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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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意见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意见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意见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 建立质量终身责任制,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到维护全过程,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2. 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3. 建立质量记录管理制度,严格记录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

4. 加强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责任主体1. 工程业主应当树立质量安全意识,明确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目标和责任,确保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

2.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方案,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质量安全管理措施1.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和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2.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4.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责任追究1. 对于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问题,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落实监督检查和记录管理制度。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33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一)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全省水利工程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和附件2),连同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其中,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承担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抽检和竣工质量抽检单位。

竣工质量抽检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进行竣工质量抽检方案核备时一同报备即可。

质量检测单位对质量检测过程、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不免除相应施工、监理和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如果采用代建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的,或者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相应单位项目负责人亦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参照附件1),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备案。

工程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二)施工现场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西安市水务局文件市水发〔2017〕281号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的通知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水务(农水)局,局属有关单位、各重点水利工程建管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按照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陕西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陕水建发〔2017〕2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现就有关— 1 —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水利工程全面建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永久责任标牌制度。

工程开工前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后设立永久责任标牌。

二、工程开工建设前,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承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项目法人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将参建各方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提交承诺书的,质量监督机构一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对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人应当补充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未按规定提交承诺书备案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四、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以项目负责人变更文件日期为准,变更前由原项目负责人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变更后由现项目负责人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变更项目负责人后应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责任标牌”需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名称;标牌尺寸:宽1000mm,高800mm,字体、字— 2 —间距和行间距可根据实际内容确定。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建立健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文件,对勘察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精心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责任期限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期限,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量责任(一)项目法人质量责任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管理职责。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3、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6、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

7、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二)勘察单位质量责任1、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鄂水利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水利规〔201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6月16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反馈至省水利厅。

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6月22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负责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为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自检、平检和抽检)单位项目负责人。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总〔2020〕3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总〔2020〕3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总〔2020〕33号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勘测设计行为,强化勘测设计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行业勘测设计行为,强化勘测设计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现问责的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初步设计批复后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是指勘测设计行为与成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不符合推荐性技术标准又未进行必要论证;(四)不符合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重大设计变更;(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影响工程功能发挥、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程度的投资增加。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对勘测设计失误进行调查、认定和问责。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开展相应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对勘测设计失误进行调查、认定和问责。

水利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将终身追责

水利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将终身追责

水利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将终身追责摘要: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因素有很多,将这些因素熟记于心,应用到日常的工程建设之中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水利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能够确保水利工程合理建设实施。

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将安全隐患问题降到最低。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思考引言水利工程的建设能够促进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水利工程不仅可以在降雨时实现蓄水灌溉,还能够收集剩下的雨水,避免发生洪水。

因为受到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仍旧存在较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影响水利技术的工作水平,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

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是极其重要的,水利工程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水利行业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水利施工必须加强安全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

1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要性水利工程施工的耗时长,投入资金大,涉及项目复杂,施工环节多,使得监督管理的难度增大。

如果无法保障施工质量,自然会产生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工程顺利推进。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能够为项目施工提供全方位的制度保障,通过严抓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工作,强化项目建设的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此外,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计划,可以第一时间发现施工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并通过可行的解决方案迅速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工程项目安全推进,从而为工程施工提供保证。

可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2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现状2.1安全标准不完善水利工程有关的安全标准不完善。

如果没有安全预防措施,则无人看管安全工作,这对整个项目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是极为不利的。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过程中有太多不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控制的情况,安全事故会持续上升。

未指派适当的安全监督人员或项目负责人调查现场施工期间的潜在安全隐患。

施工人员违反规定,随意使用一些电动工具,进一步加剧潜在的安全隐患。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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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1.11.08
•【文号】水监督〔2021〕335号
•【施行日期】2021.1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
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监督〔2021〕33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1年11月8日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终身责任
第五条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水利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核查并签发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
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相应责任,对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识等制度。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参见附件),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水利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主要建筑物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授权书等;
(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

工程档案中有关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作为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四)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人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将违法违规相关材料移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二)责任人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九条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责任人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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