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中国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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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之路

宪政之路

宪政之路今天,刚好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100年纪念日,此时写这篇文章可谓意韵深长。

100年前的5月15日,风雨飘摇中的大清帝国修订法律管奉诏参酌东西洋各国法典,会通中外,大刀阔斧删修旧律,订立新法,以图国家变法自强,也是自那一天开始,独步世界法律体系之林、延续前余年的中华法系逐步解体,文明古国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一步步与“祖宗成法”决裂,出现了一大批三千年未有之新型法律,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也由此在中国奠基。

但百年法律史并非平直的线形史。

以保障人权为内核的近现代法律,犹如一朵温室里的玫瑰,须有适宜的文化土壤、稳定的社会温湿度方能茁壮成长,而百年的战乱、动荡乃至改朝换代,使得百年法制走上了一条命运多蹇的崎岖路。

直至晚近的二十余载,法制之路才渐趋明朗、稳健。

近代各国走上法治之路,首当其冲的便是制定一部宪法抑或宪法性的制度,从而从根本上确保资本主义革命的成果——遏制封建专制、维护人权。

启蒙学者从自然法理论出发推演出一套完整的近代法治理论体系,认定由人民制定的宪法是最能反映自然正义的法律,因为它是人类理性的直接体现,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因而由宪法作为检验制定法的标准。

在这一思想下,从而确立了宪法在近现代法治之路中至上的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法制进程,我们很容易看到,宪法在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在西方,宪法被认为是体现了理性与正义的自然法原则的载体,它是人民防范政府、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基石。

所以,可以说法治就是宪治。

法治的形成以宪法至上为标志,没有宪法的至上就不可能有法治,宪法至上标志着民主制度的确立和法治价值的实现。

百年大脉络翻开中国“宪政”的百年历史画卷,我们非常遗憾的看到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一百年里,大部分时间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更甚是无法无天,宪法完全成为一纸空文。

从1908年,清政府颁布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到民国初年袁世凯的“天坛宪法”,再到1946年,蒋介石强订“伪宪法”,宪法在这些政府手中变成了独裁专制的工具。

辛亥革命与中国的宪政之路

辛亥革命与中国的宪政之路

‚总统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从 舆论。‛‚国会议员,不过国民之公仆, 并非有何神圣,苟其渎职,即须受法律之 制裁。‛ ‚国家之本,在于人民。‛ ‚政治 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 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代 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尽其能,不窃 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 (孙 中山)——即主权在民。
‚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 ‚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与国之存亡相始 终。盖宪法成立,国之根本,庶难摇动…… 宪法成,国本斯固。‛ ‚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 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 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 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 下共击之!‛(孙中山) 至少在国民的心理和意识上,法律 已开始上升为中华民国的政治权威。
‚社会风俗人心,从某些部分看来,辛亥革命 以后和以前大大改变了,所以卑贱、颓废、放荡 行为,有些少了,有些完全消灭了……总之,辛亥 革命无数头颅换来的,除推翻封建帝制以外,广大 民众的体格、品格相当提高了。‛(黄炎培 ) ‚对于许多未经过帝王之治的青年,辛亥革命 的政治意义是常被过低估计的,这并不足怪,因为 他们没有看到推翻几千年因袭下来的专制政体是 多么不易的一件事。‛(林伯渠) 总之,辛亥革命打破了传统的、宗教的、家 族的、种族的封建权威,摧毁了中国传统政治的 合法性模式,确立了关于政治合法性的新的政治 价值准则和新的观念。
法理型权威,就是确立法律在社会中 的神圣地位,统治者完全按照所授权的范 围来治理社会。所以,法理型权威统治所 依靠的主要是非人格化的权威,即理性化 的法律制度,这就是其合法性的基础。 在法理型统治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 无上的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 治理的社会。 总之,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 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 的制约和束缚。

