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表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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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㈠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㈡水利水电、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㈢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各流域机构,各地区(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附件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汇编景区名称申报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电话联系人(签字)联系人电话填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申报材料清单一、申报表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表水利风景区名称:申报景区所在地政府(县级以上)(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填报说明总面积:指景区所在地政府(县级以上)批复同意的水利风景区范围面积。
景区林草覆盖率:指景区实有林草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的比例。
景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指已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占景区内水土流失总面积的比例。
水文化遗产:指在一定历史时期,人类对水的利用、认知所留下的文化遗存,以工程、文物、知识技术体系、水的宗教、文化活动等形态存在。
景区范围(与批准文件所明确的水利风景区范围一致):范围批准文号:景区面积:(平方公里)景区四至范围:东至××市××区A路(E=0°0′0″,N=0°0′0″);南至××市××区B路(E=0°0′0″,N=0°0′0″);西至××市××区C路(E=0°0′0″,N=0°0′0″);北至××市××区D路(E=0°0′0″,N=0°0′0″)。
××人民政府联系人姓名:电话:图例:(彩图并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章)二、证明材料(一)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及初审报告推荐文件应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景区基本情况;(1)依托的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情况;(2)水利风景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3)景区范围内开展的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项目情况。
2.申报景区基本条件审查情况说明:(1)批准成立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文件是否有效;(2)水利风景区范围是否明确,管理权属是否清晰;(3)水利工程及游憩设施有无安全隐患,有无安全预案;(4)水利风景区内水质是否达标,是否符合《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 50594-2010)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要求;(5)水利风景区规划(或规划纲要)是否符合《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SL471-2010)要求;(6)水利风景区内导览、文化、科普等标识是否齐备。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04]269号)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是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
第三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
第四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分配遵守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际边界工程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维修养护的补助(名录附后)。
(二)深化改革原则。
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3号)精神进行改革,对改革不到位的不予支持。
(三)奖优罚劣原则。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异者,在项目安排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河道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的正常维修养护。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防汛积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二)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丁坝、顺坝、沉排、护岸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河势监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三)水闸工程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试行范文

苏水资〔2021〕17号XXXX《XX省建设项目水XX论证报告表(XX)》XXXX市、县(市、区)水利(务)局:为简化行XX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根据XX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XX省建设项目水XX论证报告表(XX)》(简称《报告表》),现XX给你们,请认真XX执行。
具体事项XX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内直接XX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XX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含船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XX、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直接取用其它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前,必须进行水XX论证。
二、取水量较小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XX建设项目水XX论证报告表,具体限额规定如下:1。
地表水取水:直接取用江、河、湖、库地表水年总量10万立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下的;2。
浅层地下水取水:取用浅层地下水年总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3.取用自来水或水厂及其他非传统水源20万立方米以下的。
为XX深层地下水管理,凡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必须XX水XX论证报告书。
除满足以上取用水限额外,建设项目XX《报告表》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非火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机械等高耗水行业;2.用水工艺比较简单,取水水域附近无敏感目标,取水口不设置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3.不设置入河排污口,或退水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报告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水XX论证导则》(322-2021)等技术要求的规定,其审查审批权限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一致,须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XX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四、《报告表》原则上采取函审或网络审查的方式,也可采用多个项目集中会议审查,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指定1名专家担任组长,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由专家组长签字。
五、《报告表》经审查需要修改的,XX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进行补充完善,XX,并由专家组长复核签署意见后,正式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XX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水利工程管理部门1.省级水利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2.地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3.乡镇街道级水利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建设方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3.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水利工程维护管理1.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各级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包括水库、堤坝、河道等各类水利设施。
2.维护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修缮,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发现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运行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4.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档案,记录维护情况和维护措施。
六、水利工程安全管理1.水利工程安全是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2.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单位应建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程序。
3.定期进行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4.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水利工程保护1.水利工程周围土地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私自破坏水利工程。
2.水利工程水域内禁止游泳、洗衣等非法活动,以免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3.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周围环境的保护,避免因为污染等问题影响水利工程运行。
