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

“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宪政”这个概念这两年被部分人频繁使用,在一些圈子里成为热词。
在互联网上,这个词也有一定的出现率,人云亦云者不少。
宪政的“宪”字指的是宪法,然而众所周知的是,宪法作为中国的根本大法,它的地位并不存在实际争议。
宪法规定了中国的基本国体、政治制度以及人的基本权利,它们当年的成文总体上走在了中国现实的前面。
中国的发展既是对宪法的坚守,也是对宪法的全面落实。
新一代中国领导人集体学习宪法,执政者对宪法的忠诚非常明确。
“宪政”概念突然走进舆论场,是中国主流政治发展之外的一个枝杈。
它从一开始就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个政治主张。
它从西方的话语体系出发,与中国政治理论的一些词汇强行对接,得出否定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结论。
“宪政”实际上是绕了个弯,用新说法提出中国接受西方政治制度的老要求。
围绕“宪政”做理论论辩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它的目标设定已很清楚,就是要改变中国的发展道路,这是这个国家断不可接受的。
中国的理论争论应当在国家大的政治规划范围内进行,而不应是为推动国家内部的政治对立披上理论的外衣。
其实,熟悉“宪政”争论的人都清楚,它最终是要削弱、否定中国既定的发展道路,至少这个概念的实际思想引导就是这样。
而谁都知道,中国现行的宪法和他们的诉求南辕北辙,“宪政”主张在深层上是与中国现行宪法对立的。
“宪政”说误导了部分知识分子,在互联网上也引来一些追随者,但它毫无实践基础,越来越沦为空洞的政治口号。
在现实中,它还成为少数投机者制造个人影响力的噱头,或者成为有些人发泄对社会不满的说辞。
它对中国社会的真实影响不大。
中国在坚定地走向依法治国,这个“法”里面,当然首先是宪法。
中国的民主也在与时俱进,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这在中国正成为广泛的共识。
中国需要能够符合并满足这个国家政治及社会实践需要的制度安排,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实践性的,它必须对中国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对某个概念负责。
中国发展的政治宽度相当大,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建设轰轰烈烈,与政治发展相协调。
浅析中国君主立宪失败的原因

浅析中国君主立宪失败的原因为什么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成功了,中国却失败了?宪政失败是否具有必然性呢?清朝末期,各种偶然原因和必然原因合在一起,极大加剧了改革难度。
中日甲午战争后,中国面临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
一部分资产阶级和进步的知识分子,提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要求,并形成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社会思潮。
1895年4月,清政府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
消息传到北京,群情激愤。
时康有为适在北京参加会试,即联合各省应试举人,讨论上书请愿。
会后由康有为起草万言书,提出拒签和约、迁都抗战和变法图强3项建议,并详论富国、养民、教民等变法图强的具体措施。
万言书征集到1300余名举人的签名,呈递都察院。
都察院拒绝代呈,但“万言书”已广为流传。
此即所谓公车上书,对社会的影响和震动很大。
康有为又连续上书光绪帝,反复陈述变法主张。
光绪帝阅后颇为赞许。
6月11日,光绪帝发布《明定国是诏》,变法从此正式开始,直到9月21日慈禧太后发动政变,共103天,史称百日维新。
6月16日,光绪帝召见康有为,商讨变法具体步骤和措施。
光绪帝根据康有为等人的建议,在百日维新期间颁布了几十道新政诏令。
其中经济方面主要有:设立农工商总局,开垦荒地;提倡私人办实业,奖励发明创造;设立铁路、矿务总局;鼓励商办铁路、矿业;裁撤驿站,设立邮政局;改革财政,创办国家银行,编制国家预决算。
军事方面主要有:严查保甲,实行团练;裁减绿营,淘汰冗兵,采用新法编练陆海军。
文教方面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废除八股,改试策论;改书院和淫祠为学堂;鼓励地方和私人办学,创设京师大学堂,各级学堂一律兼习中学和西学;准许民间创立报馆、学会;设立译书局,翻译外国新书;派人出国留学、游历。
政治方面主要有:广开言路,准许各级官员及民众上书言事,严禁官吏阻格;删改则例,撤消重叠闲散机构,裁汰冗员;取消旗人的寄生特权,准其自谋生计。
这些抵制和反对措施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文化思想的传播,受到维新派和地主阶级开明人士的热烈欢迎。
近代中国宪政经验的启示