近代中国宪政之路的历史省思

近代中国宪政之路的历史省思

近代中国宪政之路的历史省思
徐蓉蓉
【期刊名称】《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7(020)012
【摘要】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追求宪政,从根本上来说是古老的中国文明寻求自我更新和发展的需要.中国人对宪政的追求从清末明初就已开始,但是在跌宕起伏的历史进程中,与宪政一次次擦肩而过.回顾近代中国的历次宪政运动,我们可以看出,近代中国行宪,有着先天的缺陷,反思这些缺陷,吸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干我们今后的宪政之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页数】4页(P71-74)
【作者】徐蓉蓉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从历史的基点中寻找中国宪政的真知——评韩大元教授《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 [J], 秦前红
2.推进宪政文明的进步--从近代中国宪政之路看当代中国宪政的建设 [J], 汪为春
3.近代中国丧失历史机遇的省思 [J], 王丽华
4.蹒跚前行中的近代中国宪政——评张继良教授《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变革研究》
[J], 张志永
5.中国宪政强国主义的行来之路与历史反思 [J], 张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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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治国理政之道

当代中国的治国理政之道

当代中国的治国理政之道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教研部主任毕京京治国理政,是执政主体形成治国理念,确定战略目标,制定重大决策,组织各种力量,推动国家发展的过程。

当代中国的治国理政之道,是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的规律性认识、战略决策和方法艺术。

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胡锦涛强调要“认真总结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实践经验,科学制定适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愿望的行动纲领和大政方针”①。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新进中委和候补中委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先后三次阐发了我国改革开放“十个结合”的宝贵经验,指出它“是很有政治分量和理论内涵的”②。

从经验角度研究治国理政之道,有利于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领会我们党的政治智慧。

一、治国理政的创造性探索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也是我们党积累治国理政经验、探索治国理政规律、提升治国理政境界的进程。

(一)在掌握科学理论和借鉴人类文明成果中积极探索治国理政之道任何政治都是在历史演进过程中的发展延续,任何智慧都是在传承借鉴基础上的创造结晶。

当代中国的治国理政之道融古今中外精华为我用,集人类文明成果于一体,是一种开放性包容性的大智慧。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治国理政确立了科学指导。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科学指南。

列宁指出:“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

毛泽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邓小平说过:“从许多方面来说,现在我们还是把毛泽东同志已经提出、但是①《人民日报》,2007年6月26日第一版。

②胡锦涛:《继续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求是》2008年第1期。

没有做的事情做起来,把他反对错了的改正过来,把他没有做好的事情做好。

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是做这件事。

当然,我们也有发展,而且还要继续发展。

”①当代中国的治国理政之道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发展和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自觉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思想,为治国理政厚植了资政资源。

中国的宪政之路

中国的宪政之路

D.英国的阿克顿勋爵——宪政的核心在于限制政府活动的法治 之中,任何破坏这一中心的集体主义,积极国家等制度与观念 应属禁忌。 E.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主席坎茨博士: 宪政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或是自觉的规则构成, 即宪法是“法之法”; 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 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幸福的权利; 任何意义上的宪政概念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 公共政策好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 的承认和赞同)。 转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 F.从宪政的制度安排出发来理解宪政——在是一种制度安排和 较好的政治条件,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 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 司法独立等。 转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
2、宪政的要素 (1)学界观点: A.民主、法治、人权 B.还包括存在正当并且能够切实得到实现的宪法和权力的分 立与制衡 C.宪治要素:宪法、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和法治 民治要素:限权、分权和人权 (2)从宪政的本质上理解: 宪政的要素:A.权力的合法运行 B.公民权利的保障
(秦钱红《新宪法学》)
3、宪政过程 ——实施宪政要求,推进宪政状态实现的步骤和环节 (1)立宪 宪政建设的基础和起点 具有制宪权的机构或国家立法机关依照制宪或修宪程序创 制宪法、修改宪法或是废止宪法条文的专门活动。 (2)行宪 对宪法的遵守和落实 法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宪法规范予以落实的活动。 (3)护宪 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和制裁手段 即是维护宪法权威、实施宪法监督、开展违宪审查。
走向宪政
——百年回眸,反思与展望
一、宪政的基本理论:
1、宪政的涵义: (1)国外学者理解的“宪政” 西方学者: A.美国学者格里芬——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 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 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 B.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 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 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转自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 C.德国宪法学家J.普里多里希——宪政是通过权力的分立,表 现为有效地限制政治活动的体制,宪政的研究内容包括确立 和维持抑制权力的方法及其技术。 (德)J.普利多里希:《宪法的基本精神》

