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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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独资合伙企业法练习-1

第二章独资合伙企业法练习-1



例14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 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参考答案:×
解散与清算

例1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 独资企业有( )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被工商机关处以高额罚款 答案:AC


企业法人的主要特征是( ) A.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注册 成立 B.以从事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 C.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D.具有自然人的全部属性 E.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ABc



下列名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太原市食品公司 B四川省航天工业公司 C陕西省联邦房地产公司 D成都驰骋摩托车销售商行 E昆明市芝加哥百货批发中心 D

例1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 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年内未向债 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1 B、2 C、3 D、5

.例19、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
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 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 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 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D )。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自然人王某(中国公民)于2004年11月10日 以家庭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 餐饮经营,随着企业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六 家门店,并聘用了6名店长负责经营,因分店是以 总店名义开展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 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 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经济法作业(一)答案

经济法作业(一)答案

经济法作业(一)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得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该期间是( D )A.6个月B.1年 D. 5年2.甲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

乙在不满足于甲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B )A.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D.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用于清偿3.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

乙、丙、丁均为有限合伙人。

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B )。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D.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是( C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5.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的,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6.甲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乙公司进行交易,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其为普通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10万元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但是申请进行企业登记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张某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张某先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用家庭共有财产清偿D.企业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正确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个人独资企业法2.王某出资设立了某个人独资企业,王某聘用李某作为企业的总经理,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李某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王某应当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C.王某对李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未经王某同意,李某不得转让企业的商标正确答案:A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该条规定,Be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要求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个人独贤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案由: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做出判决:1、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有关法理: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题及答案1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题及答案1

个人独资企业法自考练习题及答案1单选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能够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A.某国有企业下岗工人B.某外国公司外籍人员C.某国家机关公务员D.某派出所警察【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该期间是( )。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持续偿债责任)A. 6个月B. 1年C. 3年D. 5年【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4.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知识点:相关法律责任)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缴纳罚款C.缴纳罚金D.没收财产【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遇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时,处理原则为“先民后刑”。

注意:此为通用原则,不仅仅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

第一章案例答案

第一章案例答案

第一章案例答案案例一:2017年1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美国学习两年,办理出国手续时钱不够用,就向朋友张某借款5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200年3月2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

出国前张某曾来看望胡某,也没有提还钱的事。

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2020年3月,胡某回国。

当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

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请回答以下问题:1.胡某对张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胡某在202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答:1.己经届满。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J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三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胡某于2017年1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202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己届满。

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胡某202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是一种重新承诺。

法律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

本案中,胡某202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案例二:2020年1月5号张某17岁,第二天他就前往本镇的玩具厂打工,每月有2000元的收入。

经济法作业一(参考答案)

经济法作业一(参考答案)

东会1041班经济法作业(一)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得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该期间是( D )A.6个月B.1年C. 3年D. 5年2.甲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

乙在不满足于甲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B )A.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D.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额用于清偿3.甲、乙、丙、丁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执行。

乙、丙、丁均为有限合伙人。

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B )。

A.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A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B.乙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C.丙将自有房屋租给合伙企业使用D.丁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4.下列各项内容中,不符合《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是( C )。

A、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70%D、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时作出的决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5.2006年2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但甲乙均不同意。

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D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C.如果甲乙均不愿意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D.如果甲乙均不愿意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是( C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7.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A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C.对公司发行债权作出决议D.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的( C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C )不得转让。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一)2000年3月,公民殷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

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

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殷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

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殷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殷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殷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殷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工人中有一个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殷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殷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钱还是不够,黎某找到其朋友王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殷某在核帐时发现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

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

没几天,王某来到惠康面制品加工厂讨债。

殷某和王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

王某坚持殷某先替黎某还债,然后再向黎某追偿。

殷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黎某自己清偿。

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殷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2、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3、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答案: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

(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

殷某自行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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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培训讲义授课人:西团工商分局季中轩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自然人本无国籍的含义,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应包括外国公民,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指中国公民。

关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自然人是否应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并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具有权利能力就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有的国家则规定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决定。

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较为简单,决策程序也较为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其他合法权益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外的有关权益,如有关名称权、自主经营权、平等竞争权、拒绝摊派权等。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个人独资企业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诚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人、不骗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诺。

并及时、全面履行承诺。

企业只有诚实守信用,才能取得他人的信任,这既能增加企业的商业机会,也能树立企业形象,同时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缴纳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项税款。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个人独资企业应严格依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招用职工。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企业应当遵守劳动保护制度,要依法制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要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如养老保险、待业保险、伤病保险等等。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自主签订合同权、合理的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保险福利权等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名称,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2)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

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是有区别的:一是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出资人与其家庭的特殊关系,出资人的财产往往与其家庭财产难以划清。

夫妻财产是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既然财产是共有的,收益也是共同所有,对债务也应以共有财产清偿;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看,家庭成员允许出资人将家庭财产用于投资办企业本身就意味着许诺将这部分财产用于承担风险,而出资人取得的收益也是全家共同享用,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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