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常规监测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噪声监测方法及案例(全) (2)可编辑全文

路面线
高架线
道路交通:衰减规律
距路肩(m) 0.2 25 50 100 LAeq(dB) 71.4 62.5 59.5 57.8
距离路肩(m) 0.2 25 50 100 昼间LAeq(dB) 73.9 65.5 63.2 61.1
城市区域,距离加倍衰减约1.7-3dB(A);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声环境功能区及分类 ❖环境噪声限值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1、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
不适用于本标准。(参考质量标准: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环境 标准)
计算
噪声级相加: L 合 1 l1 g 0 0 . 1 L 1 0 1 0 . 1 L 2 0
如,A声源80dB,B声源75dB,求合成后的噪声级?
L 合 1 l1 g 0 8 1 0 7 . 5 0 8 . 2 1
4、声学效应
计算
噪声级相加: L 合 1 l1 g 0 0 . 1 L 1 1 0 0 . 1 L 2 0 1 0 . 1 L 30
(2)能量衰减
点声源
当声源的尺寸远小于测点到声源的距离时,声波以球面波的方式较均匀地向各个 方向辐射,这种声源叫做点声源。球面波的强度与声源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声波 在媒质中传播会随距离的增加发生衰减。
Llr2Llr1L p20rrl1 2g
随离点声源的距离每递增一倍,声压级下降6dB。
4、声学效应
计权后 50.6 55.4 59.8 63.8 67.5 70.9 73.9 76.6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针对城市社会生活中的声环境质量进行控制的规范和限定。
进行声环境质量管理时,首先应该引起重视,关注声环境质量标准,了解他们的科学含义,及其对城市社会环境环境的影响。
一般来说,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定是以安全为前提的。
尤其要注意的是,根据活动的不同,声环境质量标准应及时合理地调整,以免出现严重的变压和平衡的不足,从而影响公共卫生和促进个人、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定,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声音性能指标,声音自然环境质量,以及强迫性噪声控制标准。
首先,声音性能指标是有关声环境质量的一个主要指标,其定义和参数灵活多变,主要包括声压/平衡(声音强度)、声质(声音质量)和声频(声音频率)等参数。
其次,声音自然环境质量是指社会社会社会社会环境声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它反映了社会环境声环境的质量程度,及其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例如,生活环境要求符合一定的声音背景表现,以及社会环境公共空间的安静程度等。
最后,强迫性噪声控制标准是指受制于机械设备、交通噪声和其他人造源等强迫性噪声时,需要实施的规范和限定性标准。
在实施声环境质量标准时,需要注意的是,它们应具有严格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考虑到声环境质量的多变性,当实施声环境质量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有害因素,还要考虑到有益因素,以获得最快的达标效果。
此外,在实施声环境质量标准时,还需要衡量声环境质量,对比及时调整其相应的控制标准,以确保声环境质量得到有效地改善。
在当今城市社会,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城市公共卫生,控制噪音污染,同时保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福祉,维护个人、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于今后的发展来说,实施声环境质量标准是必不可少的,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对声环境质量的监督和管理,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噪声控制水平,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实现更加人性化、动态化、安全化和可持续发展化的城市社会生活。
《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整板式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声环境质量标准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3096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以下是关于声环境质量的标准:
1. 日间和夜间等级限值:
- 日间(早上6:00至晚上22:00)等级限值为:55分贝(A
计权);最大允许总声级为60分贝(A计权)。
- 夜间(晚上22:00至早上6:00)等级限值为:50分贝(A
计权);最大允许总声级为55分贝(A计权)。
2. 声环境类别和交通噪声限值:
- 住宅区、文教区等室外安静场所的交通噪声限值为:日间
55分贝(A计权)、夜间50分贝(A计权)。
- 商业、工业区等室外一般场所的交通噪声限值为:日间70
分贝(A计权)、夜间65分贝(A计权)。
3. 室内施工噪声、工厂临时设备噪声等有关噪声源的限值:
- 室内施工噪声限制在75分贝(A计权),在室内活动区域
不能超过该限制。
- 工厂临时设备噪声限制在80分贝(A计权),在工作场所
活动区域不能超过该限制。
以上标准仅为简单说明,具体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可以查看《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以获取更详细和具体的信息。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T15173 声校准器GB/T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GB/T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level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等效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A-weighted sound pressurelevel等效连续A 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GB3096-2008单位dB(A)。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式中:LA——t时刻的瞬时 A 声级;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 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 表示,单位dB(A)。
3.4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分析与评价方法1. 背景介绍声环境质量标准是评估特定区域内声音环境状况的指标体系。
准确评估声环境的质量对于改善居民生活和环境保护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声环境质量的评价方法,帮助相关利益方做出正确决策。
2. 声环境的特点声音环境是指特定区域内的声音来源和传播状态。
声音的特征包括声压级、频率、声源方向等。
声环境的质量与背景噪音水平、声音频谱、声音事件的持续时间等因素有关。
3. 声环境质量的评估指标评价声环境质量的指标可分为客观和主观两类。
客观指标包括声压级、声音频谱分布、持续时间、声音事件频率等。
主观指标则是基于人们的感知和反应,如噪声干扰程度、舒适感等。
评价指标应综合考虑客观和主观指标,以全面反映声环境的质量。
4. 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过程制定声环境质量标准需考虑环境特点、人口密度、使用功能等因素。
现行标准通常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内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制定过程应征求专家意见、社会群体参与,以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 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应用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应用范围广泛,包括城市规划、交通噪声控制、工业园区建设等。
标准可作为监管部门的依据,也可为开发商和居民提供参考。
根据不同应用场景的需求,声环境质量标准可以有所调整和细化。
6. 改进声环境质量的方法改进声环境质量的方法包括源头治理、传输控制和接收端保护。
源头治理是指减少噪声源的产生和排放;传输控制是通过隔离、隔声等方法降低噪声传播;接收端保护则是提供隔音设施、优化室内环境等。
7. 示范案例分析本文还将通过分析一个突出的示范案例,展示如何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估和改善。
这将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声环境质量标准。
8. 结论声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评估声音环境状况的重要工具,对于居民生活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准确评估声环境质量需综合考虑客观和主观指标。
