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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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2023修正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引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是指在气象探测过程中,为了保护环境和设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方法。

本文将介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可行的办法和建议。

2.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1 确保测站位置的合理选择在布置气象测站时,需要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因素,选择一个合适的位置。

首先,测站应远离污染源,如化工厂、工业区等,避免受到污染物的干扰。

其次,测站周围不宜有高大的建筑物或树木,以免阻挡了空气的自由流动,影响气象要素的观测。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水源的接近,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地进行配水工作。

2.2 建立防护措施为了保护测站设施免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害,需要建立相应的防护措施。

比如,对于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可以在测站周围建立防护墙或类似结构,以减少风雨对设施的冲击。

对于地震等地质灾害,可以选择地势稳定的区域建设测站,或采取加固措施,增强设施的抗震能力。

2.3 定期维护和检修设施保持测站设施的良好状态对于气象探测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定期维护和检修设施,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的故障和损坏,可以确保其正常运转。

此外,还需要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防止灰尘、细菌等物质对设施造成损害。

3. 气象探测设施保护办法3.1 设备保护气象探测设备通常非常昂贵且脆弱,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其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首先,可以在设备周围设置围栏或警示标志,以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触设备或违规操作。

其次,安装监控设备,对设备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可立即采取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坏。

此外,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如清洁、校准等,可以保持设备的高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设施安全为了保护气象探测设施的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防盗措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

其次,确保设施周围的治安环境良好,避免不法分子对设施造成破坏。

此外,防雷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可以安装避雷针、接地装置等设施,保护设备免受雷击的侵害。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表格)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表格)

>200米 >30米
>200米 >3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100米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 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 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 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上保护半径取较小值。本标准参照世界气象组织(WMO)的相关标准制 定。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3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18.44°
在日出、日 落方向障碍 物的高度角 ≤5°; 四周障碍物 不得遮挡仪 器感应面
与铁路路基距离 与公路路基距离
>200米 >30米
附表1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 目 名称
国家基准 气候站
国家基本 气象站
国家一般 气象站
太阳辐射 和日照等
成排
与障碍 物距离
孤立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5—10公里
10—20公里
不得大规模改变区内的土 地利用状况和区内的地理 特征,如新建城镇、大型 外围保护区 工业(矿)区、大型水库 等,区内避免开辟空中固 定航线
20—30公里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1. 温度要求:探测环境的温度范围应符合气象探测仪器的工作要求,通常在-40°C至50°C之间。

2. 湿度要求:探测环境的湿度要求适中,过高的湿度可能会影响气象仪器的准确性和性能。

一般要求相对湿度在20%至90%之间。

3. 气压要求:探测环境的气压要求符合标准大气压的要求,通常在80 kPa至110 kPa之间。

4. 光照要求:探测环境的光照条件要适宜,降低光照可能会对气象仪器的传感器和测量结果产生影响。

5. 防雷要求:探测环境应能有效地防护雷电,减少雷击对气象仪器的损害和干扰。

6. 电磁场要求:探测环境应尽量减少电磁辐射和其他电磁干扰源对气象仪器的干扰。

7. 防尘要求:探测环境应减少尘土和颗粒物对气象仪器的影响,保持仪器的灵敏度和精度。

8. 防水要求:如果气象仪器需要工作在潮湿环境中,探测环境应具备防水能力,以防止仪器受潮损坏。

以上是一般的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具体的要求还需根据不同气象仪器的规格和使用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技术规定(2016版)

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技术规定(2016版)

地面气象观测业务技术规定(2016版)一.观测业务要求1.1观测时次1、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自动观测项目每天24次定时观测。

(摘自气发〔2008〕475号)2、基准站、基本站人工定时观测次数为每日5次(08、11、14、17、20时),一般站人工定时观测次数为每日3次(08、14、20时)。

(摘自气测函〔2013〕321号)1.2观测项目1、各台站均须观测的项目:能见度、天气现象、气压、气温、湿度、风向、风速、降水、日照、地温(含草温)、雪深。

2、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指定台站观测的项目:云、浅层和深层地温、蒸发、冻土、电线积冰、辐射、地面状态。

3、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台站观测的项目:雪压、根据服务需要增加的观测项目。

(1-3条摘自《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气测函〔2013〕321号)4、有两套自动站(包括便携式自动站)的观测站,撤除气温、相对湿度、气压、风速风向、蒸发专用雨量筒、地温等人工观测设备;仅有一套自动站的观测站,仍保留现有人工观测设备。

(摘自气测函〔2013〕321号)5、云高、能见度、雪深、视程障碍类天气现象、降水类天气现象等自动观测设备已正式投入业务运行的观测站,取消相应的人工观测。

6、为了保持观测方法和观测手段的延续性,张北、长春、寿县、电白、贵阳、格尔木、银川和阿勒泰8个长期保留人工观测任务的基准站,保留08、14、20时人工观测任务(含自记仪器记录整理)。

(摘自气测函〔2012〕36号、气测函〔2013〕321号)定时人工观测项目表1.3观测任务与流程1.每日观测任务(1)每日日出后和日落前巡视观测场和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工作状态良好、采集器和计算机运行正常、网络传输畅通。

