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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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惠市公积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惠市公积金〔2014〕9号惠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文件的精神,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范围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所有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在2014年4月至8月底前完成全体在职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的调整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3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

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2014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2014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2485元,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为8994元。

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上述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青政办[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青政办[2008]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逐步提高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2005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全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 2008年1月1日起由现行的10%提高到11%。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仍按10%执行。

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含中央驻青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省内企、事业单位)已达到12%的,不得再提高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按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计算,且最高不超过3倍。

四、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拨付。

财政负担部分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为保证各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对各州(地、市)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行负担。

六、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做足、做实财政供养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不得拖欠。

七、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管理部)要严格审核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不得擅自提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落实工作。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2009〕80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际,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调整为财政预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

三、在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同时执行以上政策。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根据省委鲁发(1999)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

其中,职工住房补贴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本工资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调整工资后的7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计提。

有关职工基本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

考虑到目前省级财政状况,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新提高的10个百分点暂缓发放,今后适当时候再予补发。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变。

三、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

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原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然后发给职工个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金额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四、由于调整计提工资基数而增加的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和提高职工住房补贴的比例,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011年上海最新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缴费细则

2011年上海最新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缴费细则

个人所得税项: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参照表格: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一不超过15003%无二超过1500元到4500元的部分10%105三超过4500元到9000元的部分20%355四超过9000元到35000元的部分25%1005五超过35000元到55000元的部分30%2755六超过55000元到80000元的部分35%3505七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当月工资部分: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全额工资扣除四险一金后-个税起征点3500元一次性奖金部分:总体来说,该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纳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包括年终加新)的,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次、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除以12个月,按其商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

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

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尊敬的各位员工:大家好!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住房权益,规范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公积金基数进行了调整。

在此,向大家详细说明此次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公积金基数调整的背景和依据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住房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

公积金基数的调整通常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收入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根据具体政策法规名称的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

同时,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定期发布调整通知,要求各单位对公积金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时间和范围本次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时间为具体调整时间,调整范围涵盖了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三、公积金基数的计算方法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是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具体时间段)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首先,将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进行汇总。

然后,除以 12 个月,得到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基数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进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处理,也遵循相关政策规定。

四、调整后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本次基数调整的同时,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具体缴存比例。

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缴存比例。

五、调整后的公积金缴存额由于公积金基数的调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以职工 A 为例,其调整前的月平均工资为X元,调整后的月平均工资为Y元。

按照缴存比例计算,调整前其个人每月缴存公积金Z1元,单位每月缴存公积金Z2元,合计缴存公积金Z3元;调整后其个人每月缴存公积金Z4元,单位每月缴存公积金Z5元,合计缴存公积金Z6元。

通过此次调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得到了合理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住房保障能力。

六、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影响1、对职工个人的影响增加住房公积金积累:调整后的公积金缴存额提高,意味着职工个人的公积金账户积累将更快增长,为未来购房、租房、装修等住房相关需求提供更充足的资金支持。

社保调整通知(3篇)

社保调整通知(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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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情况说明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说明

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情况说明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说明公积金基数调整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状况变化,调整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一种机制。

公积金是一种为了职工的住房需求而设立的制度,通过在职工工资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比例费用,作为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基数决定了职工每月缴纳的比例费用的金额,基数调整涉及到职工的收入、企业的负担以及住房租赁市场的状况等方面。

在公积金基数调整的过程中,单位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单位需要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及时调整职工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并将调整情况告知职工,确保按照新的基数进行缴纳。

下面是单位在公积金基数调整时需要考虑和说明的几个方面:1.薪资情况:单位需要根据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合理确定公积金缴纳基数。

一般来说,公积金缴纳基数应该与职工的实际工资相匹配,不能设置过高或过低的基数。

同时,单位也要考虑到职工的工作年限、职位等因素,确保相对公平的基数设置。

2.政策要求:单位需要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及时调整公积金缴纳基数。

政府可能会根据经济状况变化和社会需求,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范围。

单位需要及时了解和响应这些政策要求,确保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3.指导和通知:单位需要向职工进行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指导和通知。

单位可以通过内部通知、工会会议、人力资源部门的培训等方式,向职工详细解释和说明基数调整的原因、目的以及实施办法。

这样可以增加职工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4.合理性核查:单位需要合理核查职工的实际工资和收入情况,确保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合理性。

单位可以通过工资单、纳税记录、银行流水等方式,对职工的收入进行核实,确保缴纳的基数与实际收入相符。

这样可以避免职工的意见和纠纷,保持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5.情况报告:单位在公积金基数调整后,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情况报告和备案。

一般来说,单位需要向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人社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可以包括基数调整的原因、实施情况、职工的反馈等方面。

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

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第一篇: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情况说明_______本单位(名称:__________,公积金账号:_______)在贵行进行公积金缴存管理,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故申请本单位员工: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公积金个人账号:__________)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原缴存基数为____元,现调整为___元。

特此说明!________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二篇:银行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工商银行***支行:本单位(名称:***有限公司,公积金账号:******)在贵行进行公积金缴存管理,由于公积金系统无法打出公积金基数调整表,故申请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号:*****,公积金个人账号:*******)调整公积金基数。

原基数为****元,现调整为****元。

特此说明!********有限公司 2014-10-1第三篇: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情况说明单位情况说明我单位(XXXXXXXX分公司,公积金登记号:XXXXXX),因不熟悉公积金相关政策,于XX年X月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络办事系统缴纳了XX月公积金。

我单位所有员工、缴存数额、缴存比例不变,以后保证按照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业务办理,特此说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四篇:公积金基数调整关于调整2017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2017-06-1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做好2017全市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2017年6月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

2017缴存基数为2016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6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25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7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

有关工作调整通知四篇

有关工作调整通知四篇工作调整通知篇1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某某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内容(一)自20某某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某某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某某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3765元(20某某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某5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某某元。

20某某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20某某元的,自20某某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20某某元。

(三)自20某某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某某年7月1日至20某某年6月30日;20某某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某某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某某年6月23日工作调整通知篇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出国留学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就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原工作单位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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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大房金发[2011]2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2012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2012年度,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额。

关于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2011-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90元;下限执行2010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9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800元;但2011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4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三、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要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信息,如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好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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