组成的社会群体。

从古至今,宗族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社会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宗族是社会组织的基础。

在很多地方,宗族是人们生活的核心,也是社会组织最基本的单位。

在一些农村地区,宗族仍然是村落的重要结构和决策机构,宗族成员之间的联系和互助依旧非常紧密。

宗族家族的传统文化、信仰和价值观念也深深地影响着当地人的思想和行为。

其次,宗族可以促进家族情感和互助关系的建立。

由于宗族成员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血缘关系和文化背景,因此在发生重大变故或困境时,人们往往容易寻求家族成员的帮助和支持。

在一些传统文化较为强烈的地区,宗族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甚至相对于法律和政府机构来说具有更高的效率和实用性。

再次,宗族可以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公益性质的角色。

作为社会组织和文化传统的代表,宗族可以启动并组织一些民间公益活动,如募捐、救助、赈灾等。

宗族成员的互助关系和家族情感也为这些公益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和动力。

最后,宗族还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在社会变革和动荡的时期,宗族给予社会成员基本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

宗族在维护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保护地方文化遗产等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宗族也是当地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可以为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总的来说,宗族在社会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其具体表现形式和作用机制在不同的地方和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也有所不同。

因此,应该尊重和保护各地的传统文化和宗族习俗,同时加强对宗族建设的规范和引导,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家庭、宗族与乡里制度: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

家庭、宗族与乡里制度: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

族 巨大的 内聚 力 , 国家权力渗透到 乡村社会 , 将 从而达到对 乡里社会 和 乡里百姓的严密控制 , 实现有效 的 乡村
治理 。
关 键 词 i 族 家庭 ; 乡里 制 度 ; 乡村 治 理 宗 中图分类号 :O D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2 7 2 1 )2- 0 5- 3 17 0 9 (0 0 0 0 3 0
。 长期不能离开 “ 氏族或公社 的脐带 ” 公社共 同体 的组 织形 续 了 三 千 余 年 ” J ,
式被保存 了下来 。宗法 制度 是进 入阶级社 会后 , 统治 阶级 为 了保护其私有财产 而建立 起来 的一种 制度 , 它产生 于 氏
二、 宗族 家庭 与 乡里 制 度的 亲和
族社 会末期 , 熟 于西 周 , 成 由原 始 的 “ 以父 系 家长 制 为 核


宗族 家庭 的源 流 与嬗 变
心” 的血缘组织 演变 而来 。周 天 子利 用公 社 形式 , 立 了 建 以井 田为基 础 、 以血缘 为纽带 、 以邑里村 社为基 层组织 、 以
( ) 耕 生 活 产 生 家 族 制 度 一 农
家J 、 族 与 乡里 制度 : 国传 统社 会 的 乡村 治 理 庭 不 中
曾宪平 谭敏丽 ,
(. 1福建 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 院 , 福建 福 州 3 00 ;. 5 0 7 2 湖南 安仁一中 , 湖南 安仁 4 3 0 ) 2 6 0 摘 要 : 国古代 由种植 文明所形成 的家庭 宗族结 构 , 我 形成 了以血缘为 纽带 , 以孝为核心 的宗法思想 , 经儒 家
的宣扬和 主张 , 向渗透 到社会生 活的方方 面面 , 向延 续几千年 , 横 纵 并成 为 中国传 统文化的重要部分 。封 建 国

宗族文化

文化是生产力的重要要素,是一个国家民族综合实力的表现。

全面建设小康生活,必须大力弘扬先进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封建宗族思想是腐朽落后文化,近年来在广大的中国农村,有复活和蔓延趋势,已经成为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障碍。

因此,了解中国农村宗族思想的嬗变、社会危害、消解策略等,是进行乡村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

一、宗族释义宗族是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

大多数宗族史论著都认可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位,所以在很多时候我们习惯把宗族也称为家族。

宗族现象几乎在世界所有民族的历史上都存在过,延续时间有的长达数千年,古代的希伯来、德意志、斯拉夫、亚述、赫梯等民族,我国的匈奴、鲜卑、突厥、女真、预考然等北京游牧民族、南方一些以务农为主的少数民族以及一些汉族地区等概莫如此。

