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程类合同采购管理办法
工程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采购招标管理办法1.目的2.为规范公司工程采购招标工作, 确保采购招标工作合法、有效进行, 保证采购招标质量, 维护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工程、项目采购招标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分包(包括安装、土建及调试等);2)设备材料采购;3)设计、勘测分包;4)其它工程(类)采购行为。
其他类采购行为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4.定义3.1 邀请招标以招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一些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意向、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的招标形式。
3.2 询比价招标人以邀请函的方式邀请至少三家及以上的合格或候选合格供应商通过邮箱或传真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交报价文件的招标形式。
对于通用类标的,原则上应邀请三家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报价。
3.3 定向议标招标人以邀请函的方式邀请三家以内特定的合格或候选合格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谈判的招标形式。
5.各部门管理职责4.1 设计研究院4.1.1 负责《设备材料采购需求计划》初始编制;4.1.2 负责技术规范书编制并对其准确性负责;4.1.3 负责根据具体的标的制订详细、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评标标准;4.1.4 负责设备类招标技术标评标工作;4.1.5 负责审核设计人员与中标人签订的技术协议, 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4.2 经营计划部4.2.1 负责工程分包招标申请和《工程分包采购需求计划》初始编制;4.2.2配合项目经理编制招标文件;;4.2.3配合项目经理根据具体的工程情况制订详细、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评标标准;4.2.4负责工程类评标工作;4.2.5 负责工程类合同的编制及合同谈判工作。
4.3 项目经理4.3.1 负责向设计研究院和工程管理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4.3.2 负责协调完成《设备材料采购需求计划》、《工程分包采购需求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非工程类必须招标项目(3篇)

第1篇在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是规范市场竞争、促进公平交易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于非工程类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非工程类必须招标项目。
一、非工程类项目概述非工程类项目是指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工程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如货物、服务、咨询等。
这些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同样需要遵循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
二、非工程类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非工程类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 政府采购项目: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一定金额的,必须进行招标。
2.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一定金额的,必须进行招标。
3.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一定金额的,必须进行招标。
4.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达到一定金额的,必须进行招标。
5. 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三、非工程类必须招标项目的金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非工程类项目的招标金额标准:1. 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招标。
2.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单项或年度投资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招标。
3.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单项或年度投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招标。
4.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单项或年度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招标。
5. 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招标采购业务,防范运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一)采购人,是指按照本规定提出明确的采购需求,采用招标或者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分公司。
(二)供应商,是指为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各类工程、物资和服务等。
(三)招标人,是指依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分公司。
(四)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内部专业化单位,是指XXX批准,进行内部专业化经营且具有相应资质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六)供应商短名单(以下简称短名单),是指具有一定有效期的、针对某一专业领域、不针对特定项目的合格注册供应商名单。
(七)供应商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因存在违法、违规、失信等不当行为而被禁止参与公司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八)专家,是指集团公司采购过程中因评标或评审工作等需使用的专业人才,包括外部专家和集团系统内部专家。
第三条采购人须按业务管理要求,就采购项目履行相关审批、立项等程序后,方可开展采购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采购方式分为招标和非招标两类。
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
约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约请书的方式约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招标。
(三)内部委托是指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采购人委托集团公司内部专业化单位承担采购项目并按集团公司核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潜在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要求供应商报价,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包括通过规范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询价、比价后进行采购的方式。
工程采购合同怎么分类管理

工程采购合同怎么分类管理随着工程项目的复杂性日益增加,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清晰、合理的分类管理体系能够为采购合同的有效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
以下是一个工程采购合同分类管理的范本,它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采购合同进行系统的划分和管理。
一、按照采购物品的类别分类1. 原材料类:包括所有用于工程施工的基础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等。
2. 设备机械类:涉及各类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例如挖掘机、吊车等。
3. 辅材类:指辅助施工的物资,如螺丝、电缆、管材等。
4. 办公用品类:包括日常办公所需的文具、办公家具等。
二、按照采购价值的大小分类1. 大宗采购合同:通常指单笔合同金额巨大的采购,需要特别管理和审批流程。
2. 中等规模采购合同:介于大宗采购和小额度采购之间,具有一定的经济和风险考量。
3. 小额采购合同:对于金额较小的采购可以简化管理流程,但仍需合规操作。
三、按照采购周期的长短分类1. 长期供应合同:适用于项目周期较长或需持续供应的材料和服务。
2. 短期供应合同:针对短期内急需或一次性使用的物品进行的采购。
四、按照供应方式的不同分类1. 总包合同:供应商负责提供全部或大部分所需材料和设备。
2. 分包合同:多个供应商分别提供不同类别的材料或服务。
3. 自营合同:项目方自行采购部分材料或设备,不经过第三方供应商。
五、按照采购合同的风险等级分类1. 高风险合同: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或新供应商,可能带来较大不确定性的合同。
2. 中风险合同:存在一定的质量、交货期等方面的风险,但相对可控。
3. 低风险合同:历史合作良好,风险较低的常规性采购合同。
六、按照合作伙伴的性质分类1.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常有稳定的供货能力和较高的信誉度。
2. 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灵活性较高,可能在价格和服务上有优势。
3. 个体经营者:适合小额零星的采购,但需注意风险管理。
工程采购合同的分类管理应综合考虑物品类别、价值大小、供应周期、供应方式、风险等级及合作伙伴性质等因素,形成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非招投标采购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通过其他方式(非招标或非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活动的一种方式。
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非招投标采购的过程和操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最大限度地实现采购操作的便捷性和效率性。
2. 目标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为企业提供一个透明、高效、合规的非招投标采购管理框架,并确保采购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3.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进行的非招投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劳务和服务等采购。
4. 基本原则4.1 公平原则:采购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供应商的机会平等。
4.2 透明原则:采购活动的过程和决策需对相关方公开透明,信息对称。
4.3 效率原则:采购活动应高效、便捷地进行,以提高采购效率和效果。
4.4 合规原则:采购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确保采购活动合规可追溯。
5. 非招投标采购流程5.1 采购需求确认:确定采购需求,并填写采购需求单,明确需求物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详细信息。
5.2 供应商选择:根据采购需求,从现有的供应商库或通过市场调研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5.3 询价和比价:与选定的供应商联系,询价并进行比价分析,以确定最优供应商。
