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章)
煤矿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日常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工作面情况,制定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并报矿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职工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奖惩处理。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演练,提高职工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做出正确反应。
第三章职工安全保护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包括防护装备使用和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加强职工安全防护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条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设备。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表现优秀的职工进行奖励,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职工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加强职工健康监护工作,定期开展职工体检,及时发现并治疗职工的职业病。
第四章安全设施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关键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确保设备设施运行稳定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设施检修制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煤矿出入口管理制度,对进出矿井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和检查,杜绝外来人员进入。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井通风、排水、综采、支护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任务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煤矿事故发生率,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的煤矿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全体员工、采矿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煤矿企业负有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二章煤矿安全设备和设施第一节设备设施的质量要求第六条:煤矿安全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过合格的检验和评估。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动或关闭。
第二节应急设备和救援措施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急救箱、救生器材等,并确保其灵活运用。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救援队伍,对煤矿事故进行快速有效的救援。
第三章煤矿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节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别是对新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并定期评估培训效果。
第二节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环境要求。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作业现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操作要求。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第3编第3章 通风解读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
5%.(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释义】本条是关于井下空气成分的规定。
1.井下空气成分规定的目的和意义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提供适宜的作业环境与条件,提高工作效率,《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井下主要地点空气的含氧量和有害气体浓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保证井下有个安全良好的空气环境。
井下空气源于地面空气,地面空气的主要成分及所占体积比为:氧气(O2)占20.90%,氮气(N2)占78。
13%,二氧化碳(CO2)占0.03%,其他惰性气体与稀有气体总和占0.94%。
地面空气输送到井下,由于井下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有害气体和粉尘,井下空气成分和物理状态会发生一系列变化,与地面空气比较,在质量和数量上均有较大差异。
2.本条修改及原因本条将原来的“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的“瓦斯”改为“甲烷”。
其主要原因是瓦斯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
即瓦斯不单指甲烷一种气体还包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体,若指单一气体浓度,瓦斯改为甲烷比较确切。
3.各种气体主要性质及允许值确定(1)氧气氧气是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需的物质,人体呼吸所需氧气的多少与人的体质、劳动强度和精神状态等因素有着直接关系。
休息时每个人所需氧气量平均为0。
25L/min,行走和工作时为1~3L/min.所能吸入的氧气量取决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当氧气浓度下降至17%时,休息时无影响,工作时会引起喘息、呼吸困难;降至15%时,呼吸急促,脉搏跳动加快,判断和意识能力减弱;降至10%~12%时,失去理智,时间稍长即有生命危险;降至6%~9%时,失去知觉,几分钟内心脏尚能跳动,若不急救就会死亡。
煤矿安全规程条款

煤矿安全规程条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执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一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排查、隐患整改、安全员培训等方面展开工作。
第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完备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操作流程等程序。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隐患进行记录并及时整改。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求,组织生产计划,制定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计划和技术标准,制定生产指导方案,并加强现场管理。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开展例行保养、维修、更换,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完备生产数据管理系统,加强数据收集方式,建立完善的数据处理流程。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健全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加强人员管理,推进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招聘流程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资质审核,确保人员的技能和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纪律管理。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保健人员,并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第五章社会责任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与政府、企业间的合作,推进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开展公益活动,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安全和环保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煤矿企业落实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所有。
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

其他场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
下风侧3~5m处
露天煤矿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 运输
操作室内
地面作业场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生产 所 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第二章 粉尘防治
第六百四十四条 煤矿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的水量。备 用水池出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0.3mm,水的pH值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 硬度不超过3mmol/L。 (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 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 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水采 矿井不受此限。
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 2016年8月20日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二章粉尘防治 第三章热海防治 第四章噪声防治 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目录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 害因素。
第六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检测人 员。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一)本规定第六百六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六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六百六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 作业时,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百七十条 从事人员需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煤矿设施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煤矿安全规程适用于煤矿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的遵守是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的制定、宣传、培训和实施,由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煤矿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人,监督到位。
第六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工作的专门负责。
第七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
第八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九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促进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
第三章生产作业第十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煤矿生产作业,确保生产设施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符合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作业技能。
第十四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五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场所、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控,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测系统,确保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