宗族现象一般体现为宗祠、族谱、族规、族武装、族墓地等现象,其基本物质在于血缘性、聚居性、封闭性、稳定性、等级性、农耕性、自给性等。

(1)宗族首先是在一定的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

血缘关系定格形成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往往表现出某种程序的合一。

(2)宗族内族权、父权、夫权统治广泛存在,体现出强制、依附、从属的宗法家长遗风。

对违背族权、父权、夫权统治的人往往处以杖打、诛伐、革除出族等严厉的惩罚。

(3)宗族共财制广泛存在。

宗族组织往往作为聚宗合族、祭祀、修缮、互相救济、组织生产、抵御外敌的工具,这就需要实行一定程度的宗族共财制度,提供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

(4)受历史、社会、文化条件的制约,宗族共同体具有超稳定性和封闭性特征,这种超稳定性和封闭性既是宗族滋长的胎盘,又是宗族繁衍的结果。

二、宗族的存在、发展是历史的过程宗族是马克思主义者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

马克思在《民族学笔记》中论述民族问题时就曾提到了介于在“氏族”和“家族”之间存在一种“组合家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述古代德意志人的土地制度时也曾指出:“至于他们的经济单位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某种共产制亲属集团,或者所有三种集团依土地条件的不同都存在过,关于这些问题将来还会长久争论”。

乡村治理的自治乡村自治: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

乡村治理的自治乡村自治: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长期以来,学术界有关清末乡村社会政治特征的主要观点有三个,即皇权政治、乡绅政治和宗族政治。

“皇权政治”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从来都是在封建王朝的科举制度、官僚体系以及正统思想的控制之下,乡村组织和地方精英只是国家政权的附属,皇权控制清末乡村社会的一切。

“乡绅政治”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存在着国家、士绅和村庄三方面的三角结构。

在清末国家没有完全渗入自然村,各村庄是相对封闭的,村庄内各阶层中最上和最下层与外界关系较多,国家对村庄的联系是通过乡保进行的,而乡保是国家与士绅之间的缓冲器,各村庄是由士绅形成乡村领袖管理的。

“宗族政治”则认为,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主要在宗族统治控制下,国家只不过是个放大的宗族组织。

应该说,这些观点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清末乡村社会的政治特征。

但是,如果根据这些特征来描述乡村社会的政治模型,则有以偏代全之嫌。

因为,清末乡村社会的政治特征应该是,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

一、保甲制度:乡村自治的载体1/ 5清末的保甲制度作为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制度安排,是与官治体制相区别的自治体制。

中国传统社会自废封建建立郡县制以来,国家行政权力一般只到县一级,皇权止于县政,县以下建立的正式组织是保甲制度。

但各朝各代设立保甲制度的目的并不一样,“在同之政主于教,齐之政主于兵,秦之政主于刑,汉之政主于捕盗,魏晋主于户籍,隋主于检查,唐主于组织,宋始正其名,初主以卫,终乃并以杂役,元则主于乡政,明则主于役民,清则主于制民,且于历朝所用之术,莫不备使。

” 清代康熙四十七年,清圣祖玄烨下诏曰:“弭盗良法,无如保甲,宜仿古法而用以变通。

一州一县城关若干户,四乡村落若干户,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

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

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

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

宗族与国家

宗族与国家的关系冯尔康:宗族是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

宗法,处理宗族关系的礼俗制度;在中国古代,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形态关系密切。

殷商后期的国家组织,确以氏族为基础商代国家的重要基础之一,就是商王族与各个氏族间的统属、联盟、征服和敌对关系。

由此可见,宗族自古就与国家关系密切。

我主要从国家权力入手,以冯尔康先生的历史分期法为脉络展开宗族与国家的关系。

(一)周代先秦典型宗族制时代特点:上层社会有宗族组织,少数平民也建立宗族团体(不发达,且依附于宗族贵族),总统与君统的统一(宗族制与政治完全一致)贯穿全国,只是周天子的宗统不能贯穿于异性诸侯国。