制定声环境质量标准应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改进声环境质量的方法也需从源头治理、传输控制和接收端保护多方面着手,实现全面提升声环境质量的目标。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
GB 3096-2008
前
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7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6
8标准的实施要求……………………………………………(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10
2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声环境功能区分类45环境噪声限值46环境噪声监测要求57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68标准的实施要求7附录a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8附录b规范性附录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10附录c规范性附录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13gb30962008ii前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1
4声环境功能区分类……………………………………………………………………………………………4
5环境噪声限值…………………………………………………………………………………………………4
6环境噪声监测要求……………………………………………………………………………………………5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录1 概述:2 适用范围3 引用文件4 术语定义5 分类6 噪声限值7 监测要求? 测量仪器? 测点选择? 气象条件? 类型方法? 测量记录8 划分要求? 城市声? 乡村声9 实施要求10 附录A11 附录B12 附录C概述:编辑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GB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适用范围编辑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引用文件编辑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 / T 15173 声校准器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术语定义编辑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等效连续A 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 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 形网格,整个城市建
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 布设1 个监测点位。 或将监测点位移到距
测点位置要 符合GB3096 中测点选择
置
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
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
一般户外的
多于100 个。
量位置。 不宜测量:水面、 要求。
禁区、马路车道。
一般户外的要求:
测 量 时
每个监测点位测 量10 min 的等效
评
夜间
40 45 50 55 55 60
价
各功能区按监测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达标率。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 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 类声环境功 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 区域。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 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 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 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 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Ln)≤58.0 58.1-60.0 60.1-62.0 62.1-64.0 >64.0
测
对应评价
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差
评
价
功能区声环境监测
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 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 至 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 ,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 保持不变。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监测方法验证报告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方法验证报告
编制: 日期:
校核: 日期:
审核: 日期:
广东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声环境噪声监测方法验证报告
1方法依据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适用范围
适用于0类、1类、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及城市、城市规划区、乡村、交通干线、噪声每感建筑物的监测。
3测量仪器
AWA6228型多功能声级1级计、AWA6221A型声校准器
4测量所象条件、测点位置及测量时段
5校准测量
5.1敏感建筑物室外测量
5.2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
5.2交通噪声测量
牛山村委莞长路主要技术标准和指标
人员比对测量:
两天昼夜间的监测值均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尖中昼夜间的标准要求。
9结论
通过两种不同型号的仪器和同实验室的不同人员对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的监测,本方法具有操作简单、快速等特点。
选择了最佳的仪器、气象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在严格的质量控制下,测试结果满足方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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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环境噪声监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一、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2 型及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注:现场普查达到Ⅲ型仪器要求,一般现场测量达到Ⅱ型仪器要求)。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快慢档要求视周围主要声源而定)。 二、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 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约1.5 m 处,距地面1.2 m~1.5 m 高。开窗情况下测量。 三、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m/s 以下时进行。 四、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 A.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 A.1 监测目的 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A.2 定点监测法 A.2.1 监测要求 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Leq、Ld、Ln和最大声级Lmax。用于噪声分析目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等。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2.2 监测结果评价 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n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一个功能区设有多个测点的,应按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的达标率。 A.2.3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定点监测) 全国重点环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宜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由自动监测子站和中心站及通信系统组成,其中自动监测子站由全天候户外传声器、智能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传输设备等构成。 