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为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帐户是指支行(部)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
第三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第四条支行(部)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帐户信息保密。
对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第五条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帐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帐户中选择并向开户支行(部)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第六条存款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第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存款人签章后,并向开户支行(部)出具下列证明文件: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开户支行(部)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归档。
XX农商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细则

XX农商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细则X农商银〔2019〕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操作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除普通储蓄存款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各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其开户的审核和账户使用的政策性把关,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资金来源、用途性质和资金管理要求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按账户核算方式可分为支票户和存折户。
根据现阶段上级管理要求和本行实际,统一规定如下:(一)用支票核算的存款单位,应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财务制度健全。
现金业务凭现金支票和现金缴款单办理;转账业务使用转账支票和规定的其它结算凭证办理;定期结息,定期对账。
(二)对个人结算账户和财务制度不健全、对账不及时的企事业单位,应以存折核算。
用存折核算的存款单位,一个账户只能核发一本存折,凭折支取、账折见面。
对预留印鉴的账户,款项支付时必须凭预留印鉴办理。
第四条在密码支票未推行之前,所有企事业单位的结算账户均应预留银行印鉴,个人结算账户是凭密码支取还是凭印鉴支取,由客户自主选择。
对已预留印鉴的结算账户,其发生支付业务时,支票等付款凭证上必须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办柜员和事后监督人1员必须检验印鉴真伪。
第五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条开户网点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信息,除国家法律、法规指定的有权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查询、冻结、扣划。
第二章开户条件和资料审核第七条现阶段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对象如下:(一)基本存款账户。
村镇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模版

xxx村镇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工作,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确保本行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户行,是指本行各对外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开户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开户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计财运营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对人民币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要求进行明确;负责对营业机构执行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将账户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对营业机构的考核范围。
村镇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xx村镇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xx 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五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六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变更预留印鉴章,临时存款账户展期,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第七条存款人必须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机构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营业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过程中履行识别客户的义务,及时对客户进行风险评定。
第九条营业机构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营业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
村镇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理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高我行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行客户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协调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款人,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八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
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模版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出于规范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护账户安全,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村镇银行开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类单位。
第三条开户单位应当准备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及登记证明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申请单位与村镇银行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
第四条开户单位应当向村镇银行申请书大致说明开户用途、账户分类、账户的存取方式和账户余额的要求,村镇银行审核后,确认开户是否符合银行规范要求。
第五条开户单位在存入资金前应当向村镇银行呈交单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开户及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
银行在核实材料后方可为单位在银行开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单位应当向银行提供本单位名下各类资金流向证明文件,银行查验后方可对开户单位的资金存取进行限制性审核操作。
根据开户单位的具体情况,银行可以对账户余额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其符合业务流转实际情况。
第七条开户单位应当在每一次账户流水的增加或减少前,向村镇银行提供含有本单位盖章的业务用途说明书,之后银行审核后方可进行账户的交易操作。
第八条开户单位在账户使用过程中若要进行资金转移、提现等操作,应当向银行提出申请书,由银行审核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流动性支持。
第九条开户单位在账户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账户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银行方面进行申诉,并按照银行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简单范本,实际应根据地方特色制定具体的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确保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村镇银行员工个人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模版
xxx村镇银行员工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员工个人结算账户管理,根据《xxx村镇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xxx村镇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具体包括:编制内员工、人事代理制员工、客户经理、实习和见习期内的员工、大堂引导员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员工在本行营业网点开立员工个人结算账户需向总行综合管理部和计财运营部申请。
第四条员工个人结算账户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和使用。
坚持“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会计结算原则,禁止员工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
第五条本行员工不得存在“一人多户”现象,原则上在我行所有营业网点不可超过两个结算账户。
第六条员工不得代客户处理资金往来业务。
员工不得通过本人或控制账户代办客户业务,亦不得与客户发生转账、现金等资金往来。
第七条员工不得利用本人或控制的账户在机构内及机构间虚存虚取现金、调剂库款,向自助设备虚调现金、虚增存款和库存现金。
第八条员工不得利用本人账户过渡客户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
第九条员工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我行员工账户不得转借他人转账、临时划款、存款等。
第十条员工不得利用本人或控制的账户违规办理上门收送款业务,截留现金。
第三章督查管理第十一条风险合规部按年开展员工个人账户排查活动。
第十二条对可疑资金交易、异常交易、大额、频繁资金往来交易,要逐笔调查和逐个约谈。
第十三条通过账户交易分析资金来源、去向,查找是否存在经商、大额炒股、违规放贷以及非法融资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可疑资金交易,逐笔查清流向,全程监控资金来龙去脉,并形成检查报告,上报行长室。
第四章罚则第十五条检查中如发现存在违背上述基本规定的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相关岗位制约人、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在银行开设的用于收付款项的账户。
为规范企业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的管理,加强银行监管,保险企业资金安全,制定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下面,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个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的管理,加强银行监管,保险企业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和银行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的情况,包括开设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设结算账户的各项管理工作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企业开设结算账户应当向所在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二)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拟开立的账户种类、账户性质和账户用途等;(三)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五条:开户银行应在接到申请后进行账户审核,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企业。
第六条:银行审核通过后,应当向企业发放账户信息及银行卡。
