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政策方面的问题与解答(9.22依据)
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问题与解决方案

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问题与解决方案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实现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问题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而制定和实施一套完善的解决方案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本文将就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问题1. 社会保险覆盖不全面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覆盖面较窄。
当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缺陷,有相当一部分人群无法参加社会保险。
这导致了城镇居民面临风险缺失和财务困境。
2. 社会保障福利待遇不平等城镇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后,福利待遇差异较大。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福利存在较大差距,这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现象。
3. 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多层次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保险制度组成,但体系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协调,制度运行不够顺畅。
二、解决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方案1.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为解决社会保险覆盖不全面的问题,应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加大对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种类的覆盖面,确保每位城镇居民都能够参与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福利。
2. 提高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公平性为解决社会保障福利待遇不平等的问题,应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各地区、各行业的社保福利待遇公平合理。
逐步推进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福利标准,消除差异化待遇,实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均等化。
3. 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为解决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应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各级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便于各个保险制度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
4. 加强社会保障宣传与教育为解决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问题,应加大社会保障宣传与教育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向城镇居民普及社会保障知识,增强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知和理解,提高参保意识和参保率。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的关键机制之一。
为进一步推动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发展和规范,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作。
本文将介绍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操作步骤。
一、基本原则《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社会保险应该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提供平等的待遇,不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2. 公正原则:社会保险的征缴、待遇享受、管理等各环节应当依法公正、透明,遵循规则和程序。
3. 综合原则:社会保险应综合考虑参保人的实际需求和支付能力,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二、参保范围和条件《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规定了参保范围和条件。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小城镇居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可以参保:1. 城乡居民:具有户籍或居住证明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他们可选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项目。
2. 外来务工人员:在小城镇从事雇佣劳动的外来员工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征缴,确保外来员工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3. 独立经营者:小城镇的独立经营者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参加社会保险。
他们需要向社保机构申报自己的经营状况,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和程序。
按照政府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1. 参保人责任:参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期限由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的收入情况确定。
2.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需要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依法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社会保险待遇《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操作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和程序。
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失业救济金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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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建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建议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全分析: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覆盖范围不全的问题。
较为显著的表现为,尽管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作了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人并没有养老保险,这主要涉及到新法律尚未普及、区域性的问题、缺乏继续支付保费的能力等问题。
建议:政府应该加强对公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普及,鼓励城乡居民购买养老保险,使之覆盖面更加广泛。
并且应加大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力度,特别是针对一些贫困人口,加大保险补贴力度,以提高公民的购买参与度。
二、问题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分析:由于人口老龄化,养老金支付周期长,加之部分基金使用不合规范,导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比较严重,这可能会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缺口和危机。
建议:政府应该通过外部资源等方式合理配置养老保险基金,使之充足稳健。
另外应该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投资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加强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
三、问题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运营能力较弱分析:基本养老保险在资金运营方面的能力还较弱,不能应对资金的需要,主要原因是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水平不高,不能有效利用养老保险基金。
建议:政府应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另外,可以逐步探索基金的社会化投资模式,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机构的参与,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四、问题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分析: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相对比较低,很难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另外,由于不同地区的收入和经济水平不一致,养老保险待遇也出现差异化问题。
建议:政府应加大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力度,特别是针对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进行适当的补贴,并探索并引导各地实施差别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得待遇更能适应各地经济条件的差异。
五、问题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问题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人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的经济金融知识,管理能力较弱,导致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等领域出现了问题。
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解读

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解读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国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也不断完善和发展。
社会保障是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城镇居民来说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个方面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进行解读。
一、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保障城镇居民晚年生活的重要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策,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
在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城镇居民可以享受养老金的领取。
养老保险的金额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进行计算,保障了城镇居民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保障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的重要政策。
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缴费比例根据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
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保障了城镇居民在就医时的经济负担。
此外,我国还实行了大病保险制度,对于一些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可以得到更多的资助。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保障城镇居民就业问题的重要制度。
城镇居民的失业保险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1%,单位缴费2%。
失业保险可以在城镇居民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同时也鼓励他们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保障城镇居民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的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45%。
工伤保险可以在城镇居民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时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助金,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在我国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个方面的政策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帮助他们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和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相信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也将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浅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安全和生活质量。
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公平性。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不一致,城镇居民的养老金相对较高,而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则较低。
