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失效或废止的文件五十四件。
这类文件曾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过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治理整顿的结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文件的调整对象已不复存在,有些已被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所代替,有的已与《企业法》及其《条例》相抵触。
因此,这类文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需要修改的文件四十三件。
这类文件的主要内容仍然有效,尚在继续执行,但其中某些条款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企业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的条款与其他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吻合,需要逐步修改,或等待国家和省制定发布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取代。
在此之前,这些文件中凡符合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应当继续有效;而与当前形势不符或已失去效力的条款,则停止执行。
三、这次公布的只是初步清理的结果。
在国务院各部门和我省《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明确职能后,省政府还将进一步组织清理。
清理文件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切实抓紧抓好清理工作,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明令废止。
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资料

2019/11/24
联合行文末页公文版式
2019/11/24
(7)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 他事项,如“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 人的姓名和电话),应当加括号标注。
常见问题:没有在请示的“附注”处注明 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反而在报告的“附注” 处注上了。
版 记
2019/11/24
附件标识 印章
成文日期
附注 主题词
抄送机关 印发机关
印发日期 二维条码
1.眉首
(1)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 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2)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 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 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
2019/11/24
(2)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 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 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3)印发机关及日期。 (4)二维条形码 注意:公文的版记一定在公文封底的最后!
2019/11/24
公文的特定格式:
信函式格式: 命令格式:生效标识为签发人签名章。 会议纪要格式: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名称 ┼会议纪要”组成。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2019/11/24
第二节 行文规则
为保证公文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必须正确认识行文关系,遵守如下行文规则:
2019/11/24
一、行文应当精简注重效用
一是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二是凡已开会作过部署或已登报、发电话
通知、传真电报的,一般不再发文; 三是本级工作措施相比上级文件没有更具
2019/11/24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依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2013)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鄂检办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鄂检办发〔2013〕2号)机关各内设机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规定》已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2013〕第一次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请各内设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的相关内容,严格执行发文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发文及印刷数量,尽量减少各内设机构对下级院工作指导发文,切实改进文风,不断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2013年1月4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高检办发〔2012〕8号),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高检办发〔2012〕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检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三条检察机关公文是人民检察院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部署、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省院办公室主管省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月17日,《湖北日报》第12版公布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公文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公文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文的处理质量,保证各项工作有效运转,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办公室负责公司公文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各部门按职责范围承办公文第三条总经理负责阅批上级直发文件、副总经理送批文件、各部门直报的紧急文件。
第四条副总经理负责阅批总经理批送文件、分管范围文件及各部门直报的紧急文件。
第五条总经理不在时,常务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公文处理职权。
第三章行文规则第六条来文,包括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来文(含参加会议带回或邮寄需公司处理的文件)、平级机关和不相隶属单位的来文以及各部门报送公司的各类文件。
办公室负责来文登记,办公室主任负责分文,并提出预处理意见。
需会知有关部门的文件,先转交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再呈送分管公司领导阅批。
第七条发文,包括向政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向平级机关和不相隶属单位发送的文件;以及向公司内部各部门发放的各类文件。
发文部门拟制公文,应根据其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发文目的及内容,正确选用公文种类。
涉及相关部门的,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后,再呈送公司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公司领导同意发文的,到办公室登记、编号;发文部门负责印刷、发放。
第八条各部门向政府部门、上级机关或平级机关行文,需经公司领导授权。
第九条拟制公文送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公文起草部门领导进行核稿。
以“董事会”名义发文,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签发;以“公司”名义发文,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发。
各部门发文,由其部门正、副职领导签发。
领导签发过的文稿,不得改动。
第十条一般公文的阅批不超过3天,急件不超过24小时,紧急公文紧急报送,紧急阅批。
第十一条签批公文,应使用专用签字笔或钢笔,且笔迹清晰可辨,写全姓名和日期。
第十二条对于政府部门、上级机关下发一般社会性公益活动、刊物征订等方面的通知,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处理。
确需公司审批的,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催办与承办第十三条公司领导阅批后的文件、属部门办理的事项,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反馈,办公室负责催办。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

公文处理常见问题(三)
