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劳动论与我国的民法学
民法学总论(一)_52002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时效与期限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区别 四、民法的特征 五、民法的渊源 六、民法的解释 七、民法的适用范围
形式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并以民 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我国目前 还没有民法典,因此形式民法还不存在。 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规范等。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 的成文民法和不成文民法。
1.经济法 2.行政法 3.婚姻法 4.商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私法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权利法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主体上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 家授予公权力者,私法主体双方均为地位平等的 普通社会成员。 从利益上看,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者为公法 ,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私法以权利 平等为本。 从规范的意思上看,公法所规定的意思为权力者 与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定的意思为对等者的 意思。
BD
1.解释的必要 2.解释的种类 3.解释的方法
TOM,英国人,现住中国,于2005年10月6 日将中国所有的一套房屋租给刘某,租赁 合同规定:长期租赁,每月租金800元,一 次交纳3年租金,3年期满租金另议。2008 年10月期满,双方均未提出再议,刘某也 一直没有交租金。后Tom于2009年10月起诉 法院。
2020法律类前景最好的10个专业

2020法律类前景最好的10个专业⾼考结束了,很多同学也开始关注⾃⼰的未来专业问题,那你知道2020法律类前景最好的专业都有那些吗?下⾯是⼩编为⼤家收集的关于2020法律类前景最好的10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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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秘专业培养⽬标: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德、智、体、美等全⾯发展,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适应司法机关、法律实务部等机构需要,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书记员或通⽤⽂员等技术技能的⾼技能应⽤型⼈才。
主⼲课程: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政法与⾏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经济法、司法⽂书、应⽤写作、秘书学、档案管理学、速记学、中⽂速录、社会学、⽹络技术与办公⾃动化、⽂秘业务综合实训。
就业⽅向:本专业毕业⽣主要到各级⼈民法院任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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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记官专业培养⽬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建设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全⾯的法学专业知识、较强的法学实践能⼒。
核⼼课程: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政法与⾏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婚姻家庭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书、庭审速录、书记员⼯作概论、秘书学(法律⽅向)。
就业⽅向:毕业后能胜任司法机关法律辅助⼯作和基层法律服务⼯作的应⽤型法律专门⼈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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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司法鉴定⾏业,培养能在司法鉴定所(中⼼)以及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技术和管理⼯作的⼈才。
主要课程:⼈体解剖学、⽣理学、病理学、分⼦⽣物学、医学遗传学、分析化学、临床医学概论、司法鉴定概论、司法鉴定⽂书与档案管理、病理检验技术、法医临床检验技术、法医病理检验技术、法医物证检验技术、法医毒物检验技术、物证检验、司法摄影技术、⽂秘、宪法、法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笔记⼼理学、笔迹鉴定技术、指纹鉴定技术、⽂捡技术、物证影像技术、司法应⽤写作、痕迹鉴定技术、化学物证鉴定技术、计算机技术与应⽤、光谱原理、偏振光原理等。
劳动法论文选题

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论文题目1、论劳动法的功能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劳动法的特点4、试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5、论劳动法学与民法学的关系6、论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7、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8、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思考9、论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相互关系10、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法律性质探析11、论劳动规章制度及其效力12、“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意义13、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14、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15、论劳动权的冲突与协调17、劳动法调整之下的惩戒制度设计18、论劳动法中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的适用19、论劳动法上的权利救济20、劳动法律援助制度探讨21、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法律保护22、论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的联系与区别23、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比较2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25、论和谐视角下的劳动关系26、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调整机制27、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思考28、论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特征和方法29、论劳动关系的社会性特征30、论劳动法律关系31、试论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问题32、“用人单位”资格探讨33、“劳动者”资格探讨34、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探析35、劳动纪律合法性标准探讨36、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思考37、论劳动者权利的法律保障38、论劳动者权利的侵权救济39、劳动者权利能力的法理思辩40、劳动者行为能力的法理思辩41、论劳动者的权利本位42、劳动者分层保护机制研究43、职工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44、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45、职场性骚扰探讨46、论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47、论职业安定权48、完善劳动安全权的若干建议49、反强迫劳动制度的立法建议50、“过劳死”现象的劳动法律规制51、论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52、论工会的集体谈判权53、关于我国集体谈判权保障的立法思考54、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作用55、论非标准劳动关系56、劳动派遣及其法律规制57、劳动派遣制度的法律分析58、劳动派遣中的雇主义务与责任研究59、劳动派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60、劳动派遣连带责任的法理分析61、劳动派遣中的解雇保护与退回机制研究62、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点63、论兼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64、论我国就业促进机制的构建65、论公平就业的基本内涵66、论国家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67、论我国促进就业的措施68