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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优先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它允许发明人在提交同一发明的后续申请时,享受先前提交的申请日所带来的优势和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并探讨其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优先权要求优先权要求是指在提交新的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可以利用其之前提交的同一发明的相关申请日作为优先日期。

通过申请优先权,申请人可以在后续申请中享受与优先申请日相关的法律保护,确保自己对发明的独有权益。

二、优先权要求的作用1. 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优先权要求的作用之一是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当发明人提交发明申请后,其他人不得在该申请日之后提出相同发明的申请。

这意味着,即使在同一技术领域内有其他人有类似的发明,只要发明人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提交了申请,他们将享有先申请日优先的权利。

2. 防止技术竞争对手抢先申请在一些技术领域,发明的价值和市场前景往往决定了技术竞争对手的数量和激烈程度。

优先权要求使发明人能够在技术竞争对手之前提交申请,并确保自己在后续申请中拥有先发优势。

这可以有效地避免技术竞争对手抢先一步申请并剥夺发明人的权益。

三、优先权要求的法律规定1. 优先权要求的时间限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提交优先权要求的时间限制通常为12个月。

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在最初申请的第12个月内提交新的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2. 申请的内容和优先权要求为了享受优先权,后续申请的内容必须与优先权申请的内容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

这要求申请人在首次申请时提供充分的技术细节,并确保后续申请与之保持一致。

3.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为了证明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专利局提交关于优先权申请的证明文件,通常为申请原件或其认证副本的复印件。

这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明申请人在后续申请中享有优先权的依据。

四、如何申请优先权要求申请优先权要求的具体步骤可能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申请人需要在后续申请中明确声明要求优先权并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一) 要求外国优先权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那项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2. 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是企业保护创新成果和实现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时,往往会面临不同国家的申请截止日期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专利制度设立了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制度。

一、什么是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是指在同一发明的有效性方面,如果在一年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了首次申请,那么,如果在一年内继续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申请,这些后续申请将享有与首次申请相同的权利。

也就是说,后续申请获得了“优先权”。

二、优先权的作用和意义1. 延长申请期限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可以延长申请的期限,给申请人更多的时间去调整和准备后续申请的各项资料。

这对于复杂的发明以及多国申请来说尤为重要。

2. 避免抢注和复制优先权可以防止他人在申请人首次申请后抢注同一申请内容的行为。

同时,优先权还可以减少他人在第一次申请后进行相关研究,从而降低了后续技术的独创性。

3. 强化申请范围根据优先权原则,后续申请享有与首次申请相同的权利。

这使得申请人可以在后续申请中覆盖更多的技术和市场,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从而进一步巩固自身的竞争优势。

三、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申请要求1. 适用范围优先权适用于申请国内专利、国家间申请、国际专利申请以及欧洲专利申请等多个领域。

这使得技术创新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合理安排专利申请,并有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2. 申请要求(1)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人在后续申请提交时,需要提供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优先权声明书、优先权证明文件副本等。

(2)申请时间要求:后续申请在首次申请后12个月内进行,超过该期限后将失去优先权。

(3)相同发明要求:后续申请与首次申请内容必须是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能与首次申请存在不同的技术特征。

四、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1. 同一国家内早公开问题如果在同一国家内早于优先权申请的公开披露了相关技术,通常会导致后续申请的无效。

为了规避该问题,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前做好保密工作,并妥善管理技术信息的披露。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与公开要求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与公开要求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与公开要求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优先权和公开要求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优先权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首次申请专利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享受该申请的优先权,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时,享受与首次申请时相同的申请日。

而公开要求则是指在申请专利后的一定时间内需要公开发明内容。

1. 优先权的概念和作用优先权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确保其在跨国申请专利时不受前后申请的影响。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如果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了专利,并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各国或地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那么后面的申请可以享受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这样,申请人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持其发明在不同国家拥有相同的申请日,防止发明被他人优先申请。

2. 优先权的申请条件为了享受优先权,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在首次申请专利的国家或地区提交申请;(2)在一年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3)在后续申请中声明优先权。

3. 优先权的期限优先权的期限是指从首次申请专利的日期开始计算的一段时间,一般为12个月。

在这1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并享受与首次申请时相同的申请日。

超过这个期限,申请人将失去优先权,其他人可以在此期限后提交相同发明的专利申请。

4. 公开要求的概念和作用公开要求是指专利申请在获得专利权之前需要进行公开,使得他人可以了解和使用该发明。

公开要求的目的是促进技术的交流和共享,使得社会能够更好地利用各种发明创造。

5. 公开要求的时间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规定,专利申请在获得专利权之前需要进行一定时间的公开。

这个时间一般为18个月,即专利申请提交后的18个月内必须公开发明内容。

通过公开,他人可以了解到该发明,进行技术交流和进一步的研究。

6. 公开要求的例外情况虽然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公开,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可以选择不公开,即申请人可以选择保密其发明内容。