4.对于涉及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3]1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3〕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5月7日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范取水许可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取水许可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其批准的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取水、用水、退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进行的现场核实、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许可验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取水许可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以下简称取水设施)建成后、投入试运行前,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申请人)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录A),经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组织现场查勘并确认与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符合后,取水设施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五条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场指出,由取水申请人负责整改落实;问题较大的应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江苏省水闸工程管理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
《江苏省水闸工程管理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摘录)【索引号】SJ019-F0208-2000-001【文件编号】苏编[2000]47号【产生日期】2000年10月24日【发布机构】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江苏省水利厅【公开日期】2009-01-04【内容概述】本标准说明了泵站机构设置原则和管理体制,并按生产人员、管理与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编制三类分别规定计算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构成。
发布时间:2009-01-04 稿件来源:【字体调整:大中小】江苏省水闸工程管理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闸工程管理,促进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机构编制的最高限额,各地可在此范围内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第三条水闸工程的等级标准实用文档2.水闸工程等别应由流量和孔口面积两个因素共同确定,若两个因素不在同一等别范围,则按其中较高等别降低一等确定。
3.由多个水闸组成的枢纽工程(不计船闸、坝、水电站、河道堤防和机电排灌站)应按各闸流量及孔口面积之和确定等别。
第四条机构设置原则和管理体制(一)水闸工程管理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机构编制审批规定予以设置。
新建的水闸工程与现在工程管理单位距离较近且交通便利的,只核定人员编制数,不单独设立管理机构。
(二)凡新建的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省辖市以上的流域性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市)以上、一个省辖市范围内的工程,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乡(镇)以上、一个县(市)范围内的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一、二、三等水闸及以水闸为主的枢纽工程管理单位可设2至4个内设机构;四等以下水闸工程管理单位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水法规及其有关政策的规定,负责水闸工程的管理;(二)维护工程完好,确保工程安全,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三)执行水情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四)按照水闸工程技术管理规程,承担水闸工程的维修、养护、检查、观测和控制运用等日常工作;实用文档(五)充分利用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土资源及技术优势,开展对外服务;(六)注重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苏水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1月6日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对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二章审查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市的流域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承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施工图审查及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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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相应栏目填写初验分数和占标准分的百分数;根据初验得分确定初验等级。
5.填写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初验专家组成员表。
6.提出初验单位意见。
四、验收
1.此部分由验收组织单位填写。申报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填写,申报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属管理处填写。
1
完成水管体制改革验收,新单位符合改革要求;
2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3
水库、水闸工程进行注册登记;
4
水库、水闸、泵站工程安全鉴定二类以上,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
5
水库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批准;
6
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领取土地使用证;
7
近三年内未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8
一年内无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管理
二、安全管理
三、运行管理
四、经济管理
考核总分
考核等级
考核情况:
考核情况:
考核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成员表
管理单位:考核日期:年月日
称
职务
从事专业
签名
3.专家组提出复核意见。
4.在相应栏目填写复核分数和占标准分的百分数;根据复核得分确定复核等级。
5.填写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复核专家组成员表。
6.提出复核单位意见。
7.省水利厅在批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
管理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
工程概况
管理单位基本情况
一、自检
奖、惩情况及其它重大事项情况
序号
申报条件
是否符合要求
5.自检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要求,分类、逐项简述各考核内容的执行情况,说明得分、扣分原因;在相应栏目填写各考核类别自检得分和自检分占标准分的百分数;根据自检总分,确定自检等级。
6.附详细的自检报告。
二、考核
1.此部分由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填写。
2.按照考核标准要求,分类、逐项进行考核,核查有关证书、证件、上级批复文件、有关档案材料、财务报表等,填写考核情况报告。
六、复核
1.此部分由复核组织单位填写。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填写,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属管理处填写。
2.按照复核程序和考核标准要求,分类、逐项进行复核,重点复核确定为省三级以上单位三年来的变化是否仍满足考核标准要求,填写复核情况报告。
2.按照验收程序和考核标准要求,分类、逐项进行验收,查阅有关证书、证件、上级批复文件、有关档案材料、财务报表等,填写验收情况报告。
3.专家组提出验收意见。
4.在相应栏目填写验收分数和占标准分的百分数;根据验收得分确定验收等级。
5.填写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组成员表。
6.提出验收单位意见。
五、批准
此部分由省水利厅填写。省水利厅根据验收结果提出批准意见和批准等级。
9
近三年内管理范围内无新增违法建设项目;
10
工程技术人员配备:高级人、中级人、初级人。
考核类别
自检分
标准分
自检分占标准分
百分数(%)
一、组织管理
二、安全管理
三、运行管理
四、经济管理
自检总分
自检等级
自检情况: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二、考核
考核单位
考核类别
考核分
标准分
考核分占标准分
百分数(%)
附件7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申报书
申报类别:
申报等级: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水利厅制
填表说明
自检符合江苏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江苏省规范化小水库并自愿申报的,填写本《申报书》。《申报书》按考核工作程序一式两份逐级上报。
一、自检
1.此部分由管理单位填写。
2.工程概况:应填明工程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建筑物基本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及工程安全鉴定、注册登记、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和界定保护范围情况;现代化管理情况;开发项目(如:防洪、发电、供水);工程存在主要问题等。
3.提出考核单位意见和整改要求。
4.在相应栏目填写考核得分和占标准分的百分数;根据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级。
5.填写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成员表。
三、初验
1.此部分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申报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不需要填写。
2.按照初验程序和考核标准要求,分类、逐项进行初验,查阅有关证书、证件、上级批复文件、有关档案材料、财务报表等,填写初验情况报告。
3.管理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行政隶属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包括领导班子、职工干部、技术人员的配备、构成等);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包括财务收支、规费收取、职工工资福利、职工医疗养老保险等);管理单位体制改革情况(包括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管养分离等)。
4.奖惩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如,获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审计报告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