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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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01
•【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
2017年12月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规章的决定
为了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发挥规章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确保规章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从事种植、养殖业。


2.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四)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强制执行”修改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款中的“可强制执行”修改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相关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保障建设项目的环境友好型建设。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团队,并聘请专业的环境保护顾问,支持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采取科学、综合、系统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资源节约,可持续发展。

提倡节约资源的使用,并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方式进行建设。

(三)依法治理,公开透明。

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及时公开环境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及管控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在项目审批前进行公示。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好运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环境保护人员,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三章建设废弃物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废弃物管理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与环境保护部门签订建设废弃物处理协议,并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建设废弃物的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废弃物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监督制度。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改进和提高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核心,解决好“人进城、建好城、管好城”等问题,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遵循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三)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切实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

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全过程,科学谋划区域空间总体布局,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一、总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建设、改建、扩建等。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项目的规划、设计、选址、建设、运营和停产等各阶段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二、项目策划与设计1、项目策划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判断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2、项目设计应规划合理的环保设施和设备,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达标排放。

3、项目策划和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规划项目用地布局,确保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三、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1、项目选址应评估环境适宜性,并优先选择已经批准的工业园区或集中企业区作为建设用地。

2、对于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应优先考虑利用已有的城镇用地和闲置土地。

3、对于需要占用生态脆弱区域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规划和审批,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和保护。

四、施工与运营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采用环保工艺和设备,控制扬尘、噪音和振动污染。

2、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设立环境保护岗位,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监测、评估和报告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3、建设项目应建立废物管理制度,确保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五、环境风险管理1、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明确风险源和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2、建设项目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环境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3、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监测和评估环境风险的变化,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六、环境监督与执法1、建设项目应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整改环境问题。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3、公众和社会组织有权利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工业建设、交通运输等各类建设项目。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各建设项目在启动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2.1.2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内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项目背景和建设必要性的分析、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2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分类按照项目类型和规模的不同,将项目划分为A类、B类和C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标准。

2.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应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编审3.1 环评报告编制环评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等。

3.2 环评报告审查环保部门应组织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查,包括对报告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建设项目施工及运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4.1 施工前准备施工前应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污染源调查,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批手续。

4.2 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施工期间应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及时处理环境问题。

4.3 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运营期间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对排放物进行在线监测,并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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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各级计划经济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筹建许可证。

(二)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付施工用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

(三)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三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负责。

项目的选择、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其周围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预审,监督设计、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我省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引进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由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批。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街道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等有关资料,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分析说明。

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应同时将批复件抄送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指第十五条确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下同),环境保护部门按该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及其环境影响,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企业同等规模的项目,下同),原则上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只需作现状调查或某个单项评价的项目,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可由持相应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委托审批的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可由持有综合或单项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私营企业等小型项目,下同),原则上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另行选址。

(一)在居民稠密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文教集中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与省确定的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邻近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较严重的项目。

(二)在环境容量已趋饱和,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内建设排污量大或排放难以降解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在特殊保护区内建设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城建(不含独立的煤制气工程)、科研、农林(不含围垦、垦荒)、粮食(不含粮油加工)等,均应先经省环境保护局确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后,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另行选址。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程序:(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虽属小型和限额以下的项目,但具有特殊性质或跨地、市界区的项目;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必要时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本地区跨县、区的项目;受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乡镇、街道企业或受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所限制的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报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四)跨省的、特殊性质的(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大型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预审,省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五)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更正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六)凡超越权限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批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报或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对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在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评价单位须向委托评价的建设单位提交评价大纲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建设单位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意见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评价单位跨行业、跨省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须征得省环境保护局的同意;评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价证书转借给无证单位使用;评价单位之间的协作评价须以单位名义进行,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评价任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按照福建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论证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须将有关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在设计审查会前十五天报送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设计审查会后十五天内将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安排设计会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有关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务。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主要生产工艺及布局图;各种污染物的来源、浓度、数量,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图,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构造、效率和最终达到的排放指标(治理措施未完善的应有详细说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及运行费用概预算等。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施工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削减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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