这使得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地区差异和城乡差距,导致农村居民养老金领取水平普遍较低,不利于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公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可持续性。
当前,我国老龄化程度日益加重,养老压力不断增加。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其可持续性成为了一个问题。
尤其是农村地区,由于人口老龄化程度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较大,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不完善。
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导致权责不清,协调不力。
特别是在异地就医和异地领取养老金等问题上,流程繁琐、效率低下。
这给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也增加了管理成本和操作难度。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改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应加大农村地区养老保险的投入,增加农村居民的养老金水平,提高农村地区养老保障的公平性。
建立统一的养老金标准,减少地区差异和城乡差距,实现养老保险的公平性。
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应加大财政支持,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提高基金的养老保障能力。
通过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高制度的效率和成本效益,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浪费和损失,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
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职能,加强协同合作,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提供便利的服务,改善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验。
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公平性、可持续性和管理体制不完善等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是指针对城乡居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社会保障是国家对公民和组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风险防范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社会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旨在保护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积累和改进的过程。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和调整。
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首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居民提供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城乡统一的制度安排,不仅为城市居民提供了社会保障,也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养老金保障。
养老保险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城乡居民养老难题,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其次是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保障居民在医疗费用方面的一项重要保障政策。
我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提供了重大疾病治疗费用的保障,为大病患者减轻了负担。
再次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失去劳动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提供经济补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提供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减轻其生活压力,同时也可以促进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就业。
最后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城乡居民工伤保险制度逐渐完善,提高了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和范围,保护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我国加大了政府投入力度。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提供了资金支持,确保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同时,加强监管,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保障了参保居民的权益。
然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城乡居民参保率不高,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居民参保意愿较低。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图 2 基本养老金涨幅
水问题。一方面,自改革开放后,我国城镇养 老保险发展已有 30 多年,自 1997 年正式确立 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以来,政府便开始 了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当年的补贴支出 为 2 亿元,截止到 2016 年末,政府对养老保 险的财政补贴约 3.2 万亿元。另一方面,2016 年末,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在养老金个人账户收支结余上累计存量近 4.4 万亿元。表面上看,资金尚有结余,但从当期 收支来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出现“拐 点”,并首度出现赤字现象,拓宽城镇居民养 老资金筹集渠道势在必行。
关键词 :城镇居民 养老保险 老龄化 养老基金 中图分类号 :F84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1246(2018)04 - 0043 - 06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简称城企保)和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三个保险制度构 成了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框架。城镇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采用社会共济的模式, 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资金筹集借 鉴智利养老模式,主要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 户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实现社会相 对公平、进行收入再分配的重要作用,关乎 每个城镇居民的福利问题,是保证国家安定和 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2014 年国务院颁布了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 见》,城居保和新农保两项制度正式并轨,并
二、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 问题
(一)收支存在结构性缺口 伴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城镇
参与养老保险职工增速从“十一五”时期的 6.5% 降为“十二五”时期的 3.9%,离退休职 工的平均增速为 6.64%,已经超过在职员工参 保的平均增速 4.04%。2016 年,我国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基金总收入 35058 亿元,比上年
乡镇居民社会保障政策解读
乡镇居民社会保障政策解读社会保障政策是一个国家为了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基本生活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乡镇居民社会保障政策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改善。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乡镇居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解读。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乡镇居民社会保障政策中的重要一环。
根据政策规定,乡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内,可以在需要医疗救助时享受到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
政府将为居民参保提供一定程度的资金补贴,以保证其基本医疗需求。
二、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乡镇居民在退休后的生活所制定的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乡镇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这样可以帮助居民在老年时期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并减轻经济压力。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帮助乡镇居民在失去工作后继续维持基本生活所实施的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失业的居民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金,以减轻其在就业困难时期的经济负担。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针对乡镇居民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情况下所制定的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工伤保险将为受伤的居民提供一定程度的医疗费用报销以及一定比例的工伤赔偿金,以保证其在工作受伤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乡镇居民在怀孕和生育阶段所面临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负担而制定的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将为怀孕和生育的居民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以减轻其在这一阶段的经济压力。
六、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了应对乡镇居民面临的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而制定的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居民可以在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治疗费用高昂的情况下享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七、低保制度低保制度是为了保证乡镇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而推行的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居民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即享受到一定的最低收入和一定程度的社会救助。
综上所述,乡镇居民社会保障政策覆盖了乡镇居民的基本福利需求,为居民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本市计发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本市计发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7.18
•【字号】沪人社农发(2012)38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本市计发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2)38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就2012年本市计发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2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养老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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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政策方面的问题与解答
1、非农户籍人员能否享受一次性15年小城镇保险?
答:不能。
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
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人员。
”
2、从征用地范围内迁出的小城镇户籍,现已迁回,怎样落实保障?
答:根据沪奉镇保办(2004)3号文件规定,原村组征用地后进
入撤销建制的,该村组原农业户籍人员在2004年11月30日之前办理的小城镇户籍,如确无社会保障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纳或补足15年小城镇保险,个人承担30%的费用。
在2004年11月30日之后办理小城镇户籍人员,不作为作历史遗留问题人员,不享受一次性缴纳15年小城镇保险。
3、征用地人员中已缴纳农保的是否可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
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件。
已纳入农保的征用地人员可以
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保险。
4、征用地人员中的农业户籍已缴纳城保或镇保的怎么处理?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03)117号文件。
征用地人员中的农业户籍已缴纳城保或镇保的人员,不满退休缴费年限的,和其
他征地工一样,一次性缴纳15年的镇保,他们在企业所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小城镇社会保险费退休时可折算。
5、征用地人员是否可以由征用地单位缴纳城保?