宪政的中国之道

宪政的中国之道

宪政之累1、西方的宪政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

西方宪政文化自始至终都是类似于中国文化中属于“道”的那种东西,主要不是预期所设来解决民族生存发展的一种工具。

2、由于近世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救亡图存,对国家与民族生死存亡的焦虑,中国人在学习西方宪政时,就不可能做到发其端竟其绪而只能用“截取”的方法,首先从最易和最大功用处下手。

4、无论是中西文化的主辅之分。

还是道器、体用之别,取法西学都离不开实用的原则。

“中体西用”作为近世中国文化的一个范式直接规约着对西方宪政文化移入的范度。

6、王韬那一代人提出的“君民共主”还算不上后来中国人所理解的民主,所推崇的议院也并非是西方代议制的议会,但他们在国家富强与宪政之间所建立的那种利害关系则是近世中国队宪政思考、探究的基本品格。

对于国家生存问题的关切,康梁看到了议院、民权于保国保种保教的工具性价值。

这样,在西方属于文化的宪政理念、制度、规范,被康梁等人约化为一个单纯的改制主张。

他们主张议院,不知希望在政治生活里能够听到人们的声音,而且还坚信议院是达到国家富强不可替代的工具;他们张扬民权不仅仅是追求“人民有权”的民主价值,而且还在另一个目标上把国家富强看作是大众的事业。

这与西方文化中民主的原生价值是不同的。

8、孙中山的革命党人和康梁的立宪党人围绕是兴共和革命还是走君宪之路,展开了几年的大论战,然而论战并非是对这两种民主形式自身优劣的论辩,而是哪一种政体更能把中国导向富强之路的争吵。

历史已成全了那些值得成全的人,但共和革命所追求的那些价值的稍纵即逝,便显露出这场革命的文化底气的不足。

随着中国最后一个王朝的崩塌,传统文化业随之失去了依托。

西方宪政文化被中国的功利性的接受,却病没有给中国带来宪政的持久信念和新的秩序。

专制制度在政治上被推翻了,但社会却还是老样子。

事实上,皇帝被赶走了,取而代之的并非是西方的政制;西方的自由变成了中国式的恣肆放纵;西方的民主变成了枪炮的强弱决定政治力量大小的“公平”规则;西方式的宪政成了争权夺利、玩弄权术的一袭外衣。

大国的立宪之道

大国的立宪之道

大国的立宪之道大国的治理需要遵循一套宪则,也就是基本规则。

《国语》曰:“顺其宪则”;《旧唐书》曰:“永垂宪则”。

老子《道德经》留下的古训是:“治大国,若烹小鲜”。

宋徽宗对老子此话作注如下:“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成功;藏大器而数徙之,则多败伤;烹小鲜而数挠之,则溃,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惑……”。

中国的改革过程,本质上体现为经济、社会与政治领域的立宪过程。

这三方面的立宪结果,就是形成一种宪政秩序。

这里的“宪”,就是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所指的基本规则,宪政、宪制或宪则。

近年来,中国的分利集团日益强盛,控制了各个重要的基础部门,对中国未来的立宪构成严重威胁。

迄今为止,对如何完成上述三大领域的立宪,已经存在充分的人类知识积累。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预设政治领域的行为主体为经济人,也就是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打破了政治家和官员“天下为公”的神话,由此出发,推导出很多行为主体的自利取向的行为特征,以及作为形式民主的不同规则和程序对实质民主的非意图的影响,把世人的目光引向民主程序的本身问题,以及限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

