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立论稿(浙大新生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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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况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合适方法使病人在无痛状态中结束生命进程的做法。合法化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

医学方面:

(1)失去对医学信心:如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就势必要先承认,医学已经到了无计可施的地步,而随之而来的就是人们对医学界的极度不信任。(你补充一下)

(2)阻碍医学发展:恩格斯曾经说过:“社会上不断形成的对科技的需求所产生的对科学的推动力,大大超过几百所大学所产生的作用。我们医学的发展就是基于对一个又一个曾经的疑难杂症的研究而曲折前进发展的。就比如肺结核在建国初期就是一个致死率最高的疾病,而如今可以说是可以完全治愈。试想,如果每个患上绝症的病人都选择死亡而没有勇气与毅力接受病魔的挑战,那么绝症将永远是绝症,不但医学发展迟滞,医生也会因为失去外在动力而轻易放弃。谁能保证某个医生不会为了自己尽早去度周末,而随意在周五下午提前把病人“杀死”呢?

(3)在对于不治之症的认定上存在争议:地域差异,科技差异,认知差异使这种争议不可消除。在今天不能治愈的也许明天就能治愈,在这里不能治愈的也许在那里就能治愈,所以我们极有可能只是杀死了一个完全有可能被治愈的人。

法律方面:

法律本身对其合法化有极大的限制,安乐死合法化扰乱了司法秩序。对他人实施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几乎是完全相符的,故意杀人罪主观上要有杀人之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带来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基于何种动机而产生杀人故意并不影响杀人罪的成立。成千上万种符合故意杀人罪定义的行为被认定为是犯罪,是不合法的,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却偏偏将对他人实施安乐死这一种行为认定为合法,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安乐死案例急剧增多,司法认证失控,就会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趁之机。难道这对司法秩序不是一种扰乱么?

社会方面:

阻碍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形式上的因素,主要是法律天然的对于人性的忧虑。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带来一种“灰色效应”。所谓滑坡论证、多米诺骨牌论证无不反映了这点。这些忧虑包括:

如果实施安乐死合法,这是否会导致医生为摆自己应尽的责任而把安乐死作为借口?

是否一些不孝子女会为摆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

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否会导致人们认知上的误解?因为,一些病人之所以实施安乐死,是因为他们将死,生命已不再有意义,而且自认为是社会和家庭的累赘。如果带着这样的认知实施安乐死,对我们的社会伦理道德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冲击。

另外,安乐死的直接原因是病人无法救治并承受巨大痛苦,而且他自愿接受安乐死。

可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猛,医学技术不断提高创新,谁能保证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克呢?

一些重病人和残疾病人,将因此常常感到心情沉重和无形压力为了减少家人负担,理应选择死亡。而合法化后的社会现象恰恰告诉他们,你们可以选择了,你们有权去死了。这就会无形中成为那些心理相对脆弱者走向死亡的催化剂,将会使另一部分本可以走向光明的人更进一步接近死亡。

再次,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就极有可能失控。还是在荷兰,安乐死合法化后安乐死人数稳步上升,越来越多的人实施安乐死,这么多的人难道都是无药可救了吗?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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