近代中国宪政经验的启示作者:张千帆来源:《民主与科学》2009年第01期宪政改革要成功须依赖广大人民的参与和支持1908年,中国清政府出台了第一部宪法性的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这部大纲是一部很糟糕的宪法,但它毕竟标志了中国宪政的起步,代表了从1840年以来半个多世纪思想的积累。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不断求索着民族的命运,在1894年的甲午战争中,中国被小小的日本国打败,这对知识分子的震动尤其大。
为什么中国这样的庞然大国,原先我们把自己的文明源源不断输出给日本,最后竟然被日本打败,经过很简单的比较之后,我们马上得出一个结论——因为日本的宪政和法治远远走在我们前面。
果然十年之后,日本不仅把中国打败,把俄罗斯也打败,这更加说明宪政对于国家富强的重要性。
中国的朝野,知识分子、社会精英达成了一个共识——中国要进步,一定要制宪。
为什么中国一直被动、挨打、落后?原以为是我们没有洋枪洋炮,后来发现是因为没有强大的工业和经济,到1908年我们终于发现原来我们缺乏一部宪法,缺乏一套现代国家的制度。
1908年,中国终于出台了这部宪法,但是这部宪法并没有得到实施。
大纲中规定了很多制度,议会、人权、民主,当然是在君主控制之下的民主,但纸上的制度和实践的制度相差很远。
为什么宪法从文本到制度实施那么困难?简单地讲,因为大众一直没有动力去参与宪政的过程,没有大众的参与,种种改革最后都归结为失败。
我们缺乏这种宪政的文化,而制度和文化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两者之间有比较好的结合,才能够同时进步。
宪政文化的缺位,导致历次改革的失败。
从1894年开始,立宪就成为中国精英的共识。
甲午战争之后康有为等进行了公车上书,经光绪皇帝的支持,实施了戊戌变法、百日维新,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最有希望的时期。
但很可惜百日维新很快就失败了。
戊戌变法的希望覆灭向我们昭示着以后所有宪法改革的困难所在,改革迟早会触动既得利益,在没有人民的支持的情况下,最后必然走向失败。
关于清末立宪的反思

关于清末立宪的反思清末立宪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也是中国近代政治变革的一次重要尝试。
当时,中国正面临着国内外各种问题的压力,政治制度的落后成为了制约国家发展的瓶颈。
清末政府试图通过推行立宪制度来改革政治体制,以期实现国家的强盛和繁荣。
立宪运动却在中国历史上以失败告终,留下了诸多反思和思考。
清末立宪的失败归因于当时的政治实力。
清朝末年,国力已经相当弱小,政府的权威受到了严重的削弱,而军阀割据、民族内争、外部侵略等问题也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想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必须得到各方的支持和配合。
当时的社会政治力量十分复杂,难以形成统一的合力,各种意见和利益的冲突严重阻碍了政府的改革进程。
在这种政治环境下,立宪运动很难顺利进行,也难以成功推行。
清末立宪的失败与时代发展的不适应有关。
当时的中国还处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过渡期,封建的统治体制和观念深深根植于人们的心中,社会上尚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意识和制度。
就在社会政治的观念和体制发生根本性转变之前,要完全建立起现代化的政治制度是相当困难的。
当时的国民经济和文化素养也十分欠缺,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对较高的文化和经济基础作为支撑。
在这种情况下,立宪运动的倡导者在推行过程中缺乏足够的社会基础和支持,不易获得成功。
清末立宪的失败也与外部势力的干涉有关。
当时的中国正面临着列强的侵略和压力,而这些列强也十分不希望中国能够建立起一个稳定而强大的政治制度。
它们长期以来在中国的政治中进行着种种干预和排外,使得中国的政治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改革和定型。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政治改革会受到更多的外部干扰和摩擦,也难以取得真正的成功。
清末立宪是中国政治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深刻的启示。
它的失败给我们带来了很多重要的反思,而这些反思也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我们应该继续保持对这段历史的关注和思考,以期在今后的政治改革中能够更好地总结经验教训,促使中国的政治体制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
中日比较视域下近代中国宪政失败根源探析

作者: 石晶
作者机构: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出版物刊名: 东疆学刊
页码: 79-83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3期