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关注自由平等的个体需要就社会和政府的运作达成哪些规则,如何才能达成这些规则,展示出,遵循一致同意原则,在大群体、大社会中几乎“难于上青天”。

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的法律理论,强调全体公民应该遵循“法律下的自由”原则,提出政府的具体政策措施应遵循一套事先确定的一般的、抽象的和非选择性的规则。

德国的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瓦尔特·欧肯强调国家应该为其经济的运行建立和维护一个竞争秩序,这为战后德国的“经济奇迹”和社会市场经济大厦的构筑做出了不可低估的智识贡献。

这一竞争秩序由一套构成性原则组成: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币值稳定,私有制(私人产权),开放市场,契约自由,承担责任以及经济政策的连续性。

布坎南在其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奖典礼上以“经济政策的宪制”来说明,对于经济政策的决策者,需要以宪则来约束。

宪政中国的路径选择

宪政中国的路径选择

宪政中国的路径选择”--关于政治现代化的思考之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宪政取向,应当已成为执政党和绝大多数关心政治的民间人士的共识。

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给出的20年时间表,在某种意义上可解读为执政党推行宪政的中、长期计划。

不少知识界人士认为,在中国施行宪政的初期阶段,应当以法治的健全和完善为目标,即所谓的“先法治后民主”。

较为激进的观点对此表示了异议。

笔者认为,就此进行争论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因为,法治与民主虽然内涵不同,但有共生性,法治的目的,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个人权力的保护;随着法治的建立,人民的民主权利必将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正如约翰·洛克所说的那样:“宪政,或者说法治,意味着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机构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可以通过成文的程序得到实施。

”(《政府论(下集) 第四章》)令人欣慰的是,从江泽民提出依法治国到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会议上的讲话,都充分表明,执政党的执政思维在这一时期与时俱进地发生了较大的变革,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建设已经步入轨道。

开启宪政的体制背景及其所能承受的“度”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不容挑战,任何对这一现实构成危害的选择都不可能有生长的空间;改革只能在执政党的主导下进行。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度”。

其次,作为我国现行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样在相当的时间内不可动摇,只能在其框架内发展和完善,而不能推倒重构。

第三,改革是利益的调整,各利益阶层的政治诉求是不相同的,改革的成功只能是政治上的妥协而不是针锋相对,那些可能在根本上危及各个层面权力群体利益的改革都很难有完成的可能。

显而易见,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实行两院制、设立民选的监督委员会等等,都可能与上述三方面的要求相背立,无法取得进入改革通道的“许可证”。

