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件公诉意见书
案件意见书 领导

案件意见书领导案件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委托,我对公司最近发生的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就此向您提供一份案件意见书,以供参考。
经过仔细调查,我们得知此案件涉及公司A员工张某涉嫌贪污公司资金的问题。
公司B的一名员工举报称,在过去的三个月内,他目睹了张某多次向其提供贿赂,并证明了此一指控的相关证据。
我们进一步核查了这些证据,并与双方相关员工进行了面对面的谈话。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得出如下结论:1. 张某确实在公司B员工的举报中存在涉嫌贪污行为的证据。
2. 根据相关证据,我们发现了张某截留并盗用公司资金的记录,涉及金额约为30万元。
3. 根据公司内部员工的证言,我们得知张某曾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贿赂,并以此为他人提供公司资源和便利。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我认为以下问题需要特别关注:1. 公司目前的内部监管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容易为员工行贿提供了机会和便利,有必要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加强。
2. 鉴于涉案金额较大,我们建议对张某进行停职检查,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
并建议立即采取合法的措施,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进一步损害。
3. 对目击者提供的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以确认其他可能的涉案人员和情况。
为了有效处理此案件,我特此建议:1. 成立一个临时专门小组,负责调查和处理此案件,并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2. 加强公司的内部审计和监管,建立更严格的审批流程,并加强对员工行为进行监控,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3. 尽快采取行动,对张某采取合法的措施,以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最后,我们建议公司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保持密切合作,依法查处涉嫌贪污行为,并以此为借鉴,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提升公司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此致礼敬XXX。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罪责与刑罚的适用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罪责与刑罚的适用公诉机关: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按照刑法规定,本案应当由公诉机关进行起诉,依法向法院提出公诉意见书。
根据我对被告人所犯职务犯罪的认定,特向贵院提出如下的罪责与刑罚适用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在担任某单位的重要职务期间,滥用职权,以谋取私利,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经查,被告人以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巨大。
基于相关证据,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无可辩驳,已经具备了定罪和量刑的基本条件。
二、犯罪事实及罪责认定根据我对案件的调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我认定被告人犯有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抢夺本单位或他单位的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对案件涉及的证据以及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的供述,被告人对贪污事实供认不讳,具有犯罪事实清楚、自愿投案、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
三、罪责的认定依据1.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滥用职权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单位受贿罪,单位应承担刑事责任。
2. 受贿数额:经查,被告人共收受贿赂金额为XXX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同时,被告人的贪污数额也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贪污数额较大的,应该认定为贪污罪。
3. 情节严重性:被告人作为单位重要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且数额巨大,涉案金额达到数百万元,财产性犯罪情节及其危害性十分严重。
基于上述认定依据,我认为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并且数罪并罚,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罪责与刑罚的适用。
四、刑罚适用建议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滥用职权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认定,应当数罪并罚,同时对贪污罪也应当进行适当的刑罚。
针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我特提出如下刑罚适用建议:1. 对于被告人犯有贪污罪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_____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被告人_____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_____身为_____(职务),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条之规定,构成_____罪。
经依法侦查和审查查明,被告人_____在_____(具体时间区间)期间,利用其负责_____(具体工作内容)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_____(行贿人姓名)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_____元、_____(具体物品)等。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_____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职务犯罪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更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被告人_____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恪尽职守,为人民服务,但其却背离了职责和使命,将手中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收受的财物,本应用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却被其个人非法占有,导致公共资源的流失和浪费。
三、被告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_____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其犯罪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我们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但无论如何,被告人都应当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法律法规解释和适用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法律法规解释和适用公诉机关:尊敬的法庭,本次案件,涉及被告人(姓名)涉嫌职务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作为公诉机关,特向贵庭提交《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如下:一、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根据侦查机关的调查,被告人(姓名)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描述案件的具体事实),该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以下是相关证据,包括:1. (证据1)2. (证据2)3. (证据3)...二、法律法规解释和适用1. 相关法律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第XX条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第XX条则明确规定了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本案的审理程序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如果被告人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中涉及到职务违法行为的话,可以酌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行追责。