简述专利法的优先权原则

简述专利法的优先权原则

专利法的优先权原则一、什么是专利法的优先权原则?专利法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在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时,如果在之前的申请日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了该发明的专利申请,那么在一定时限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的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优先权的基本概念和要求专利法的优先权原则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以及促进技术创新而设立的。

在享受优先权时,申请人可以将其之前申请的国内专利申请作为据以要求同一发明的国际或外国专利申请享受优先权。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或外国申请的申请日被视为与之前国内申请的申请日相同,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其他人先于其在国际或外国提出申请而失去专利权。

1. 存在优先权的前提条件•发明需在国内合法申请并被批准;•在申请国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时,需要声明享有优先权;•优先权只能对已提交过专利申请的同一发明进行要求。

2. 优先权的申报要求•申请人需要在提交国际或外国专利申请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国或地区的专利局提交优先权声明及优先权证据;•优先权声明应包括:优先权声明书面申请的国家或地区、申请发明的申请日、申请的种类;•优先权证据应包括:已提交专利申请的副本、公告复印件或专利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3. 优先权的时限•优先权的时限通常为12个月,但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以延长到16个月;•优先权期满之日应与优先权申请所在国或地区中申请的日子相对应。

三、优先权原则的作用和意义专利法的优先权原则不仅便利了发明人的申请过程,也有效地保护了发明人的权益。

通过享有优先权,发明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申请,避免了因为其他人优先提交申请而导致自己失去申请专利的机会。

1. 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优先权可以让发明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确保自己在多个国家或地区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这对于那些拥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来说尤为重要,可以有效防止其技术被他人利用而无法获得回报。

2. 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优先权原则的实施使得发明人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技术创新,并帮助他们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和应用其发明。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优先权是专利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涉及到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提交先前申请文件来保留申请该专利的优先权。

优先权要求可以帮助申请人在国际上获得更好的专利保护,并为其在申请过程中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机会。

首先,优先权的概念源自巴黎公约,该公约为各成员国提供了在提交国内首次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把该申请的优先权扩展到其他成员国的权利。

这意味着一个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在其他会员国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并将这些后续申请视为与首次申请同时提交的。

优先权要求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申请人在提出后续申请时能够享受其首次申请提供的保护,并防止其他人在此期间向同一发明提出竞争性的专利申请。

这样可以帮助申请人避免自己的发明被其他人利用或抢夺。

在申请专利时,要求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优先权的要求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

在一般情况下,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即申请人必须在首次申请一年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后续申请。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优先权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地区对于一些类型的专利申请提供更长的优先权期限。

其次,优先权要求必须在同一发明的范围内。

优先权要求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后续申请与首次申请的发明是相同的。

因此,后续申请的范围不能超过首次申请的范围。

如果后续申请的范围超过了首次申请的范围,该优先权要求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优先权要求必须在首次申请文件中得到适当的说明。

在首次申请文件中,必须清楚地指出发明的内容和范围,以便后续申请能够准确地获取优先权。

此外,还需要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数据支持,以便证明后续申请与首次申请之间存在优先权关系。

总之,优先权要求在专利申请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帮助申请人扩展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并为其在国际上提供更好的专利保护。

然而,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范围限定和适当的说明。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要求优先权并享受其所提供的优势和便利。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保护方法与策略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保护方法与策略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保护方法与策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专利申请和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是企业和个人的首要任务之一。

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优先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保护方法与策略。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专利的优先权。

简单来说,优先权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时,如果在一年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首次申请了同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那么在后续申请时可以享受优先权。

这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在一年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而不会失去在首次申请国家或地区的优先权。

为了保护优先权,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申请人需要确保在首次申请时选择了合适的国家或地区。

这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和市场策略。

如果一个发明在某个国家或地区有很大的市场潜力,那么在该国或地区首次申请专利可能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其次,申请人需要注意申请的时间。

根据国际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必须在首次申请的12个月内提交后续申请。

因此,申请人需要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和支付相关费用等。

如果申请人错过了这个时间,就会失去优先权。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注意首次申请国或地区的专利法规定。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优先权的保护有不同的规定。

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在首次申请时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而有些国家或地区则不需要。

因此,申请人需要仔细研究目标国或地区的专利法规定,以确保符合要求。

另外,申请人还可以采取一些策略来保护优先权。

例如,申请人可以选择在首次申请时申请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在一年内获得更多的优先权,从而增加专利的保护范围。

然而,这也意味着申请人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和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在一些知识产权组织中申请国际专利申请,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

PCT申请可以帮助申请人在多个国家或地区保护专利,并延长优先权期限。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解读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解读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解读在专利领域,优先权和分案申请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申请人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对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进行详细解读。

