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财建函[2012]1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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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2003年3月31日国海管字[2003]11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1、总则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
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包括项目如下: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中国海事局关于明确LNG燃料动力船舶改造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检[20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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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明确LNG燃料动力船舶改造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明确LNG燃料动力船舶改造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检〔2012〕4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要求,LNG替代传统燃油作为船舶动力燃料(以下简称“油改气”)已引起各界关注。
前一段时间,在缺乏有关管理法规、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基层海事、船检部门积极推动对部分内河船舶开展油改气改造试点工作;由于这些船舶油改气试点均为基层单位推动,缺乏统筹考虑,为统一做法,我局多次召开会议对船舶油改气改造和检验工作进行研讨,并于2011年7月下发了《内河船舶气体燃料动力改造和检验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纪要》下发后,相关单位对已开展的油改气项目进行了总结和再认识,意识到船舶油改气不同于汽车油改气,尚有很多安全、技术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并通过试点给予验证。
为进一步加强对船舶油改气改造试点工作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及油改气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在有关安全、技术问题论证阶段及相应管理法规、技术规范出台前,油改气试点将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现阶段我局将对在2011年底前已完成技术改造船舶的试点方案进行核准,请各试点业主单位按要求补报有关试点方案;原则上待上述船舶试点营运一段时间(3-6个月)取得一定的试点经验后,我局再受理其他船舶的试点申请。
二、申请船舶进行试点的业主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切实做好大连市2015-2019年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大连市财政局制定了《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2017年8月14日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和〈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35号)、《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和〈大连市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经济试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经济试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舟政办函[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经济试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20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海洋局《全国海洋经济试点调查工作方案》、《浙江省海洋经济试点调查工作方案》和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海洋经济调查制度(试点)》要求,我市制定了《舟山市海洋经济试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舟山市海洋经济试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摸清我国海洋经济“家底”,国家海洋局将会同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并选择典型地区先期开展海洋经济试点调查。
现我市被确定为全国市级海洋经济试点调查地区之一。
为确保我市海洋经济试点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全国海洋经济试点调查工作方案》,特制定《舟山市海洋经济试点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试点调查工作,主要是为验证《全国海洋经济试点调查技术方案》和《海洋经济调查制度(试点)》的科学性、可行性,明确调查员的选任方法、涉海法人单位清查方法、海洋产业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调查填报系统,以及海洋经济调查组织方式等方面内容,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海洋经济调查奠定基础。
二、调查范围(一)区域范围。
本次试点调查区域范围为舟山市,含辖区内的海岛。
市辖区及岱山县、嵊泗县分类与代码按海洋行业标准《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HY/T094-2006)。
(二)行业范围。
依据国家标准《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GB/T 20794-2006),全国海洋经济试点调查的行业范围包括主要海洋产业、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和海洋相关产业三个方面。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最新最全的土地整治相关文件汇编目录

最新最全的土地整治相关文件汇编目录(不断更新)目录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3.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已废止)4.关于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通知(国土资耕发〔2000〕007号)5.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6.关于发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国〔2000〕215号)7.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82号)8.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9.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国土资纪〔2001〕27号)11.关于做好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验收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耕函〔2001〕30号)12.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2001〕41号)13.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14.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6号)1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16.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39号)17.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18.关于催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函(国土资电发〔2003〕50号)19.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9号)2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85号)21.关于2003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6号)22.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22号)23.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24.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25.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国土资源部二○○三年三月)26.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2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28.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29.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20号)3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3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32.关于加快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7号)33.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7号)34.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3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结合土地开发整理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通知3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37.