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律师是当今社会一个高度职业化的行业,一方面是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又具有特殊商人的本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律师业务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随着业务的扩展,律师在职执业方面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对于律师而言,积极主动了解并避免执业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自觉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原因防范

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众所周知,律师作为一个诉讼群体,在职业的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绝对不可能是一种,也不可能仅仅承担一种法律责任或后果。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种类

(一)人身风险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导致的人身自由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1、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第306 条,有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在刑事庭审之前,故意或过失将案件卷宗内容泄露出去,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之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权利风险。权利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吊销律师执

业资格证书,甚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因该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关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真相。(4)指使证人作伪证。等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经济风险。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经济风险是指律师在

办理民、商事案件和从事民、商事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以及其它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如下:1、律师从事企业设立、变更、改制、重组及证券业务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业务水平原因造成委托人或相对利益人损失所产生的经济风险。2、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因给企业出具了错误的调查分析报告或提供了错误的决策意见而产生的经济风险。3、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

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理权限等导致的经济风险。

(四)人格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人格损毁的风险。(1)来自司法机关的个别司法人员,这些人员执法素质较为低下,权力意识重而法律意识轻,当律师与其意见不统一时,有些不懂法律的执法人员就当面辱骂律师,使律师下了台。(2)来自律师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抱怨。如果律师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没有打赢官司,那么当事人就会埋怨律师没有尽心尽力,怪罪律师没用,说律师就是法院的附庸等等一些不堪入耳的话语。(3)来自对方当事人的辱骂。比如:一位律师为黑社会老大进行辩护,对方当事人甚至是广大人民群众都会唾弃这种“没有良心”的人。

二、引起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

对于律师的职业来说,引起他们执业风险的原因可谓多个方

面。

(一)对于律师个人来言

律师自身职业素质的原因。一方面,律师队伍中确有少,数人员素质不高,不能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谋求私利,接受当事人的非法要求,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律师工作方式的转变以及许多新业务的出现,在办案的过程中,要求律师必须要具有准确敏锐的思维判断能力,能恰当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如果办案经验不足,就很容易出现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引发矛盾。

(二)法律以及社会主流政治力量对律师的歧视性规定和认识。

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一些法律条款都带有对律师行业的深深歧视,从而在司法制度上造成了律师执业风险。对律师调查权的限制反映出有关部门对整个律师事务所业的不信任,使律师在执业当中承担了无法达到预期办案效果的风险。

(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

有些执法者认为律师是与司法机关对立的群体,认为他们处处与自己作对,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他们处处刁难律师,甚至伤害律师的人格。有些执法者的道德低下。即以权力压人,向律师索贿,或者强迫律师与自己同流合污侵犯当事人的利益,如过律师不这么做,那么律师的工作就会举步维艰,更谈不上维护当事权益了。

(四)社会大环境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

1 、部分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

为对立起来,总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的,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故意推委刁难,打击报复,甚至采取极端措施。2、部分执法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受贿索贿,逼迫或诱使律师违纪违法办案,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也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就是靠专法律的空子,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时,极易把不满和怨恨发泄到律师身上,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应该对症下药,作为风险的规避我们首先

应该想到的就是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完善立法。(1)《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专门强调了对律师人身权利的保护。但是修改后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成为相关特殊犯罪主体的界定,以及律师权利的保护局限性较强,客观方面又过于模

糊、宽泛。导致《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难以得到使用。所以应该废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合理的规定,适用《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律师法》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也亟待

改善。(2)建立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即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言论无论对错,均不受法律追究。防止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因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而获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