、反就业歧视立法若干问题探讨69、浅析我国的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70、就业歧视诉讼救济体系的构建71、论当前职业介绍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72、劳动力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73、关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建议74、论我国再就业工作的途径与措施75、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法律问题分析76、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77、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78、劳动合同效力制度研究79、论无效劳动合同80、完善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81、浅谈我国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82、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关系83、论劳动合同的变更84、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研究85、浅议劳动合同中止制度86、论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87、论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8、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思考89、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的法律思考90、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91、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禁止的研究——《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评析92、试用期的劳动法律问题93、论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制度94、论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95、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问题96、论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97、我国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制问题98、完善我国集体合同的法律思考99、中国劳动基准评析100、论我国劳动基准法的目标选择101、论工资的法律保障与监督102、论工资保护制度103、论工资优先权保护104、劳动报酬权法律保护制度探讨105、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刍议106、论劳动争议程序的弊端及改革107、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改革探析108、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法律思考109、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与思考110、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社会化的可行性分析111、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112、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及除外规定的研究113、构建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机制的思考114、试论劳动监察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115、论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完善116、浅析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117、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118、论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119、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问题研究120、社会保险基金筹措中的问题及对策121、关于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思考122、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123、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12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125、论我国的医疗制度改革126、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建议127、论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128、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129、完善工伤法律救济程序的建议130、我国的工伤补偿制度研究131、我国“工伤责任竞合”的制度探析132、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13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134、农村劳动力失业保障机制研究135、解析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136、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137、论政府在弱势群体保护中的作用138、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探析139、城市流浪者的成因及法律救济问题140、残疾人的的社会救助问题初探141、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142、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制度缺陷及解决143、论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劳动法律的完善144、劳动就业政策的国际比较145、论国外政府的再就业政策146、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147、浅谈国际劳动立法对我国的影响148、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149、WTO对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影响150、WTO对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151、WTO与我国劳动标准立法152、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3、工伤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4、医疗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5、失业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156、国外的就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

民法专题练习资料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具体表现为:(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3、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1、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A.实践性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单务法律行为D.单方法律行为2.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
A.国家B.城市C.集体D.个人3.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
A.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年的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C.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三年的D.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4.某甲生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给希望工程,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A.诺成性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双务法律行为D.有偿法律行为5.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A.应当签订代理B.应当承担法律后果C.视为同意D.不视为同意6.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
A.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B.主物和从物C.特定物和种类物D.可分物和不可分物7.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
