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和防范措施(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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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瞒报原因及对策

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瞒报原因及对策

建筑 安 全 事 故 信 息传 导 流 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 发 生 , 一 旦 发 生 了 事 故 , 么 就 该 采 认 识 , 而 那 因此 无形 之 中 成 为 了隐 瞒 信 息 的 帮 筑 行 政 管 理部 门可 给 予 一 定 的 嘉奖 , 推 并 取 各 种 措 施 使 事 故 造 成 的损 失 降 到 最 低 凶 。 广事故控制的经验 , 从而提高企业如实上 程度 , 因此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事故 处理程 当然 , 各级 安 全 生产 监 督 部 门 以 及相 报事故信 息的积极性。 序和 方 法 。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安 全 生 产 关部 门也是信 息传导流程 上不可缺少 的 ( ) 二 加强监管力度 . 安监部 门和建设 法》 指 导 下 , 务 院 于 2 0 的 国 0 7年 3月 2 节 点 , 们 也可 能因 为某 些“ 8 他 私心 ” 隐 瞒 行 政 管 理 部 门应 提 高对 企业 安 全 生 产 监 而 号颁 布 的 《 安全 生 产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和 谎 报 事故 信 息 。 比如 , 些 地 区 把 安全 管的频率和强度 。 某 不仅要对安全信息进行 条例 》 是对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的 具 体行 为 生 产 事 故 的 发 生 率 当 作 管 理 部 门工 作 表 及 时全 面 的检 查 ,发 现 问 题 迅速 解 决 , 就 将 指 导规 范 。 中关 于 事 故报 告 的条 款 明 确 现 的硬 性指 标 , 其 不仅 关 系 到部 门领 导 的 政 事 故瞒 报 的苗 头 扼 杀 在 摇 篮 之 中 : 同 时 , 规 定 了事 故 发 生 后 的报 告程 序 , 事 故 信 治前 途 , 至 也 与管 理 人 员 的工 资 待 遇 挂 对 安 全 事 故 的瞒 报 事 件 , 即 甚 一经 查 实 , 严 应 息 的传 导过 程 。根 据 条例 规 定 , 出 建 筑 钩 。在 强 大 的压 力 之下 , 免有 人 为 了谋 惩 不贷 。通 过 严 惩起 到 杀 一 儆 百 的 作用 , 绘 难 安 全 事 故信 息 传 导 流 程 图 。 ( 1 图 )

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定

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定

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瞒报行为,防范和减少事故瞒报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各单位和部门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瞒报,是指在发生危害生产安全的事故或其他事件后,隐瞒、故意误报或延迟报告,致使有关部门未能及时获悉、处理事故,从而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影响较大的事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有关部门,是指公司内设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报告义务和纪律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事故瞒报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事故瞒报管理制度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事故瞒报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引导员工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事故瞒报案件的查处程序,对发现的事故瞒报行为及时严肃处理,确保惩罚与奖励并重。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主动向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瞒报违规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瞒报数据记录系统,对瞒报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章报告义务第十一条企业全体员工都有义务在发现危害生产安全的事故或其他事件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故意误报或延迟报告。

第十二条员工发现事故瞒报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不得包庇、纵容或趋之若鹜。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和部门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情况及事故处理情况,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达。

第四章纪律要求第十四条对于发生事故瞒报行为的员工,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记过、降级等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及解决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及解决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及解决措施
连民杰;杨和平
【期刊名称】《现代矿业》
【年(卷),期】2022(38)2
【摘要】长期以来,生产事故瞒报久治不绝,严重危害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杜绝这一现象,以高危行业为切入点,深刻揭示了事故瞒报带来的危害,阐述了瞒报在绩效考核与问责不科学、事故企业停产时间长、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受牵连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从树立正确的事故观、事故调查处理科学化、安全责任指标
科学量化、正确理解企业主体安全责任4个层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式与方法,可为地方政府和应急管理机构提供有益的参考。

【总页数】6页(P249-254)
【作者】连民杰;杨和平
【作者单位】中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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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方法

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方法

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方法(1)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但总结起来,大体可分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监 督上有缺陷这三个方面。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

(2) 据调查,在所有伤害事故中,包含有物质条件不安全状态因素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 80%~90%。

物 质条件的好坏,操作对象的机器、设备、物料、环境是否安全可靠与事故的发生有着密切的关系。

如果设 备安全可靠有自动保险或防护装置,即使操作者出现错误,也不会发生事故;反之,如果操作对象设备的 安全可靠性很差,如车床卡盘的夹紧力未达到设计要求或卡盘材质不好,或普通容器作为压力容器使用, 即使操作者不发生错误操作,也可能发生事故。

物质条件的不安全状态,除了机器、设备外,作为处理对 象的物料也存在着危险性,如生产系统中使用的危险物品,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等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危险因素,它们都是发生事故的物质基础。

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事故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以下几方面:1.设施、设备、工具、附件的结构不合理,强度不够,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图方便,求节约,偷工 减料,图快求省等。