这里再就“党政分开”谈一点看法。

“党政分开”是小平同志在上一世纪80年代提出来的,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党政分开都是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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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救国,建设法治国家, 立宪救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华民族一个多世 纪以来的梦想。然而,一个世纪过去了, 纪以来的梦想。然而,一个世纪过去了,我们的宪政 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 革命尚未成功, 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 希望在坐的各位准法律人能够尊崇宪法、 力”。希望在坐的各位准法律人能够尊崇宪法、为中 国宪政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国宪政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3、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加强公民权利保障 完善人权保障制度, * 人权宣告制度: 人权宣告制度: * 公权力制衡制度: 公权力制衡制度: * 人权障碍排除制度: 人权障碍排除制度: * 人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人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 人权主体的抵抗制度: 人权主体的抵抗制度: 4、坚持权力制约原则,完善权力监督体制 坚持权力制约原则, * 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 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 * 公民的监督: 公民的监督: * 非政府组织的监督: 非政府组织的监督:
第八,优秀法律人进入政界, 第八,优秀法律人进入政界,实现法律人之治
中国实际的需要: 中国实际的需要: 西方经验的启示: 西方经验的启示: 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 200年来法律人统 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近200年来法律人统 治或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成为政治家,主导政府活动, 治或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成为政治家,主导政府活动, 成为其政治和法治发展的重要特点: 成为其政治和法治发展的重要特点: * 德国:意志帝国时期,8位总理中有4位接受过法 德国:意志帝国时期, 位总理中有4 律教育,并从事过不同的法律职业;魏玛共和国时期, 律教育,并从事过不同的法律职业;魏玛共和国时期, 14位总理中有 位曾学习法律或从事法律职业; 位总理中有5 14 位总理中有 5 位曾学习法律或从事法律职业 ; 在二战 后至1999 1999年 位总统中有5位大学时代攻读法律专业, 后至1999年,7位总统中有5位大学时代攻读法律专业, 其中4位是法学博士, 其中 4 位是法学博士 , 他们曾任律师或大学法学教授或 宪法法院院长等。 宪法法院院长等。
小结: 小结:
孙中山说: 事有顺乎天理, 应乎人情, 孙中山说 : “ 事有顺乎天理 , 应乎人情 , 适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 适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而为先知先 觉决志行之,则断无不成者也! 觉决志行之,则断无不成者也!”,宪政是现代国 家的通例,中国要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家的通例,中国要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走宪 政之路。 政之路。
1、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依法执政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 依法执政的含义: 依法执政的含义: * 依法执政的意义: 依法执政的意义: * 依法执政的方式: 依法执政的方式:
2、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完善人民民主制度 坚持人民主权原则,
* 完善选举民主制度: 完善选举民主制度: * 完善自治民主制度: 完善自治民主制度: * 完善协商民主制度: 完善协商民主制度: * 建立谈判民主制度: 建立谈判民主制度:
第七,建立宪法实施机关, 第七,建立宪法实施机关,强化宪法适用
* 完善宪法,提高宪法的可操作性。 完善宪法,提高宪法的可操作性。 现行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其惩罚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其惩罚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只起到“定性” 作用,无法为法官提供可行性的“裁量标准” 只起到“ 定性” 作用,无法为法官提供可行性的“裁量标准” , 从而导致宪法适用的局限性。 从而导致宪法适用的局限性。 * 营造宪法适用的社会环境。 营造宪法适用的社会环境。 目前,各地法官素质、 目前,各地法官素质、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各地的法治状况 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地方司法造法的现象, 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地方司法造法的现象, 对同一权利产生不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力度, 对同一权利产生不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力度,从而必将影响宪法 适用的运作效果。 适用的运作效果。 突破思想和制度瓶颈。 * 突破思想和制度瓶颈。 目前,存在一些需要突破的思想和制度瓶颈。 目前,存在一些需要突破的思想和制度瓶颈。如,在宪法适 用过程中,法官是否有权解释宪法? 用过程中,法官是否有权解释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 全国人大的解释如何协调? 全国人大的解释如何协调?
检察机关的定位:司法机关抑或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的定位:司法机关抑或行政机关?
6、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 * 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 * 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 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 * 法治政府是高效政府 法治政府是高效政府 * 法治政府是精简政府 法治政府是精简政府 * 法治政府是廉洁政府 法治政府是廉洁政府 * 法治政府是人本政府 法治政府是人本政府 * 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 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 “民”→公民?人民?→以“公民”置换 公民” 公民?人民? 人民” “人民”