A.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8.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是()。
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有偿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
A.企业法人B.国家机关法人C.事业单位法人D.社会团体法人10.北京机车车辆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
A.党委书记B.厂长C.工会主席D.副厂长11.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
A.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意志B.法人代理人的意志C.上级主管机关的意志D.法人的意志1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无效的民事行为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1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C.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财产关系和有财产性质的人身关系14.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2023-202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4)

2023-202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4)2023-202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4)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20分)1.按照法学分类,民法学属于()。
A.理论法学B.法律史学C.国内部门法学D.国际法学2.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是()。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法律调整3.法的形成的标志是()。
A.阶级的出现B.国家的最终形成C.商品交换D.多种社会规范并存4.以下关于法与利益的说法不正确的()。
A.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B.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C.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D.法对利益的形成、发展有被动的反作用5.大陆法系建立发展起来的基础是()。
A.法国民法典B.英国法C.罗马法D.美国法6.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是()。
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7.以下关于法律意识的分类正确的是()。
A.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可以划分为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B.根据法律意识的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C.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D.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8.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不包括()A.法规清理B.法规汇编C.法典编纂D.法的创制9.不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是()。
A.宪法B.《劳动法》C.《治安管理处罚条例》D.《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0.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宪行为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属于()。
A.刑事制裁B.民事制裁C.行政制裁D.违宪制裁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二至四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智慧树知到《民法学1民法总则人格权法》章节测试答案
绪论1、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A:对B:错正确答案:对2、社会是第二性的,法律是第一性的。
A:对B:错正确答案:错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B:法人之间C:公民和法人之间D: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正确答案: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4、民事法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是指A:狭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B:狭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C:广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D:广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正确答案:广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5、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A:纵向的B:所有的C:经济管理的D:平等主体间的正确答案:平等主体间的6、以下说法哪项正确?A:民法是权利法B:民法是公法C:民法是私法D:民法是实体法正确答案: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公法,民法是实体法第一章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对B:错正确答案:对2、好意施惠关系是民法上的合同关系。
A:对B:错正确答案:错3、判例不是民法的渊源。
A:对B:错正确答案:错4、民法的效力包括: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A:对B:错正确答案:对5、习惯可以作为民法的渊源。
A:对B:错正确答案:对6、下列关于民法的性质说法正确的是:A: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B:民法既可以调整平等主体关系,也可以调整不平等主体关系C:民法是特别法D:民法调整市场经济但不能调整市民社会关系正确答案: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7、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A: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副局长职务B:张某因非法销售伪劣产品被罚款C: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D:某公务员被降级处分正确答案: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8、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民法不适用于A: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B: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C:我国领域外的中国人D:我国领域内的无国籍人正确答案: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9、下列选项属于民法所说的财产的有A:土地B:房屋C:商标D:商业秘密正确答案:房屋,商标,商业秘密10、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A:生命权法律关系B:健康权法律关系C:姓名权法律关系D:配偶权法律关系正确答案:生命权法律关系,健康权法律关系,姓名权法律关系11、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正确答案: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12、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的适用范围的是A: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B: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C: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D:民法对物的适用范围正确答案: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13、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A:甲买彩票中奖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税收关系B:甲向乙借100元而形成的债务关系C: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D:甲赠与其10岁侄女乙一台电脑正确答案:甲向乙借100元而形成的债务关系,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甲赠与其10岁侄女乙一台电脑第二章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可以不注重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破坏。
法学一级学科简介
