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实习遭受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教学案例

• 5、学生及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三、第三方过错责任
• 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 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 四、学校意外事故
•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 • 2、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事件。 • 3、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
•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 五、学生的义务
•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避免和消除危险
• 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
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 可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 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 责任事故 • 一、学校责任事故
• (2)、造成重大伤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 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3、事故处理方式: • (1)、协商 • (2)、调解 • (3)、诉讼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 1、赔偿的主体:事故责任者 • 2、赔偿范围:
• (1)一般赔偿 • (2)残疾赔偿 • (3)死亡赔偿
• 3、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4、伤残鉴定 • 5、学校过错赔偿
5、其他人员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 1、学校的定义 • 2、幼儿园参照处理 • 3、其他教育机构参照处理 • 4、生效时间
*学校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 1、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提高师生的法 律素质。
• 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 3、加强对师生及家长的安全教育,提高
安全意识。 • 4、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
大学生实习期人身伤害法律问题研究

系 尚不 健 全
重要 阶 段 。但 实 习期 间 如 何 保 障 学 生 的人 身 安
患 未消 除前仍 然 盲 目生产 , 以致 造 成 实 习 生伤 亡 事故 发 生 。实 习生 到 实 习单 位 后 , 有 的 实 习单 位 以为是 得到 了一 些 廉 价劳 动 力 , 对 实 习 生并 未 进 行 必要 的 岗前 培 训 , 便安 排 上 岗。 由于 实 习生 仓 促上岗, 有 的实 习生连基 本操 作 常识都 不知 晓 , 以
J u1 . 201 3
文章 编 号 : 1 6 7 4— 7 0 4 6 ( 2 0 1 3 ) 0 4— 0 0 9 0— 0 3
大 学 生 实 习期 人 身 伤 害 法 律 问题 研 究
王 田 雨
( 平 顶 山教 育 学 院 , 河 南 平顶 山 4 6 7 0 0 0 ) 摘 要 : 目前 较 为严重 的就 业形 势 , 使得 越 来越 多的在 校 学生 开始 重视 实 习 , 把 实习视
门 的开 关 , 不幸 被 电梯 门压 伤 右 臂, 造 成 九 级
伤残 。
作者简 介 : 王 田雨 ( 1 9 8 6一) , 女, 辽 宁 沈 阳人 , 平 顶 山教 育 学院政 史 系助教 。
第2 2卷 第 4期
王 田雨 : 大 学 生 实 习 期 人 身 伤 害 法 律 问题 研 究
2 学 生 实 习期 间 人 身 伤 害 的 救 济 困 境
决, 化 解 矛盾 。万 一 出现 人 身伤 害事故 , 除依 保 险
【原创】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归责刍议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归责刍议[内容摘要]:校园安全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学生在校遭受人身伤害事故,由于目前国家法律尚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泛化对学校管理责任的理解,混淆教育管理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界限,导致学校无责也赔、赔不胜赔。
对若干概念分析如: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对校园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性质认定的各种观点及分析如:委托监护、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意见——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过错”等。
[关键词]:校园人身伤害、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校园安全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学生在校遭受人身伤害事故,由于目前国家法律尚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泛化对学校管理责任的理解,混淆教育管理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界限,导致学校无责也赔、赔不胜赔。
笔者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现结合自身的一些工作经验和学习法律知识的点滴体会,就校园人身伤害事故中的归责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供大家参考。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现状1、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多发、隐患较大2001年至2002年5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处理与防范"研究课题组,在著名教育法学专家劳凯生教授和青少年问题专家孙云晓研究员的主持下,在北京、上海、重庆、山西阳泉、山东青岛、湖北襄樊、陕西西安、广东深圳、浙江萧山、辽宁锦州等10个城市进行了大规模问卷调查。
这次调查反映,学生在学校学习(或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比例较高,其中在游戏和运动时受伤的比例最高,"经常"和"偶尔"的有效选择率为53.6%。
其次是"由于学校楼梯或其他通道拥挤所导致的事故","经常"和"偶尔"的有效选择率为13.1%。
"上实验课时受伤"的有效人数比例是6.0%,其中"因受伤而住过医院"的有效人数比例为5.5%。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讲义

0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 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 害后果的事故。
目的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 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全日制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 教学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 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依法成立并登记的、从事非学历教育 的民办学校,在学校上体育课以及组 织校外活动时发生的事故,按照本办 法处理。
在学校组织实施校外活动时发生的事 故,按照本办法处理。
制定背景与过程
提高安全意识
学校需加强安全教育,提 高师生安全意识,预防学 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完善安全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确保学生安全。
强化安全监管
学校需加强对学生活动的 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安 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对家长权益保障的影响
保障知情权
家长有权了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学校 的安全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施细节
该办法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 理和赔偿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细节
问题。
存在问题与挑战
01
02
03
责任认定不明确
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该 办法的规定较为笼统,导 致实践中责任认定存在困 难。