主题词: 中国;日本;比较视域;中国宪政;失败根源
摘要:近代中国和日本建立君主立宪制政府制度的过程是结合本国传统对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临摹和改造,但却走向不同的制度演化路径。
晚清政府虽然在宪政改革中创新了很多具体政治制度设施,但这些制度设施在实践中大多扭曲变形或虚有其表,使宪政改革归于失败。
而宪政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立法机关——议会的建立,也因为对权力的崇拜与传统等级制观念的影响而未能实现。
为何君主立宪制不适合我国

君主立宪制为何不适合在我国关于君主立宪制为什么不能在我国之行之说,有很多说法,通过比较我国和日本、英国的制度你就会发现,我国确实不能这样做,因为大部分人对君主立宪制还不是很了解,那么,什么叫君主立宪制?官方的说法是: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
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但是相对中国现状来说,人民的素质普遍还没有提升到那一步,资本经济更是相对落后,在晚清时期历史就证明了这一观点!先说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过程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较复杂,基于时间发展的线索图说明比较清晰。
它起源于13世纪的《大宪章》和议会制度,17世纪《权利法案》颁布最终确立了议会主权,君主立宪制初步确立18世纪责任内阁制度的形成使国王的行政权力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组织形式形成.伴随着19世纪两党制的发展和1832年议会改革,进一步扩大选举权,君主立宪制走向深化。
总之,从横向看,英国的制度发展表现为君主立宪制度的初步确立,内阁制度的形成,议会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几个过程;从纵向来看,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实际上是国家权力重心的不断下移即由君主转移到议会,由议会转移到人民的过程.。
君主立宪制对英国发展也有着不可改变的事实,首先从政治上讲,它结束封建专制统治,确立了资产阶级代议制度,避免了专制独裁,同时这样的议会斗争利于避免暴力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经济上,促进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就像工业革命,它迅速把英国当时的经济水平提高了一大截;最后就是对世界的影响,英国是现代议会制度发源地,为其他国家树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典范,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政治体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
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
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
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
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
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
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
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
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
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
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
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
(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
近代中国的一个伪命题——“宪政”

时将政 府侵 害其公 民的机会 降至最 小程 度 ’ 。它 的
目标 就是 ‘ 免暴 政 ’ 避 。” 这 就分 别从 积极 和消 极 两 个 方 面 揭 示 了 宪 政
有存 在过 真正 意 义 上 的 宪 政 ,其次 是 因为 近 代 中
国根 本就 没有 产生 宪政 的客 观需 求 。
最大 限度地 ‘ 护 社 会 成 员 彼 此 不 受 侵 害 … … 同 保
然而 ,当作 为后 人 的我 们 可 以在 今 天 冷静 地 思考 近代 中国 的那 段 “ 政 ” 史 时 ,却 发 现 :所 宪 历
谓 的近代 中国“ 宪政 ” ,实 际上是 一个 伪命题 !