0301法学一级学科简介一级学科(中文)名称:法学(英文)名称: Science of Law一、学科概况法学是高等教育中最早的专业之一。
世界上早期的大学,如博洛尼亚、巴黎、牛津、剑桥等,均有法学专业。
随着法治理念的成熟和全球性推广,法学教育始终处于稳定发展的状态。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私塾性质的法学教育,至汉唐时期已经相当发展。
不过,正规的、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则出现于清末民初。
近代中国法学始于19世纪中叶,继受了诸多西方法律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学经历了引进初创(1949-1957)、遭受挫折(1958-1966)、恢复重建(1978-1991)、改革发展(1992—)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飞跃发展,形成了从大专、本科到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的完整的法学教育体系,以及包括法学学士、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在内的多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学位制度体系;法学学科日臻完善,师资队伍不断壮大,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学法律人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学研究繁荣发展,形成了一大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学教学质量提高,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日益系统化,培养方法不断改进,不同层级、类型的法学学位定位逐渐清晰、衔接日益合理,法学教学活动与科研、司法考试、法律实践、职业发展等联系更为紧密,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诊所式教学和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方式得到逐步推广。
二、学科内涵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从空间角度说,包括本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民法学习——1.民法概述
谢晋宋祖德第ຫໍສະໝຸດ 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
绪论
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 2、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 、 3、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 、
行 为 模 自愿、 自愿、自治 式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权 —— 救 济 模 式
一、确立、维护平等地位 确立、 二、尊重意思自治 救济 三、保障权利本位 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
回复
民法调整方法的“ 民法调整方法的“
与“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社会关系
第四节 一、民法是私法
1、私法学说的起源
民法的性质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个人利益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自治 强制 社会利益
魏振瀛 编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概论 目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历史沿革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由甲 保管。同年10月,甲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甲即分别给乙、 丙各1.5万元。同年12月丁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 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需半年该画的所有权转移戊。 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己嫌该画装裱不 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 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 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 将差额还给己 。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 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 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 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 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 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试分析本案各种法律关系,丁的要求能否得到实现?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浙江省委党校函授分院2007 级本科班招生简章一、培养目标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有专业知识又有管理能力、具有本科文化程度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骨干。
二、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1、招生对象:招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
2、基本条件:报考人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毕业文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政治觉悟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长期坚持学习。
3、免试条件:凡具备报名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入学。
①曾被评为省部级和军队军级及其以上单位先进个人者;②军队、公安等系统一、二等功荣立者;③已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④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4、专升本条件:①中函和省函大专毕业学员;②其他院校大专毕业学员也可择优直升中函本科与其大专所学相同或相近专业。
5、加分条件:凡具备报名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加20分。
①受到地(厅、局)和军队师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②曾荣获军队、公安等系统三等功奖励者;③处以上领导干部;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报考者;⑤烈士子女、烈士配偶;⑥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者。
三、招生办法自愿报名,组织同意,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录取方案经总院审核批准后,由分院签发《学员入学通知书》。
报考者可购买总院编印的入学考试复习资料进行复习。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确认1.报名时间:自招生简章公布之日起,至2007年3月20日止。
2.报名方式:①报名者可登陆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网站(),点击“教学教务管理”窗口,进入“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函授教学教务管理系统”,或输入61.153.1.152直接进入“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函授教学教务管理系统”。
点击进入“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函授子系统”,再点击“网上报名”,进行用户注册,当用户注册成功后,即可进行网上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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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劳动产品的商品性(不能成为商品的除外),并不决定劳动力的商品性,因而劳动力不是商品。
这是因为:第一,劳动者是其劳动力的主人,又是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
作为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全体劳动者形成了一个具有质的不可分割性的整体,作为劳动力的主人不可能把劳动力卖给又是生产资料的主人。
第二,劳动力之所以成为商品,是劳动力的拥有者除了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其创造的剩余价值与劳动力的拥有者没有任何关系。
在社会主义公有条件下,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通过与公有生产资料的结合,为劳动者“集体的我”和“个人的我”创造财富。
劳动者个人通过按劳分配得到了生活资料,其所创造的剩余收益归于“集体的我”,用于改善劳动、工作和生活条件,扩大再生产等,又是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劳动者。