5.4 合同签订:与最优供应商进行谈判,并达成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交付期限等。
5.5 采购执行:按照采购合同要求,监督和管理采购执行过程,确保供应商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物品或服务。
5.6 收货和验收:接收供应商交付的物品,进行验收,确认是否符合采购合同中的要求。
5.7 结算和支付:根据采购合同,进行结算,并按时支付供应商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费用。
6. 供应商管理6.1 供应商准入:建立供应商资质审核机制,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评审和认定,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格的资质。
6.2 供应商绩效评价: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明确管理职责,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招标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项目是指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物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购入的全部实体货物及软件产品)、管理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条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依法规范、集体决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主任:总经理常务副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副主任: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员:相关处室负责人第六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采购政策,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考核公司招标、采购工作;2、组织审定招标、采购管理各项规章制度;3、审批公司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申请;4、审批公司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确认手续;5、对公司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结果予以确认;6、审查公司项目招标、采购过程及程序的有效性;7、依法协调解决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一办三组”。
“一办”即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公司招标办),办公室设在计划处,由计划处长担任主任;“三组”即三个专业技术工作组,分别设在公司对口管理部门。
专业技术工作组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专业处室负责人分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如下:1、机电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机电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机电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下列处室(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处、计划处、地质处、通风处、洗煤加工处、供应公司,项目单位分管机电领导、机电科长等;2、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工程建设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计划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下列处室(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处、机电处、地质处、通风处、洗煤加工处,所属单位工程项目分管领导、计划科长等;3、物资(配件、材料)专业技术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供应公司经理担任,成员包括项目单位分管物资领导、供应科长等;4、与上述三个专业工作组相关的管理服务类项目对应归口管理,未包括在上述专业范围内的管理服务类项目需进行招标、采购的,视业务隶属关系由对口主管部门牵头进行。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7月7日修订)为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我院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以下简称〃采购〃)管理,根据和有关规定,结合要求变化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学校新修订的两个文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对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有关管理办法的补充,如与学校规定相冲突,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二条按照学校新的规定,本单位所有采购项目将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院管经费、所有教师的项目经费的采购。
第二章采购定义和指代称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耗材等I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章学院采购管理第九条学院党委书记是本单位采购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管理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办公室主任是本单位采购联络人,负责采购联络工作。
第十条采购项目负责人是指采购项目的经费负责人,对采购负责;采购项目使用人(采购人)是学院在职教职工提出来购需求并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按照学校规定,学院对本单位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学院对教师项目经费采购实行备案管理,凡有采购需求的项目组,目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需向学院采购联络人提交项目采购备案表,然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无论院管经费或教师项目经费,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均由学院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五条采购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及采购方式和流程实施。
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院招标采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推进物品管理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根据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购工作始终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招标采购的工作原则是:招标采购质优价廉的物品,确保临床工作需求。
第四条招标采购机构为适应市场运作机制,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和主渠道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医院对各类物资的招标采购实行归口管理,设立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牵头联系、组织实施。
第五条招标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市采购中心或医院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新闻媒介、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介,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邀请不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适用范围:(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2)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信息系统开发、印刷5个品目类别,年度每个品目类别的采购总额超过市政府限额的。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经医院批准,可实行竞争性谈判。
(1)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2)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三)竞争性谈判:直接邀请3个以上(含3个)的供应商,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协商,以确定中标单位。
非招标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非招标物资的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严格采购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非招标物资的采购,主要包括未达到招标采购标准的设备、配件、原料、材料、仪器、试剂、耗材等,以及委托服务和非招标的工程采购工作。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条技术中心成立非招标采购领导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第四条工程管理部是公司仪器、设备及非招标采购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2)负责组织审批非招标采购计划;(3)负责组织非招标采购的比价采购和竞价谈判;(4)监督非招标采购流程中的规范性;第五条各业务部门(含项目组)是公司仪器、设备采购业务的具体承担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非招标仪器、设备等的采购计划;(2)负责出具相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等的调研询价报告;(3)负责出具邀请厂家名录、报价单和资质文件;(4)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业务交流;(5)负责草拟通过审批的采购合同;(6)负责非招标仪器、设备等的采购、建档、验收工作。
第六条综合部(党群工作室)是公司非招标采购业务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公司采购工作的纪律监督。
主要职责:(1)建立和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2)监督检查采购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研究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3)督促有关部门在采购活动中正确履行工作职责;(4)协调解决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参与采购的验收工作;(6)组织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纪案件。
第七条财务部是公司非招标采购业务的审查部门。
