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 产品质量法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竞争日趋激烈。
在人力资源领域,薪酬制度的合理性对企业的竞争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解当前企业的薪酬状况,我们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薪酬调研分析。
本报告将就调研结果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一些针对薪酬制度的改进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覆盖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以收集广泛的薪酬数据。
访谈则主要针对企业高管和人力资源专家,以获取他们对薪酬制度的看法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1、行业差异:不同行业的薪酬水平存在明显差异。
例如,科技行业的薪酬普遍较高,而传统制造业的薪酬水平则相对较低。
2、企业规模:企业规模对薪酬水平也有影响。
大型企业的薪酬水平普遍较高,而中小型企业的薪酬水平则相对较低。
3、职位等级:职位等级越高,薪酬水平也越高。
管理岗位和高级技术岗位的薪酬普遍较高。
4、绩效表现:绩效表现对薪酬也有影响。
表现优秀的员工通常能获得更高的奖金和晋升机会。
四、问题分析根据调研结果,我们发现以下几个问题:1、薪酬制度缺乏公平性:一些企业的薪酬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员工的岗位职责、技能水平和市场行情,导致员工对薪酬制度的公平性产生质疑。
2、激励机制不足:部分企业的薪酬制度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无法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薪酬调整机制不灵活:一些企业的薪酬调整机制过于僵化,无法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业绩的变化。
五、改进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建立公平的薪酬制度:企业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岗位职责、技能水平和市场行情,制定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
2、加强激励机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奖金、晋升等方式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建立灵活的薪酬调整机制:企业应建立灵活的薪酬调整机制,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业绩的变化。
4、提高员工参与度:企业应提高员工对薪酬制度的参与度,让员工了解薪酬制度的制定过程,增强其对薪酬制度的认同感。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编总论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一)“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是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关的人们行为的规范;●经济法通过调整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人们的行为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目的是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这决定了经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
国家调节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简化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的特征有:●第一,定义由两部分构成:前面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后面揭示其任务与作用。
第二,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的、较为宽泛的定义,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二、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一)早期的经济法概念●摩莱里1755 年出版的《自然法典》。
最早出现“经济法”一词。
其意为:在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
●德萨米1842 年出版的《公有法典》。
其经济法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也是分配法。
●蒲鲁东1865 年出版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是未来社会实现“普遍和解”的法律基础。
(二)现代经济法概念诸说●德国●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
一开始,有些学者将其称为“战时经济统制法”。
●后来学者们认识到,这类法规的出现并不只同当时的战争相关联,而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战争结束以后,国家对经济的许多干预、调节措施仍不可缺少。
于是许多学者把这类法规统一称为“经济法”。
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出现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经济法课件第9、10章

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2、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 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 3、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 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 量状况。
▪ (三)生产许可证制度
▪ 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 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 项产品的凭证。
▪ 《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 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中申请企业质量 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 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六、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 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是指用户、消费者以及其 他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制度。《产 品质量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 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 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 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 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概念
▪ 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经过国家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对企 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 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 合相应要求的制度。
▪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
▪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际通用的质量管 理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世界 各国采用的ISO9001“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 系列国际标准
《经济法》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法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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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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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主体
▪ 1.销售者先行赔付义务
▪ 《消法》第35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 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 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 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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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时数:2学时 ▪ 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了解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
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掌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 务以及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要求学生了解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掌握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消费者 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 ▪ 教学重点: ▪ 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及法律责任 ▪ 2.消费者权利义务 ▪ 3、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 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消法》第36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时,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 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 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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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 任
▪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 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 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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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诉讼时效
▪ 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 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9.1复习笔记一、产品质量法概述1.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①产品的含义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的,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②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具备的条件a.应当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者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者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总称。
b.应当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则是指由国家的法律与质量标准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多种特性的综合。
2.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特点(1)产品质量法概念与性质①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因产品生产和销售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②产品质量法的性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之所以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是由于其立法例不同与其他国家传统的产品责任法,它是一部综合法律。
a.产品质量法不仅包括产品责任法的内容,还包括了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b.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经营者将承担一种综合责任。
c.其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产品质量法特点①产品质量法规的综合性。
②技术性立法规范占有重要地位。
③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监管的系统化。
④产品质量法功能的社会化。
