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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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广悦化工有限公司

设备监造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加强东营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一期项目(常减压装置、加制氢装置、罐区等)工程设备的采购管理,保证所采购大型设备和重要设备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符合公司要求,使一期项目能够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大型运转设备和重要非标设备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政策法规、相关标准、设备订货合同和设备监造合同实行设备监造。

1.3 质量由设备制造单位全面负责。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免除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公司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1.4 监造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理单位)进行,也可以由公司工程部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型运转设备和重要非标设备的设备监造工作。

3 归口管理

项目指挥部为设备监造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造合同的订立、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的订立、监造资料的整理、提交、归档等工作。

4 监造要求

4.1 对大型核心设备由供应部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并签订监造合同;不得委托无监造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设备监造。

4.2 对于没有委托第三方实施监造的其他重要设备由工程部负责委派公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监造。

4.3 监造方应本着客观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实施监造,并对被监造设备的质量承担监造责任。

4.4 监造方在监造过程中,要深入生产场地,对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和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规定者,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返工或返修,对重大问题必须向制造单位提出书面要求,并及时通知公司工程部和供应部。

4.5 监造方应定期(至少每周一次)以书面传真形式向公司通报制造进度和质量等情况,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有关情况。

4.6 设备监造期间,监造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制造现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时,必须经公司同意。

4.7 监造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监造方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4.8 监造工作结束后,监造方应及时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整理监造工作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一并提交公司。实施第三方监造的,第三方必须提供检验证明书。

5 附则

5.1如因监造方监造不力而发生监造质量问题,公司将依法追究监造方责任。

5.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工程部、供应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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