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38.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3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4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41.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4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43.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4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710号)45.[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6号45.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2]151号[高标准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50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47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47号)•[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通知•[耕地质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发整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55号)•[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46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46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态环保及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浦府[20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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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态环保及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态环保及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浦府〔2012〕6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现将《浦东新区生态环保及减排“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十四日浦东新区生态环保及减排“十二五”规划一、“十二五”形势分析(一)从环境保护宏观形势看,浦东环境保护总体将进入“优化发展”新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
国际层面,全球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实施绿色新政成为国际潮流,“绿色壁垒”贸易保护开始抬头。
世博后,国际社会对浦东生态环境将越来越关注,对浦东的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家层面,将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并把相关要求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家“十二五”及中长期规划,污染减排和低碳发展将是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
要更好地发挥浦东在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而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务之急。
上海层面,将把环境保护作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
“十二五”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上海将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道路。
这就要求浦东进一步率先强化环境保护,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76号——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76号——国家级海洋
牧场示范区名单(第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0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76号
•【施行日期】2016.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47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现代渔业建设,促进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养护,根据200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的要求,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和我部审核,河北省北戴河海域等22个海洋牧场示范区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海洋牧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为抓手,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养护以及渔业综合开发,使之成为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各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设机制,切实强化管护措施,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海洋
牧场建设和管理水平,为促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名单(第二批)
农业部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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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国家海洋局 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 财建函[2012]12号
山东、青岛、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省(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蓝色经济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两部门)决定以发展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抓手,支持部分地方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并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等4个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予以支持。有关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通过示范,探索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与新机制,突破一批制约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和重大技术,成功转化一批重大技术成果,发展壮大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企业,培育若干个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促进海洋经济实现跨跃式发展。 示范地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特色优势,选择本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对发展现状、资源分布和优势力量等进行梳理,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做好顶层设计和规划。注重创新链条设计,形成产学研用各关键环节紧密衔接、任务分工及利益分配合理的创新机制。同时,要建立本省(市)开展示范工作的组织保障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示范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具体要求 (一)创新体制机制。 示范省份要搭建创新平台,创新体制机制,建立由省(市)领导挂帅、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重点是做好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促进目前分散在相关中央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渠道以及各相关地方单位的资金、资源、人才等要素向优先发展领域和技术集中。
(二)创新支持方式。 示范省份要结合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特点,分别运用补助、贴息、风险投资、担保费用补贴等多种有效方式,尤其是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灵活优势,加强与所在地金融机构的衔接,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创新金融产品,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向海洋经济。