哪一工厂的料槽,本该安装三只脚,施工方图方便,只装了两只脚,还有一只脚省略不装,而将其直接靠在操作台的横梁上,结果是料槽受力不均倾倒,压坏了操作台。

某厂把不防腐的阀门 用在强酸岗位上。

还有一家厂的计量槽被真空吸瘪移位,究其原因,制作者把板壁的厚度减少了 20mm,要求安装的加强筋也省略不用,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2.设施、设备、工具、附件的设计、安装、调整不良等。

如有一家厂用同一根管道,用三通分隔多头 输送好几种物料,由于三通阀门未关好,该送的物料送到了不该送的地方。

某厂将好几只反应锅的放空管和中控分析室的放空管连在一起, 造成易燃气体进入中控分析室爆然, 硫化氢气体进入清洗合格后的锅内, 入锅修理人员中毒。

有一家厂热水深化池上不安装防护栏,在设计安装时都忽略了此安全因素,造成操作 工滑入池内烫伤。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发生瞒报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发生瞒报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发生瞒报1、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复、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制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知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道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2、《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瞒报原因及对策

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瞒报原因及对策

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瞒报原因及对策作者:蓝海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第03期提要本文通过分析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对安全事故信息上报流程的规定,找出信息上报流程中容易导致信息瞒报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杜绝瞒报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的措施,使事故信息如实、及时地传递,有效降低事故,减少损失。

关键词:建筑;安全事故;信息瞒报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一、建筑安全事故信息传导流程安全生产的宗旨就是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了事故,那么就该采取各种措施使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指导下,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号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就是对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行为指导规范。

其中关于事故报告的条款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即事故信息的传导过程。

根据条例规定,绘出建筑安全事故信息传导流程图。

(图1)二、事故信息瞒报原因分析事故信息能否如实上报,最重要的就是现场人员——单位负责人——安监部门这一流程阶段。

其中单位负责人的作用尤为重要,是一个关键节点。

当事故发生之后,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如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影响、资质评审等,相关负责人通常会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和采取“破财消灾”的办法,极力隐瞒和掩盖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消除有关证据,对相关人员实施金钱、感情等方面的攻势,在项目内部把事故私了,而不按照规程,把事故信息如实、迅速的上报;另一方面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的上报。

尤其是在建筑生产第一线的直接劳动者——建筑工人们,由于教育水平普遍偏低,经济条件比较拮据等原因,他们普遍没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事故中发生了人员的伤亡时,直接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周边的工友们,往往觉得只要获得一笔相对满意的经济补偿费,事情就算圆满解决了,并没有主动上报事故信息的意识。

他们对国家颁布的建筑安全方面的法律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对瞒报、谎报事故信息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没有充分的认识,因此无形之中成为了隐瞒信息的帮凶。

如何杜绝事故的谎报、瞒报现象

如何杜绝事故的瞒报、谎报现象摘要:事故瞒报、谎报现象依然比较严重,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进一步的麻烦,同时还让国家加大了损失。

为了杜绝事故瞒报、谎报现象,本文分析了事故谎报瞒报的原因和产生的条件,进而根据这些原因和条件提出关于杜绝事故谎报、瞒报的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事故;瞒报;谎报;措施;今年来,全国隐瞒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一些自私自利的无良可业主为了逃避责任,地方为了自己的政绩,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故意隐瞒真相。

2008年10月24日,发生在河北李家洼煤矿井下非法采矿的炸药发生了燃烧,造成35人丧生。

事后矿主隐瞒不报,私自销毁尸体和事故现场,并且买通了记者与当地的某些政府官员相互勾结,瞒报事故达2个月之久,最后在群众的举报下,我们通过认真的查实,把事故的基本情况大体地查清楚了,认定事故当中有35人遇难。

1 2012年7月26日15时,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7人死亡、30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事故,7月27日经群众举报并核实。

在核实事故过程中,矿主仍隐瞒真相,谎报伤亡人数。

2012年7月25日18时26分,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安利来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5人被困。

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报告,自行施救,施救过程中再次发生冒顶,又造成53名救援人员被困。

7月26日14时25分接群众举报后,经全力抢救,截至7月29日19时27分,所有被困人员成功获救。

1、瞒报事故的主要危害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现象,给社会和受害者带来严重的后果。

一是矿难发生时救援不及时,或者私自救援二次发生事故,造成更加严重和可怕的损失2。

二是使受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导致伤情恶化、造成伤者终身残废或者死亡;轻者在心灵上受到创伤;重者影响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死者得不到合理安葬,其亲属得不到合理的安抚,心灵上的创伤得不到慰籍。

同时瞒报使受害者应该享受的劳保待遇无法享受,应得到的赔偿难以得到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3;三是埋下安全赔偿纠纷的祸根。

安全生产调查报告瞒报

安全生产调查报告瞒报根据最近调查发现,有些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瞒报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和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

本报告就此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并提出相应措施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首先,我们调查了100家大中型企业,其中20家企业涉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

瞒报情况涉及事故发生时间、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等关键信息。

这种瞒报行为严重扭曲了事故事实,误导了企业决策和管理,导致了无法正确评估安全风险,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事故。

