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则 规定投 保人 ( 国称被 保来自险人 ) 如实 告 知 义 务 的规 定 , 充 实 了 任 的条款 , 照对 方 的要求 , 英 既 按 对该
是 唯一 的告知 义 务人 。英 国海上 最 大诚信 原则 在订 立保 险合 同阶 条款予 以说 明 。 所谓格 式 条款是 ”
立 法 的这一做 法 相继被 各 国所接 段 的适 用 范 围 , 充 分 地 体 现 了 指 , 当事人 为 了重复使 用 而预先 又 “ 受, 并在 各 自的 保 险 立 法 中得 到 公 平原 则 , 护 了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拟定 , 在订 立 合 同时 未 与 对 方 维 并 运 用 , 为 保 险 业 共 同遵 守 的 国 人 双方 的 切 身利 益 , 利 于 保 险 协商 的 条 款” 成 有 。保 险条 款 属 于合 际惯例 。我 国《 险法 》 十七 条 业 的 不 断 发 展 。 保 第 也 对投保 人如 实 告知 义务 做 出了 同法上 的格 式 条 款 , 保 险 人 预 是
一
最 大诚 信原 则对 双 方 当事 人 在订 事 人 , 即投 保人 和保 险人 。 立 合 同阶段 的直 接 要求 。无论 保
是最大 诚信 原则在 保 险合 同订立 险合 同 中有 无 这 项 约 定 , 当事 人 保 人才 负 有 告 知 义 务 , 险人 是 保 过程 中的 重 要 运 用 和 根 : 现 。 都 必须 依法 履行 该项 义务 。 本体
维普资讯
险合 同中保险人的
口 张 妮
如实眚知义务
国际 传 统 观 点 认 为 , 有 投 只 告 知 义务 的权 利 人 , 负 有 告 知 不 义务 , 即告 知 义务 主体是 单一 的 。
一
保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告知义务之基本规范分析

知义务法律规则 的存在 ,则投保人 可能不会如实披露
保 险标 的的相关信 息,此时,保险人很难正确算定保
险费率 并决定 是否承保 。 由此,保 险人的经营风险会
节节攀升并直接 导致 保险人经 营亏损。 了弥补亏损, 为 保 险人 不得 不提 高保 费,这样一来 ,对于那些如实披 露保 险标 的信 息的投 保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他们
第 l 卷 第 5期 6 2 1年 1 00 0月
中南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社 J C N . OU H I .S I LS E E . E T S T UN V (OC A CI NC )
、o .6 N O 5 r1 1 . Oc. 0 0 t2 1
董 事 责任 保 险合 同 中投 保 人 告 知义 务之 基 本 规 范 分 析
析和论述 。
告 知 主体 之 界 定
董事责任保 险合 同与一般财产保 险合 同的不 同之 处在于 ,在董事责任保 险合 同中,除了投保人和保 险 人 这一合 同当事人之外 ,还有合 同关系人——被保 险 人 与第三人 。在上 述主体中 ,投保人作为告知义务的
是保险法 中的告知制度 。
位 ,相反 ,如果交 易主体 掌握 的交易信 息很少而且非 常落后 ,就 只能处 于被动 地位 。在现实社会 中,每个 交 易主体对信 息的掌握程 度都不相 同,这种信息 掌握 程度 的差异在经济学上称为“ 信息不对称 ” 。在保 险合 同签 订的过程中 ,同样存在着“ 信息不对称 ” 。最 突出
告 知 期 限 以及 免 除 告 知 义 务 事 由之 判 断 ,对 保 险人 的 正 常 经 营 有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 关键 词 : 董 事 责 任 ;保 险 合 同 ;告 知 义 务 ;保 险 费 率 中图 分 类 号 :D 2 .8 9 22 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7 — 142 1)5 04 — 6 6 23 0 (0 00 — 0 7 0
浅析保险告知义务

应当如实告知” 显然采用的是询问回答 主义。而我国《 海商法》 采用 的是主动告知主义。《 海商法》 2 2 第 2 条规定 :合 同订立前 , “ 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 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
保 险费 率或 者确定 是 否 同意承保 的重 要情 况 , 如实 告 知保 险人 。保 险人知 道 或 者在 通 常 业务 中应 当知 道
正案的基础上对告知义务作了较大的完善 , 加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弃权 等制度 , 突出了对投保人 和被保险 人利益的保护 , 符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和保险法的发展趋势。但是新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还存在一些 不足之处 , 例如被保险人 的告知义务承担 、 告知义务的免除 , 以及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况等内容 尚 未完善, 存在争议 , 本文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完善建议 。 保 险告 知义 务概 述
展 , 险法 中的告 知义 务制 度也 有 了较大 的发 展变 化 , 保 总体 呈现 出投 保人 告知 义务 的放 宽 和保 险人权 利 限 制 的趋势 , 以突 出对投 保人 和被 保 险人利 益 的保护 。
二 、 国现行 立 法关 于保 险告知 义务 的相关 规定 我
( ) 险告 知义 务主 体 一 保
第3 1卷 第 4期 21 0 1年 7月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报
V0 . 1 No 4 13 .
