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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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法律援助面临困难(3篇)

边境法律援助面临困难(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边境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边境地区,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制约了边境地区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将从边境法律援助面临的困难入手,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边境法律援助面临的困难1. 法律援助资源不足(1)人力资源匮乏。

边境地区地域辽阔,人口稀少,法律援助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数量不足,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另一方面,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2)经费投入不足。

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但边境地区财政状况普遍较差,经费投入不足,导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购买先进的办公设备、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等。

2. 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1)宣传范围有限。

边境地区人口流动性大,信息传播不畅,导致法律援助宣传范围有限,很多群众对法律援助政策了解不足。

(2)宣传方式单一。

目前,边境地区法律援助宣传主要依靠传统的宣传方式,如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单等,缺乏创新,难以吸引群众关注。

3. 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不足(1)服务范围有限。

边境地区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民事、行政领域,对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不足。

(2)服务方式单一。

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单一,主要依靠电话咨询、现场接待等传统方式,缺乏网络、远程视频等新型服务手段。

4. 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1)机构设置不合理。

边境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不合理,存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等问题,导致资源浪费。

(2)管理制度不完善。

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激励机制,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三、边境法律援助困难成因分析1. 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我国对边境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导致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 社会认知度低。

边境地区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低,导致法律援助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法律援助案件存在问题(3篇)

法律援助案件存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法律援助案件存在的问题1.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足尽管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仍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一方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不足,导致有需求的群众未能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另一方面,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存在资源分配不均、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案件数量的增长。

2.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律师专业素质不高。

部分法律援助律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导致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失误。

(2)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

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影响了案件办理质量。

(3)法律援助案件调解效果不佳。

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在调解过程中,由于调解员能力不足或调解方式不当,导致调解效果不理想。

3.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周期长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影响了案件的及时解决。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案件审查时间过长。

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存在审查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

(2)律师办案效率不高。

部分法律援助律师由于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导致案件办理进度缓慢。

(3)法院审理周期长。

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复杂、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审理周期过长。

4. 法律援助案件满意度不高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满意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

部分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群众需求,导致服务质量不高。

(2)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态度不佳。

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对群众咨询和诉求处理不及时,影响了群众满意度。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

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

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条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法律援助案件出现的问题(3篇)

法律援助案件出现的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援助案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法律援助案件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法律援助案件中的问题1. 法律援助资源不足当前,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相对匮乏,尤其是在基层地区。

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大量当事人的需求;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2. 法律援助申请门槛较高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当事人由于对法律援助政策的了解不足,或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顺利申请到法律援助。

此外,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过于严格,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无法获得援助。

3.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有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未能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导致案件结果与当事人的期望相差甚远;有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缺乏有效的辩护策略,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4. 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足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政策了解甚少,甚至存在误解。

这导致许多有需要的当事人未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5. 法律援助案件跟踪管理不到位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跟踪管理不到位,导致案件进展缓慢,甚至出现错案、漏案等问题。

三、对策分析1. 加大法律援助资源投入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资源的投入,增加法律援助机构数量,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待遇,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投身法律援助事业。

2. 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法律援助机构应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援助。

同时,加强法律援助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

3. 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法律援助工作矛盾(3篇)

法律援助工作矛盾(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

然而,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冲击。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工作的矛盾表现、成因以及解决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援助工作矛盾的表现1. 资源分配不均我国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山区,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匮乏,难以满足当地居民的法律需求。

而一些大城市,尤其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较为充足,但仍然存在资源过剩的问题。

2.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但目前我国法律援助队伍中,既有资深律师,也有刚毕业的大学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法律援助人员法律知识匮乏,难以胜任工作,导致案件处理质量不高。

3. 案件处理效率低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但案件处理效率却难以跟上。

一些案件处理周期长,当事人等待时间长,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益。

4. 财务管理不规范部分法律援助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经费使用不合理、违规报销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5. 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足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足,许多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多,导致法律援助服务利用率低。

三、法律援助工作矛盾的成因1. 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法律援助范围有限、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不合理等,导致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2. 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政府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工作时面临诸多困难。

3. 社会认知度低法律援助制度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较低,许多群众对法律援助缺乏了解,导致法律援助服务利用率不高。

4. 法律援助人员缺乏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不足,且素质参差不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5. 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不善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不善,导致机构内部存在诸多问题,如财务管理不规范、案件处理效率低下等。

法律援助的困境与挑战

法律援助的困境与挑战

法律援助的困境与挑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意识的提高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即使在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许多人仍然无法获得适当的法律援助。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并分析可能的解决途径。

一、缺乏普及意识和信息渠道在许多地区,普通民众对法律援助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很少有人了解到他们在面临法律问题时可以获得免费或廉价的法律援助。

同时,缺乏有效的信息渠道限制了有需要的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

二、财政支持的不足法律援助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然而在许多国家,政府并未对法律援助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这导致了法律援助机构无法雇佣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律师,从而无法为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充分的帮助。

