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中本国优先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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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本国优先权的作用

1、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

专利优先权可以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一有发明创造,发明人就可及时申请专利,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也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在先申请”原则。

过迟申请专利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很容易造成被别人抢先申请的局面。另外还有一些专利技术窃贼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窃取技术成果,抢先申请专利,甚至反过来控告真正的发明人。

2、督促发明人加快研究进程

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这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不少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将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计划的完成日子定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正是优先权这种制度所带来的正面影响。

3、有利于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

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4、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此外,由于通过要求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5、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

6、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这一条已经是错误的,详细说明见以下知识点)

本国优先权是否具有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作用?

研究生课上,在讨论优先权问题时,有学生对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说法提出了质疑。

我也觉得优先权只是用来确定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的专利申请日的,无论如何,都不会导致专利保护期限(从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开始计算)的延长。

可是,这个说法在多本权威的论著中都有提到:

1、汤宗舜(著):《专利法解说》,知识产权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2002年8月第二版,第230页。“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间即将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并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也是合法的。这可以延长专利权期限一年。”

2、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尹新天(主编):《新专利法详解》(第三章编撰人宋建华),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第220页。其表述与汤先生的说法完全一致。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著,贺化(主编):《发明专利审查基础教程》(第六章撰稿人杨克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第137页。认可了上诉延长保护期限的结论。

我在想:这些权威的论著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简单的错误?是否有其他原因呢?

我忽然联想到我国专利申请实践中的一个做法:(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3月第一版,第35-37页)

20世纪90年代,由于专利申请增加,审查员不足,专利申请积压,一个发明专利授权时间需要6-7年,为了解决问题,在没有修改法律的情况下,采取了一项临时措施:允许同一申请人同日或者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专利,

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这样,申请人就可以及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如果经过实质审查符合发明专利授权条件,申请人只要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就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但是这个做法会产生两个问题:

问题:1、可能违背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放弃或者届满,又再授予发明专利)

问题:2、可能延长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如果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比如2000年1月1日,后又申请发明专利,比如2000年12月31日,而后申请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是从实际申请日开始计算的。这样,事先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从2000年1月1日开始,而在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可以到2020年的12月31日,实际上该项技术发明的专利保护期就可以达到21年)。

那么,我在想,上述关于本国优先权可以延长专利保护期的说法是否是来自实践中的这样一个做法呢?这仅仅是我的一个猜测。

因为事实上,在上述实践中,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并没有要求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他们完全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专利申请。虽然这个做法与本国优先权中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转换很相像,但两者实际上并不一样。

而且,《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已经考虑到上述做法存在的问题,对此加以了修改和完善:

l 第九条中增加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这个修改的意义是:

1、强调两个申请必须同日提出,以消除保护期限延长问题;

2、强调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尚未终止,以避免重复授权。

总之,无论有关本国优先权可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说法是源自哪里,在新《专利法》实施后,所谓本国优先权可以延长保护期限的说法是彻底不能成立的。因为这违背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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