第五章情况报告第二十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制度,对各类事故进行及时报告,按规定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2012版)(带注释)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6)第二编井工部分 (8)第一章开采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0)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6)第四节采掘机械 (23)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5)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6)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7)第八节防止坠落 (28)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9)第一节通风 (29)第二节瓦斯防治 (37)第三节粉尘防治 (4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5)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6)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0)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2)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3)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4)第五章防灭火 (56)第一节一般规定 (5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1)第六章防治水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4)第四节井下排水 (67)第五节探探放水 (69)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1)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1)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5)第三节井下爆破 (77)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3)第二节立井提升 (9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6)第四节提升装置 (10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8)第九章电气 (108)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2)第四节井下电缆 (113)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8)第十章煤矿救护 (120)第一节一般规定 (12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1)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1)第四节抢救指挥 (123)第五节灾变处理 (124)第三编露天部分 (128)第一章一般规定 (128)第二章采剥 (129)第一节台阶 (129)第二节穿孔 (129)第三节爆破 (130)第四节采装 (134)第三章运输 (137)第一节铁路运输 (137)第二节汽车运输 (14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43)第四章排土 (145)第五章滑坡防治 (147)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48)第一节防治水 (148)第二节防灭火 (149)第七章电气 (149)第一节一般规定 (14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5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0)第四节电力牵引 (152)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53)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55)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56)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8)第八章设备检修 (159)第四编职业危害 (16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0)第二章健康监护 (162)附则 (163)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63)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72)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部分详解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2016版对2011版)
第一编总则1
第二编地质保障8
第三编井工煤矿11
第一章矿井建设11
第一节一般规定11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13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28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31
第二章开采40
第一节一般规定40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46
第三节采掘机械63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70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 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279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281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287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290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293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295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296
第一节一般规定296
第二节安全监控298
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309
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309
第四编露天煤矿311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煤矿安全规程讲义》2001年版-通风安全监控(质保)
《煤矿安全规程讲义》2001年版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煤矿安全监控装备主要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和便携式监测报警仪。
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是一种便携设备,具有甲烷浓度检测、显示、声光报警功能。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甲烷断电仪由甲烷传感器和断电器(含电源)等组成,如图1所示。
甲烷传感器将被测甲烷浓度转换成电信号输出,送断电器,并具有显示、声光报警等功能。
断电器接收甲烷传感器送来的电信号,与预置的断电和复电浓度比较后控制被控开关断电或送电;同时,将交流电网的交流电能转换成本质安全型防爆直流电源向甲烷传感器供电。
为保证电网停电后,甲烷断电仪正常工作不小于2h,断电器还备有蓄电池。
也有部分甲烷断电仪中的甲烷断电器没有备用蓄电池,蓄电池设置在单独的备用电池箱中。
无论结构怎样,甲烷断电仪必须具备甲烷检测、显示、声光报警、断电等功能,并当电网停电后,蓄电池能维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甲烷断电仪一般用于没有安全监测系统的回采工作面、采煤机、掘进机等地点的甲烷检测、显示、声光报警和断电。
图1 甲烷断电仪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由甲烷传感器、风筒传感器、主机等组成如图2所示。
甲烷传感器将被测甲烷浓度转换成电信号送主机,并具有显示、声光报警功能,风筒传感器根据风筒风量的大小输出风量足和不足两种状态的开关量信号送主机。
风量的监测也可用风速传感器或控制局部通风机的磁力起动器的辅助接点(以下简称辅助接点法)来实现。
风速传感器将风速换成电信号送主机,风速传感器成本较高。
采用控制局部通风机的磁力起动器的辅助接点,只能监测局部通风机是否送电,但不能说明掘进工作面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因为风筒漏风等造成的风量不足,采用辅助接点法是无法测到的,因此,风量的监测应采用风筒传感器。
主机接收甲烷传感器和风筒传感器送来的电信号,与预置的断电和复电浓度比较后控制被控开关断电或送电,即:当风量不足时,或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向被控区域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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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57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158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159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160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持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161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162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163条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164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165条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166条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制备所用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167条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168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
第169条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
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
表3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
报警
浓
度%CH4
断电
浓
度%CH4
复电
浓
度%CH4
断电范围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备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1.0 ≥1.5 <1.0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
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
气设备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备
本规程第136条规定的装有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采煤工
作面回风巷≥1.0 ≥1.5 <1.5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备
专用排瓦斯巷≥2.5 ≥2.5 <2.5 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
工作面进风巷≥0.5 ≥0.5 <0.5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
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
作面进风巷≥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进风
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
电气设备
采煤机≥1.0 ≥1.5 <1.0 采煤机电源低瓦斯、高瓦斯、煤(岩)与
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
工作面≥1.0 ≥1.5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
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
风流中
≥
1.0
≥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0.5 ≥0.5 <0.5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1.0 ≥1.5 <1.0 掘进机电源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的进
风侧≥0.5 ≥0.5 <0.5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
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的
≥0.5
装煤点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
风流处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
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
运输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
特殊型蓄电池机车
≥0.5 ≥0.5 <0.5 机车电源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
瓦斯喷出区域中,主要回风巷
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
蓄电池机车
≥0.5 ≥0.7 <0.7 机车电源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
机的井筒≥0.5 ≥0.7 <0.7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
型电气设备
瓦斯抽放泵站室内≥0.5
利用瓦斯时的瓦斯抽放泵站
输出管路中
≤30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
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
管路中
≤25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下风
侧栅栏外
≥1.0 ≥1.0 <1.0 抽放瓦斯泵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170条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传感器。
第171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172条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173条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第174条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175条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