排版装订:双面印刷、左侧装订。平订时,外侧订眼距上下边缘70mm±4mm, 距书脊3mm~5mm。骑马订应订在折缝线上。
层级序号。公文的结构层次序号错用乱用,没有规范使用“一、”、 “(一)”、“1.”、“(1)”。有的用“第一”、“第二”。还有的用 ①②③和A、B、C,层次过多过细。
通知是平行文或下行文。
通知使用范围广、出现频率高、种类作用多。但主题 单纯,行文灵活,事项明确。
公告、通告、通知的发文级别及告知范围不同。如: 公告面向国内外(南海演习、小平逝世),通告面向 社会或行业(禁养大型犬,禁携危险品),通知面向 系统或部门。
从性质和内容划分通知的种类
一、指示:中共成都市委《关于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的通知》 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三、事务: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财富>全球论坛期间放假的通知》 四、会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的通知》 五、知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六、批转: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七、任免: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张济环等29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八、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川菜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批复是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而发,内容明 确具体,表述准确果断。受文面窄,有必要时才抄 送有关单位。
批复与复函都是回答问题,表明意见,但批复针对 的是下级机关的请示;复函针对的是平级或不相隶 属的单位的来函。
标题:发文机关 + 表态词 + 请示事项 + 文种
不跨级批复,如中间有转 报机关,应批复转报机关, 而不是批复原请示机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鄂政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13〕4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政府资政、省长助理。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资政、省长助理、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省期间,受省长委托,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资政、省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机关单位公文处理规定

机关单位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主要手段,是机关工作运转的桥梁和纽带,全局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
第三条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并负责指导局直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
局机关公文进出统一归办公室管理。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五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充分利用现代办公手段,通过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进行公文处理,不断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常用公文种类及其使用第七条局机关的公文是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八条日常业务工作中较为常用的公文有以下几种,使用中要正确选择。
(一)决定。
适用于在我局职权范围内,对某些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请示。
适用于向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或要求解决有关事项、问题。
(三)报告。
适用于向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事项不得夹带请示的内容。
(四)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适用于转发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的指示,布置工作,发布规范性文件,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下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或问题。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平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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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2011年1月11日省政协十届十七次秘书长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政协机关公文,是政协机关指导工作、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政协职能,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报告、答复问题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在公文处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公文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规范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有序、高效。
第六条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文秘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严格要求,作风严谨,遵守规则,认真负责地处理公文,不断提高公文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政协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有:(一)决议用于经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作出安排部署或决策、决断。
(三)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调研、视察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四)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领导请求批准、指示的有关事项。
(五)建议案用于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向同级党委、政府及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要建议事项。
(六)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七)提案用于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和答复的意见和建议。
(八)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安排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传达重要精神,交流有关情况,召开会议,任免干部等。
(九)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十)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十一)函用于平行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
(一)版头:版头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一般用于向下普发的公文;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于向上级报文或向同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行文。
版头应套红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主办机关排在前,也可只有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机密、绝密文件应标注份号。
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左上角。
(三)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
有保密要求和保管期限的公文应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
标注在份号下面。
(四)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分为“加急”、“特急”。
标注在密级下面。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右端标明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标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八)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位于正文左上方。