2. 法律法规解释2.1 滥用职权的界定滥用职权是指公务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以非法的目的或者不正当的方式进行行使职权活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
2.2 玩忽职守的界定玩忽职守是指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履职不力、不负责任、不担当,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行为。
3. 法律法规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涉及的职务犯罪,初步认定属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如下罪名和刑罚:4. 罪名和刑罚建议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和情节,建议对其适用以下罪名和相应的刑罚:4.1 滥用职权罪根据被告人在案发时的职务以及其滥用职权的事实和证据,滥用职权罪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罚为X年有期徒刑。
公诉意见书 李玉书

公诉意见书李玉书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李玉书犯滥用职权罪,侵权罪的事实、证据均已经查实,确凿无疑,应予以严惩。
特提公诉,依法向法院提请审理。
一、案件事实2019年8月,李玉书作为某单位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以滥用职权为手段,对外收取费用。
经查证,李玉书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先后收取他人费用共计10000元,严重扰乱了部门正常的收费秩序,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二、证据充分1. 手机通话录音:经检察机关技术鉴定,李玉书曾与被害人进行多次电话沟通,其中包含了对外收费事宜的讨论。
2. 财务报表:在审核李玉书所在部门的财务报表时,发现其收费记录存在不合规的现象。
3. 证人证言:被害人和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均作证,证实了李玉书非法收费的行为。
三、罪名认定被告人李玉书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侵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286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利用职权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权罪是指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李玉书作为一名公务员,明知以权谋私违背职责所在,公然滥用职权,以非法手段索取财物,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其行为性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对其应予以法律的严惩。
四、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李玉书滥用职权罪、侵权罪的事实、证据充分确凿,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危害情节,我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李玉书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五、申请审理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我司已经查明了被告人李玉书的滥用职权罪、侵权罪的犯罪事实,并且确定丰富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该案的合法性与真实可靠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我司特向贵院提出请求,依法判处李玉书有罪,并根据法定的刑事责任加以惩处。
此致********公诉人:XXX ********年**月**日。
赵某等人职务侵占案公诉意见书

赵某等人职务侵占案公诉意见书作者:汪俏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05期汪俏蓉,1978年出生,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检察员,法学硕士。
曾荣获浙江省优秀公诉人、浙江省控辩大赛优秀辩手、宁波市十佳公诉人、宁波市检察机关公诉优秀人才等荣誉称号。
先后办理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洪某等10人涉黑案,汤某猥亵儿童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2011年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因成功追诉一名贩毒人员(被法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荣立个人三等功。
[基本案情]2009年6月,赵某进入N市百翔物流公司工作,任机场营业部柜员,负责核实提货凭证,并与客户进行货物交接。
自2010年初开始,赵某开始预谋,掌握了宅××提货人员证件、车辆及提货时间等规律并着手准备汽车车牌,伪造介绍信等事宜。
2010年7月,赵某召集李某、赵某某,指使二人伪造身份证及驾驶证。
2010年9月29日凌晨,赵某电话指挥李某、赵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至百翔物流公司机场操作中心,由赵某某持假身份证及介绍信假扮成宅××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赵某办理货物签收手续,成功骗领货物(内为手机)70箱,共712部品牌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494626元。
[庭审焦点]如何综合运用证据、法理,结合共同犯罪理论指控赵某及其同案犯李某、赵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侦查机关认为3名被告人只是利用了赵某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非利用职务之便,应当构成诈骗罪,如何正确定性?[公诉意见]在刚才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详尽的讯问,并采用了多媒体示证,分类组合的举证方式,围绕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充分展示了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分析论证。
经当庭质证,公诉人认为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映,全面地反映和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形成了严密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说明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宣传法制,便于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定性有进一步了解,依法准确适用法律,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1.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语言风格和表达技巧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语言风格和表达技巧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案号:XXXX年度刑监字第XXX号被告人:XXX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庭:经XXX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决定对被告人XXX提起公诉,并向贵庭递交本《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
现将相关事实、证据和案件理由向贵庭陈述如下:一、犯罪事实及证据被告人XXX系某公司的财务主管,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流转。
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该公司发生了一系列经济犯罪案件,损失巨大。
经调查发现,被告人XXX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以下手段实施了职务侵占犯罪。
1. 资金挪用被告人XXX在公司的财务管理中,将公司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并进行非法占有。
具体证据如下:(1)公司财务账务记录:经检查发现,被告人XXX多次通过虚构费用、提取现金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并对账目进行伪造。