三、专业化人才的匮乏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但许多地区缺乏足够的专业律师或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

这种人才匮乏的问题限制了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服务范围,使得许多需要援助的人无法得到帮助。

四、地区差异和不平等现象在某些地区,法律援助的资源分配存在不平等现象。

富裕地区通常可以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服务,而相对贫困的地区则面临各种限制和困境。

这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使得法律援助无法公平地惠及每一个有需要的人。

针对以上困境和挑战,我们可以探讨以下解决途径:一、提高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和意识,使更多的人了解到他们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和途径。

同时,建立更多的信息渠道,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援助信息,让有需要的人可以轻松获取相关知识和资讯。

二、增加财政支持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雇佣专业律师和培训法律援助工作者。

同时,考虑建立更加可持续的资金来源,确保法律援助机构能够长期稳定地运作。

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同时,鼓励更多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四、推动地区均衡发展政府应该加强对地区法律援助资源的分配和监管,确保援助资源的合理配置。

法律援助实施的问题(3篇)

法律援助实施的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免费或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法律援助面临着诸多问题,影响了其效能的发挥。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的背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策略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法律援助的背景1. 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西方国家,其宗旨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

2.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治建设。

三、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援助资源不足(1)律师资源短缺:我国律师资源相对匮乏,难以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

(2)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足: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有限,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案件。

2.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1)律师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律师法律素养不足,难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拖延现象: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拖延现象,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3. 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1)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低:部分公民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足,导致其难以获得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宣传渠道单一:目前,法律援助宣传渠道主要以政府公告、媒体宣传为主,缺乏创新。

4. 法律援助经费不足(1)财政投入不足: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但财政投入不足,难以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

(2)社会捐赠力度有限:法律援助社会捐赠渠道单一,捐赠力度有限。

四、解决策略1. 加大法律援助资源投入(1)增加律师资源:通过培养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律师等方式,增加律师资源。

法律援助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法律援助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法律援助的挑战与应对策略一、引言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在维护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援助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援助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法律援助的挑战1. 资金来源不足法律援助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法律援助基金。

然而,由于资金有限,导致法律援助机构难以为更多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公民的法律援助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2. 人力资源不足法律援助机构在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往往面临人力资源的不足。

许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且缺乏专业的法律援助人员,从而导致很多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及时、专业的法律援助。

3. 摩擦与协作问题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之间的协作问题也是法律援助面临的挑战之一。

在涉及案件分工、信息共享等方面,各司法主体之间存在摩擦,导致法律援助无法高效运转。

三、法律援助的应对策略1. 加大财政投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需要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

政府可以增加财政拨款,并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基金制度,为法律援助提供更为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2. 增加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引进为了解决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应加大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力度,并积极引进专业化人才。

通过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提供更好的薪酬待遇,可以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3. 加强合作与协调为了解决摩擦与协作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

加强沟通与协调,共享信息资源,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结论法律援助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引进,以及加强合作与协调,可以有效应对这些挑战,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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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当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中国梦”已成为我国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出现。

新形势、新任务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是无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体现,这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责。

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日益彰显,已越来越引起党委和政府的重视。

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群众法律常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不少农民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甚至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还不知道自己的被侵害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意识缺乏导致很多农民不知道向哪里求助。

求助时又担心耗时费力,最终基本是“私了”或者不了了之。

在农村历史传统中,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并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

打官司成本太高。

首先从时间上看,由于打官司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办案有最低期限规定,这些自然要耗费较大的时间成本,而作为一名普通农民,他们没有,也不愿花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在这个上面;其次,从金钱上看,这是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限制,打一场官司所花费的费用是惊人的,诉讼成本太高已是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现状一个不争的事实。

这样,即使他们想寻求法律救济,也会被高昂的诉讼费用吓倒。

而当前农村中流传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大概更能准确反映农民的这种心态吧!而寻求干部解决纠纷之所以成为农民的首选,一方面在于干部生活在本乡本土容易寻找,而且,从传统到现实的行政权威,形成了农民的权威依赖心理,使得干部成为农民的依托,也易为农民所信任;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高处不胜寒”,客观上促使农民寻求一种更为简便易行、方便有效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而找干部解决无疑是最符合要求的。

长此以往,也就形成了中国农民解决纠纷的一种习惯。

(二)法律援助宣传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宣传专注于向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宣传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这种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教育服务(在国外被称为“公共法律教育”)。

这一法律援助宣传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形式,被当成了法律援助办案业务的一项辅助性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能够享受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免费法律教育服务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对法律援助宣传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

(三)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尚未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实现诉权的不可忽略的重要司法制度。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中大量的法律咨询、非诉等事项可以使更多的律师进入法律援助,可见法律援助制度是与律师制度平行的司法制度,两者同属社会保障体系中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据调研,就全国范围而言,××县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较晚,近几年进展不大,实践中对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探讨、提升不够。