赔偿标准不统一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标准 不统一,容易引发纠纷和 矛盾。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随着高校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踏入了大学校园,这也带来了更多的社会责任。
然而,在高校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甚至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这时就需要问及教师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形式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表现为意外伤害和安全事故。
意外伤害主要包括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意外伤害,例如学生走路时滑倒、被车辆撞伤、跌倒等情况。
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在校内外的校园安全问题,例如校园治安、校园体育运动等问题。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教师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学生的老师,还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教师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管理责任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维护校园安全运营的工作、协助学生解决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逃课等危险行为对学生造成伤害。
2.教学责任教师是学生的主要教学者,教育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如,实验教学时化学品泼溅、机器操作失误等,教师需要提前做好安全措施。
3.配合调查责任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教师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快速处理和解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三、教师责任的具体措施在高校教育中,教师应承担管理、教学等方面的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1.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开学时,教师需向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包括科学实验、切割机的使用、火灾逃生等事项。
教育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学生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加强学校的校园治安学校的安全环境是学生安全的基础。
学校管理部门应组织社会力量,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高效的安全防护系统,加强校园治安工作。
3.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逃课等危险行为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应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的不良习惯,如逃课、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4.制定法规,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定教育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并加强督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析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一、近年校园事故的概况和特点学生平安工作是学校管理中的头等大事。
据一份全国性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1、、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平安事故概况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平安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平安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从整体上看,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平安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
其中,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5.74%。
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学生平安意识淡薄,暑期和节假日到非游泳区域游泳导致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
另据统计,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
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28%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9%是化学性食物中毒,39%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的平安意识薄弱,平安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视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标准,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根底设施与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平安隐患。
中职生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中职生,就读于某职业技术学校。
在即将毕业之际,学校安排了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
小明被分配到一家电子厂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实习。
实习期间,小明在操作机器时不幸受伤,导致手臂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向厂方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厂方认为小明是实习生,不属于正式员工,拒绝承担责任。
小明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明在实习期间受伤,厂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防止劳动事故的发生。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习期间,小明与电子厂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的通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的通知》的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仲裁结果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小明在实习期间受伤,厂方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如下裁决:1. 电子厂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
2. 电子厂支付小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万元。
3. 电子厂承担小明后续治疗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在实习期间受伤,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原因如下:1. 小明与电子厂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小明在电子厂实习期间,已经按照厂方的规定参与生产劳动,履行了劳动者的义务。
2. 厂方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
小明在实习期间受伤,厂方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存在一定的过错。
学校违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纠纷与维权策略
学校违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纠纷与维权策略近年来,随着学生伤害事故频发,学校违规处理该类事故引起了广泛关注。
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些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与家长之间产生法律纠纷。
本文将分析学校违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纠纷与维权策略。
