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下关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5]16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15〕1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机关
负责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115号)出台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较大提升。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矛盾复杂多元,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
中国民族南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南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二○○五年八月三十日宁政办发[2005]92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原告同意并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准许的案件;(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四)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案件;(五)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诉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或者办理过程中书面报告。
第五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就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报告:(一)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适用法律程序;(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及结果;(三)从案件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工作建议;(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5•【字号】宁政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3]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行政复议是通过政府层级监督,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自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复议案件,发挥行政复议的法律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市行政复议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党的十六大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了全面论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复议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使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落在实处,根据最近召开的全省区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一、深化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识,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六大赋予了行政复议工作以新的使命,强调了“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
行政复议正是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监督、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的好坏,事关政府行为能否规范,能否保障政令畅通,能否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学习,进一步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从具体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工作,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功能;要从促进发展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从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工作,认真研究WTO规则对行政复议审查活动本身的要求,确保行政复议工作适应入世的需要。
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87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7.06【实施日期】2000.07.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民二000年七月六日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法制处室(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是分别办理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复议具体事项的工作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法制工作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三)协调、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争议。
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方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的通知-政办发[2007]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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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的通知(政办发(2007)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诉讼应诉(以下简称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履行诉讼义务。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应诉程序规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针对起诉状认真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拟出答辩状;(二)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并列出证据目录清单;(三)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并列出目录清单;(四)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五)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将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

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相关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人员培训、旁听庭审、重点疑难案件研讨、案件汇总分析等制度,不断提高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具体单位为应诉工作承办单位;(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三)原行政行为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与政府办公室(厅)联系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应诉事务。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单位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行政行为单位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九条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行政应诉人员;(二)依法调取相关案卷材料,收集、整理、补充证据;(三)组织起草并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四)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五)组织出庭应诉;(六)承担行政应诉其他相关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3日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相关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人员培训、旁听庭审、重点疑难案件研讨、案件汇总分析等制度,不断提高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具体单位为应诉工作承办单位;(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三)原行政行为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与政府办公室(厅)联系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2篇)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____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一、引言在行政管理中,常常会出现行政行为不当或不合理的情况,给公民、企业和组织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保障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我国自1989年实行了行政复议制度。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复议的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受理率较低,难以满足公众的合理诉求。
因此,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推行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
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目标2.1 提高受理率目前,行政复议的受理率较低,许多申请者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____年,我们将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2 缩短审理周期目前,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较长,导致申请者等待时间过长,增加了其负担和不确定性。
____年,我们将通过优化审理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缩短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让申请者能够及时获得答复和解决方案。
2.3 提高复议机关的公正性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机关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公正的复议人员选拔、培训和监督机制,严防行政干预和不当影响,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具体改革措施3.1 加强法律援助为了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____年将加强行政复议的法律援助工作。
在复议机关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和辅导等服务,帮助申请者了解复议程序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优化受理程序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____年将优化受理程序。
首先,统一受理渠道,建立统一的受理平台,提供在线申请和查询服务。
其次,加强信息交流,与行政机关建立电子数据共享平台,加快申请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最后,加强受理标准的明确和公开,提高申请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3.3 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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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下关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
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成立由局长以及局办公室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下关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讨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承办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应诉意见;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三)出庭应诉人员及其提交的涉及本机关实体权益的意见;
(四)行政复议和应诉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五)行政复议和应诉中涉及国家赔偿问题的决定;
(六)领导小组认为应该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办公室主管本局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报局长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
导小组审批。
(五)处理或者转送复议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
(六)提出出庭应诉人选并协助开展应诉准备工作;
(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与有关科室商拟履
行意见及施行方法;
(八)负责行政复议应诉材料的立卷整理工作;
(九)办理局长和领导小组交办的涉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
其它事项。
第五条对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
政诉讼案件,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
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二)局机关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此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主要负责人委托相关分管领导参加,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出庭应诉。
第六条局机关各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过程中应
严格遵守下列时限规定:
(一)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文书送交办公室。
(二)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书后3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报行政首长审批,审批后3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对不予受理的须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日内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决定受理的复议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报局长批准后可延长1个月。
承办部门应在期限终止日一周以前拟订复议决定书文稿报行政复议领导小组或行政首长审批决定。
(四)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对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依据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在以上处理期间,行政复议期间停止计算。
(五)接受委托代理出席应诉人员应按法定时间提前三天撰写好答辩状并送委托人审阅。
第七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中涉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复议应诉承办部门的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或起诉状副本5日内向复议应诉承办部门提交答辩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卷宗;
(二)按照复议应诉承办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接受承办部门和人员的调查、询问;
(三)接受应诉机关行政首长委托代理应诉;
(四)执行复议决定以及对复议事项的处理意见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五)必要时承担复议应诉中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局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协助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第九条发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后应在决定作出或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市局政策法规处上报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