第三章账户使用第七条:企业在账户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严格控制转账、支票、网银密码等账户使用权限,防止账户资金被挪用或遭受其他不当利用;(二)账户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遵守银行业务规定,确保账户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三)定期检查账户余额、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采取处理措施;(四)账户资金余额应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账户不得发生透支、欠费等逾期现象。
第八条:企业账户在进行一些风险较高的交易时,应当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银行应当定期对企业账户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果,并要求企业整改不合规行为,改正错误。
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撤销和使用,规范操作,明确责任,防范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村镇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村镇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村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境内各营业机构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等相关业务的处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可根据需要在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但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对于已在本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存款人,开户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六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制度。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根据其申请所需开立的账户种类提供相应的资料,以实名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开户营业网点留存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并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并留存复印件。
xxxx村镇银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
xxxx村镇银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篇:xxxx村镇银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xxxx村镇银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于xx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文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客户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三条我行个人银行账户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是我行储蓄业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内部管理中一项不可或缺的环节,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办法要求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账户管理区分和标识方法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文下发之前所有在本行开立的、符合账户管理实名制要求的客户全部纳入Ⅰ类账户管理。
第六条我行将原卡活期账户、卡内子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设置为Ⅰ类账户;第七条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或通过智能机具开户经我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我行将其纳入Ⅰ类户。
第八条通过智能机具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我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我行将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第九条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我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第十条我行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增加Ⅱ类及Ⅲ类账户,Ⅱ类及Ⅲ类账户按活期计息,且设置专门标识以做区分。
再将Ⅱ,Ⅲ类账户卡别进行区分,根据账号能够区分账户类型。
第十一条我行现有银行卡账号组成规则:6位卡bin+4位卡别+8位凭证号+1位校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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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
管理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村镇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管理,确保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银行结算账户的规范使用,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
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分支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该数据处理中心存贮全国所有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索引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柜面人员对结算帐户资料的审核、帐户的开立、年检、变更、注销等一系列业务操作行为。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我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书面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操作员设置
第三条本行辖内的营业网点,以支行为单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号名和行号,
第四条二级(或一级)操作员的设置:每个支行原则上设置一名二级操作员。
个别业务量较大的支行,根据需要可增设一名二级(或一级)操作员,以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三级操作员的设置:由总行计财运营部统一设置,每个支行设置一名。
第六条操作人员设置后,应通知相关人员及时登陆系统重置密码;相关操作人员日常工作中应不定期地变更密码,防止泄密产生风险。
第三章操作员职责
第七条三级操作员的职责
一、负责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做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二级、一级操作员的维护工作,包括操作员的增设、解锁、修改、删除、停用等。
二、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负责及时向总行计财运营部汇报并做好柜面解释工作。
第八条二级(或一级)操作员的职责
一、对由会计主管已审核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变更、撤销等书面资料进行信息录入。
二、负责将个人结算账户及时导入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
三、负责对银行结算账的年检工作及长期不动户久悬处理。
四、负责不定期地将行内核心系统中开立的结算账户与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中开立的结算账户进行比对。
五、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查询、统计。
第四章业务处理流程
第一节帐户开立
会计主管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人)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合规性全面审查和核实。
第九条资料审查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二、批文或证明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外地常设机构、居民、村民、社区委员会、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的行文政府机关或主管部门必须存在,并具有提供批文或证明文件的权利。
三、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授权代理的必须有法人(居民)的授权书,并提供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四、非基本账户开户还必须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条资料核实
一、按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实地核查。
二、将开户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到发证机关核实。
三、对凭批文或证明文件,根据情况与行文单位核实。
四、法人代表、居民、代理人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公民信息系统核实。
审核真实、齐全,无误后,由开户单位(个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加盖印章并预留印鉴卡,会计主管签注意见,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然后在行内核心系统中进行开户。
第十一条对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由二级操作员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根据会计主管已审核的开户资料按照系统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会计主管对录入的开户信息进行人工审核,无误后由二级操作员将开户信息提交人行,同时将影像资料通过人行影像账户管理系统及时提交人民银行进行核准。
第十二条对报备类账户,由二级操作员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经人行审核批准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人行返回的开户许可证副本及留存的开户资料专夹保管。
将开户许可证正本交给开户单位。
第十四条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报备,由各支行在业务系统中定期通过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导出交易导出信息,再由支行的二级操作员将采集的个人账户信息导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第二节帐户注销
存款人撤消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会计主管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审核内容
一、申请撤销单位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签章,
二、核对余额,支票上填写的金额应与该账户当前余额一致;贷款本息必须结清,没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欠缴的各项手续费等。
三、存款人“未使用凭证退回证明”所填写的退回未使用的凭证种类、号码、数量必须与收回的凭证相符。
四、撤销核准类账户的,必须收回核准类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若遗失的,必须提供相应证明和遗失申明作废公告。
五、客户销户时不能提供原预留印鉴的,必须提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审核正确后,会计主管签注意见,并在行内核心系统中进行销户。
撤销账户的余额和利息只能通过转账方式进行划转,符合规定可以支取现金的,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对撤销核准类账户,将一份“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该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通过人民币账户影像系统递交人民银行进行销户。
第十七条对撤销备案类账户的,由二级操作员根据经会计主管审核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在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销户。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总行计财运营部应加强对辖内支行在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等环节的检查及辅导,发现问题应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每年应至少一次组织有关管理系统业务处理方面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xxx村镇银行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