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典型的宗法社会。

代表国家的周天子,通过严格的宗法制控制着乡村的思想和政治行为。

古代的宗法制度,是在“宗”的原则下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社会秩序的制度。

班固认为:“宗者尊也。

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

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

古代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相睦也。

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第,通其有无,所以经理族人者也。

”而所谓法,就是规则。

周代的上层社会,分为周王侯、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

在异姓贵族和平民百姓中,也进行着类似的分宗活动。

以这种制度把国家上至天子,下至诸侯、大夫和乡民,都网罗其中,严格规定了他们相互间的地位、关系和义务。

周代绝少工商,也缺乏城镇,它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度。

因此,统治者对全国的治理,也就是对乡村的治理。

周代对乡村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分封土地的办法建立了乡村的行政机构。

周人的分封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周天子封土地予诸侯,建立一大批大大小小的诸侯国;另一种是周天子在王畿地区(以镐京和洛邑为中心的周天子直辖统治区)以及诸侯在其封国内向下级贵族封赐土地和人口。

这样一来,全国就被划为若干个行政区域(司马迁称之为封国七十一),各诸侯通过对各辖区的有效治理,进而完成了全国的阶梯式行政机构的建立。

概括中国封建社会基层治理的特点

概括中国封建社会基层治理的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基层治理的特点是以家族为基础的封建等级制度、乡村自治制度以及宗族自治制度等三大特点。

首先,封建社会基层治理的特点之一是以家族为基础的封建等级制度。

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组织以家族为核心。

家族在封建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家族内部有明确的等级结构,以家族的长辈为首,辖制下一代成员。

家族内部有着严格的权威关系,长辈对晚辈有绝对的权威和掌控权。

这种家族等级制度既形成了封建社会中的家族集权,也构建了封建等级制度的基本框架。

其次,封建社会基层治理的特点之二是乡村自治制度。

在封建社会中,乡村是基层社会组织的重要单位。

乡村自治制度体现了一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调节能力。

乡村中的居民按照阶级等级划分为不同的社会阶层,例如地主、富农、贫农等。

乡村居民通过所谓的“土官”、“村正”等地方官员来管理和调解纠纷。

乡村自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为地主阶级提供了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第三,封建社会基层治理的特点之三是宗族自治制度。

在封建社会中,宗族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

宗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了一个关系紧密的社会团体。

宗族内部有明确的族规族纪,规定了家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宗族以族长为首,通过族规约束族员行为,同时也为族员提供了一种社会保障和互助机制。

宗族自治制度在封建社会中起到了一定的社会管理和自我调节的作用。

总的来说,中国封建社会基层治理的特点是以家族为基础的封建等级制度、乡村自治制度以及宗族自治制度。

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封建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但也因为权力集中和等级压制导致了社会的不平等和不稳定。

这其中的问题和矛盾最终促使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变革和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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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组织与乡村建设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广大农村地区推行,重新强化了家庭的生产性功能,农民为了对抗小生产者所面临的脆弱性与风险性的缺陷,使得家庭之间的联合成为可能。

人民公社从农村退出,国家对乡村底层的控制力减弱,新建立的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宗族的某些功能一定范围和程度上适应、满足、迎合了乡村社会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某些要求,于是长期被压制的宗族在乡村地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复兴,农村宗族也就成了学界乃至政界关注的热点。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并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农村作为推进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最重要领域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社会和谐离不开农村社会的和谐。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总体是和谐的、稳定的,但也存在着不和谐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基层民主的顺利推进,其中宗族的存在就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宗族势力干扰了基层民主选举,破坏了村民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影响了村民的民主监督,阻碍了国家的政策贯彻实施和法治化进程,滋生和传播落后意识,影响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正确认识和应对宗族对乡村治理的负面影响,可以缓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提高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1、宗族复兴的现状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文革的结束,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村委会的职能还不完庭、宗族的生产经营职能,从而使这些世袭传统已处于表面的断裂状态。

然而,宗族制度在中国毕竟存在了几千年,宗族观念、宗族意识代代相承,已经根深蒂固地积淀在人们的头脑中,它不可能像有形的宗族外化物,如宗族礼仪、族谱、祖坟等那样容易被取缔、焚烧、铲平,在广大农村地区,宗族存在的环境依然存在,宗族势力存在条件并未完全消除。

