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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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情况工作汇报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情况工作汇报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情况工作汇报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情况工作汇报20xx年以来,我县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夯实法治建设基础,突出亮点,积极作为。

同时我县在加强制度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为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将我县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情况近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狠抓落实,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xx年以来,我们的主要工作和成效是:(一)加强学习宣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为切实把《行政诉讼法》贯彻好、实施好,县政府积极组织学习培训、广泛进行宣传,促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学好、用好《行政诉讼法》,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一方面是强化学习培训。

县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和班子学习会形式,专题研究学习了《行政诉讼法》。

县法制办通过举办学习研讨班,分期分批组织各部门、各乡镇负责人学习行政诉讼法。

积极组织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

认真抓好公务员、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把《行政诉讼法》列入培训内容,组织进行系统化学习。

另一方面是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网络、专题知识讲座、印发法律宣传资料、组织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增强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行政诉讼法》的认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依靠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规范应诉行为,推进行政应诉工作。

20xx年至今,县政府共应诉案件41件,其中判决撤销1件(国土局办理的土地证),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不予赔偿1件,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赔偿当事人合理损失1件,撤诉3件。

对我国行政诉讼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诉讼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诉讼的思考初步概述: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公民、组织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一种诉讼方式。

中国行政诉讼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影响至今。

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行政诉讼被赋予了新的使命,追求公正、维护公民权益、促进政府公开透明,是行政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进行思考:一、行政诉讼的历史沿革与现状我国行政诉讼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以及国家法治化的推进,相应的产物。

到90年代,我国行政诉讼的制度日益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程序,该制度在我国行政管理制度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框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这些法律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保障和指导。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行政诉讼涉及到行政权力的侵害和限制,它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二、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 诉讼主体存在局限性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但在实践中,国家机关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权力机构的行政行为对外公开透明度不高,如何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当今行政诉讼面临的难题。

2. 司法资源不足虽然我国社会发展迅速,但是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

据统计,目前我国每10万人仅有43名法官,与人口基数相比,法官数量依然较少,此情况对行政诉讼纠纷的解决产生较大的影响。

3. 制度性缺陷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作为公民行使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制度性上尚存在诸多缺陷。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诉讼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

第二,行政诉讼形式繁琐,民众信任度低。

第三,行政诉讼的审判权从行政机关移交至司法机关,仍存在合理化困难。

三、行政诉讼的改革措施尽管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但行政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形势日趋良好,行政诉讼改革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对行政诉讼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对行政诉讼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对行政诉讼现状的分析与思考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行政诉讼在我国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行政诉讼的现状是什么?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行政诉讼的制度?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行政诉讼的现状自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持续增加。

据统计,2019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共计60.7万件,同比增长2.2%。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16.6万件,同比增长4.8%;各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或裁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比例超过80%。

这表明,新《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和推广。

目前,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对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进行诉讼,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更充分的证明义务。

此外,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由原来的60天延长至90天,同时强化了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打击力度。

二、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虽然行政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 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难以鉴定由于各种原因,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出现违法行为是非常普遍的,但有时却难以被鉴定出来。

这直接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同时,对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证明也成为行政诉讼的难点之一。

2. 行政诉讼的效率问题目前,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审批流程也相对繁琐,甚至存在着“破诉九难”的现象,这直接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面对一些可能导致民众损失的违法行为,当前的行政诉讼程序也未能及时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行政诉讼中民众的维权意识不足在行政诉讼中,民众的维权意识不足也是一个难点。

在很多情况下,因为对于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的不清楚或不了解,或者因为对行政权力的恐惧和尊重,很多民众依然选择不去维权或采取其他方式维权,这也直接导致了有些行政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纠正。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行政诉讼制度鉴于目前行政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行政诉讼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社会公正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行政诉讼法业》已实施20年,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诸如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亟待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诉讼关系/诉讼期限《行政诉讼法》实施近20年来,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亟待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是认识行政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所在,深入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成因,为最终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案。

笔者拟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一、行政诉讼目的(一)行政诉讼目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现行的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规定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弊端:(1)过于强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弱化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目的同等重要,但实际上《行政诉讼法》许多条款更多的体现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比如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的维持判决。

行政诉讼本来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一个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要推翻不服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应诉工作材料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正确的行政诉讼观念。

尽管行政审判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看法,还停留在行政诉讼发展之初的阶段。

在应诉过程中,常常想通过上级部门、政法部门的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愿作为被告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二是对司法的权威不够尊重。

有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迟到在庭审中不尊重庭审秩序;有的行政机关在应诉时全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自己对案件不闻不问;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判令其重作行政行为不予配合。

三是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不少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举证要求不熟悉,导致付出大量管理成本,在诉讼中却无法胜诉。

应诉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庭审的重点,答辩缺乏针对性,宽泛不具体,缺乏说服力。

