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范本】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曹县人民政府、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曹县人民政府、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4【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8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晖韩勇蒋炎焱【审理法官】陈晖韩勇蒋炎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曹县人民政府;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当事人】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曹县人民政府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曹县人民政府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国辉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刘爱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国辉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刘爱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国辉刘爱国【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恒辉天燃气有限公司;曹县东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曹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行为可撤销和确认无效的情形,均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可撤销的情形是指行政行为存在一般违法情形,确认无效情形是指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基本一致。
本院二审查明,2020年5月,恒辉公司以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东合公司为第三人,提起确认涉案通知无效之诉。
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作出(2020)鲁1703行初18号行政判决,驳回恒辉公司的诉讼请求。
恒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作出(2020)鲁17行终32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办法

附件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管体系,规范我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运行,切实加强政府监管,按照原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应建立中期评估制度的规定,现提出以下评估办法。
一、评估主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
二、评估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物价等部门、行业专家及必要的社会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开展中期评估,周期一般为2年。
评估实施前,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要对照本办法提供自评报告,准备佐证材料,评估小组评估后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三、考评依据(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三)《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2012(四)其他相关法规、标准四、评估内容及要求(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否依据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要求执行。
要求: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燃气工程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时报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规划等部门移送。
(二)行业发展和投资是否满足城市功能的需求。
要求:企业制定的管道燃气发展规划及年度工程计划,须符合和满足城市功能的需求。
(三)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要求:定期对气源质量进行分析检测,确保燃气质量符合标准;定期对管道末端(用户端)对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分析,确保末端加臭量符合要求;落实居民灶前压力检测制度,确保用户用气压力在正常范围;建立燃气产品信息定期公布制度,让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天然气质量信息,提高社会满意度。
(四)行业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处理情况。
要求:用户发展、安装施工、充值缴费、维修安检等工作流程完善,办事程序公开、便捷,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客户服务人员、设施配置合理,客户服务渠道多元化;入户安检制度完善,入户安检档案齐全;用户报修、投诉处理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报修、投诉处理有记录。
关于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请示

关于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请示
请示: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尊敬的领导:
我公司作为一家一直致力于为市民提供优质燃气服务的企业,目前希望能够与相关部门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为此,我特向您请示相关事宜。
我公司拥有丰富的燃气供应经验和技术实力,具备为市民提供安全、稳定的管道燃气服务的能力。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将有助于加强合作双方的业务合作,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我公司在燃气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方面拥有成熟的经验和先进的技术,能够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我们将积极履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各项责任,为市民提供高效、便捷的燃气服务。
我公司将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和管理规范,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应急机制,提供24小时的服务热线,及时解决市民在使用燃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我公司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完善燃气供应体系。
我们将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我公司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得到有效履行。
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市民的利益和安全。
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燃气服务。
此致
敬礼。
如何识别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权

如何识别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权丁天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在燃气特许经营权纠纷中,很多人不能正确理解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权这两个概念,也不能准确客观地作出区分,从而可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发生严重错误,继而为案件的败诉留下重大隐患,最终将让企业彻底失去安身立命之本的燃气特许经营权。
基于此,对于众多燃气企业来说,提高对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权的理解和识别显得尤为重要。
一、问题的由来在笔者代理的一起燃气特许经营权纠纷的再审案件中,两家燃气企业因为燃气特许经营权重复授予的问题,对方燃气企业将当地的管委会推上被告席,并将本方燃气企业作为第三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管委会签订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原审中,对方燃气企业一直以住建委享有燃气经营许可办理权限为由,证明其与住建委签订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有效。
与此同时,本方燃气企业未能向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燃气特许经营许可与燃气经营许可之间的不同之处,也未能向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住建委虽然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但不是燃气特许经营权当然的授予主体。
不但如此,本方燃气企业却拿着燃气经营许可证向法院证明自己享有燃气特许经营权。
最终,原审法院采信了对方燃气企业的观点,判决撤销管委会与本方燃气企业签订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本方燃气企业彻底丧失在园区的燃气特许经营权。
二、混淆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权的具体表现(一)立法层面的混淆在立法层面上对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权发生混淆的案例是比较少见的,但并不是没有。
例如,在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即发生了混淆的现象。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显然,此处误把燃气经营权理解为燃气特许经营权。
燃气经营权的取得属于一般行政许可,依法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等程序。
相反,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属于特殊行政许可,依法需要经过招投标等程序。
目前,这一错误的法律规定已经得以纠正。
在2019年5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书