主要职责:(1)审查供应商的资质和财务情况;(2)参与非招标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工作;(3) 参与采购的验收工作;(4)参与确定非招标采购长期供应商及产品名录。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含各项目组)、综合部、财务部负责参与比价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审批、谈判及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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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程类合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工程类合同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贯彻公开、透明的经营方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XX集团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并结合集团相关办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分公司,并报集团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非工程类合同采购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物业管理、品牌管理、拓展营销、咨询(培训)服务等。
同一部门虽未签署书面采购合同,但采购货物或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购买频次较多,单次金额不确定的项目也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应按照年度购买估算金额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进行整体采购。
法律法规和集团制度对采购行为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工程类合同采购按照《XX集团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条 非工程类合同的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归口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的原则。 第五条 非工程类合同的采购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供应商的商业信誉、技术手段、管理水平及合理低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择优选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采购需求部门是各部门、各项目、各分公司采购活动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采购活动中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制定采购方案,通过OA办公系统提起事项审批。采购方案中需明确采购项目名称、要求(规格、数量、标准等)、时间计划、拟入围供应商及其资质材料、采购金额、采购的必要性、采购方式、采购人员构成、评审规则等内容。
未按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在方案中说明原因。 第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在供应商评审结束后将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编制书面采购报告,通过OA系统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采购方案及采购报告的审批权限 (一)采购项目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报告应报总经理审批;
(二)采购项目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报告应报董事长审批;
(三)采购项目涉及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报告应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
(四)对于符合“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采购活动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采购方案按照本条规定的权限批准通过后,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应按照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公司本次采购、招投标等活动的前三年内,没有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如采购方案、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函等。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示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由公司法务专员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公示的形式在公司范围内按照招标文件、谈判文件中的对供应商的要求发布征集信息。
涉及技术问题的,例如:运行部、工程部、技术部、业务拓展部的采购,技术需求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招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必须由不低于30%比例的公司技术负责人组成。 采购需求部门应当限定征集期限,征集工作应当在征集期限内完成。同时采购需求部门应将征集来源情况在《供应商征集记录表》中进行记录。
征集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征集到供应商的,由采购需求部门通过其他来源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供应商选择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电商采购。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的选择: 应从公司供应商名录里的单位中产生,也可以由行业排名前十位的单位中产生(视情况可以按排名顺延),特殊情况下可以由采购部门直接推荐。
第四章 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在一定区域内邀请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拟采购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供应商投标参加竞争,采购单位确定中标者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适用范围:采购项目涉及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
虽然采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但是已经经过公司整体立项招标的项目,可不再另行单独招标。 第十六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组织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成员应当由法务专员、财务部、采购需求部门及至少一个相关业务部门中选定的5人以上组成。
第十七条 工作程序 (一)法务专员负责会同采购需求部门征集供应商,并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供应商的要求进行审核;
(二)法务专员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由采购需求部门提供,并经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确认,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后发送给入围供应商。
(三)采购项目需要现场踏勘的,采购需求部门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落实踏勘,踏勘过程中,采购需求部门应仅对现场情况做简要的介绍,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应在补遗文件中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法务专员会同采购需求部门根据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提出的质疑问题组织召开答疑会。全体招标小组成员均应参加答疑会并负责相关质疑问题的答复。采购需求部门需对质疑及答复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五)法务专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检查密封情况,对投标文件予以登记。
(六)法务专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
(七)招标小组根据优惠条件、替代方案以及其他可变的条件同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投标文件及谈判结果经过评审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八)招标小组编写评标报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至相关领导审批,并在评审报告经领导审批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成交的供应商。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评审日期和地点;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提交拟成交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第五章 竞争性谈判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一次性报价,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涉及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邀请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成立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法务专员、采购需求部门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谈判小组必须由3人以上组成。 第二十条 工作程序 (一)谈判小组在征集的供应商名单中按照谈判文件中关于供应商的要求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入围的供应商。
(二)由谈判小组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小组应当在入围供应商名单中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送谈判文件。
(三)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合理低价的原则,综合评定最终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五)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评审日期和地点;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提交拟成交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谈判小组应将评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至相关领导审批,并在评审报告经领导审批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成交的供应商。
第六章 询 价 第二十二条 询价是指采购单位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函,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询价采购: (一)采购项目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二)采购项目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第二十三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需求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内选定2人以上组成询价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