说它 是一 个 伪命 题 ,首 先 是 因 为近 代 中 国没
的领 先地位 , 成熟 的 宪政 理 论 和 实 践 就 逐渐 成 其
为落后国家效法 的楷模 和评 价政治优劣 的标准 。 即使 有少 数 的 国 家并 未 建 立起 真 正 的宪 政 制 度 , 也力求采用宪政 的形式。 如果从清末筹备立宪算 起 ,中国 的 “ 政 ”已经 走 过 了一 百 多 年 的路 程 。 。如 果 宪 法 在 现 实 中 不
能发挥 维护 个 人 权 利 、限 制 国家 权 力 的作 用 ,此 时尽 管有 宪法 但还 是 没 有 宪政 。通 过法 律 限 制 政
府 。国家 的强 制 性 权 力 受 到 了约 束 ,并 且 建 立 了 保 障所 有公 民利 益 和 自由 的制 度化 结 构 ,真 正 的
( ) 一 清末 立宪
所谓 的近代 中国 “ 政 ” 宪 ,最 早 可 以追 溯 到 清 末 的立宪 活 动 。但 是 ,清 末 的 立 宪 很 大程 度 上 是
统 治者为 维系其 风 雨 飘摇 的政 权 不 得 已而 为 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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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
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
【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
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
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
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
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
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
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
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
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
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
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
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
(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
)这种忧患意识促成了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渴望,但是学什么?既然单纯地学技术、建工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问题,反而要受自身制度的制肘,那么制度显然是决定物质文明发达程度的根本原因。
于是就从制度学起,而且,要么不学,要么就学最好的,要向发达的英美看齐。
特别是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颇合中国人的口味,既能行宪政,又顾全了皇上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注:王韬盛赞英国君主立宪制,认为最适合中国:“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
《见@①园文录外编·重民说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
)[!--empirenews.page--]可见,“学宪”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求富强,这是最根本的;二是认定富强源于宪政制度,这也是很关键的。
某种意义上,是求富强的迫切性造成了以宪政制度为富强之本这种“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就是试图将宪政这朵西方文明之树上开出的鲜花生硬地嫁接到近代中国的封建土壤之上。
学宪是名,救国才是实。
为救国而学宪,就顾不上去钻研宪政自身的特点及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而只看到它的工具性价值,“拿来”再说。
那么,“拿来”以后,究竟派上了什么用场呢?二、宪政的实践: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1898年的戊戌变法,可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一个高潮。
宪政的传播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文化的层次上,而且通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的努力,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开始付诸实践。
用今天的眼光来衡量,戊戌变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是极其有限的。
首先,改良派不仅不想触动封建制度的深层内核,甚至连变法的大旗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举出,而是小心翼翼地披上一层“托古”的外衣,挖空心思将一切新法都说成“古已有之”,反映出这场改良运动既缺乏社会基础,又缺乏权利和制度基础,更像是一场由先觉者所发动的悲壮的宪政启蒙运动,走的是一条乞求皇帝恩赐宪政的道路。
其次,从变法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兴办教育和实业等方面(如设立京师大学堂,设立矿务铁路局、农工商局、邮政局等),严格来讲,算不上是政治体制改革,因而“根本上未触动国家政体,旧的政治机构既未废除,新的政治机构也未建立。
”[1](P177)而所设立的机构除京师大学堂外,均在变法失败后被撤消。
戊戌变法的真正意义,恐怕不在于它做了些什么,而是在于它“做”了,在几千年封闭的统治中打开了一个缺口,让西方政治制度之风直接吹进了清王朝的政治制度之中,统治阶层在感到恐慌的同时,不得不开始作一些自我检讨,开始意识到了不变法就是死路一条。
1901~1911年的清末政治体制改革,可以说是由戊戌变法直接促成的。
与戊戌变法相比,清末政治体制改革是一场相对自觉自愿、相对谨慎、基础稍好一些的改良运动。
清朝政府派出大臣去西方各国考察,对西方的宪政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力图在封建王权与宪政制度之间作一些妥协,希望在实施宪政、增强国力的同时,仍能维持清廷的统治。
