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方案模板

保险方案模板
保险方案模板

保险方案模板

保险方案

(一)保险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二)投保人:湖南岳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TJ- 标段:

(三)被保险人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相关方等;以上各方以各自保险利益为限。

(四)保险工程名称:湖南岳常高速公路TJ- 标合同段工程

(五)工程地址范围:湖南省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工棚、料场、仓库以及邻近区域,上述各地之间的运输途中。

(六)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上述表中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金额:每标段累计赔偿限额RMB 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元,赔偿次数不限,其中每人赔偿限额RMB15万元。

注: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工程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的80%

(七)免陪额:

1.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1)适用物质损失部分

A 特种危险(地震)导致的损失:RMB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二者以高者为准

B 暴风、暴雨、洪水、水灾风险导致的损失:RMB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 二者以高者为准

C 桥梁、隧道工程损失:RMB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D 其它风险导致的损失:RMB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者为准(2)适用第三者责任部分:

A 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RMB5000元

B 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

如同一次事故损失适用上述一个或数个免赔规定,只扣除一个免赔额,且以高者为准。

(八)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2009年12月20日0时起至2012年6月30日247时止。

建筑期限:2009年6月30日0时起至2012年6月30日24时止。

保证期共24个月,自2012年7月1日0时起至2014年6月30日24时止。

(上述期限以项目工程整体竣工之日为准)。如工程在上述期限中未按时整体竣工,本保险期限将自动延长12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若工程延期120天后,工程仍未整体竣工,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提

前申报延长保险期限,但被保险人需补缴相应的保费,附加保费=原保费×超过120天后的延期天数÷(原保险期限天数+120天)× 80%。

2、保证期: 24个月(从通过交工验收之日算起)

(九)费率: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4.0‰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4.0‰

(十)保险费: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保险费:RMB 万元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费:RMB 元

(十一)保费支付:

共分两期缴清

第一期: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5日缴总保费的70%。

第二期: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5日缴总保费的30%。

(十二)基本条件: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施工机具险由施工单位列清单单独投保)

(十三)司法管辖权: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十四)争议处理:

如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五)特别约定

1、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单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经双方协商同意,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项下扩展承保工地内现有财产或被保险人所有、照看、照管或控制的工地内财产由于本保单项下承保的工程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本保险单仅对在施工之前完好的并采取了必要保护措施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坏负责赔偿。

如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保险财产由于全部或部分倒塌造成的损失,而对既不会影响建筑稳固也不会对其使用者造成危险的保险财产的表面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 根据工程性质和挖掘方法,本可以预见到的损失;

-- 在保险期限内采取必要的防损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3、经双方协商同意,若发生保险事故时,在被保险人直接或者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以约定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和/或承诺时间(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到达保险事故第一现场进行查勘,或因事故现场抢险的需要,被保险人无需事先同保险公司协商即可着手抢救、处理、修理或恢复,保险人不得因此拒绝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在事后向保险公司递交一份事故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有关损失照片或影像资料或文字记载。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经双方协商同意,投保人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终止本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退还保费。

未经投保人同意,保险人不得单方终止本保单,但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或未按规定及时缴付保费除外。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十六)保险赔款第一受益人特别约定:

本保单特别约定:本保单承保的各标段的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为该标段的工程承包商。属各标段的保险赔款将直接打入该标段工程承包商所指定的账

户。

TJ- 标段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为:

(十七)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每次限额RMB100万元)

2、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每次限额RMB50万元)

3、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4、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5、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6、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限额RMB50万元)

7、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限额RMB100万元)

8、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9、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10、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11、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12、错误遗漏条款

13、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14、违反条件条款

15、委请理算师条款

16、特别费用条款

17、保单终止条款

18、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19、违反义务特别条款

20、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21、地下文物维护、照管费用条款(每次限额RMB100万元)

22、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责任条款(每次限额RMB500万元)

23、急救费用条款

2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25、预付赔款条款

26、聘请公估人条款

27、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28、工地访问条款

29、停工损失扩展条款

30、打桩及挡土墙除外条款31.沉降特别条款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