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全文)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4. 标准限值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油烟排放执行标准(生态环境保护资料)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对应的监控浓度限值(mg/m3)
15m
20m
30m颗粒物ຫໍສະໝຸດ 1203.55.9
2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
项目餐饮油烟排放执行标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评价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施工期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饮食业油烟排放参考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限值要求。其标准限值见表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重庆市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渝环函〔2018〕200号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管辖区内新建、现有餐饮单位的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适用于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及小面店、面包糕点店。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HJ/T 62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55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98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 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餐饮单位Catering service unit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单位。
3.2现有餐饮单位Existing catering service unit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7年9月1日前已通过审批的餐饮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餐饮单位管理。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行业,其油烟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油烟污染对环境的影响,保障公众健康,制定和执行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油烟排放的监测方法和监测频率。
监测方法应当科学可靠,监测频率应当足够密集,以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应当规定监测数据的报送和公开透明机制,以便监管部门和公众对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其次,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油烟排放的限值要求。
不同类型的餐饮场所,应当根据其经营规模和设备情况,制定相应的油烟排放限值标准。
这些限值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公众健康安全,既要保证餐饮业正常经营,又要控制油烟排放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此外,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油烟治理设施的配置和运行要求。
餐饮业应当配备有效的油烟治理设施,包括油烟净化器、油烟收集器等,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同时,应当规定这些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要求,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
最后,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应当规定相关责任和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餐饮业者,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同时,应当规定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
总之,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油烟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促进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C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Q前C--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后Q--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____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2021年整理)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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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 597-200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耿明张文华潘光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2014
4.4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相应情况并保留台账备查。
4.5 餐饮服务企业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排放的 臭气浓度不得超过 60(无量纲)。
5 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5.1 餐饮油烟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
2
DB 31/844-2014
6.2 在任何情况下,餐饮服务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餐饮油烟排放控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 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 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3
DB31/844-201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餐饮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ICS XX.XXX XXXX XXXXX
DB 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844—2014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发布稿)
2014-11-24 发布
2015-05-01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II
DB 31/844-2014
i
DB 31/844-201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浓度(包括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适用于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
n——采样期间投用的基准灶头数,个。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最新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最新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业的发展也日益迅速。
然而,饮食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油烟排放。
油烟排放不仅会影响周边居民的健康,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针对饮食业油烟排放,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饮食业的油烟排放,保障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我国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餐饮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18),该标准于2018年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饮食业油烟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油烟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了餐饮油烟排放的监测要求、排放限值、排放控制技术等内容。
其中,排放限值是衡量餐饮企业油烟排放是否达标的重要指标之一。
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餐饮企业的油烟排放限值,餐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严格控制油烟排放,确保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此外,标准还对油烟排放监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餐饮企业定期进行油烟排放监测,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档案。
除了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标准还对油烟排放控制技术进行了规定。
根据标准,餐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油烟排放控制技术,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合理设置油烟排放口等,以降低油烟排放浓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标准还对油烟排放管道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餐饮企业建立健全的油烟排放管道管理制度,确保排放管道的畅通和安全。
此外,标准还对餐饮企业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餐饮企业作为油烟排放的主体,应当强化环保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油烟排放,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餐饮油烟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饮食业油烟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加强油烟排放管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7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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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全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标准限值
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
───────────────────────────────────────────────
基准灶头数≥ 1,<3≥3,<6≥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5.00≥5.00,<10≥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平方米)≥1.1,<3.3≥3.3,<6.6≥6.6
───────────────────────────────────
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7585
────────────────────────────────────────────────
5其它规定
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监测
6.1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
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6.2采样点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采样时间和频次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采样工况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分析结果处理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
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
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c基=c测×Q测/nq基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Q测--实测排风量,m3/h;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7标准实施
7.1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
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A.1原理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
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A.2试剂
A.2.1四氯化碳:在2600cm-1~3300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
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
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