答:征用地人员办理城保没有政策依据。
6、原已进入撤销建制的村组中新增长劳动力能否办理小城镇保
险?
答:原已进入撤销建制的村组,现碰到拆迁征用地的16周岁以上新增长农村劳动力可纳入小城镇保险,按照沪府发(2003)66号文件;也可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具体标准政府在调研之中。
7、非农户籍已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校大中专生能否办理镇
保?
答:这类人员的户口性质是非农户籍,按沪府发(2003)66号文件,不在被征用地人员范围内。
8、对要进入撤组但现在未满16周岁的人员如何解决?
答:对要进入撤组但还未满16周岁的农业人员可由家长农转非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子女办理农转非手续。
或者等待正式撤销生产队建制
批文后再办理农转非手续。
9、自理户口人员能否办理镇保?
答:根据沪奉镇保办(2004)3号文件精神,自理户口人员可以将户籍关系迁回原村组,在征用土地时,按沪府发(2003)6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小城镇社会保障。
10、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及正常婚嫁的人员可否办理镇保?
答:现役军人中未提干和未转志愿兵的可以办理镇保。
服刑人员
及正常婚嫁人员其户籍是征用地村组农业户籍的可以办理镇保。
11、目前由企业缴纳城保或镇保的征用地人员是否可参加小城镇
社会保险?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03)117号文件。
目前由企业缴纳城保或镇保的征用地人员,符合退休缴费年限(15年)的,本人可提出申请不参加镇保,一次性给予60个月(2010年为450元*60个月=27000元)最低生活保障。
12、征地人员参加镇保后,他们原缴纳的农保退休金怎么处理?
答:征地人员参加镇保后,如已符合领取镇保养老金的,办理农
保退保手续,如还未达到镇保退休年龄的,农保账户可转入镇保账户
中。
13、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入的外省市配偶,是否可享受征地镇保待遇?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03)117号文件。
户口未迁入
的已婚外省市配偶不享受征地镇保待遇。
14、征地人员中男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人员落实镇保后,他们的生活费怎样解决?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03)117号文件。
男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人员缴纳十五年小城镇保险,再补两年(2010年为450元*24个月=10800元)的生活过渡费后实行劳动力市场化就业。
15、征地人员中大部分丧失劳动力、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人员怎样
保障?
答: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03)117号文件。
经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人员,由征地单位为其缴纳十五年的基本养老、医疗
保险,3%的补充门急诊保险及不超过48个月的生活补贴费(2010年标准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50元/月);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人员的保障同其他征地劳动力。
16、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享受征地镇保后,他们原来享受
的生活补助费是否可继续享受?
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实行提前养老后,提前享受征地养
老待遇(2010年为570元/月)。
他们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停止享受。
17、关于志愿军落实征地养老后,他们原享受的农村退养费,优
抚费怎么处理?
答:继续享受志愿军优抚费,但不再享受农村退养费。
18、关于伤残军人落实征地养老后,他们原享受的农村退养费、
退休费、伤残军人补助费怎么处理?
答:继续享受伤残军人补助费,但不再享受农村退养、退休费。
19、镇机关、事业单位、村两班子成员已经由集体为他们缴纳了
城镇社会保险的,是否继续落实办理镇保?
答: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奉镇保办(2004)3号文件。
对已经由集体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镇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干
部、职工,各村两班子成员不再安排征地镇保待遇。
在解除或终止劳
动(聘用)关系时,应由所在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将其参加城保或
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后,一次性为其补足不低
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3%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0、因原来做过村两班子以上(包括小乡)干部,退休后所享受
的干令补贴,享受征地养老待遇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答:征地人员享受征地养老后,原来享受的干令补贴不再享受。
参加过农保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部分可继续享受。
小乡干部按奉府办
抄(2010)99号抄告单执行。
21、跨区县、跨镇(开发区)的各类“农转非”家属及小城镇户
籍如何申报?
答:由原村组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负责申报。
22、原农业户籍“转”为自理口粮户,再转小城镇的怎样办理?
答:以小城镇户籍人员来申报。
23、“小城镇户籍”人员纳入镇保的认定时间界限是什么?
答: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沪奉镇保办(2004)3号文件。
认定的时间界限是在2004年11月30日之前办理的“小城镇户籍”。
2004年12月1日起办理的“小城镇户籍”人员不再办理原农业户籍所在组的认定,不视作历年
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