授权单位: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授权编号:_______受权单位:_______燃气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_______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权单位”),具体授权内容如下:一、授权范围1. 受权单位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享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2. 受权单位可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燃气销售、供应、安装、维修、检测、咨询等。
3. 受权单位有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投资、建设和改造。
二、授权期限1. 本授权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 特许经营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授权单位与受权单位协商续签。
三、权利与义务1. 受权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道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 受权单位应建立健全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受权单位应保证管道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用户用气安全。
4. 受权单位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管道燃气服务。
5. 受权单位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6. 受权单位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特许经营费。
四、监督与处罚1. 授权单位将对受权单位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 受权单位如违反特许经营协议,授权单位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单位与受权单位各执一份。
关于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请示

关于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请示
请示: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尊敬的领导:
我是某燃气公司的一名员工,我特此向您请示,希望能签订一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便将我们公司的燃气服务推广至更广阔的市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燃气需求量大幅增加。
我们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燃气供应和运营经验,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燃气服务。
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我们希望能将我们的专业服务拓展至更多地区,满足更多用户的需求。
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我们公司拥有完善的燃气供应网络和运营管理体系,可以为特许经营商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指导,帮助其在当地市场建立起自己的燃气服务体系。
特许经营商可以享受到我们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资源,快速打开市场,实现盈利增长。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供更优质的燃气服务。
我们公司将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燃气供应和运营管理,确保用户获得安全、可靠、高效的燃气服务。
特许经营商将受到我们公司全方位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燃气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可以实现共赢发展。
我们公司愿意与特许经营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分享市场发展带来的机遇和利益。
特许经营商可以利用我们公司的品牌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快速扩大自身业务规模,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我恳请领导批准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我们相信,通过合作,我们能够共同开创燃气行业的新局面,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燃气服务。
谨此请示。
此致
敬礼!。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豫建城[2014]1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豫建城〔2014〕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全省各市县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大力推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加快燃气行业市场化进程,有力促进了全省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但个别市、县存在特许经营权授予行为不规范、特许经营协议文本内容不规范、特许经营制度执行不力、违法违规建设燃气管道、违法经营城镇燃气等问题,影响了燃气行业稳定和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和特许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利益及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健全特许经营制度城镇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深入推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突出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障供气安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有序竞争;坚持合理布局,集约经营,优化用气结构,有效配置资源;坚持优先选择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燃气主管部门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管道燃气项目。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案例解析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案例解析摘要:为全面检验燃气公司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履约情况,某市燃气管理处委托咨询公司开展燃气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工作,通过对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企业以及政府监管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燃气公司在运营管理中的优势与不足,并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改进,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服务。
关键词: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管道燃气一、项目中期评估背景2004年住建部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明确规定:“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 2007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率先出台《某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中期评估工作的具体原则、内容和方法。
2012年5月,某市政府授权住建局与某燃气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限为25年。
本次对某燃气公司的中期评估期间为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
本次中期评估小组对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企业以及政府监管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客观反映某市燃气公司特许经营的运营现状。
二、特许经营企业评估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评估主要从投资建设发展、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企业财务状况、产品和服务质量、运营管理和控制以及企业文化等六方面进行评估和分析。
(一)投资建设发展咨询项目组主要依据某市天然气发展的相关规划以及企业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工程实施台账、工程建设投资数据等资料为主要依据,结合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访谈等进行评估。
1.基本符合政府规划要求评估期内某市燃气公司投资建设发展工作基本符合《某市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
2.基本满足城市建设和用户发展的需求评估期内某市燃气公司的用户发展速度稳定,建设投资基本满足了城市建设和用户发展的需求。
3.公司内部建设计划相对提前且要求较高,但完成率不高评估期内某市燃气公司的投资建设进度相对公司制定并提交给政府部门的相关计划数据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原因在于评估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前期工作相对复杂。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闽价成[2012]503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2〕50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规范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8日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是指一定区域内通过管道输送供生产、生活使用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供气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管道燃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管道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衢州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5篇