一、学校违规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学校违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 不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伤害情况,但一些学校忽视了这一义务,导致家长无法及时了解到孩子的安全情况。
2. 擅自处理伤害事故: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和通知家长,但一些学校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处理事故,造成了二次伤害。
3. 敷衍塞责态度: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但一些学校存在敷衍塞责的情况,不仅影响了伤者的康复,还增加了家长的忧虑与不满。
由于学校违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还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接下来,将介绍家长在此类法律纠纷中的维权策略。
二、家长的维权策略1. 保留证据:家长发现学校存在违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后,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事故发生地的照片、伤害情况的医疗证明、与学校的书面通信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在法律纠纷中证明学校的违规行为。
2. 寻求法律援助:家长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将有助于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并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
3. 提起行政诉讼:家长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行政执法权限的政府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提起民事诉讼:家长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5. 寻求媒体曝光:在某些情况下,家长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学校违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推动解决问题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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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律协刊物 >湖南律师2009年第四期 > 正文学生校外实习遭受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2009年11月18日 16:03 编辑:李思义罗孝仁面对目前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越来越多的学生已经意识到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现代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
他们开始重视到用人单位实习,把实习视为就业的热身和择业的捷径。
同时,用人单位也把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用的重要条件。
为此,学生为了丰富实践经验,努力寻求实习机会。
但在此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学生校外实习遭受伤害事故该如何处理?学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习单位、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和承担?我国当前的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我们对这一系列问题予以详细阐述和探讨。
一、实习学生与学校、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1.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学生与学校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教育关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其成立的基础不是民法,而是教育法。
教育法是学校与在校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以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据此,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
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步伐的加快,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职业教育,“就业即上岗,上岗即顶岗”,“与就业岗位零距离”,已经成为提升学校竞争力的响亮口号和旗帜。
这就要求学校开辟更多的实习渠道,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实习机会。
同时,实习成为学生从校门踏入企业前拥有实践经验的必要途径,是教育为生产服务的必然环节,实习活动日益彰显出其特殊的育人功效。
“学生校外实习”这一新型事务的出现,对我国目前的法律发起了“挑战”,特别是《教育法》。
因为在《教育法》中根本没有“学生校外实习”的任何规定。
学校管理者也尚未意识到学生校外实习遭受伤害事故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相关配套的学校管理措施尚未健全。
这便给学生校外实习遭受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难度。
2.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
实习学生仍是全日制在校学生,他们的档案、个人履历等依然存放在学校,并非严格意义上进入社会的完整的劳动者。
实习学生因其学生的身份没有改变,所以,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同时,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完善的学生实习制度,法律上对此也处于“真空地带”。
也就是说至,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根据学生校外实习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合同,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可适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
但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关系。
因为,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单位工作,获得工作经验,实习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很多实习单位不愿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合同。
针对这种情况,实习学生一旦遭受伤害事故,除适用《合同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过错原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合同关系。
3.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在校学生的实习对学校来说,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是学校教育的一种延伸。
但从目前的法律上讲,实习单位对在校学生的实习既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担负任何义务。
实习单位接收在校学生的实习,完全是根据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所达成的合作协议来进行的。
学校与实习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未履约方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与实习单位是根据我国《合同法》成立的合同关系。
二、实习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处理1.学校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以及实习单位安排、管理和指导不到位是实习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面对当前用人单位选录毕业学生时注重实践经验,学校极其关注学生的实习环节。
学校为了把毕业学生成功地推向企业和社会,积极联系学生的实习单位,希望通过实习,被实习单位选录。
这样既解决了毕业学生的就业问题,又扩大和增强了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学校在追求高就业形势下,没有将各项配套和辅助工作做到位,没有将师资力量提上去,根本无法安排专人对在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进行管理和保护。