一、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内提交的专利申请可以享受此前相同发明的申请日所带来的优势。

这意味着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并按照最早的申请日来享受保护。

优先权的适用条件有三个要点:1. 前一申请是第一次申请,尚未被公开;2. 后续申请同前一申请要求保护的内容相同;3. 后续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

优先权不仅可以应用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多个申请,还可以用于国际专利申请,例如根据《巴黎公约》提交的国际申请。

二、分案申请分案申请是指在一个已存在的专利申请基础上,申请人可以提交与已有发明有关但又构成独立发明的新申请。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独立发明的权益,防止在原始申请被拒绝或撤销时导致全部权益的丧失。

分案申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分案申请必须与原始申请的发明密切相关;2. 分案申请可以独立成为一项发明,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3. 分案申请必须在原始申请还未被审查之前提交。

分案申请的优势在于即使原始申请被拒绝或撤销,与其相关且构成独立发明的分案申请仍可以继续审查和保护。

这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来获取专利权。

总结: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对于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和拓展专利保护范围非常重要。

通过优先权,申请人可以根据最早的申请日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享受优先保护;而通过分案申请,申请人可以将与原始申请相关的独立发明单独申请,防止全部权益的丧失。

因此,在专利申请中,对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的充分理解和正确运用是非常关键的。

以上就是对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的详细解读。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个概念,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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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利用专利优先权制度的要求与技巧-
1.外国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该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其他国家就相关内容再次提出申请时,可以自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内应享有优先权。

另外,依照该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法,或依照该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都应当认为产生优先权。

这里所说的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的申请日的任何申请,而不论该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不论其是否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

因此,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该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提出的在后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使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商标的使用而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

第三人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该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法予以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申请人通过该制度所取得的优先权日就成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没有理解上述的优先权实质。

比如,对于专利申请而言,优先权日只是作为审查在后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截止日,即只考虑在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文献资料,只有这部分文
献资料才会影响要求了优先权的技术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在优先权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期间公开的文献资料则不予考虑;而在后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仍然以其提交日为准,不会提前到优先权日。

由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享有优先权,就能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改进,并有时间考虑自己还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的合作方和资金,这也正是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

但是,优先权不能自动当然获得,任何人如果希望以在先的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需要作出声明,说明提出该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这些事项应记载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特别是应在有关的专利证书和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同时,各国家还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的人提交以前提出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

该副本经原受理申请的机关证实无误后,不应再要求任何认证,并且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可以在提出后一申请后三个月内随时提交,而不需缴纳费用。

各国家还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

与此相对应,我国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同时,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每一个国家都应确定作出优先权声明的期限。

按照一般规定,该期限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是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是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

如果要以在先的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则优先权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即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巴黎公约也允许以在先的专利申请为根据要求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其期间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反之亦成立。

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该联盟的任何国家不得由于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即使这些优先权产生于不同的国家),或者由于要求一项或几项优先权的申请中有一个或几个因素没有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或拒绝专利申请,但以在上述两种情况都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发明单一性为限。

关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所没有包括的内容,以后提出的申请应该按照通常条件产生优先权。

与此相对应,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该联盟国家的国民就同一发明向各国申请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间而言,在不同的国家是互相独立的,不应该相互产生影响。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在该联盟各国,因享有优先权而取得的专利的有效期间,与假设没有优先权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有效期间相同。

比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无论是否享有优先权,其授权以后的保护期间都是自申请日算起20年,而不应当因为享有优先权就从优先权日算起保护期间,缩短其实际保护时间。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适用于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分别在不同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情况,而不适用于本国国民对于在本国提出的在后专利申请要求在本国提出的在先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情况。

因此,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又被称为外国优先权制度。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借鉴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制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原则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在先专利申请之后,在规定期间内又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以在先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这被称为本国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参照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我国在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在实践中,由于文献资料检索手段、语言、经费、时间等方面的限制,申请人经常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没有很大的把握,不知道到底是否该申请专利,担心不能被授权反而造成自己技术的公开。

而利用上述的本国优先权制度,则可以先提交一份初步申请取得申请日,使别人的公开不会影响自己已经取得的成果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然后改进技术进一步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再提交一份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而在12个月之内不能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达不到专利性的要求,则还可以撤回在先申请,避免其技术的公开。

可以说,这是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最大优点。

另外,由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具有授权容易并且快、但是授权后不稳定的特点,而发明专利申请则具有授权难度大并且耗时长、但是授权后较稳定的特点,当申请人对自己的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没有很大的把握时,可以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然后在改进技术方案以后再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使实用新型专利转换为发明专利,延长保护期;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技术方案满足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而先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但是考虑到产品的市场寿命比较短等因素,又希望尽快授权,则可以再提交一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要求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使发明专利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缩短保护期。

可以看
出,优先权制度既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又促进了发明人提高其技术方案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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