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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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五版第五章PPT——ray·august著

国际商法第五版第五章PPT——ray·august著

• Proposals seeking investment incentives. (Brazil) • Those with a certain percentage of foreign ownership. •

(40% in Philippines) Those that exceed a certain amount of capital. ($5M or majority ownership foreign - Argentina) Presidential approval needed for acquisition of majority interest in locally owned company worth more than $10M. (Argentina)
5-4
© 2009 Pearson Education, Inc publishing as Prentice Hall
Typical Terms in BITs



BITs usually defin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investors from one state can invest in the other state. Often provide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clauses and compensation guarantees for expropriation. Many designate the World Bank’s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as the arbitral body.

国际商法CH5

国际商法CH5

Summers V. Solomon案


1857年,被告雇用一名经理经营一家珠宝商店, 并定期为该经理从原告处订购的用以在该商店转 买卖的珠宝付款。该经理辞职后,继续以被告名 义从原告处订购珠宝,并携珠宝潜逃。原告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应对被该经理拿走的珠宝承担付款 责任,理由是他通过自己过去的行为使原告相信 该经理享有利用其信用的权利,而且他没有通知 原告该权利已经终止。 问:原告的理由合法吗?
广义上理解国际商事代理概念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不论代理人以 自己名义,抑或以被代理人名义之行为, 均适用本公约
(四)国际商事代理的认定: 国籍标准:商事代理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中 至少两方国籍不同,至于三方当事人的营业 地则不予考虑。 地域标准:商事代理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中 至少两方营业地不同,或代理行为地与营业 地不同,至于三方当事人的国籍则不予考虑。 国际代理公约采纳的是地域标准。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 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 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需承担责任,主 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没有代 理权 (判断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 任(德国:履行合同或损害赔偿赔偿)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中,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易 保存或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 为被告R公司在出售时考虑到了原告的最大利益。 因此不能认定为被告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 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的损失负责。

国际商法第五章

国际商法第五章

II.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 Formality of Contract 2. Offer (1) Definiteness Under Article 14 (1) of CISG, “(a) proposal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constitutes an offer if it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and indic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se of acceptance. A proposal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if it indicates the goods and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es or makes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quantity and the price”.
Key Terms
Remedy: 救济措施 Opt in: 决定参加 Opt out: 退出 Reservation: 保留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撤销或废止合 同 Rescind: 废止一条法律或规章制度 Installment contract: 分期分批交货合同
Second, the CISG specifically excludes certain specific kinds of sales such as sale by auction, and certain specific kinds of goods, such as stocks, electricity, ships, hovercraft, and aircraft. Third, the CISG excludes sales of goods where the buyer supplies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production. Fourth, sales of manufactured goods are excluded where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supplier are in the form of labor or other servplication. According to Article (1) (b), Even if one or both parties do not have their place of business in a contracting state, the CISG might still apply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代理法的特点
代理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基础;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三是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代理法的起源
代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人们开始通过委托代理 人来代替自己进行商业活动。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古罗马法逐渐形成了关于代理行为的法律规 定。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法律关系自动 终止。
解除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可以协商解除代理关系,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如果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被代理人可以 解除代理关系。
05 代理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责任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如果代理人违反了代理职责或滥用代理权,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被代理人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仍然允许其进行代理行为,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06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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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 构,根据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诉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法-国际商务法律实务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