具体时间各站自定,站内统一。

(2)每日定时观测后,登录MDOS、ASOM平台查看本站数据完整性,根据系统提示疑误信息,及时处理和反馈疑误数据;按要求填报元数据信息、维护信息、系统日志等。

(3)逐时上传地面小时数据文件、辐射数据文件,按规定上传加密数据文件。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

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

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一、引言气象探测是气象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对于天气预报、气候变化、环境监测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气象探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探测站点布局、探测设施配置、探测环境要求、探测数据质量、探测资料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

二、探测站点布局1.探测站点应分布合理,覆盖面广,能够反映不同区域的气候特点和天气变化。

2.站点间距应适当,避免数据重复和干扰。

3.站点位置应便于观测和维护,同时考虑地形、气候等因素的影响。

三、探测设施配置1.探测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质量。

3.对于复杂地形和恶劣气候条件下的站点,应配置相应的辅助设施,如防风、防雷等。

四、探测环境要求1.探测环境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避免对数据产生干扰和污染。

2.站点周围应保持清洁,避免影响观测和数据传输。

3.对于可能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如电磁干扰、动物活动等,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

五、探测数据质量1.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气象探测的重要指标,应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质量控制和校验。

2.对于异常数据或误差较大的数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3.对于连续监测的数据,应建立数据分析和评估体系,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问题。

六、探测资料管理1.探测资料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分类、存储和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对于重要的探测资料,应采取备份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3.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共享机制,促进气象学研究和相关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七、总结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是确保气象探测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本文从探测站点布局、探测设施配置、探测环境要求、探测数据质量、探测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和维护,以确保气象学研究和相关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宝鸡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宝鸡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宝鸡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22•【字号】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宝鸡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24年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勇2024年11月22日宝鸡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等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遵照规划控制、分级管理、分类保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支持气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上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8.18【实施日期】1994.08.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已经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开展气候预测,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授权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依照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国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布局原则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可以有偿提供。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预报技术的研究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有关气象活动的,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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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

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

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四条: 对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外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距离成排障碍物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二、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 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5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一般气象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

四、观测场不得搬到离地面的任何高度进行观测。

第五条: 对遥测、自动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不同类型的自动气象站对观测环境的要求分别对应于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二、遥测、自动气象站周围不得有致使传感器观测值发生异常变化的各种干扰源。

第六条:太阳辐射观测场的东、南、西三面离开障碍物的距离,应为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

第七条:对高空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高空风观测场的四周障碍物(特别是本台站盛行风的下风方)的仰角不得超过5?;
二.高空压、温、湿观测场四周除四周障碍物(特别是本台站盛行风的下风方)的仰角不得超过5?外,半径20米范围内应平坦,不种作物;半径50米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特别是本台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必须空旷无阻; 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探空讯号受干扰的单位。

三.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应有住房,办公室等建筑物和火源。

第八条:对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天气雷达站要求近处四周无高大建筑物、山脉等遮挡,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的遮挡物对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0.5?,其它方向的挡角不应大于1度。

二、在雷达站附近不应有对雷达接收机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九条:对气象卫星地球站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为确保发射过程中和在轨气象卫星及气象卫星地球站稳定可靠的运行,必须确保国际电联划定的气象卫星工作频段不受干扰和侵占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实施。

二、主要公路应距卫星地球站500米以外,工厂、高压线、电气化铁路等应距站址100米以外(距离均从站址边沿算起)。

三、为保证极轨气象卫星接收天线在仰角5?时正常工作,极轨气象卫星接收站要求周围的建筑物对天线的遮挡角不小于5?。

第十条:对大气本底站监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大气本底值监测要求在“清洁”的大气环境中进行,在全球及区域范围测定大气成份的本底浓度的变化、积累及传输等,进而研究人类和自然活动对气候的影响。

按代表性要求、监测范围和项目的不同,世界气象组织将本底站分为两类。

对这两类站址环境的具体要求是:
一、区域本底站要求在其监测公里范围内免受城市的影响,较大的污染源距测站40公里以上,且污染源不得在站址的主导上风方;站址应避免建在山谷地区,站址的高度不得高于海拔1000米。

二、基准本底站要求:
1.未来50年内,测站周围各方向距测站30-50公里内土地利用形式没有显著变化;主要居住区、工业区和主要公路、机场应远离测站。

2.避免某些自然现象,如火山喷发、林火、尘暴等的影响。

3.测站周围空气应完全不受局地污染源的影响,每年至少60%的时间基本不受区域污染源的影响,距测站30-50公里以外污染源排放的化学成份经远距离传输到测站时其浓度应极低。

三、大气本底站站址需经国家级研究单位进行技术论证确定。

大气本底站一旦建成,为确保获得长期有效的资料,站址周围的环境应按本条各款项的要求得到保护。

第十一条:对酸雨站监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酸雨站的主导上风方向距测站5-10 公里内无大型工业区,
1公里内无大型燃烧排放装置。

二、酸雨站周围成排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酸雨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酸雨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三、酸雨站附近的铁路路基与酸雨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与酸雨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的边沿与酸雨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1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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