“决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主送机关可置于文尾主题词之下,抄送机关的上方;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九)正文:对公文内容的表述,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一起装订,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名称和顺序。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之后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负责人签发日期;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
联合发文署最后一个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有版头的向下普发的公文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主题词:根据公文种类和内容从《公文主题词表》中选词标注,位于抄送机关或印制版记上方。
(十五)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以外其它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印制版记上方。
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军区、群团的顺序排列。
正文前已标明主送机关的,抄送栏不再标明。
(十六)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十七)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间分别加横线分开。
第九条公文印制要求(一)公文从左至右横排。
(二)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十条省政协机关公文版头主要形式、适用范围及发文字号(一)鄂协发鄂协发文件,版头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文件》,字号为“鄂协发\[201×\]××号”。
适用于政协湖北省委员会部署重要工作,传达贯彻重大方针、政策,批转或转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以及向全国政协、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二)鄂协组鄂协组文件,版头是《中共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党组文件》,字号为“鄂协组\[201×\]××号”。
适用于向中共湖北省委请示重要问题,报告工作情况和决定;按干部报批程序拟报正处以上干部的任免、离退休等人事安排。
(三)鄂协厅鄂协厅文件,版头是《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字号为“鄂协厅\[201×\]××号”。
适用于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传达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的指示、决定,部署办公厅工作,规定重要事项,报送重要视察、调查报告、建议案等。
(四)鄂协厅组鄂协厅组文件,版头是《中共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党组文件》,字号为“鄂协厅组\[201×\]××号”。
适用于向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请示、报告相关问题,以及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工作的请示、报告、批复,机关副处以下干部的人事任免、奖惩、年度考核等。
(五)鄂协厅函鄂协厅函文件,版头是《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字号为:“鄂协厅函\[201×\]××号”。
适用于某项具体事宜,向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和与省直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兄弟省市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以及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六)鄂协厅党鄂协厅党文件,版头是《中共湖北省政协机关委员会文件》,字号为:“鄂协厅党\[201×\]××号”。
适用于政协机关党委发布职权范围内的通知、决定、决议,以及向省直机关工委的请示、报告等。
(七)会议纪要用于记载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办公厅党组会议、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办公厅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主要情况和决定事项。
发文编号为:第×期。
(八)议政建言用于刊登政协有关经济社会发展中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调研报告,向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等建言献策等。
发文编号为:第×期。
(九)各界反映用于向全国政协、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各级政协组织和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及成员提供的重要社情民意以及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等。
发文编号为:第×期。
(十)政协简报用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和全国政协以及中共湖北省委的重要文件精神,转发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协领导关于政协工作重要讲话,各级政协工作经验和做法等。
发文编号为:第×期。
(十一)湖北政协通报用于通报政协重要工作情况,印发全国政协领导、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关于政协工作重要讲话,政协重要活动综述等。
发文编号为:第×期。
(十二)湖北政协旬报用于反映全国政协、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省政协工作指示及要求,省政协领导重要活动,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协重要工作等。
发文编号为:第×期。
第十一条发送范围(一)决议、决定。
应根据内容及需要告知和执行的范围进行发送。
重要决定应送省委、省政府。
(二)建议案、提案、湖北政协通报、湖北政协旬报、政协简报、议政建言、各界反映。
建议案和提案不需要下发,只经过一定的程序和会议确定之后,报送中共湖北省委或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湖北政协通报、湖北政协旬报、政协简报、议政建言、各界反映应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发送、告知或办理。
(三)请示、报告、批复一般不下发,只报送有关部门,批复只发到涉及的单位和部门。
(四)对于日常工作类公文,如通知、请示、会议纪要、函等公文,根据具体内容的需要和应告知办理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发送、上报。
(五)通知的发送,应根据通知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通知的范围发送。
第十二条公文文面格式(一)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确定密级,用3号黑体在公文首页左上角份号下方右侧顶格标注,密级两字之间空一字。
(二)紧急公文应标明“加急”、“特急”,在公文首页左上角,密级下方,用3号黑体左侧顶格标注,两字之间空一字。
(三)发文字号用4号仿宋体标注在版头下方居中位置,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发文年度要用全称并用“〔〕”括号括起来。
发文顺序号自每年第一件公文起按发出顺序编排,不编虚位(如001),不加“第”字。
(四)“签发人”用4号仿宋体,后标全角冒号,之后用3号楷体右侧顶格标注签发人姓名。
如有两个以上签发人,姓名按先后顺序上下排列,主办单位签发人排在第一行。
(五)公文标题位于横隔线下空2行居中位置,排列分行要合理、美观,标题中间可有标点符号。
一级、二级标题如独立成段,句末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如有副标题,用3号楷体排列在主标题下面。
(六)主送机关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在正文左上方,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标注,如需回行仍顶格,后标全角冒号。
(七)公文的正文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与标题空一行,与主送机关不空行。
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
公文中的数字、年份不能分断回行。
(八)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标注“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需回行,与附件名称第一字对齐排列。
有2个以上附件时,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号。
顺序号在“附件:”后上下对齐排列,数字后用下圆点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