国际商法-国际商务法律实务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

案例导入
1. 江苏食品贸易公司与美国卡尔公司签订了小麦购货合同,采用 FOB旧金山,由香港东昌船运经营的“宏大〞轮承运。美商按 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小麦交付指定地点,并装上“宏大〞轮。该 轮在驶向中国目的港的航线上遇到了大风浪,在目的港经船检 与商检部门查验,查实该轮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 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脱开及通风筒损坏,导致舱盖边缘、舱盖 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小麦发霉变质。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2. 在班轮运输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
先由托运人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货运要求,填写 托运单〔要约〕,经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核定并接受该 票货物的运输,即在托运单上给出提单号,再予以签 章确认〔承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
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及时交付完好的货物 ②提供必要的单证 ③按照约定支付运费 ④获取提单权 ⑤享有索赔权
议题三
• 江苏食品贸易公司从美国卡尔公司进口的小麦由 “宏 大〞轮承运,该轮在驶向中国目的港的航线上遇到了 大风浪,在目的港经船检与商检部门对“宏大〞轮的 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查实该轮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 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脱开及通风筒损坏, 导致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小麦发 霉变质。请分析,托运人按规定可享有哪种权利,为 什么?
议题五
• 广东船公司与香港船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 合同规定:香港船务公司租用广东船公司所属“东运 705〞轮,租期为6个月,从船舶交付之日起计算;租 方负责劳务费、燃油费、船舶港口费等;租金每月 185 000港币。由于“东运705〞轮来不及办理有关证 书,便用“东运816〞轮替代,并开往香港装货。香 港船务公司得知后,即刻书面通知广东船公司解除租 船合同。而广东船公司屡次去函向香港船务公司催付 租金及有关费用。请分析,香港船务公司是否必须支 付租金及有关费用,为什么?

第5章 买卖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5章  买卖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2)英美法系
(3)《公约》
买方的义务通常与卖方的权利相对应。 根据各国法律和《公约》的规定,如果 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买方主要应承 担两项义务:一是支付货款;二是收取 货物。 《德国民法典》规定,买方对卖方负有 支付约定价金及受领买卖物的义务。 如果双方在订约时没有规定具体的价金 而是依市价确定,则应以履行时履行地 的市价为准。 《法国民法典》也认为支付价金是买方 的主要义务,但是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支 付时间和地点,法国法采取与德国法不 同的做法,认为应在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和时间支付价金。同时,如果买方不支 付价金,卖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要求对货物的不符之处进行修补。
购买替代货物。
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要求减价。
拒绝收取货物。
5.3 违约的救济
5.3.4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一般来说,买方违约的表现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接收货物。对于买方违约时 卖方的救济方法,《公约》认为卖方除了可以行使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卖方中止履行 合同义务、给买方迟延履行宽限期、宣告合同无效以及在行使上述任何救济的同时单 独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以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1)转卖货物 (2)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3)要求支付利息
5.3 违约的救济
5.3.5 《商事通则》的规定 正如我们前面所介绍的,《商事通则》是作为一般法原则出现在国际贸易统 一法的历史舞台上的。它不具有强制性,不要求各个国家都接受。它以其独 立的形式存在并完整而系统地表达对合同行为的法的规范。 《商事通则》是对《公约》的解释和补充,它对合同行为的履行、不履行及 对不履行的救济的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遭到违反时买卖双 方可能采取的各种权利救济措施,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了解。

国际商法第五章(孙老师)

国际商法第五章(孙老师)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追偿纠纷。“SEA DIAMOND”轮发生碰撞事故以后, 左舷船壳板严重受损,船和货物处于危险之中,该轮 就近驶入上海港卸下全部货物进行修理,是为了船货 共同安全及完成预定航程所必须。所以,该轮在上海 港产生的费用符合共同海损条件。虽然共同海损调整 的是本船船东与货主之间的分摊与追偿的关系,但海 损系因船舶碰撞引起,被分摊方民安保险基于船舶碰 撞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共同海损 分摊费用亦属于船舶碰撞中货物损失的范围。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三)除外风险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转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3、被保险人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2、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保险公证人(Insurance Notary)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问题: 1、本案保险合同为什么不成立? 2、本案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1. 2. 3.
相关概念 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规则与惯例概述 二、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四)附加险条款

国际商法(第五章)

