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终审稿)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芜政办〔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应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打造长江经济带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的意见》(芜市发〔2017〕14号)、《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打造长江经济带产业创新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7〕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的准入管理、政策支持、考核监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是指以支撑和引领全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通用航空、微电子、轨道交通装备、产业互联网、新型显示、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支柱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型创新载体,主要包括公共研发平台、企业研发平台两大类。
公共研发平台是指由芜湖市政府、各载体单位与高校院所、知名企业等共同投资建设,或由企业投资建设,符合我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企业研发平台是指由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企业牵头建设,满足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牵动引领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研发创新平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芜政办[2018]29号【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8.29【实施日期】2018.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9日芜湖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370号)和《关于支持新一批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函》(国科函创〔2018〕59号)有关要求,结合芜湖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抢抓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将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第一动力,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全面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不懈推进创新资源集聚、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果转化,在优质创新资源集聚、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打造特色鲜明的国家创新型城市,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特色。
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和基础条件,引导高水平研发机构和高端创新人才集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长江经济带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
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芜湖市上半年科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芜湖市上半
年科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陈宏;张解放
【期刊名称】《安徽科技》
【年(卷),期】2008(0)8
【摘要】@@ 2008年以来,芜湖市科技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芜湖市委、市政府和安徽省科技厅提出的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项考核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取得了明显成效.
【总页数】2页(P24-25)
【作者】陈宏;张解放
【作者单位】芜湖市科技局;芜湖市科技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大连创新型城市建设"理论研讨会发言摘要 [J], 姜卉
2.提高长春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J], 吴笛;时宏杰
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发展科技小巨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市委科技工委书记、市科委主任赵海山2013年天津市科技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J],
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J], ;
5.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在全市科技重点工作部署会上的讲话 [J], 朱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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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芜湖市上半年科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期问, 芜湖市科技局组成调研 组 , 就重 为契机 ,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相关活动。 大技术需求征集 、 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 、 在全市集中开展了 “ 打击假 冒伪劣 , 维
为主题 的 “ 雷雨 ” “ 网” 、天 专利 申报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等工 护民生利益 ”
作 赴 三 县 四 区及 奇 瑞 公 司 、7 0厂 专利执法活动 : 52 分别在三县四区开展 了 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 ( 天航企 业集团 ) 等部 分龙头骨 干企业 专利 申报培训会 , 进 行了深入的了解 和考察 。掌握 了大 协调管理 司司长 马维 野为 市委理论学 我国知识产权的形 量的第 一手资料 ,为配套文件 的制定 习中心组举行题 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 国知识产权试 区道路 进行 水泥路 面铺 设 , 全 办公 用房 创新 型 国家 ” 为主 题 , 开展 了“ 科技 活
活动 。大力宣传科技政 策法规 , 点示范工作先进集体” “ 国知识产权 交付使 用 。二期 47 平方米孵 化器 动周 ” 、全 .万 进 进校 试点示范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 大楼 与 2号 厂房 已开 始勘 探 工 作 , 开展防震减灾知识下 乡 、 社区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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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

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芜市发[2006]19号【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05【实施日期】2006.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年9月5日芜市发[2006]19号)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皖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芜湖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特作如下决定。
一、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作为芜湖发展的主战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力量。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把握全局、放眼世界、面向未来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
当前,我市已进入必须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的根本性转变,是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也是芜湖在安徽奋力崛起中争当先锋的必然选择。
市委、市政府确定,全面实施《规划纲要》,把创新从科技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
把建设创新型城市作为芜湖发展的主战略,其内涵就是要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全面推动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对外开放创新、企业管理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使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力量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不断增强创新活力和动力,使创新成为驱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芜政〔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芜政〔2016〕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已经2016年7月3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9月21日芜湖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和《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关于自主创新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把创新作为最大政策,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力军,以芜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为主阵地,以各类创新平台为重要载体,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不懈推进创新资源集聚、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果转化,为打造经济和城市两个升级版提供强大科技支撑,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
二、战略定位着力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将芜湖建设成为长江经济带产业创新中心。
——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
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的迫切需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全面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努力创造可复制的经验。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芜政[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2008〕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66号),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芜市发〔2008〕1号),抢抓政策机遇,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装备制造业产业发展优势,结合芜湖实际和中长期发展要求,现就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重要意义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是工业化水平和经济科技实力的集中体现。
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装备制造业的关联性、带动性和技术支撑性,倍受工业经济活动的高度关注。
加快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素质,增强产业核心优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经过多年培育和发展,装备制造业已逐步成长为我市的主导产业,形成了较好的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步提高。
2007年,全市装备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95亿元,占全市工业的比重42.3%,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4.6%。
但我市装备制造业整体依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总体规模较小,产业链条短、设备成套和自主创新能力弱、协作程度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芜政〔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方式第三章申报兑现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六章附则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要求(一)我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资金投入方式上应按照“由引进资本向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并重转变,由事后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重转变,由分散使用向统筹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向阶段扶持、全程服务并重转变,由直补企业向创造外部环境并重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撬动社会资本,放大资金效应。
