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新编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新编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新编国际商法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适用范围:经贸专业教学时数:36学时一、课程教学目标学习国际商法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专业相关性,即学习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或有关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际经济贸易的基本理论,熟悉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和进出口业务,而且也需要了解有关国际商法的基本知识。
二是专业应用性,即既然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法的课程,那么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有取舍,即学习和借鉴外国法律,是为了补充和完善我国法律,使之与国际法律法规接轨,以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
二、课程教学说明本课程由9章构成: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三章合同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章产品责任法;第六章代理法;第七章票据法;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本课程属于微观范畴,需要具有民法和国际贸易实务的基础,涉及较多的名词概念与国际和国内法的具体规定,比较繁琐,对于初学者而言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和学时分配(参考时数36学时)第一章导论(2学时)(一)教学内容1、国际商法概论2、西方两大法律体系3、两大法系比较4、中国的法律制度(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和渊源2、了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特点和区别以及中国的法律制度第二章商事组织法(4学时)(一)教学内容1、商事组织法律概论2、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跨国公司3、其他商事组织4、中国商事组织与法律(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与组织管理2、了解跨国公司的跨国并购特点3、了解中国公司法的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6学时)(一)教学内容1、合同法概论2、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消灭3、中国的合同法4、电子商务示范法(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概念——要约与承诺2、掌握违约的救济办法3、了解中国的合同法和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6学时)(一)教学内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论2、国际贸易术语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4、买卖双方的义务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概念——发价与接受2、掌握买卖双方的义务3、了解国际贸易术语和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五章产品责任法(2学时)(一)教学内容1、产品责任法概论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3、产品责任的新发展4、中国的产品责任法(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个基本理论2、了解产品新发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第六章代理法(2学时)(一)教学内容1、代理法概论与代理的分类2、代理的内外部关系3、中国的代理法律与外贸代理制(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分类及其区别2、了解中国外贸代理制的改革第七章票据法(4学时)(一)教学内容1、票据法概论2、汇票、本票与支票3、中国的票据法(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汇票的流通程序2、了解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区别以及中国票据法的主要内容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法(4学时)(一)教学内容1、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2、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法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2、掌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2、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判法(2学时)(一)教学内容1、仲裁法概论2、外国及国际仲裁机构与规则3、仲裁协议、程序与裁决的执行4、中国的仲裁机构、规则与法律(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国际仲裁机构与规则及裁决执行的国际公约2、掌握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2、了解仲裁的主要特点与中国仲裁法的主要内容四、教学手段使用的要求最好用多媒体教学方法,可以放映各种补充内容和教学图表,使讲课比较生动和具体。
1国际商法概述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含义: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民 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 破仑法典》为传统和范本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 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国法大全》
a.学说汇编 Digest b.法学阶梯 Institute
• 公法: public law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公的
生活关系法律,体现命令,强制关系. • 私法: private law 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于私 的生活关系法律,体现自由,平等关系.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 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 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 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 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商法———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果 劳动法——受雇人与雇佣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域不同 商法———注重企业主体间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 —— 在社会政策上注意保护辅助者 的利益
商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
1.商事法律 2.民法中的商事规定 3.商事习惯法 4.判例 5.商事法理 6.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事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 的构成要素
主体subject——商人merchant 客体object——商行为conduct 内容content——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第四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二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思考题: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许多新产品投入市场,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有一定的联系,因为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有共通之处的。
但是,就法律性质来说,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是不同的。
买卖法是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和更改;而产品法则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下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他们提供的产品存在某种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遭受伤害或其财产受到损失,则生产或出售这一产品的制造商、批发商乃至零售商都要对该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主旨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发展得比较早的,其它西方国家虽然也有这方面的法律或判例,但都不像美国那样发达,对生产者责任的要求也不如美国那样严格。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一些国家已开始重视产品责任的问题,并拟订了一些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现将美国以及欧洲共同体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与国际公约简要介绍如下: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
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1)起源不同: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A.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
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
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
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
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
一、法系
二、西方两大法系
三、罗马法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影响
四、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五、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六、两大法系的区别
七、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一、法系
>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
>二、西方两大法系
1、大陆法系。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
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
┇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4、国内判例
> 1、国际条约
华农经管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共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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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华农经管国际商法之产品责 任法
26、机遇对于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乐。--格林斯 潘。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PPT文档共57页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斯
1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国际商法试题含标准答案
"国际商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第一组: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2.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3.以下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4.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C )A.德国B.法国C.英国D.西班牙5.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以下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D )A.普通商业广告B.商品目录C.商品价目表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6. 依照法国法,不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的合同是( D ) A.赠与合同 B.夫妻财产制合同 C.设立抵押权合同D.商事合同7.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是( C )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卖方交付货物时 D.买方支付价金时8.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风暴全部损毁。
双方当事人因未对货物风险分担进展约定,故发生纠纷。
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批货物风险损失应( B )A.由卖方甲公司承当B.由买方乙公司承当C.由甲、乙公司分担D.按公平原则处理9.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承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
国际商法产品质量法
➢ (2)法律的适用 ➢ 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指一国法院在
审理该产品责任案件时,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 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美国冲突法规 则,通常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来确定当事人的 责任,即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 了损害,就适用该地的法律。但近年来,该项 原则受到批评,特别是在涉及汽车事故的产品 责任案件中,由于汽车到处行使,经常跨州跨 国,如果完全以损害发生地的法律来确定汽车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有时对受害者不利。 因此,近年来,美国一些有影响的州,如纽约 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已经不再坚持适用损害发生 地法律,而转为适用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 法律,以保护美国原告的利益。
➢ (1)责任的依据和范围。
➢ (2)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 ➢ (3)可予赔偿的责任种类。 ➢ (4)赔偿的形式及范围。 ➢ (5)损害赔偿的权利可否转让或继承的问题
。 ➢ (6)可依自己的权利要求损害赔偿的人。 ➢ (7)委托人对其代理人或雇主对其雇员行为
所承担的责任。 ➢ (8)举证责任。 ➢ (9)时效规则,包括有关时效的开始、中段
以提出如下三种抗辩: ➢ 1)无罪责 ➢ 2)时效 ➢ 3)赔偿的最高额
➢ 6.4《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 6.4.1《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 ➢ (1)公约适用的产品责任类型 ➢ (2)产品责任主体 ➢ 《海牙公约》规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
: ➢ 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 2)天然产品的生产者 ➢ 3)产品的供应者 ➢ 4)在产品准备或销售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
➢ 受害人须证明:
➢ 1)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 2)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
➢ 3)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即证明损害与 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