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方面:①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但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经济法概论》第14章 产品质量法PPT课件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 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 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 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 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 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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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
技术要求,由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对某一产品提出认证 申请,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质量认证证 书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活动。
–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 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 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 (一)产品 1、一般产品的概念
• 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出来经流通环节进入 消费领域的物,泛指一切与自然物相对的劳 动生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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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立法概述 1、产品质பைடு நூலகம்的概念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产品质量的定义是 “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 特性的总和。” 2、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
[学习要点]:
了解产品质量的概念和特征;掌握认定产 品质量责任的主要条件;掌握生产者和销售者 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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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市场规制法第十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一)产品的界定产品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方面界定。
就自然属性而言,产品指自然物之外的人类劳动产生的一切物质资料,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用于满足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就法律属性而言,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但并不包括所有物品(二)产品的范围《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界定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第一,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
第二,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
第三,不动产不作为“产品”对待。
第四,军工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
●二、产品质量●(一)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
●(二)产品质量的特性●适用性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具备规定用途的能力●安全性,指产品在适用过程中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可靠性,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生预定功能、实现预定目●的的概率。
●经济性,指消费者以最小的购买支出获得最大的产品性能上满足。
可维修性,指产品发生故障后能被迅速修好并恢复功能。
三、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它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法的过程中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它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产品的用户、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
●(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发展●我国于1993年出台了《产品质量法》,2000年对该法作了修订。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基本法律。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是指国家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设置的管理机构以及处理各管理机构之间权责关系的制度。
(一)中央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现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
(二)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开设立。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局实行垂直管理。
与产品质量监管密切相关的部门还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一)产品质量标准的概念产品质量标准,指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等作出的技术性要求与规定。
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
对产品质量实行标准化管理,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标准化是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的重要手段。
我国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二)产品质量标准的分类按强制效力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是否依交易当事人约定确立来划分,可分为约定标准与统一标准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颁发认证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制度。
认证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依法独立开展认证工作。
(二)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对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予以证明的制度。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机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是抽查。
抽查对象有三种:(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机关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监督抽查的结果要定期公告。
我国建立了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产品召回的概念产品召回,是指对于流通中存在设计、制造系统性缺陷的产品,在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收回缺陷产品,并免费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诞生于美国,广泛适用于运输、公共健康与福利、食品与药品、农业等方面的产品。
(二)产品召回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目前我国的产品召回主要集中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三节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产品质量保证义务●生产者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以下三项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的瑕疵必须做出明确的说明。
●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标识合法义务●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通常以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方式表示。
它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产品标识应符合法律要求。
(三)特殊产品包装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必须注意其包装、运输等特殊要求,必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不作为义务●《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不得从事的行为作了如下规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检查义务。
销售者在进货时,必须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认证标志等,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等措施,确保销售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
●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
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包括: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产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第四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一、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个经济法范畴,不同于作为民法范畴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上,一般认为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或者一种合同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特征●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经济法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的违约和侵权责任,又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具有综合性特征。
产品责任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具有私法责任的性质。
●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依据是产品质量法。
而产品责任则是以民事侵权法为归责依据,以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实际损害为前提产品质量责任具有积极防御功能,是一种贯穿于产品的设计、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责任。
而产品责任只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是一种在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后的消极补救责任。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产品买卖关系中,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或依合同应对消费者、使用者作出质量承诺或保证。
销售者应当按《产品质量法》第40 条规定的情形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对具有瑕疵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和赔偿损失等。
(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采用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立法形式。
该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作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该法第42条规定了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 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3.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第三,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 4.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2 条规定,销售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以主观存在故意或过失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5.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索赔。
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先行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6.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7.诉讼时效与争议解决途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 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