将实习学生安排到实习单位以后,就如同全权交给了实习单位,任由实习单位去管理和安排。
同时,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应将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安全教育纳入整个教育教学工作中,学校只着重考虑如何解决毕业学生的就业问题,忽视了实习过程中的安全教育。
再加上尚未踏出校门的学生缺乏实践经验,根本不知道实习过程中潜在风险。
这样,学校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导致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并呈上升态势。
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安排、管理和指导教育与实习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也存在很大关联。
实习单位对前来实习的学生根本就不了解,不能根据学生本身的特点进行合理的分工和安排。
实习单位在实力和技术上有限,不能安排指导老师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和教育,往往几个实习学生跟随一个指导老师。
特别是在机械制造、煤炭开采、工程建设等高危行业中,指导老师有自己的生产任务和职责,根本无暇顾及实习学生的情况。
实习单位在安排、管理和指导教育上的不到位,也常导致实习学生发生伤害事故。
2.实习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现状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大学生打工状况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
可见,长期以来缺乏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给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当前,对实习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模式:①学生自认倒霉,忍气吞声,一切责任和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②学生与学校、实习单位协商解决;③学生通过诉讼途径,将学校、实习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
这三种处理方式从表面看来似乎都比较简单,但在实际生活中操作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不管是哪种方式,最终吃亏的还是实习的学生。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学生容易选择的,因为伤害事故的发生免不了有实习学生自己的过错。
他们认为这是自己造成的,责任和费用应当由自己全部承受;第二种方式,学校和实习单位看似与学生进行协商,可实质上用相互推诿或踢皮球推卸责任来形容更恰当。
首先是赔偿标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实习单位和学校肯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
其次是责任划分没有界线,学校和实习单位都不愿主动承担责任或多承担责任。
最后在处理时间上没有约束。
这样的三方协商总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将学生的精力耗到极点,在学生的妥协下才会达成一致意见;第三种方式,是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最不愿看到的。
实习学生尚未毕业,不愿与学校的关系搞得很糟糕,对实习单位就更不想得罪,特别是机械类、工程类专业的学生,原本就想通过实习这一渠道,将自己好好表现,以图毕业后继续留在实习单位工作。
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因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不能合理有效地转嫁风险,事故责任和费用都要自己承担。
这样一上法庭,实习学生的梦想就都化为乌有了。
在这种处理方式中,实习学生要承担举证责任,事实上实习学生可能连最基本的实习合同都拿不出,就更别提其他证据了。
最终法庭也许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判决学校和实习单位承担一定责任,但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合作关系可能也就到此打止了。
实习单位因噎废食,会将下次前来实习的学生拒之门外。
3.实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能否被定性为工伤;能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学校及实习单位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
实习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法律关系与其他群体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多重性。
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学校是教育关系,但综观当前的教育法规均没有对学生校外实习遭受伤害事故应按照什么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作出规定。
仅在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可以找到笼统性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补偿。
在实际中,因该《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远低于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和相关部门只作为参考,没有起到实际效应。
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合同关系。
目前无明确法律规定,在签订了实习合同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只能以《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培训的条款及《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过错责任的规定,根据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另有几种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也难以解决,如实习学生在实习的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事故;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患病等等。
三、学生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建议就业难背景下的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事故,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已日益严重,加强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健全与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市场运作规则,努力构建实习学生伤害事故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
1.加强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特别是实习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过程中,各学校应通过宣传橱窗、印刷宣传册,开展实习权益保障讲座、开设相关地实习自我安全等课程,多方面、全方位的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提升实习学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学会如何防止安全事故或在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如何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有意识地培养学生抗挫折的能力。
政府和学校还应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其懂得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建立实习管理制度,从体制上预防和控制实习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前,应制订详尽的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学校应设置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加强对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建立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慎重选择实习单位,事先了解实习单位的经营合法性和行业信誉,做到防微杜渐,有的放矢。
3.改善实习环境,加强实习指导。
实习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加强对学生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在实习学生伤害事故尚未有专法调整或纳入工伤保险体制之前,实习单位还应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