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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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5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5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5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全市地税系统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部分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为了认真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平税负,圆满完成总局布置的清算任务,迎接全国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经市局研究,对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必要性目前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与活跃的房地产开发市场不匹配,虽然我市对土地增值税实行了全面预征,但相应的征管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清算工作比较滞后。

从已进行清算的项目来看,多数项目的清算质量不高,所计算利润与全国房地产平均利润差距较大,应退税项目多,税收漏征漏管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

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实施土地增值税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征管质量的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必然要求。

二、清算范围从1994年以来动工兴建,到2006年2月1日符合清算条件的所有应税项目。

包括:(一)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二)非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三)旧房转让项目;(四)单纯土地转让项目。

三、清算时间要求(一)对2006年2月1日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各区县局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清算完毕。

增值税进项转出负数情况说明

增值税进项转出负数情况说明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说明怎么写说明XXX国税局:我公司为XXXX,税号XXXXX,于XXX年月日,从XXXX公司取得一张发票代码为: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认证抵扣后,对方未取得一式三联的发票即误点击作废处理。

现我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共计转出进项税额XXXX 元。

XXX年月日XXXX公司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3、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2.进项税额转出与进项负数有何区别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事项一、形成的原因不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一)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

留抵退税法律规定(3篇)

留抵退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留抵退税是指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因应税项目产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可抵扣的留抵税额,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退还这部分留抵税额的法律制度。

留抵退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留抵退税的法律规定、操作流程、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抵退税法律规定1.法律依据留抵退税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留抵退税范围留抵退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

3.留抵退税条件(1)企业应依法纳税,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2)企业留抵税额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税;(3)企业留抵税额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企业留抵税额的退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4.留抵退税程序(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留抵退税申请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开具《留抵退税通知书》;(4)企业收到《留抵退税通知书》后,按照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5.留抵退税金额计算留抵退税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留抵退税金额 = 留抵税额× 退税率其中,退税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税收优惠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退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月或按季申请留抵退税。

可否用期末留抵税款冲减自行查补税款

可否用期末留抵税款冲减自行查补税款

【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增值税⼀般纳税⼈既⽋缴增值税,⼜有增值税留抵税额时,可⽤期末留抵税额抵减⽋缴的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纳税⼈⽋缴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有进项留抵税额,可以按照国税发〔2004〕112号⽂件规定,⽤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所形成的⽋税,那么,能不能⽤期末增值税留抵税款冲减企业⾃⾏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呢? 【解答】 笔者认为有的可以冲减,有的则不可以冲减。

⾸先,不论是国税发〔2004〕112号⽂件还是国税函〔2005〕169号⽂件,规定的都是可⽤⽋缴的增值税冲减期末留抵税款,⽋缴的税款也就是⽋税,是指纳税⼈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或者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核定的纳税期⽽未缴纳的税款,具体应该体现在征管信息系统(CTAIS)和企业的“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当中,企业⾃查补税在没有申报形成⽋税前冲减期末留抵税款是不符合国税发〔2004〕112号⽂件和国税函〔2005〕169号⽂件规定的。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当纳税⼈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有⽋缴增值税需要抵减时,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签发《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税通知书》(简称《抵减⽋税通知书》),凭《抵减⽋税通知书》抵减⽋缴的税款。

企业在征管信息系统(CTAIS)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中没有形成⽋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是不会签发《抵减⽋税通知书》的。

再其次,企业⾃⾏查补的税款既可能形成⽋税,也有可能形不成⽋税。

因为查补税款⼀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发⽣在以前的纳税期内,即属于应该在以前纳税期缴纳但实际未申报未缴纳的税款,也就是说,在发⽣查补税款的所属期内,如果当期期末没有留抵税款,或者有留抵税款但数额⼩于查补的税款,那么,根据增值税应纳税款计算和核算的原理,就要形成⽋税。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渝文备〔2018〕21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文备〔2018〕2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防范执法风险,减少自由裁量,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27日附件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为统一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一)预征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税款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5日内。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收入为房地产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取得的售房款项。

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企业清算申报后至清算结论下达前,企业再转让该清算单位中的普通住宅,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下达后,应按规定征收税款。

(二)核定征收率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渝地税公告〔2014〕3号)施行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房地产项目,在公告施行后再转让开发品的,核定征收率按照渝地税公告〔201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个人建造非自用住宅用于对外销售,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参照渝地税公告〔2014〕3号中单位转让住宅的核定率标准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渝国税发[2005]260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国税发[2005]2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满足其合理期待而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

它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纳税服务工作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无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纳税服务工作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援助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国税发[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

增值税留抵抵欠

增值税留抵抵欠
一、功能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操作实务
申报征收岗按【征收监控】—【申报征收】—【征收】—【欠税处理票】—【增值税留抵抵欠】的顺序进入功能模块。

(一)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按钮,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留抵余额。

(二)选择留抵数据,点击[确认抵缴]按钮,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呆账、欠税和待缴信息。

(三)系统自动计算抵缴前可抵税额、本次抵缴总额和抵缴后可抵余额。

(四)确定数据后,点击[保存]按钮,留抵抵缴成功。

进项税抵扣问题

进项税抵扣问题未支付货款进项税额能否抵税?对于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自1995年1月1日以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尚未付款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下发,这一规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税发[2003]l7号文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税发[1995]15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包括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那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付款已不再作为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条件。

降价销售商品.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在实务中对于降价销售行为,即低于当期同类商品正常销售价格但高于成本的行为,应按正常的销售行为处理,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甚至低于成本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但对于企业对鲜活商品,过时,过季产品的降价甚至低于成本价销售,只要属于企业正常的营销手段,其进项税不需要转出,也不应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销售额。

办公用品、汽油等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办公用品、汽油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但需注意,上述物品如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生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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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标 签】抵减增值税欠税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函﹝2004﹞620号
【发文日期】2004-11-22
【实施时间】2004-11-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税务机关在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前,应根据税网记录的纳税人的欠税明细,填写《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明细表》(式样见附件)并作为《通知书》的附件。

技术实现方法另行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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