因此,经过长期蛰伏,一旦有了适当的条件和气候,宗族观念被激活,并通过旧有的宗族资源如祖坟、轴子、族内的管事人等,宗族势力就会重新抬头,由隐性的宗族观念变成显性的宗族活动。

(2)聚族而居的生存方式聚族而居的生产生活方式为宗族势力的生长提供了丰富土壤。

聚族而居,是人们共处同一块土地,共同分享有限的资源,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族人自然形成的利益群体,这种利益关系便是宗族人际关系的核心。

宗族势力虽经受了近30年的打压,但在强制性结构变迁时期,宗族的联带关系是被人为地切断的,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并没有改变人们的聚居方式,人们在公社里生产生活,户籍制度和口粮制度又进一步确定了村庄的地理边界,血缘性、封闭性没有改变,地缘性没有被打破。

在当今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自然村落依然是主要居住模式和社区行政区划的基础,如调查的北村主要居住的是董姓,中村的马拐居住的仍全是马姓。

居民的血缘性不变,社会结构变动缓慢,人口流动性较弱,生产、生活上族内的互助行为增多,意味着加强了宗亲间的联结,长期如此便形成根深蒂固、错综复杂的家族网络,这种网络系统仍然充斥着乡村社会。

就象费孝通所说“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

地方性是指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

”23这种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的宗族环境,自然为当前农村宗族势力复兴提供了丰富的土壤。

(3)宗族的互助功能是其复兴的内在动力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行,强化了村落家庭的生产性功能,使之重新处于决定地位,为宗族的复兴提供了条件。

家庭经济可称为自然经济,是以家庭为基础,家庭承担着经济生产的功能,由于现在农村23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是核心家庭,以一家一户为主,家庭就会独立面对小生产者的脆弱性与风险性,使得家庭与家族内部的联系得以加强,宗族势力便容易形成。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乡村经济生产的职能是由生产大队和小队承担,家庭失去了经济生产职能,家庭间联系就显得不是那样必要而迫切。

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土地依然归集体所有,但农民长期经营,家庭实际上又成为基本生产单位。

家庭自身和家庭之间所具有的血缘亲情关系再度成为生产中的主要人际关系。

这种彼此依存的人际关系强化了人们头脑中的宗族观念,由血缘关系延伸开来的关系网重新成为乡村农户生产和生活互助的主要依靠对象。

(4)乡村治理模式的变化,村委会的职能还不完善乡村治理模式的变化,村委会的职能还不完善,为农村宗族势力的抬头创造了空间。

农村宗族势力在建国之后长时间里得到有效控制,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行政权力对乡村基层的强制整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人民公社从乡村社会退出,乡村的治理模式从“政社合一”24型过渡到“乡政村治”型。

原有的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管理体制被乡镇政府、行政村、村小组取而代之。

与改革前的农村基层组织生产大队、生产队相比,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生活的介入及对社区运转的调控能力大为弱化,在协调农民行为、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综合作用还有待完善。

导致农村社区生活的组织真空,使相当多的农民一遇到困难便感到无助与无奈,陷于无所依靠之中。

这样一来,农民逐渐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失落感,转而寻找别的关系资源来维护和表达自己的利益。

在历史惯性的作用下,宗亲便成为人们寻求生产和生活互助的主要对象和联系家庭之间的纽带,他们把依24所谓“政社合一”就是政权组织与经济组织合为一体。

寄托转移到宗族上来,并从中体验到血缘关系带来的好处与便利,这就为农村宗族势力的复兴提供了可能。

(5)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是农村宗族复兴的重要原因。

历史以来,宗族文化的特点就是血缘性、聚居性、礼俗性和农耕性等,这些特点与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相伴随,并逐渐成长为一种自在的秩序。

虽然经过了建国后的高压控制,但当时农村社会控制系统是建立在比较落后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上,社会主义的农村社会经济从理论上讲应当高度发达,合理分工,人与人之间形成稳固的、有机的高级社会关系。