国际商法(第五章)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offer)
二、承诺 (acceptance)
一、要约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是要约必不可少的内容。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案例分析2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了出口大米的FOB合同,约定买主于3月底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延误至5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装船前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大米质量合格。船只在航行途中因货舱通风不畅而使大米生虫。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不仅拒赔,还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不附有保留条件。
3、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2、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
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要约还未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例题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
A.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二公司签定2000吨钢坯买卖合同,据查,甲、乙二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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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993年,山西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了 一份出口合同。五六月间,该公司以L/C方式出 口了两批货物,交单议付后均顺利结汇。10月又 陆续出口六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收汇情况良好, 就选择了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结算,合同金额约 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收,国外客商都不付 款赎单。
1994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
人发现该批货物有40
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 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 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的损失。此后,承运
人凭保函向卖方要求偿还该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
28箱货物包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 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特点
运力强 运量大 运费低 适应性最强 速度最慢 易受自然条件影响,风险较大
(二)类型
• 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1、定义: 班轮: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航线上, 按规定的港口次序往返运输货物的船舶。 班轮运输:又叫定期运输,是指承运人接受众多 托运人的订舱,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货物装于同 一船舶,按预先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 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航行于各港口之间的 运输。
(3)收货人抬头的不同
•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 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 货的提单。国际贸易中很少用。 • 不记名提单( Bearer B/L )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 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 货,承运人交货,只凭单,不凭人的提单。采用 这种提单风险大,故在国际贸易中也很少用。 •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栏填 写“凭指定”或“凭某某人指定”字样的提单。 这种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
(2)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
• 清洁提单(Clean B/L) 是指货物在装船 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 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 的提单。 •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是指轮船公司 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有不良或 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案例分析
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 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 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 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 箱货物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 “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时,欲将 该批注转注上去,但卖方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 不会因
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
1 概念 • 租船运输是指货主或其代理向船公司包租 整条船舶用来运输货物。租船运输适宜运 输大宗货物,例如,石油,煤炭,粮食, 木材等。
2 租船方式
定程租船(按船舶实际运载量计费,由船方负
责船舶营运费用)
定期租船(由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营运及费用,
船方负责船员工资并保证船舶的适航性)
二、提单的种类
(1)货物是否已装船? • 已装船提单( On board B/L ; Sipped B/L )是指轮船公司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 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必须 以文字表明货物已经装某某船上,并载有 装船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或代理人签字。 •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船公司已收到托 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三)国内法 英国 《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美国 1936 《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 1992《海商法》
第二节 提单运输
一 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是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 至指定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二)作用
•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证明。 • 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同时向船方 出具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 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保函,签发了清
洁提单。该货船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
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塞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经过一个月航行该货船到达马塞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
2.特点
• 四定两管 四定:固定航线,固定航期,固定停靠港口, 固定费率。 两管:(承运人)管装,管卸,不计滞期和速遣 费用。
链接
目前我国使用的班轮主要有三种: • 一种是自营班轮,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对 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和中海集团公司等国内 船公司经营的班轮; • 二是合营班轮,即我国与外国合资经营的班轮, 如中波海运公司、民生神原轮船公司等; • 三是外国班轮,如MAERSK LINE、DSR LINE、 RICKMERS LINE、K’LINE、CMA等。
提单领走,于是要求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退 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
是该提单为记名式提单,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
单提货。该公司钱货两空,损失惨重。
(4)运输方式的不同
• 直达提单( Direct B/L )是指轮船中途不经过换船 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凡合同和信 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 •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从装运港装货 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港换装另 外船舶所签发的提单。 • 联运提单( Throngh B/L )是指经过海运和其它运 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全 程运输的提单。应当指出,联运提单虽包括全程运 输,但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一般都在提单中规定, 只承担他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的货损责任。
光船租船
二、调整海上货运运输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公约 • 1931《海牙规则》提单公约,以承运人责任是海上运输
法的核心; • 1977《维斯比规则》提单化,以船方责任为主; • 1992《汉堡规则》发展中国家发起修订,但目前未被普 遍接受。
(二)国际贸易惯例 1990《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 • • • •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第二节 提单运输 第三节 租船运输合同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和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五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第一节 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概念及类型 (一)概念 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由一国某一港 口运往他国另一港口并收取运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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