四是行政机关领导人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

不少行政机关领导人顾及“面子”,怕追究行政责任,不愿诉讼,更不定,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或司法建议,积极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同时,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在行政应诉案件,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答辩或答复意见书中全面、准确、详实地阐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要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和异议做出有针对性的答复,不得敷衍了事、避重就轻、回避矛盾。

同时,对争议大、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复议应诉案件,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涉及的复议应诉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好答复和答辩、提供证据、参加听证等各项工作。

二、要注意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

行政机关应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沟通,要利用举办培训班等机会,邀请法院的同志帮助传授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即便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专业培训和会议,也尽可能请法院的同志参加。

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该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听取法院的专业建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索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索
一、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和制度缺失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人 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诉讼法律地 位平等原则,使用本名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 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性进行审查原则等 8 项原则和特定主管、法定复议前置、不适 用调解、被告负举证责任、司法有限变更等基本制度。财产保全 和先予执行制度、排除妨碍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制度等尚待进一 步明确。就行政强制措施而言,虽然它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 障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有关 行政强制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行政强制的广泛使用甚至滥用 极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无论是审理普通行政强制案 件上,还是非诉强制执行审查上都存在很多典型的问题,如行政 机关干扰诉讼情形过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性。行政机关之所以会干扰诉讼原因在于:行政主体在该类诉讼 中“输不起”,如果输了,极有可能面临国家赔偿的问题,行政诉讼 输赢对行政主体利益有严重影响。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等制度尚 需进一步完善。另外,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还出现了缺少调解制 度、公益诉讼制度,缺少简易程序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缺少调解
法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和制度缺失,对行政诉权的规定比较严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不合理等等。在修改行政诉讼法
的过程中,必须致力于消除或减少影响行政诉讼良性运作的机制问题,把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为行
政诉讼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制度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潘东东,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的命令,也可以用来阻止行政机关拟将越权的行为,法院应依职 权主动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接到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提出的行政诉讼,不管起诉人是不是受侵害者本人,都应该 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在没有进入诉讼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 政行为直接发出“禁止令”,而任何行政机关收到“禁止令”都必须 停止该行政行为。禁止令之诉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迄今已14年。

14年来,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着先天不足,现实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滞后,以致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应当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就几个问题结合审判实践谈点肤浅的看法,恭请斧正。

一、《行政诉讼法》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1、管辖层级过低。

勿庸讳言,现行体制下的人民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同级人民政府,客观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司法实践中是大打折扣的。

而反映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则更难于独立行使审判权。

由于从根本上无法摆脱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状况,特别是对起诉同级或上级政府的案件,法院不敢受理、不愿受理或先向政府“汇报”,再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时有发生便不足为奇。

但对政府或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上下均乐于积极受理,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行政审判权的功利主义趋向。

2、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范围不明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一款(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对于这“等”的范围有多大,立法非常不明确,因而在实践中便存在很多误解或曲解,法院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常常是把一些敏感的问题,“等”进这个范围。

例如:对因辞退而引起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虽然涉及当事人的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但由于实践中都将其等入到行政机关内部行为范畴,而《人事争议仲裁条例》设定的又是终局裁定(与法不符)。

以致此类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司法途径的最终救济。

法律因此留下一段空白。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的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的诸多行政案件均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

如治安案件中的损害赔偿,房屋拆迁案件中的安置、补偿等,由于受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的限制,在当事人又不愿意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显得很无奈,这种无奈的结果通常是自然人(即原告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最有效的保护。

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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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以文成法院近五年行政审判情况为实证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为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合法的程序保障,同时有效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有力推进了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

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今年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实施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的开端之年。

笔者作为文成县人民法院(以下均称我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借此次文成县人大常委会对我院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机会,为我院今后更好的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有责任、有义务对我院前几年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深入的调研,总结我院近五年来《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提炼行政审判中主要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并对《行政诉讼法》提出若干修改建议,以保证今后我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有序地开展。

(全文10396字)一、《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概况五年来,我院在县委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上级法院的指导、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正确处理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支持依法行政与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关系,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主动服务全县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推进法治文成,加快依法行政进程,构建和谐文成中的积极作用。

五年来,我院依法化解了一大批行政纠纷,审查和执行了一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和监督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诉讼案件情况2005年1月至2009年8月,我院共受理行政案件170件,裁定不予受理6件,合计176件。

现已办结171件,未结5件,其中中止诉讼2件,结案率为97.2%。

案件主要类型有:公安交通管理类53件,行政赔偿类49件,治安类21件,土地类14件,城建类5件,民政类5件,劳动保障类5件,房屋类5件,水利类4件,计划生育类3件,工商类3件,卫生类2件,国家赔偿1件,其他类6件。

在已经审结的171件案件中,除裁定不予受理6件外,判决维持21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件,判决不予赔偿1件,驳回起诉8件,驳回申请2件,决定不予赔偿1件,原告主动撤诉7件,被告胜诉率为27.9%;判决撤销14件,判决确认违法4件,调解赔偿44件,经协调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56件,如将被告改变被诉行为原告撤诉视为原告胜诉,则原告胜诉率为71.5%;如协调撤诉案件除外,被告胜诉率为42.2%,原告胜诉率为56.9%,原告胜诉率高出被告胜诉率近15个百分点。