衢州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5篇篇1甲方(政府):衢州市人民政府乙方(特许经营者):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衢州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相关要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范围本协议授予乙方在衢州市区范围内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权利。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管道燃气供应、安全管理、客户服务等职责。
二、经营期限本协议的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经营,应提前向甲方申请续期。
三、经营内容1. 管道燃气供应:乙方应确保管道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及时,并按照甲方的需求提供不同种类的燃气。
2. 安全管理:乙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同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客户服务:乙方应提供优质高效的客户服务,包括燃气报装、抢修、维修等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 社会责任:乙方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区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乙方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经营数据和信息,以便进行统计和分析。
2. 甲方义务: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的经营自主权,不得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同时,甲方应支持乙方依法开展业务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乙方的核心竞争力。
3. 乙方权利:乙方有权在经营期限内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经营的顺利进行。
4. 乙方义务: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管道燃气供应、安全管理、客户服务等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福建省建设厅编制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为: (1)甲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特许经营项目 本特许经营项目名称为。 1.4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2.3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燃气。 2.4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5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2.6燃气管网设施:指在本协议规定的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8特许经营权: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独家建设、运营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克服和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 3.1授予 乙方必须依法取得管道燃气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及其颁发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3.2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乙方投资、建设达到特许经营项目估算投资的%并供气后,可撤消该履约保函。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质押和担保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擅自将燃气设施作为资产抵押向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3.7特许经营权的收回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管理:
(1)无法满足本协议5.1要求或气源无法保障的; (2)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3)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保障供气的设施、设备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5)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擅自停业、歇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临时管理期间,乙方应当接受临时管理,保障正常供气。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然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第3.7条约定,甲方终止本协议; (3)因特许经营权被终止,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4.4终止协议的补偿 特许经营权终止前,乙方应负责清偿其在特许经营期内形成的所有债务。特许经营权终止后,乙方经营的全部燃气管网及设施应移交给甲方,甲方对乙方移交设施给予补偿。
(1)自然终止、协商终止的补偿 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设施的评估值,给予补偿。 (2)特许经营权被提前终止的补偿 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投资建设和更新的管道燃气设施资产进行评估,扣除乙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款项后给予补偿。
4.5燃气设施及资产移交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权被终止后,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燃气正常供应所必需的设施、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甲方指定的单位。
乙方须向甲方移交的燃气管网及设施资产包括: (1)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全部燃气设施、设备; (2)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燃气工程档案资料和其他保障正常供气的文件资料。
4.6人员处置 协议终止前后,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处置职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及人员稳定。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日内,依据燃气专业规划和特许经营权投标时的承诺,制定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具体项目实施计划,报甲方备案。该实施计划应包括管道燃气工程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计划、供气时间、管道燃气气化率指标、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等。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按照实施计划投资建设管道燃气工程。本协议生效后年内,达到投资规模,自年月日开始供气。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及其配套生产服务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养护、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1)乙方为保持或恢复供气能力所需要的投资; (2)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的合理补偿或赔偿。 第六章 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6.1资产权属 (1)谁投资谁所有; (2)乙方负责对其经营区域范围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建设、养护、维修和更新,保证设施的良好运转。
6.2处置权限 (1)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2)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合理补偿;
(3)乙方不得转让或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燃气设施。 第七章 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 7.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的投资主体应保持稳定,其承担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得受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化的影响。
7.2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如改变股东及股权结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控股股东擅自转让控股权的,甲方有权作出是否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决定。
7.3乙方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不得将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及其所衍生的权益作价转让,仅对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后转让,转让过程发生溢价部分不作为燃气销售价格调整的依据。
第八章 供气安全 8.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负责。
8.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
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8.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