从改制的内容来看,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君主立宪政体责任内阁,改革官制,筹备地方自治……等等,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几乎所有重要的方面。
这场改制,并不是完全像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场纯粹的“骗局”。
清政府企图借改革之名苟延残喘的确不假,但同时应当看到,借改革以图强的愿望也是真实的。
问题在于他们不了解,或者说是不愿意承认,自己的存在本身就是“图强”的最大障碍。
也正是这种内在的矛盾,造成了清末改制中“假立宪中有真改革。
”[1](P193 )对于这场改制的意义,不宜全盘否定。
“改制”的缓慢进程终于被辛亥革命所打断,腐朽的封建专制制度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然而,皇帝退位了,民主宪政却并没有“顺其自然”地登基。
实际上,“顺其自然”的不是宪政,而是专制制度以另一种方式的延续。
辛亥革命本身的不彻底性,为袁世凯篡权埋下了伏笔;而作为清廷重臣出身、军权在握、野心勃勃的袁世凯,打倒皇帝后所能想到的第一件事,恐怕就是自己作皇帝,这也是很“自然”的。
正如清帝退位不必然带来民主一样,袁世凯的死也不必然结束专制。
段祺瑞、黎元洪、曹锟等你方唱罢我登场,上演的不过是一出又一出封建军阀专制之闹剧,而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变成了没有着落的理论。
孙中山的退让和受排挤,不是他个人的命运,而是中国资产阶级的命运。
宪政思想在本世纪初已越来越为国人所熟知,而宪政制度却仍不过是封建军阀借以篡权谋利的工具。
尽管“城头变换大王旗”,社会的实质内容却没有变。
既没有真正的宪政,也没有预期中宪政所能带来的繁荣和富强。
孙中山在晚年也愈来愈看到革命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于是设想分三步走:军政——训政——宪政(“还政于民”),这与严复的“开民智”(注:“果使民智日开、民力日奋、民德日和、则上虽不治其标,而标将自立”。
〈严复集〉第一册,第14页。
)和胡适的“造因工程”(注:“你想有益于社会,最好的法子莫如把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器。
”〈胡适文存〉第一集,第四卷,第902页。
)有异曲同工之妙。
尽[!--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管在宪政问题上,严复、胡适的看法是典型的学者角度,而孙中山更多地是政治家的眼光,但他们在“知其不可而为之”这一方面,则是完全相同的:首先是认定了宪政是通往富强的必经之路,然后就去拼命追求宪政。
在行第二步(求宪政)时,又似乎把第一步(求富强)放在了一边,专心执著于宪政本身,宪政成了目的。
“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宪政——富强’这个范式带来的理论困境”。
[2](P534)在这个范式下,宪政日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制度形式,在这个形式背后所隐藏的深层内涵却被忽视了。
三、宪政是什么中国没有“宪政”的概念。
虽然古典文献中有“宪法”之说,但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的概念,则几乎是纯粹的舶来品。
亚里士多德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3](P129),历来被认为是宪政概念的最早渊源。
宪政概念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融汇了斯多葛学派和罗马人的平等观和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思想与自然法理论的杂揉,布丹的主权理论,17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等丰富的内容,才形成了今天我们所理解的包括法治、有限政府和分权等基本原则在内的“宪政”。
1.法治是宪政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论述,开辟了西方思想史上的法治传统。
但真正把法治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定下来还属英国人的专利,其矛头同样是指向封建君主的“人治”,为此,他们提出“要法治,不要人治”(government of laws and not of man )十八世纪,美国人接过法治的口号以反对的殖民主义,在1776年独立宣言中控诉了大不列颠王国破坏法治的罪行。
及至今日,法治观念中至少包含如下三层意思:(1)程序的稳定性“一定的基本程序不能时常任意变动,公民必须了解政治活动的基本准则。
今天认为是合法的和符合宪法的行为,不能到明天就被谴责为是违法的”[4](P153)。
可以说,没有稳定的程序就不可能有法治。
朝令夕改是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有法律绝不等于有法治。
只有稳定的法律和稳定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程序才能保证法治原则的真正贯彻。
(2)有宪政的存在宪法(无论成文或不成文)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约法的产物,是一切国家机构所赖以产生的依据,一切国家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宪法。
(3)宪法的至上性一国的任何其他现实法律都不得与宪法及其精神相冲突。
2.有限政府是宪政的表现形式从理论上说,由于政府是通过与人民立约而产生,它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利的让与,这种权力从根本上说不应是“统治权”,而应为“服务权”,则它不可能是无限制的,而只能局限于人民所“让与”的那一部分,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应有严明的界限。
这既是社会契约论所必然引向的结论,也是法治的当然要求。
从实践发展来看,在近代宪政制度的滥觞地英国,有限政府的概念是在国王与国会的长期斗争中被逐渐确立起来的。
在这个漫长并且不断反复的历史进程中,经济的近代化始终是先于法制的近代化进程。
15世纪以来的贸易扩张和圈地运动,不仅为资本主义发展积累了原始资本,而且造就了新兴的资产阶级和由被赶出家门的农民充任的自由劳动力,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大前提下,无疑更大地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