可是从实际生产力水平来看,我国农业生产处于低级阶段,尽管有了集体经济,但人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由产业分工而形成的那种稳固合作,而是一种需要用血缘关系来加强、以地缘关系来维系的村队集体生活互助体,它仍然沿袭聚族而居的社会结构。

改革开放后,我国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整体不发达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人们控制自然和社会环境所需的各种资源尚相对不足。

“物质生产力没有积累起足够的能量,以冲垮村落家族文化这一古老而又牢固的社会生活体制。

”25致使改革开放后农村宗族出现了复兴。

(6)对宗族精神心理上的依赖为农村宗族势力抬头提供了可能性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后,原先依附于公社组织的农民家庭一下子成了一个自主经营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独自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包产到户同时也消弱了集体时期凝聚村民的乡村组织的权威和作用,村民对乡村组织的依赖和服从大大减少,在某种程度上农民家庭颇有点离群孤立,一个个单独站在国家权力机构面前。

农民心理上的失落感和空虚感,使得他们25王沪宁著:《当代中国村落宗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

找到一种自我认同感和归属感,找到自己存在的价值。

此时虽然乡村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物质文明建设有了长足进步,而一些地方政府对精神文明建设重视不够。

农民对宗族精神心理上的依赖,为农村宗族势力抬头提供了可能性。

二、W村宗族对乡村治理的影响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改革开放后宗族复兴是必然的。

宗族作为一种的组织,“在村民日常生活、村落、村社区和村际四个层面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26,对当今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阻力较大。

村民自治作为乡村的基层民主制度,是农村基层直接民主治理的形式,它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有关的各项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经过近三十年的实践,村民自治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

但由于村民自治在推行过程中,其本身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给宗族组织的复兴以可乘之机。

宗族组织的存在对基层民主的影响多是负面的、消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干扰了基层民主选举在农村地区,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村委会成员是村民自治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村民行使村庄自我管理权利的起点。

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公平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村级领导班子的质量,而且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效果和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村级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

但是在选举过程中,某些宗族为了本宗族的利益,参与甚至操纵村民选举过程,“干扰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利用宗族势力把持村民自治组织”,27破坏了《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损害了民主选举的公平性原则。

在调查的村庄,村民选举投票时,一般是以血缘关系来确定自己的选举对象。

中村是个典型的多姓聚居村庄,同姓同宗和同村的姻亲往往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在选举过程中,该村往往形成马姓、成姓、刘姓、董姓等几个不同的利益集团,选举的过程其实就是这几个大姓之间的博弈。

从村委会实行直选以来,中村的三任村主任分别产生于成姓、刘姓、马姓,但没有哪一任村主任是连任的,就连同姓连任现象也不存在,村主任由村中几个大姓轮流坐庄。

从村委会成员的组成来看,也是几个大姓一直占据着,没有什么变化。

在北村,村主任的位置则是在两个大的董姓之间轮流担任。

其余四个小姓连出任村委会成员的机会都没有。

在访谈中,我曾问几个村民“在选举村长时,你为何选×××”。

他们回答“他是俺哥(族内平辈),”或“那是俺亲戚”“自己人被选上我还能被伤28”“谁不选自己人,又都不傻”。

我又问“你们选举前商量吗?”他们的回答是“那是自然,选前家里都说好了,本家里都会写他的”。

当然也有随意选举的,这只是出现在几个小姓里,他们说:“就是一张纸,写谁都一样,何况我写谁都不影响大局,索性随便填上算了”。

这些小姓人少势微,他们的选举积极性不高。

经调查,在村庄内部投票选举前,互相串通的,走访拉选票的,贿选的,用强制性的手段或承诺许愿等方式干涉投票人意愿的,都屡见不鲜。

27于建嵘:《要警惕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江苏社会科学》,2004(4)。

28被伤:是当地的方言,意思是不会被伤害,利益不会被侵犯。

由此可见,这样的选举有失公正性,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宗族影响了村民依法的民主选举,侵犯了部分农民的权利,阻碍了基层民主的顺利推进。

(二)破坏了村民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就是村民自己管理自己,使亿万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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