(四)法律援助部门建设不够完善,司法公正有待提高。

不少农民反映他们在向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问题时遇到的并不是周到的服务、耐心的解答,这更增加了农民有事寻求法律援助的难度。

现实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司法活动的作用大打折扣,由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大多数村民都对司法失去信心,明显地反映出民众对不公正司法行为的强烈不满。

(五)法律援助门槛过高,法援覆盖面窄我国首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法律援助由社会义务转变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有了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项资金。

但是,《法律援助条例》对受援人员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仅限于“吃低保”的家庭成员,也就是本市每月每人经济所得近300元,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群。

而且,他们申请受援范围划定在6种事项:一是请求国家赔偿;二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是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四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六是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法律援助的对象应该是打不起官司的人,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穷人”,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大量打不起官司的低收入人群排除在外,违背了法律援助的精神。

(六)律师办案的性质及律师办案的补贴标准问题调研过程中,实践部门反映,现行《律师法》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存在矛盾。

前者规定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后者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条例第3条)。

认为法律援助应由政府购买服务而不能转嫁于律师。

律师办案补贴标准过低,致使与其他同行律师在市场竞争中沦为经济上的弱者。

法律援助咨询工作补贴过低或没有补贴。

咨询是诉讼的前提,大量的受援人通过咨询服务即可摆脱困境,咨询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如何折算其工作量,进而确保法律援助质量是实践中亟待予以落实的问题。

(七)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问题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和诉讼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的缓、减、免及诉讼指导等方式。

(司法救助的对象不仅限于公民,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司法救助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一般只对原告实施。

)实践中对“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法律援助中主要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司法救助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两种标准的不统一使得实践中双重审查难以避免。

虽然在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但实践中在具体落实上仍有距离。

据调查,某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曾为一起交通事故案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但该区人民法院却迟迟不予立案,原因就在于这两个部门对“经济困难”的标准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对象收取的复印费近千元,以致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难以承担。

针对基层法律援助现存的种种问题,结合自己的观点和所查资料,我们总结出解决以上问题的若干建议。

(一)加大基层法律服务,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

基层法律服务是帮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县乡政府和领导干部当好法律顾问,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进一步提高为农民服务的意识,特别是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要改变法律在农村的现存状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普法依然任重而道远。

通过原因分析,我们已得出农村普法长期以来徒具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必须改变普法现状。

首先从对农村整体把握的角度从法律制度规范意义价值原则等一系列法的整体观念上入手,初步确立法律在农村中的构架。

打开有利的普法局面,为深入普法打好基础。

其次,结合各地农村的特色风俗,以群众喜闻乐见或津津乐道的方式普法,简化法条使之通俗易懂易于理解掌握。

并有效利用当地的一些有影响力、群众都有所闻的案例,通过个案解说,使法律公正正义深入人心。

再次,村委会是基层政府与农民联系的重要渠道,有效利用村委会在农村中的影响力来普法亦是一条可行之道。

最后,重点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深入抓好农村教育事业,农民素质提高了,对政策方针法律有一定理解后,普法也就不再是一种难事了。

(二)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实践中,法律援助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往往被忽略。

理论层面,学者给予的研究和关注几近空白。

2005年,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门头沟司法局试点,推行诉前调解机制,经过4个月的试行,成功调解求助案件10多起,到法院立案起诉的法律援助案件比以前减少50%,成为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范例。

法律援助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进使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司法保障制度更加真实和完善。

建议进一步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北京市民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使更多民众感受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惠顾,使更多的人能分享到改革的成果。

(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宣传服务工作,需要从思想观念、工作机制、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着手,有序规划,逐步推进。

要改变过去单一的法律援助宣传方式,找准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服务困难群众的切入点,将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教育作为法律援助宣传工服务的主要形式,切实履行好政府责任、保障好困难群众获得多方面法律教育服务的权利。

要坚持通俗、准确、实用、有效的原则,认真编发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教育资料,帮助困难群众有效获得法律知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

要充分运用好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的作用,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举办法制讲座、法制竞赛、文艺演出等,深入乡村和社区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宣传服务。

要积极探索通过大学生志愿者、法律诊所、网站、电话咨询、面对面咨询等多种形式,灵活有效地开展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教育工作,在人民群众中尤其是基层困难群众中宣传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使法律援助宣传真正成为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业务形式。

只有加大宣传才能使法律援助真正为社会所知晓。

(三)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兑现政府责任1993年的《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从律师的义务提升到政府的责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议市司法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互动,改变目前法律援助经费各区县不平衡的现状,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使不论哪个地区的法援工作者都敢于理直气壮的宣传法律援助,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民众切实感受到政府的关怀。

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要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帮助;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大基层法律援助部门和人员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关注以人为本,寻求公平正义的今天,法律援助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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