此外,移送案件1件。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36件,被市中院维持26件,准予撤回上诉1件,按撤回上诉处理1件,改判6件,指定受理2件,没有指定继续审理和发回重审案件。

市检察院抗诉1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后终审维持原判。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情况2005年1月至2009年8月,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33件,复查3件,申请执行标的额273.78万元,现已全部审结,其中裁定准予执行104件,准予执行率为78.2%;准予撤回申请20件,裁定不予执行9件,驳回申请3件。

移交执行庭非诉执行案件104件,其中计划生育90件,卫生处罚16件,土地处罚11件,公路管理6件,公安处罚5件,工商处罚5件,环保处罚3件。

现已执毕62件,终结该次执行程序32件,不予执行5件,执行和解1件,未执毕4件,有效执结率为64.4%。

二、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做法五年来,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我院始终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严格执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逐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积极推行司法文书改革,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努力开展行政协调和解撤诉工作,有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妥善处理关系国计民生的行政案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我院在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中,主要做法有:(一)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是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

在审判过程中,我院始终坚持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把公正高效地审理每一起案件,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关键。

主要从被诉具体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2005年以来,我院受理需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案件105件,判决维持21件,维持率为20%。

对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根据实际情况是否责令重作。

五年来,判决撤销14件,经协调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案件56件,实际撤销率为66.7%。

在撤销案件中,主要证据不足占多数比例,程序违法也占一定比例,其中责令重作3件。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件,判决确认违法4件。

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法目标价值的顺利实现。

《行政诉讼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完成取证,并有充足证据,但规范性文件法律地位不明确、举证范围不科学、缺乏举证时效规定。

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常因主要证据不足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而被判决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我院十分重视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和释明工作,规范证据接纳制度,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同时,须一并提供证据清单,写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等,经办人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时,须在证据清单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和时间,如当事人要求可给予出具证据收据。

在立案阶段,加强对原告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实行合理分担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诉讼阶段,通过对被告举证责任的指导和风险告知,明确告知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

在开庭之前,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送达相关当事人,对证据量多、争议较大案件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以保证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

完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妥善处理好法院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法院取证以当事人充分履行举证为前提,从而使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积极保护当事人诉权《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理论和实践取得较大进展。

相比之下,当时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对狭小,限制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因此,如何处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关系,成为我们当前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五年来,我院逐步扩大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逐渐引入合理性审查。

如将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确认行为等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原告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文成县招投标中心招投标行政确认一案,我院予以立案受理。

在审理中,因县招投标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我院依法变更文成县人民政府为该案被告,并通知相关房地产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该案的审理影响面大,且涉及招投标中心机构设立的合法性,直接判决势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因此,我院通过积极协调,努力寻求解决方法,在省、市法院和法制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县政府补偿中欧房地产公司5万元钱后,中欧房地产公司自愿撤诉。

又如原告兰瑞峰诉被告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录用争议一案,经请示省、市法院同意后予以立案。

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主要审查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委托文成县公安局对兰瑞峰作出的政审不合格行为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兰瑞峰的叔父被判处缓刑(考验期),是否可以确认兰瑞峰政审不合格。

该案通过一、二审的审理,兰瑞峰的诉讼请求虽然没有得到支持,但我院在审理中指出人事和公安部门在政审审查中存在的不足。

通过我院的沟通协调和原告兰瑞峰自身努力,现兰瑞峰已以考试方式被安排在县行政审批中心工作。

通过上述两件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及时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有效解决了双方的行政争议。

通过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三)大力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打造官民平等对话、解决行政争议的平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温州首创旨在推进政府法治进程的一种制度,《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而我院从2005年就开始实行这项制度,并十分重视该项制度的执行。

五年来,在提高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从2005年至今,在我院审判的行政案件中,通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44件,实际出庭案件38件,实际出庭率为86.4%;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有工商3件,土地1件,房管1件,计划生育1件,人事劳动1件,周壤乡政府1件,派出所1件,其他案件为副职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未到庭应诉案件6件,其中县政府为被告4件,土地1件,房管1件。

2007年至2008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比较多,共30件,出庭27件,出庭率为90%,出庭案件占总案数的83.3%。

多年来,我院坚持每月将行政首长出庭情况统计上传给温州中院,每季度抄送文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这项工作得到了他们的一致好评。

2005年,我院受理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告案件95件,在法庭审理中,通过行政首长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并经本院适时的协调沟通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52件,行政赔偿调解43件,达到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

如县烟草公司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如董月兰诉县计生局、周壤乡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上述两个案件开庭审理时均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其中县烟草公司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我院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为两案最终的和解撤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真正化解了行政争议,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四) 积极开展行政协调工作,努力化解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变更,基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越来越需要开展行政诉讼协调,促成行政和解。

因此,我们把加强行政诉讼协调作为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努力化解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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