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及适用的司法标准
公安侦查机关逮捕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变更取保候审

公安侦查机关逮捕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变更取保候审?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逮捕羁押后,案子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九十五条、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初最高检察院颁布实施)第十三条、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最高检察院颁布)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1.刑事诉讼法(2018年新修订)第六十七条(原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原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九十五条(原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原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七)其他方式。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有哪些?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有哪些?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1.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在进行取保候审的时候,有一项程序是缴纳保证金,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法律既规定了保证金的缴纳、还规定了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等问题。
所以,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68条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68条具体规定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被告⼈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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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68条具体规定
1、⼈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被告⼈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
2、对应当逮捕的⼈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婴⼉的妇⼥,或罪⾏较轻的⼈,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被告⼈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
1、对犯罪的未成年⼈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没有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对犯罪的未成年⼈实⾏教育、感化、挽救的⽅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特点的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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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一)简易部分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保释法律程序(2篇)

第1篇在我国,保释法律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保释的定义、保释的条件、保释的程序、保释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保释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释的定义保释,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期间,根据其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其离开羁押场所,并对其设定一定条件的释放措施。
二、保释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或者被决定保释: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6. 案件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的。
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被决定保释:1. 有固定住所;2. 有稳定收入;3. 有担保人;4. 有其他保证人。
三、保释的程序1. 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保释。
2. 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保释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犯罪事实和证据;(4)申请人的担保情况;(5)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3. 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保释条件的,应当作出保释决定;认为不符合保释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执行保释决定作出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
四、保释的法律后果1. 被保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56条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
第56条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74条:《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被取保候审者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未经过执⾏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扰证⼈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但注意的是除了本条规定的四种法定义务外,《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还内在地规定了不得有得新犯罪,否则,同样应该没收保证⾦。
2.对于保证⼈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如果是采取保证⾦⽅式,⾸先应该没收保证⾦,然后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处理,包括:(1)责令犯罪嫌疑⼈、被告⼈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
(2)责令提供保证⼈;
(3)采取监视居住;
(4)予以逮捕。
如果犯罪嫌疑⼈,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在取保候是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
如果被没收保证⾦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3.根据《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虽然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案侦查的,应当暂扣其保证⾦,待法院判决⽣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如果是故意犯罪的,则应没收保证⾦,如果是过失犯罪或者判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退还保证⾦。
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哪些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有什么后果-

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哪些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有什么后果?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属于有条件的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的话就会撤销取保候审,给予逮捕。
那到底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哪些规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哪些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有什么后果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导读: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
案件还在侦察阶段的时候,由于还未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就是犯人。
为了保证嫌疑人在案件明了的时候能够随时传唤,逮捕,审判而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目前对于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限规定和操作非常混乱,因此,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限应当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对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们的认识比较一致。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由于办案人员对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一致,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有人认为也应该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有人认为应该为12个月。
如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龚某贪污案,反贪部门于年8月1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部门在未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下,于2002年11月26日将该案诉至法院,审查起诉期限长达3个多月。
又如,王某挪用公款案,其犯罪数额刚超过立案标准,加之犯罪嫌疑人退赃积极,反贪部门因此于2002年12月16日移送审查不起诉。
但是,直到年10月,审查起诉部门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在审查起诉期限问题的把握上,却显得很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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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及适用的司法标准
作为刑辩律师,首次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见面,碰到最多的问题恐怕就
是“人能取保吗”。而此时,能与不能的判断都很难说出口。如果说
能,后续如果取保不出来,当事人及其家属会认为律师欺骗了他们;
如果说不能,后者又会认为此时请律师没有什么用。
取保候审之所以难以判定,主要的原因在于刑事立法对取保候审条件
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条件标准的表述采用的多为抽象、主观的内
容,导致司法实践对取保条件的把握因地区、因部门、甚至因人而已。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条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即“对有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
捕……”,可以看出,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或者虽有证据
证明,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也可以取保候审。
以上规定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
项情形适用标准虽然较好判断,但由于其适用情形多属于刑事案件的
例外,所以并非本文探讨的重点。而该条第(四)项以及第七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则不同,系司法实践该不该取保以及会不会批捕争论的焦
点所在。这是因为,该两种情形中“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的认定,更多的是一种主观、抽象的判断。何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也往往因人而异,甚至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办案单位对该标准的把握
也是差异巨大的。例如,聚众斗殴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案件,对于聚众
斗殴的参与者,其究竟有无再犯罪的危险,相信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
的判断。这也是为什么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究竟
能不能取保判断难的主要原因。
二、取保候审适用的司法标准
鉴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
的取保候审条件较为明确、具体,司法适用中不会出现太大争议,因
此本文重点探讨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七十九条规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然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
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标准
的模糊性,使得对该种情形下取保候审的适用标准参差不一。
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2日发布《人民检察
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羁押审查规定
(试行)》)。根据该《羁押审查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
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
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羁押审查指导意见》)。两个文
件细化了不予羁押的情形,为司法实践适用取保的条件提供了有效的
指导。例如,《羁押审查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当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
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
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
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
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
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三、刑辩律师对取保条件或标准的把握
作为刑辩律师,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最为关心的“能取保吗”
的问题,刑辩律师应形成自己的专业判断。除了熟知《刑事诉讼法》
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个文件规定,还应累积司法判例经验。
换言之,对同种类且当事人被取保的案件进行司法统计,从中归纳总
结出一般的规律,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最为专业的判断。目前,像故意
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司法经验得出的一般规律即是:只要认罪,取
保的可能性极大。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一样,其他类型的案件
亦都可归纳出这样的一般规律。
所以,取保的条件,在以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还需要
仰仗刑辩律师专业的司法经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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