A.3 普查监测法 A.3.1 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A.3.1.1 监测要求 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 个。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在前述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 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3.1.2 监测结果评价 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min 的等效声级Leq 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A.3.2 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A.3.2.1 监测要求 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分典型路段(包括河段)。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类区边界上(指4类区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4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择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这些测点应与站、场、码头、岔路口、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Lmax,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 小时值,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 值。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A.3.2.2 监测结果评价 将某条交通干线各典型路段测得的噪声值,按路段长度进行加权算术平均,以此得出某条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也可对某一区域内的所有铁路、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按前述方法进行长度加权统计,得出针对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根据每个典型路段的噪声值及对应的路段长度,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路段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对某条交通干线或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采取抽样测量的,应统计抽样路段比例。 B、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 B.1 监测目的 了解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的环境噪声水平,评价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B.2 监测要求 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监测时,应在门窗
全打开状况下进行室内噪声测量,并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 dB(A)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对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监测应在周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条件下测量,视噪声源的运行工况,分昼、夜两个时段连续进行。根据环境噪声源的特征,可优化测量时间: a)受固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 稳态噪声测量1 min的等效声级Leq; 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或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Leq。 b)受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 对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 小时等效声级Leq,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 min。 对于道路交通,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 min等效声级Leq。 c)受突发噪声的影响 以上监测对象夜间存在突发噪声的,应同时监测测量时段内的最大声级Lmax。 B.3 监测结果评价 以昼间、夜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时段的Leq和夜间突发噪声Lmax作为评价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环境噪声水平,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的依据。 五、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 a)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 b)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 c)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 d)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 e)测量依据的标准; f)测点示意图; g)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 h)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3.2.6 城市声环境常规测量(也叫例行测量)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检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所开展的城市声环境常规
监测。乡村地区声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一、区域声环境监测 1.目的 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状况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2.点位设置 参照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网格中水面面积或无法监测区域(如禁区)面积为100%及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 个。 在每个网格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监测(如水面、禁区、马路行车道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最近的可测位置进行测量。测点位置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离地面为1.2 m~4.0 m。 3.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 4.区域监测结果与评价 (1)按照规定录入监测数据记录及监测统计结果。 (2)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将整个城市全部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分别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到的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和夜间平均等效声级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按照下表进行评价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划分 单位:dB(A)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50.0 50.1~55.0 55.1~60.0 60.1~65.0 >65.0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 ≤40.0 40.1~45.0 45.1~50.0 50.1~55.0 >55.0 评价 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差
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也可单独讲) 1.选点原则 (1)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车辆类型、车流量、路面结构、道路宽度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 (3)测点的数量。巨大、特大城市(人口300万以上)≥100个,大城市(人口100万~300万)≥80个,中等城市(人口50万~100万)≥50个,小城市(人口小于50万)≥20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根据道路的长度比例分配点位数量。 2.测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