其次,我们就瞒报原因进行了调查。

瞒报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企业怕影响形象和声誉,担心被处罚或面临经济损失;二是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三是企业内部存在较大的政绩目标压力,一旦出现事故将会对企业责任主体产生很大影响,因此选择瞒报来逃避责任。

针对瞒报行为,我们提出以下对策措施:一、加强安全意识培养。

企业应加大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和上报,避免信息的瞒报和失真。

三、加强监督和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瞒报行为,并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形成有效的震慑。

四、增加处罚力度。

对于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严肃打击瞒报行为,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总之,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企业和员工的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我们要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对瞒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瞒报是指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瞒报是指安全生产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因此,国家对于瞒报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责令改正,限期报告事故:对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报告事故,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详细报告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情况。

同时,要求企事业单位对瞒报行为进行整改,确保事故信息的真实准确。

二、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员,可以处以行政处罚。

具体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同时可以注销相关许可证照或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三、刑事追责:如果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瞒报行为构成犯罪,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瞒报行为涉及到虚假陈述、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处以相应的刑罚。

四、公开曝光:为了加大对瞒报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关部门可以公开曝光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瞒报行为,向社会公众通报事故的真相和责任。

通过公开曝光,可以对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员形成较大的舆论压力,增加对瞒报行为的警示和惩戒效果。

总之,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侵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在社会和法律层面上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员应该认真履行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义务,积极向相关部门报告真实、准确的事故信息,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置和善后处理,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对于发生瞒报行为的,相关部门也应该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浅谈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浅谈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危害及对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各种不同的经济实体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为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特别是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

如有的企业主管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抓得不力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他们怕影响单位政绩、声誉,怕“一票否决”,怕影响职务升迁,怕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有的企业法人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他们为了逃避法律法规的追究和经济处罚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有的被伤害者由于家景贫寒和谋生技能单一所困,在就业人员与就业岗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被动进入明显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作业场所,盲目地签订“生死合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上报,进行私了等等。

这样下去不仅不能为决策机关制订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的依据,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和负担,给受害者家属及本人造成重大的心灵和精神上的创伤,更重要的是沾污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在此,笔者就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对策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产生这方面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一是层层控制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指标。

有的企业主管部门把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落实到企业,并与企业领导人的奖惩挂钩,企业又把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分解到区、队、车间、班组,导致企业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有的企业领导认为只要不突破或少于控制考核指标,就可以保住自己或单位的工资晋升、职务升迁、安全奖励、评比先进等错误认识;有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明明得知或是接到下属单位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也只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听之任之,由于上行下效,导致瞒报安全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上推下卸、逃避责任。

少数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法人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不从查思想,查领导、查现场、查隐患、查制度、查管理上查原因,而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把责任推给上级,说上级不支持,不投资、不管理;指责下级办事不努力,不积极、不扎实;怪受害者,不遵守规定,不按章操作,不走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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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和防范措施(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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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
1、安全生产纳入了一票否决的工作之一,直接影响到各级政府的政绩。

由于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安全生产纳入了单位全年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报还是不报的问题上政府与单位顾虑重重,生怕突破全年的死亡指标而使本单位工作被一票否决,从而产生瞒报的念头。

2、安全生产考核方法不科学。

现在各级政府制定的考核办法最核心的内容是全年的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是否突破年初的下达的控制数,如果突破则评先评优就是一句空话,如果发
生较大以上事故则更不愿报了。

3、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追究过于武断。

当某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特别是较特大以上事故后,在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还没有完查清时就进行问责,主管领导免职的免职,撤职的撤职,从而导致单位不敢上报。

4、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由于各级政府和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存在不想上报和不敢上报事故问题,从而给生产企业授以把柄,生产企业发生事故后政府与企业共同参与事故瞒报,政府与事故发生单位就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苍白无力,企业不履行自已的主体责任,放任自由,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得到消除,造成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的恶性循环。

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瞒报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肓。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和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生产者和管理者以及政府的领导者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识不高,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是影响安全生产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管好生产安全,履职尽责,不失职赎职,不违法违规,就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认清自已的责任,制定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从根本上杜绝瞒报事故。

2、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责任。

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是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对本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对企业不能大包大揽,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要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有效地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的的主体责任。

3、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的办法。

要改变按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绝对数的升降来对政府和企业进行考核的办法,应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经济总量来测算考核,如对政府按亿元GDP的
死亡率,交通事故按万车死亡率进行考核等办法。

4、进一步加安强全生产监督基层基础工作。

目前县乡两级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十分薄弱,体制不顺,机制制不活,基础不牢,县级监管队伍监管力量不足,工作条件差,监管装备落后,由于人权事权的关系,在监管过程中监管措施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乡镇安监站人财物事都是乡镇管理,人员大多是一人,工作条件,执法能力不能适应安全生监督工作的需要,同时又是乡镇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虽然身在一线但对事故上报也心存恐惧,因此进一步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做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达到监管措施及时到位,信息反馈快速的效果。

5、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廉政建设,从严执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认真学党的廉洁从政的方针政策,提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做到在监管过程中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惑,一身正
气,两袖清风,秉公执法,从严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要从严处罚,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不给企业授以把柄,严格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和安全生产事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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