(2)银行流水记录:调查机关依法获得了被告人XXX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证明了大量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且未经公司同意和合法程序。
2. 虚假报账被告人XXX为掩盖自己的贪污行为,频繁虚报公司费用,并通过伪造相关凭证使其看似合法。
具体证据如下:(1)公司费用报销记录:经全面审查公司的财务报销记录,发现了大量费用报销申请,但实际上这些费用并未发生,被告人XXX在报销过程中虚构了大量假发票和合同。
(2)假发票和合同:调查机关在被告人XXX的办公室内发现了大量假发票和合同,这些文件均与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被告人XXX 通过这些假文件支持了自己的虚假报账行为。
二、案件理由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被告人X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我院认为,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秩序,必须依法惩处。
具体案件理由如下:1. 犯罪事实清楚通过对公司财务账务记录、银行流水记录以及相关凭证的分析,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得到了清晰的呈现。
其以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的财产挪为己有,虚构费用并伪造凭证,严重违反了职务纪律和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破坏了公司的财务秩序。
滥用职权罪公诉意见书怎么写

滥⽤职权罪公诉意见书怎么写滥⽤职权罪是⼀定⼈员在某个时间段⾥⾯滥⽤⼿中职权谋权利益所犯的罪名,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需要提交公诉意见书,当事⼈不需要书写,但我们可以了解⼀下相关⽅⾯的知识,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滥⽤职权罪公诉意见书怎么写滥⽤职权罪公诉意见书济南市⼈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薄某某单独受贿和共同受贿共计折合⼈民币2XX万元,数额特别巨⼤;共同贪污公款⼈民币XX万元,数额巨⼤;滥⽤职权,致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指出,起诉书的指控是根据⼤量事实证据得出的结论。
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作了陈述,对指控予以否认。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济南市⼈民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书中向法庭提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中华⼈民共和国法律,被告⼈罪⾏极其严重,⼜拒不认罪,被告⼈没有⾃⾸、坦⽩、检举揭发的情节,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薄某某,⼭西省定襄县⼈,曾任XX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省长,商务部部长,XX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某市委书记等职务。
2012年4⽉10⽇,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停⽌薄某某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由中央纪委对其⽴案检查。
同年9⽉28⽇,中共中央决定给予薄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重庆市⼈⼤常委会罢免了薄某某全国⼈⼤代表职务,最⾼⼈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案侦查并决定逮捕。
案件由最⾼⼈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3年4⽉10⽇以被告⼈薄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职权罪移送济南市⼈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7⽉25⽇,济南市⼈民检察院依法对薄某某涉嫌犯罪提起公诉。
公诉⼈:年⽉⽇对于滥⽤职权构成犯罪的⼈员我们⼀般要对他进⾏从严处理,相信你在看过上⾯的案例之后也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虽然⽣活中不是很常见,但了解⼀下总是没错的,店铺也提供其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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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件公诉意见书【篇一:公诉意见书王恒案(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王恒在北京市昌平区砸碎车窗窃取电脑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们受昌平分局昌平派出所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刚才结束的法庭调查中,我们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依法搜集的证据,并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的询问,经过法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已清楚地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王恒犯盗窃罪。
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指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被告人王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多次实施盗窃,已构成盗窃罪。
要点如下:一、王恒现年19岁,精神状态正常能够完全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
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的主体。
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中可以得知,其年龄、精神状况符合一般刑事责任主体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王恒蓄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直接故意,体现了其主观恶性。
从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可以得知,被告人蓄谋盗取停靠在东小口镇万意百货商场附近的宝来轿车内的笔记本电脑,并且要求同伴董阳为其把风来保障其盗窃行为顺利实施;完成盗窃后,被告人王恒伙同董阳将电脑出卖并将非法所得占为己有,可见其明目张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恶性;此外,从实物证据中可得知,被告人曾因其盗窃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理应改过自新,杜绝偷盗行为,但本案中被告不仅没有悔过,反而变本加厉,采用暴力砸车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其主观恶性不言而喻,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被告人王恒暴力砸车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的客观方面。
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接报案及到案经过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恒在公共场合,并且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窃取他人私有财产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认定。
被告人在本案中所窃取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为1790元人民币,虽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两千元人民币以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2013年4月3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年内曾因盗窃罪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也就是一千元人民币确定。
从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行政拘留通知书、行政拘留通知书(回执)等实物证据中可以得知,被告人曾于2014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采取行政拘留,同年2月2日执行期满,长达十四天。