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者的工资并不是劳动力的价格,只是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
如果认为劳动力是商品,实际上就是把劳动者个人与公有生产对立起来了,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我们应当把劳动者向国家或集体组织提供劳务与出卖劳动力加以明确的区别。
由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私有制,因此,当劳动者受雇于私人从事劳动时,因其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与劳动者没有关系而为雇主所独占,劳动者得到的工资仅是其劳动力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是商品就是不争之事实。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因劳动力已不是商品,劳动者是公有制的主人,所以树立以劳动者为主体,尊重劳动,提倡劳动神圣和劳动竞争,就是极端重要的,可以说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盛衰荣耻的问题。
实践经验已经充分证明,只有尊重劳动,才能尊重劳动者的人格,才能尊重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
尊重劳动,就要尊重劳动者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仅要坚决地实行按劳分配,尊重劳动按劳分配之所得,而且对劳动者为集体和国家所创造的剩余收益要特别尊重、十分爱护和正确、合理地使用,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
提倡尊重劳动和劳动神圣,就包含着对劳动者的劳动组织的尊重,这有利于传统观念的转变和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在这方面确实需要下大的力量。
社会主义劳动论以公有制为前提,以劳动力私人性为基点,以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为中轴,研究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规律和特点,探索劳动者自我解放和彻底解放的条件,其目的在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在总结以往追求结果平等的严重教训以后,我认为竞争性的劳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劳动的根本特点。
虽然因劳动能力的差别会产生结果的不平等,但对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应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评价。
我认为竞争性的劳动产生的结果的不平等,不仅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产生的不平等有本质的不同,而且这种结果的不同是激励劳动者提高劳动能力和创造性的巨大杠杆。
劳动能力是劳动者的一种综合能力,要提高劳动能力,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刻苦学习,学文化、学政治、学科学、学技术,学他人的优良品德和劳动态度,这本身就是劳动者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
通过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竞争,最大限度的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二是物质产品生产和精神产品生产获得大的发展,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当劳动者的觉悟极大提高和社会财富充分涌流之后,共产主义伟大理想就实现了。
这时的劳动就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成为生活第一需要了,社会主义劳动论也就完成了历史使命。
八、社会主义劳动论与我国的民法学我国的民法学以我国社会主义民法为主要研究对象。
“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249页。
)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生活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生活条件一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二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
我国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又是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融合在一起的。
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基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又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基本内容。
因此,社会主义所有制加有计划商品经济,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生活条件。
社会主义劳动论发现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真实原因,从根本上扫除了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认识上的迷雾和摇摆,使民法学的存在和发展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科
学的理论依据。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主义劳动论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理论,只有尊重劳动才能尊重劳动者人格的理论,对我国民法学人格权关系比人身关系更复杂。
财产权涉及直接的物质利益,而劳动者物质利益的主要源泉来于劳动所得。
社会主义劳动论提倡劳动神圣,主张劳动竞争,贯彻“等量劳动相交换”,对我国民法学财产权利理论的发展有着基础的作用。
在我国民事财产关系中,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是核心,我国民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要求,充分发挥民法的社会控制功能、自动调节功能、规范引导功能、法律文化功能,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
反映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内在要求的我国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其他配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要旨在于确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动中主体之间的独立性、财产权的自主性、相互经济交往的协商性、损害经济利益的补偿性。
社会主义劳动论揭示了民事主体多元性和利益多元性的根源,明确了利益群体和群体利益的客观实在性,从经济根源与社会进步方面为建立“从身份到契约”的民事主体制度奠定了基础。
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水平的规律出发,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搞好劳动力与公有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改变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这就为我国民法建立健全财产从归属到利用的物权制度指明了方向,证明尊重劳动者与公有生产资料在局部结合上进行团体劳动的利益,正是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在物权上的具体效应之一,物权真正成为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形式。
社会主义劳动论证明:社会主义劳动之所以仍然要创造价值,必须运用价值范畴,是因为劳动产品仍然是商品,之所以社会主义劳动产品仍然是商品,是因为不仅存在着不同所有制的差别,而且更重要的是劳动力具有私人性和由此产生的劳动者联合劳动组织具有群体利益。
劳动者之间,劳动者联合劳动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如果要进行产品交换,只能是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即等量劳动相交换,债和合同则是商品交换的一般法律形式,因此,建立财产在运动中增殖的债和合同制度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社会主义劳动论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知识产品的商品属性的一把钥匙。
知识产品的价值也是人类“劳动的一般”。
我国民法的知识产权制度无疑对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推动智力劳动的发展和知识产品商品化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民法的继承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都与社会主义劳动论的原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总之,社会主义劳动论是我国民法主要制度的经济理论基础,当然也是其他基本部门法乃至根本法的一种重要理论基础。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索如何使法学研究与政治经济学结合起来,这仅是一个初步的尝试,不成功就作为一个教训为同仁吸取,也算是一种贡献吧。
杨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