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准予债权登记申请用海事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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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诉讼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费,又称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因提起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费用。

民事诉讼费的法律规定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费的概念、收费标准、缴纳方式、减免规定等方面对民事诉讼费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诉讼费的概念民事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提起诉讼、参加诉讼、执行判决、裁定等诉讼活动,依法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费用。

民事诉讼费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重要经济来源,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如下:1. 诉讼费按照案件性质、争议金额或者价额、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①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②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③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④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⑤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⑥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⑦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⑧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⑨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⑩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①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③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 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按照规定交纳。

3.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 当事人申请支付令,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5. 当事人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6. 当事人申请破产,按照破产财产总额的0.5%至1%交纳申请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26•【文号】法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进一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至1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的庭长、具有涉外商事审判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海事法院院长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200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发表了书面讲话,副院长万鄂湘到会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2001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讨论了进一步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

会议达成以下共识,并形成纪要:一、关于案件管辖1.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前述规定。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其诉讼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海事公示催告申请书

海事公示催告申请书

使用说明: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是灭失,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一种法律文书。

海事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
海事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法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自然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工作单位:
住址:
请求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宣告提货凭证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与理由:
(写明提货凭证失控的事实及请求公示催告的理由等内容)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公示催告。

此致
海事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新编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规范指引(下册)

新编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规范指引(下册)

251.公司证照 1
返还纠纷
252.发起人责 2
任纠纷
3 253.公司盈余
分配纠纷
4 254.损害股东
利益责任纠纷
5 255.损害公司
利益责任纠纷
257.公司关联交易 损害责任纠纷
256.股东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责任纠

258.公司合并纠纷
259.公司分立 1
纠纷
260.公司减资 2
纠纷
3 261.公司增资
三十二、选民资格案件
372.申请宣告 1
公民失踪
373.申请撤销 2
宣告失踪
3 374.申请为失
踪人财产指定、 变更代管人
4 375.失踪人债
务支付纠纷
5 376.申请宣告
公民死亡
377.申请撤 销宣告公民
死亡
378.被撤销 死亡宣告人 请求返还财 产纠纷
379.申请宣告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
纠纷
4 262.公司解散
纠纷
5 263.申请公司
清算
264.清算责 任纠纷
265.上市公 司收购纠纷
267.退伙纠纷
266.入伙纠纷
268.合伙企业财产 份额转让纠纷
270.申请破产重整
269.申请破产清算
271.申请破产和解
273.请求确认债务 人行为无效纠纷
272.请求撤销个别 清偿行为纠纷
329.汇票回单签发 请求权纠纷
330.票据保证纠纷
331.确认票据无效 纠纷
332.票据代理纠纷 333.票据回购纠纷
335.信用证开证纠 纷
334.委托开立信用 证纠纷
336.信用证议付纠 纷
338.信用证融资纠 纷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05]26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6日生效日期:2005年12月26日失效日期:1970年01月01日(法发[200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至16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的庭长、具有涉外商事审判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分管院长、海事法院院长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200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发表了书面讲话,副院长万鄂湘到会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2001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讨论了进一步规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贸、航运事业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

会议达成以下共识,并形成纪要: 一、关于案件管辖 1.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前述规定。

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其诉讼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12.19•【文号】国务院令第4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通用18篇)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通用18篇)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通用18篇)财产保全裁定复议范文篇1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

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盖章)X年X月XX日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篇2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施工所在地: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住所:申请人收到贵院()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

上海海事法院2022年十大精品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2022年十大精品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2022年十大精品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3.02.21•【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2022年十大精品案例2022年,上海海事法院持续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在这批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从确立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体现服务保障功能等方面,精心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现予以发布。

SPAR航运有限公司诉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案案号:(2018)沪72协外认1号审判组织:胡永庆、金晓峰、王蕾案例编写人:金晓峰提要互惠关系的认定并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

若根据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世嘉有限公司(GLOBAL EMINENCE LIMITED)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沪72民初463号审判组织:韦杨、杨婵、宋秉章案例编写人:杨婵提要被保险船舶的实际管理情况与安全管理体系不符,违反了ISM规则,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面构成船舶不适航。

当此种不适航与船舶全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陶征武不服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号:(2021)沪72行初1号审判组织:沈军、单宇驰、邱浩案例编写人:单宇驰提要共同非法采砂的认定应综合考量主客观四要件,在已有证据证明运砂船系与未取得许可的采砂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采砂的情况下,应由运砂船对其不具有共同违法的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中关于共同非法采砂的定义部分仍属有效,但罚则部分应适用《长江保护法》第91条。

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航标处诉唐山锦福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21)沪72民初471号审判组织:辛海、单丹、乔艳红案例编写人:单丹提要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碰撞船舶相关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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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_____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准予债权登记请(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_____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
准予债权登记申请)
()海法登字
申请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
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债权登记的理____________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__________写明申请债权登记的具体请,并提供_________等文或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写明准予债权登记申请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_________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_________元,由申请_________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
书记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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