(三)产业政策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与省政策衔接,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人才优先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县(市)区、开发区联动,立足自身实际对市级政策进行有效的跟进补充,形成精准性、持续性、成长性和叠加性的政策体系。
(四)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视产业政策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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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芜湖市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芜政办[2008]79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创新推动战略,大力支持科技自主创新。
在着力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围绕核心技术和关键领域,培育文化创意、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升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新材料、家用电器、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1.对经确定的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对市创新型产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芜湖落户,投资创新型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 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芜湖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 (1 亿元以上)在芜湖投资的,奖励50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至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至30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至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至100万元奖励。
5.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
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 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7.中央在芜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8.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每件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发明、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分别补助4000元、2000元和1500元。
对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量达到500件和1000件、县区年专利申请量达到200件和400件,且发明专利量达到50件和100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9.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安徽省着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安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对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提升装备水平,购置单台设备价款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2%给予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11.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台阶。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8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12.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分别达4万元、5万元和6万元的市区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增收额的50%、80%和100%分档给予奖励。
二、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13.在芜湖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批准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省级批准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经确定的创新型产业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对创新型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14.在芜湖新建经新认定为省级以上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技术转移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按不超过5家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按不超过5家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15.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芜湖首次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20至200万元的资助。
16.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芜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在芜湖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按房租额的50%给予资助。
在芜湖设立的创新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孵化器,经省级认定的,比照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
17.对在芜湖按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按不超过5户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18.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省、市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三、加强科技创新投入和金融支持19.加大财政科技投入。
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3亿元,设立市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确保自主创新投入高于省内其他非“试验区”市、高于同期省级财政自主创新资金投入。
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公司。
积极吸纳银行资金、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参与,注册资金争取达到6亿元,其中:市政府投资2亿元,争取省级参股2亿元,吸引社会投资2亿元。
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投向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
20.对照省每年公布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对自主创新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总分值4%至10%的加分。
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
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1.落户芜湖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2.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
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
设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3.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对进入改制或上市实质性进程中的改制辅导企业,给予先期垫付10万元的改制辅导费用。
对改制辅导企业上市成功的,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50万元的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24.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受保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在担保机构当年实际担保融资额的1%补贴标准给予保费补助;对担保公司当年实际增加的对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融资担保,且保费在2%以下的担保余额,按1%补贴标准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风险拨备。
25.创新贷款担保方式。
对开展金融新产品业务的银行、担保机构,单个贷款规模达10万元以上的金融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6.支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试点。
成立起2年内,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公司,专项用于风险拨备。
27.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
对国家发改委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2年期满后延续3年实行减半奖励。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个人投资者。
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部门或劳动社保部门确认后,3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
28.鼓励和支持典当业健康发展。
对年度典当余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且中小企业典当金额占当年典当余额2/3以上的,当年给予典当企业实交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补助,单户典当企业当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9.积极引进和培育资产监管公司。
对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各类资产监管公司,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补助。
四、激励创新创业人才30.重奖科技人才。
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科技人才奖励。
31.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芜湖创办企业的,给予公司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属于芜湖市的,6年内保留其编制,保留期间要求返回的,由原单位按原职级待遇安排。
留学回国和民间科技人员来芜湖创办企业的,给予同等额度的资助。
设立高校师生创业资金,鼓励高校教师、学生创业。
32.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年薪 10 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33.对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到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工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的,经市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3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
34.改革职称评价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
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着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5.对企业聘请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创新咨询专家来芜湖工作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6.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37.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芜湖市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38.本政策措施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9.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