(三)产学研用一体化。 示范省份要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思路,以合理的利益分配为纽带,大力推进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协同创新,探索建立适应不同需求、形式多样的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模式。 1. 校校(或校所、所所)合作。面向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依托高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强强联合,组建协同创新体,协同攻关,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有力地支撑区域海洋经济发展。 2. 企校(或企所)合作。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合作。一方面,企业要根据掌握的市场情况,及时将产业急需发展的核心共性技术任务委托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承担;另一方面,企业要抓紧自身研究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培育,并以合理的利益机制联合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推动校、所成果转化。 3. 推动上下游企业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促进原材料供应与深加工环节紧密衔接,实现基地、原材料、相关产品一体化协调发展。 (四)突出地方特色。 为集中优势资源,尽快推动某一领域率先突破,示范省份应在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海洋医药与生物制品、海洋装备3个领域中选择一个最有基础的作为示范重点(详见附件1)。
(五)目标量化可执行。 示范省份要根据上述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总体实施目标、分年度实施目标;目标要便于考核,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创新体制机制情况、金融创新情况、研发投入、形成成果数量、成果转化数量、完成工程量、产业规模、销售收入、新增产值、上缴税金等。
三、国家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重点 (一)支持方式。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目标考核、滚动支持、包干使用的方式,方案批复后,预拨部分启动资金,以后年度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海洋局根据示范省份所提并经批准同意的预期目标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揽子考核,并视考核结果,分年下达补助资金。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支持重点。 1.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科技计划、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金等形成的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培育;支持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持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 3.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高等学校为实施主体的面向海洋经济,尤其是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共性问题以及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等开展的协同创新(详见教技[2012]6号)。 4. 海域使用金支持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要重点与培育和发展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为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基地平台。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编制方案。示范省份要按照上述要求,统一编制总体实施方案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公益性科研、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公共服务平台、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5个分项实施方案(方案实施期为2012—2015年,总体实施方案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公益性科研、公共服务平台、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4个分项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详见附件2—6;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编制提纲详见“2011计划”实施方案),并按附件顺序装订后,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送两部门(含电子版,各分送4份)。此外,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需报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3份。 考虑到区域发展的统一性,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实施方案由示范省份会同所辖计划单列市统一编制,其中由计划单列市承担的任务及目标要单独标注,有关部门单独批复,补助资金单独下达,由计划单列市单独组织实施。 (二)方案评估。两部门根据示范省份编制的总体实施方案和分项实施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方案内容进行评审,重点审核体制机制创新、支持方式创新、金融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预期目标等情况。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按照“2011计划”评审认定方式开展。 (三)批复方案。示范省份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对方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正式上报总体实施方案及分项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由两部门审核后联合批复。总体实施方案批复后,示范省份人民政府要与两部门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7)。实施过程中,示范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两部门备案。 (四)资金拨付。实施方案批复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有渠道分别下达。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部分启动资金,第二年及以后年度补助资金,两部门根据示范省份年度任务考核结果拨付。考核通过的,拨付后续补助资金,未通过考核的,后续补助资金不再拨付,并视情况扣回以前年度补助资金;海域使用金和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通过现有渠道审核下达。 (五)考核检查。示范省份应于下年2月初将总体实施方案和分项实施方案上年实施情况及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书面报告两部门,两部门将组织力量对示范省份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两部门还将组织不定期抽查。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重点领域 一、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 1.工业用藻类和动物新种质高效养殖。 针对食品工业和医药工业对琼胶、卡拉胶、褐藻胶、高不饱和脂肪酸、类胡萝卜素、生物毒素等大宗产品的应用需求,重点支持高含量、高产量的优异藻类和动物原料养殖,形成高效健康养殖体系。主要包括琼胶含量28%以上、卡拉胶含量35%或褐藻胶含量达22%以上的大型海藻养殖产业化,年产能力分别达到2000吨(干品)以上;DHA含量22%以上,或EPA含量7%以上,或虾青素含量4%以上,或叶黄素含量0.8%以上的海洋微藻养殖产业化,年产能力分别达到100吨(干重)以上;以及海马、产毒河豚等海洋药源生物新种质产业化。 2.工业化循环水养殖。 围绕精确控制、环境友好、集约式海洋生物工业化养殖,支持年产200吨以上的精准高密度循环水鱼、虾类养殖产业化示范,具备在线实时监控、自动调控与投饵、水循环率达90%和产品优质健康等特点,形成集成生物、信息与工程技术的精准生产体系。 3.离岸型智能化深水网箱养殖。 针对海水网箱养殖发展中的小型、分散等问题,支持年生产60个以上适合20-30米水深的离岸型智能化深水网箱养殖系统,开展年产300吨鱼类养殖的产业化示范,形成从苗种培育到加工销售一体化的运营模式,建立深水网箱养殖产业规范体系。 二、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 4.海洋生物创新医药。 发挥海洋生物资源的特色优势,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疗效显著、市场前景广阔的海洋创新药物(含二次开发)和中药;高灵敏度和高特异性的诊断试剂盒并实现产业化;年产50吨以上海洋小分子化合物等海洋医药中间体;海洋微生物疫苗和抗菌、抗虫兽药,建立年产能力5000万尾鱼以上免疫应用示范。项目完成时获得SFDA颁发的证书或通过GMP论证。 5.新型海洋生物制品。 应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开展绿色、安全、高效的新型海洋生物功能制品研制及产业化。主要包括年产150吨以上蛋白酶、脂肪酶、纤维素酶、植酸酶等海洋新型酶类;年产15吨以上生理活性功能显著的海洋糖类、脂类、蛋白(肽)、特殊氨基酸等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年产300吨以上海洋多糖和蛋白(肽)类饲料添加剂、海藻生物肥料、新型抗菌农药等海洋绿色农业制品。推进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海洋生物基因工程制品、海洋极端环境生物制品、海洋生物新化合物制品等新型生物功能制品的开发及应用。 6.新型海洋生物材料。 支持功能独特或替代进口的新型海洋生物材料。主要包括年产50万人份的止血材料、防粘连材料、缓控释材料、介入栓塞材料;年产50吨以上赋形材料和10亿粒以上胶囊材料;年产150吨以上药用级和实验室用琼胶、卡拉胶、褐藻胶、几丁寡糖等海洋生物材料。项目完成时均通过GMP认证。
三、海洋装备 7.海洋观测与探测装备。 围绕海洋环境保障和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推进海洋观测与探测装备技术产品开发和产业化。包括:高精度海洋常规监测传感器;温盐深海洋调查船用快速测量设备;海洋近岸波浪与潮汐测量仪器;海洋探测雷达设备;海洋水质现场监测设备;水文气象观测浮标;海洋声学测量与探测设备;水下有缆航行器;水下线缆与接驳、船用绞车等海洋通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