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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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体系介绍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规划图件及相应的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二、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已经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根据国家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区域规划和合理组织区城城镇体系的基础上,按城市自身建设条件和现状特点,合理制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发展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运输系统,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最终使城市工作、居

住、交通和游憇四大功能活动相互协调发展。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建设规划一般为5年,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规划。

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确定建设地段的范围,安排各项建设的具体位置和估算投资,在新建城市常称为第一期建设规划。

中国规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以便同社会经济发展的五年计划相结合;也可以根据具体条件适当地延长或缩短。在中国,一般新建城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为依据,而且以骨干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对外交通、贸易、科学、文教、旅游等)为主要依据。配套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公共建筑、道路、绿化、给水、排水、市内交通等)的内容、数量、规模和投资估算,则在近期建设规划中提出。现有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通常由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并向有关计划部门提出近期需要的城市建设项目的申请,再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调整或修订近期建设规划。这就是规划与计划互为依据、相互结合的过程。如果单有计划部门规定项目和指标,未能从规划和布局上作出安排,计划就难以落实;相反地只作规划和布局上的安排,而未能列入计划,规划就可能落空。

不同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特点也不相同。以旧市区改建为主的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往往是零星和分散的,必须密切结合现状,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近期建设地区的城市详细规划,对近期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现有城市新建区的近期建设规划,一般是作好各个建设项目的综合布置和平衡,解决好新建区和旧城之间的交通联系和道路建设。新建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在布局上要使近期建设地区紧凑集中,便于城市居民的工作、生活和游憩等,并节省建设投资;要解决好对外交通联系;在建设次序上应遵照先地下、后地上,先市政公用设施、后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原则。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任务是:满足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并为下一层次建筑、园林和市政工程设计提供依据。源: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六、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是根据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融合社会、经济、文化、心理等主要元素,对空间要素做出形态的安排,制定出规划区空间形态设计的政策性安排。“城市设计是一种关注城市规划布局、城市面貌、城镇功能,并且尤其关注城市公共空间的一门学科”。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化。

七、城市专项规划

城市专项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为更有效实施规划意图,对城市要素中系统性强、关联度大的内容或城市整体、长期发展影响巨大的建设项目,从公共利益出发对其空间利用所进行的系统研究。简单地讲,就是某一专项所进行的空间布局规划,其内容除包括规划原则、发展目标、规划布局等外,一般还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和实施建议措施。

城市专项规划包括城市交通与道路专项规划、城市生态与环境专项规划、城市工程设施专项规划、城市更新与遗产保护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城市专项规划的作用:

(1)完善规划体系, 指导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能够从技术角度对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进行细化与深化, 更重要的是从管理角度将城市功能分解成为若干密切相关的系统进行专项研究, 以确保城市活动的有机性与多样性。

(2)适应发展需求,推动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用, 就是从城市管理层面来促进总体目标的实现。通过专项规划, 将城市的综合目标进行分解, 落实到各个系统中去, 并对各系统的开发速度、开发时序、开发分布做出控制性安排, 以满足市场需要, 使空间资源发挥最大效应。

(3)加深城市认识, 提高规划水平总体规划阶段受时间、财力、资料等因素限制, 不可能对每一问题都能系统深入地研究, 而详细规划又偏重于物质形态设计。那么, 面对城市建设中不时涌现出来的新问题就需要专项规划来解决。与总体规划相比较, 专项规划编制涉及面相对小、时间充裕又有大量专业人员介入, 更有条件为城市土地利用和分配提供理性指导, 对城市问题有一个清晰、深刻的认识。同时,通过对专项规划的研究有助于加快我国城市规划与社会经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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