综上得知,被告人王恒于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因盗窃罪被检方起诉的事实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应当为1000元人民币,而其盗窃所得笔记本电脑的价值明显高于1000,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四、客体方面,被告王恒的盗窃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从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实物证据中可以得知,被告人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而且采取暴力砸车的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同时也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其行为在公共场合中进行,;并且被告曾多次侵犯他人财产权,屡教不改,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本人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
此外,针对辩护方提出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我们认为,首先,从被告人的辩解中可以得知,被告人是在侦查部门的询问之后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传唤归案的,属被动归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刑事传唤虽然比拘传等强制措施弱,但仍具有不可违抗的性质,,而《解释》认定自首投案需具备“主动、直接”的客观要件。
因此被告被传唤归案后即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公诉人就王恒的量刑发表如下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恒实施砸坏车窗窃取电脑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不具备任何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但其行为不构成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行为客体也不满足“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在三年以下的刑档内科处刑罚,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2015年5月14日【篇二:公诉意见书(最新)】西北政法大学2014年“天伦杯”模拟法庭比赛g代表队起诉书目录一、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杨树,男,19岁,1995年10月10日出生。
西安市灞桥区牛角尖村人,汉族,大专文化。
西安市灞桥区张李村“网游”网吧收银员。
无前科。
2014年3月16日5时许,因涉嫌抢劫“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一案,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拘传。
被告人:白超,男,18岁,1996年9月7日出生。
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人,汉族,初中文化。
西安市凤城五路“人人乐”超市员工。
无前科。
2014年3月16日12时许,因涉嫌抢劫“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一案,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逮捕,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经调查,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4年3月5日至14日,犯罪嫌疑人张强与杨树预谋偷取“网游”网吧吧台现金,后因担心用偷取的方式,作为网吧收银员的杨树会因管理不善需要赔偿。
在“网游”网吧网管赵全民的提议之下,张强、杨树二人最终决定找人用持刀抢劫的方式,抢劫“网游”网吧收银台。
2014年3月6日至3月15日,张强联系白超邀其加入抢劫,白超同意并找到帮手史锋。
2014年3月15日晚,经犯罪嫌疑人张强、白超、史锋三人商议后决定由杨树做内应,白超负责到网吧收银台实施抢劫,张强负责传递信息并在网吧门口接应,史锋负责联系出租车在外接应。
抢完后钱平分,如果老板让杨树赔一半损失,则将所抢赃物的一半交给杨树以作赔偿,其余赃款平分。
2014年3月15日晚,白超准备了用于作案伪装的口罩和帽子等物,并且张强、史锋在超市买了一把长约25公分,宽为2公分的水果刀。
期间张强多次通过电话与杨树联系确定作案时间,2014年3月16日凌晨01:50,杨树打电话给张强通知可以实施抢劫,张强随即告知白超。
不久,伪装后的白超携带刀具进入网吧,与杨树短暂对话后,白超来到放置现金的抽屉旁将里面的大额现金装入口袋。
期间,杨树并未采取任何呼救或反抗措施。
后来当白超想要继续将抽屉里的零钱和游戏点卡拿走时,与杨树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杨树被白超所持水果刀划伤,便不再阻止,后白超并未拿走零钱和点卡。
逃走前,当白超走到吧台出口时又拿刀指了下杨树遂离开。
白超跑到网吧外面后,由张强接应,经小巷向村里跑,途中将作案时的口罩扔到路边居民院树上、将裤子和水果刀扔到路边房顶,帽子扔进墙外厕所内,搭上出租车后逃至田家湾一家旅社。
此时杨树电话通知老板秦周吧台现金被抢一事,经核实共抢走人民币5450元。
老板秦周看完监控录像后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杨树有重大作案嫌疑。
后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3月16日5时许将犯罪嫌疑人杨树拘传讯问,讯问期间杨树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狄寨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3月16日12时许,在新城区田家湾村道将涉嫌抢劫的白超,史峰,张强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秦周的询问笔录(2)被告人白超、杨树的讯问笔录(3)犯罪嫌疑人张强、史锋的讯问笔录(4)证人赵全民、赵舟的询问笔录(5)“网游”网吧监控录像资料(6)案发时所抢劫财物(7)被告人白超的作案工具(刀、裤子、帽子、口罩等)根据以上案情事实,公诉方认定被告人杨树、白超构成抢劫罪。
下面,将对被告人杨树、白超构成犯罪的认定理由做具体分析和论述。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认定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在刑法总则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是一般的犯罪构成必须共同具备的要件。
因此,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一)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三)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我方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分别加以论述。
(一)被告人白超具备抢劫罪的主体资格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①。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中的核心,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就不能成立犯罪主体,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②。
判断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乃是依据行为时的年龄,或是行为时的精神状态③。
一般而言,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
因此,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便成为影响和制约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因素。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2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①②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页。
贾宇:《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6页。
③林山田:《刑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8页。
本案中,被告人白超系1996年9月7日出生,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满足本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的规定;被告人白超作案时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其学历水平及智力水平已达到足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论述,被告人白超行为时的年龄,及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认定其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白超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人白超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反映了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①,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