5、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现今的司法体制存在一些弊端,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现今的司法体制存在一些弊端,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一是地方司法机关对地方党委、 一是地方司法机关对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某 地方司法机关对地方党委 种客观依附性,导致部分司法权的地方化, 种客观依附性,导致部分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国家法 制的统一性。 制的统一性。 二是制约和监督司法机关的操作规程的匮乏, 二是制约和监督司法机关的操作规程的匮乏,导 制约和监督司法机关的操作规程的匮乏 致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乏力。 致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乏力。 三是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工作程序、 三是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工作程序、人员组成 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 都存在不完善的方面,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都存在不完善的方面,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改革需要针对司法体制的变得进行:
* 英国:从18世纪中期至2000年,72位首相中有 英国: 18世纪中期至2000年 72位首相中有 世纪中期至2000 12位学习过法律或毕业于大学法学院 位学习过法律或毕业于大学法学院。 12位学习过法律或毕业于大学法学院。 * 法国:从第三共和国到第五共和国,即从梯 法国:从第三共和国到第五共和国, 也尔到萨科奇,共有16位总统受过大学法学教育, 16位总统受过大学法学教育 也尔到萨科奇 , 共有 16 位总统受过大学法学教育 , 并从事过不同的法律职业; 并从事过不同的法律职业 ; 第三共和国到第五共 和国的总理中, 20位受过大学法学教育 位受过大学法学教育, 和国的总理中 , 有 20 位受过大学法学教育 , 并从 事过不同的法律职业。意大利在共和国时期, 事过不同的法律职业 。 意大利在共和国时期 , 总 统从第1 1948)德尼科拉到第10任钱皮,10位 10任钱皮 统从第1任(1948)德尼科拉到第10任钱皮,10位 中就有8位毕业于大学法律专业。 中就有8位毕业于大学法律专业。
20世纪中期及其以后 20 世纪中期及其以后 , 法律人统治的模式继续巩 世纪中期及其以后, 在美国国会(众议员为435 435人 参议员为100 100人 固。如,在美国国会(众议员为435人、参议员为100人) 1953年众议院议员中仅仅律师就有 249人 年众议院议员中仅仅律师就有249 中 , 1953 年众议院议员中仅仅律师就有 249 人 、 参议院 议员中律师为59 59人 1978年众议院议员中律师为213人 年众议院议员中律师为213 议员中律师为 59 人 ; 1978 年众议院议员中律师为 213 人 , 参议院议员中律师为64 64人 1989届国会中 届国会中, 参议院议员中律师为64人;在1989届国会中,众议院议 员中法律界人士为184 184人 参议院议员中法律界人士为63 员中法律界人士为184人;参议院议员中法律界人士为63 人 , 虽然在出现了减少的倾向 , 均在 40% 以上 , 而且法 虽然在出现了减少的倾向,均在40 以上, 40% 学博士的增加十分显著, 1950年的 年的6 学博士的增加十分显著 , 从 1950 年的 6.2% 急剧增加到 1980年的22% 年的22 1980年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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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从1776年独立的那一天,法律职业在立法、 年独立的那一天, 美国: 1776年独立的那一天 法律职业在立法、 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就占据了优越地位。 56名 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就占据了优越地位。在56名《独立宣 言》的签字人当中,26人是律师;在联邦制宪会议的55 的签字人当中,26人是律师;在联邦制宪会议的55 人是律师 名成员中,33人是律师 其中10人担任过州法官; 人是律师, 10人担任过州法官 名成员中,33人是律师,其中10人担任过州法官;在第 一届国会上,29名参议员中的10人以及56名众议员中的 名参议员中的10人以及56 一届国会上,29名参议员中的10人以及56名众议员中的 17人是律师 人是律师。 17人是律师。被选派到美国第一届州际商业委员会中去 的五人全都是律师。 的五人全都是律师。这些情形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治理 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官场中,法律人遍布整个视野。 在官场中,法律人遍布整个视野。从华盛顿到克林 顿共42 41人 克利夫兰一人两任) 42任 顿共42任41人(克利夫兰一人两任),其中律师出身者 25人 另有6人接受过法学教育。副总统共47 47位 25 人 , 另有 6 人接受过法学教育 。 副总统共 47位 , 其中 32人曾任律师 另有4 人曾任律师, 32 人曾任律师 , 另有 4 人接受过法学教育或从事过法律 职业工作。国务卿共约62 62位 其中48人从事过律师工作。 48人从事过律师工作 职业工作。国务卿共约62位,其中48人从事过律师工作。 这种广泛的法律人统治, 这种广泛的法律人统治,几乎是二百多年美国政治史和 法治史的一个表征或缩影。 法治史的一个表征或缩影。
中国宪政之道
立宪法易,行宪政难 立宪法易,
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 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 待完成。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 待完成。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 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 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 社会之结构、公民之质素与民众之信仰。 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质素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 法虽易,行宪政实难。 法虽易,行宪政实难。 ——梁治平 ——梁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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