J URNAL OFS o HA0XI I NG UN VER I STY
J 12 1 u.0 1
浅 析 保 险 告 知 义 务
邵 胡敏
( 绍兴文理学 院 法学 院 , 浙江 绍兴 3 2 0 ) 10 0
试论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试论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者:王晓华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09期摘要: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双方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各自的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文章对保险合同签定时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即要强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要重视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观点。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最大诚信如实告知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3(c)-0229-02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活动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而如实告知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
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如实告知义务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共同约束,双方必须遵守。
1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和特点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应当将那些足以影响缔结合同关系决定的重要事实情况,如实地告知对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建立在真实的意思表达基础上。
在保险法上,这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各国保险合同法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保险合同中的基本行为规范。
与一般的合同义务比较,如实告知义务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一种保险合同中特有的民事义务类型。
一般合同中也有欺诈和错误陈述等有关告知的问题,但其只是基于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的效力一般没有必然关系。
而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一种最大程度的善意和诚信要求,它构成一个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
所谓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体现就是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它是一种法定义务。
鉴于事实告知对于保险关系的决定性意义,保险立法一般都对告知义务作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种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它本质上是一种前合同义务。
如实告知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时,从合同法理论上讲,应当属于前合同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单: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信息,如被保险人姓名、年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2. 保险责任和范围: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事故伤害、疾病、身故等情况。
3.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按约定的金额和频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4. 保险期限:确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5. 免除责任: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责任范围,如自杀、战争等情况。
6. 保险金给付: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当支付的保险金金额和时限。
7. 终止合同:规定保险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死亡、解除合同等。
8. 犹豫期: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取消合同并全额退还保险费的期限。
9. 投保告知义务: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
10.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规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这些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基本条款,具体条款内容可能会根据保险公司和不同产品的特点稍有不同。
为了保证自身权益,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3款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3款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1、2、3款(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
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或者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而且保险人也不能拒绝承担保险事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法院裁判】实践中,法院依据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令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还要看以下几个条件:1、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是否已满2年;2、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是否连续缴纳了保险费;
3、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是否申领过保险金。
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
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 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关于投 保人和被保 险人 的如实告知义 务在实践 中的 问题 关于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 的如实告知义 务,在现实 中主 要
表 现 为 其 道 德 风 险 问题 : ( )隐瞒标的 的风险 一
告知 ,是 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 同时 ,对保 险人 的询 问 所做的说 明和陈述 ,其 内容 包括三个 方面:既包括对 事实 的 陈述 、对将来 事件和行 为的陈述及对 他人陈述 的转述 。如 实 告知是指投保 人的陈述 应当全面 、客观 ,不得隐瞒 和故意不
回答 ,也不得 编造 虚假情况 来骗保 险人。同时投保人 不仅应 道 告知保 险人 其现实 已知的情况 ,而 且对于其 尚未 知悉 ,但 却应该知道 的情 况也应 该告诉保 险人 ,如果投保人 因过失而 未知道 ,也构 成如实告 知义 务 的违 反。关于投保人和 被保 险 人的如 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有 : 我国保险法第 l 条规 定:订立保 险合 同,保险人应 当向 7 投 保人说 明保险合 同条 款的 内容 ,并可就保险标 的或 被保 险 人 的有关情况提 出询 问,投 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考虑 到投保 人 与被保 险人 不是 同一人 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 的 危 险事项 比投 保人 更为 了解 ,特别是关 于被保险入 的隐私事 项 ,因此 既然被 保险人 是以其财产和人 身受保险合 同保障 的 利 害关系人 ,则应要求其承 担如实告 知的义务 ,且其 告知义 务 是保险合 同成立 的前提条 件 。若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 的 以及 应 告知的未如实告知 ,则应按照此条款承担相应 的责任 。 我 国保 险法第 3 条规定 :在合 同有效期 内,保险标的危 7 险程度 增加 的,被 保险人应 按照合 同约 定应当及 时通 知保险 人 ,保 险人有权要 求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被保 险人未 履行 前款规定 的通 知义务 的,因保险标 的危险程度增加 而发 生 的保 险事故 ,保 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其 实为 了在保 险合 同成立 后,合 同所 承包 的风 险总是处于不 断变化的过程 中 , 如果危 险的增加势 必会影响 到保险人 的根 本利 益 ,因此 应规 定投保人和 被保 险者在通 2 常业务 中应当知道 的情况 ,保 险人没有询 问的,被保险人 无 须告知 。此项条款 是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 的如实告知义务 的责 任免除 条款 。虽然 我国保险法 中没这项规 定,但保险人 不能
试论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关键 词 : 保险法 保险合 同 投保人 保 险人 最 大诚 信 如 实告知 义务 中图分类 号 : 3 6 D9 .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6 4 9 X 2 1 ) 3 c一 2 9 0 . 1 7 —0 8 ( 0 10 () 0 2 — 2
一
。
人 一 方 的 诚 信 义 务 即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逐 渐 得 知 范 围的 关 键 。 现 代 保 险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如 实 告 到 重 视 和 加 强 。
保 险 人 告知 范 围 、 容 有两 方 面 :1在 内 ()
保 险 合 同订 立 时 要 主 动 向投 保 人 说 明 保 险
1 如实告知义 务的概念和特点
最 大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要 求 , 险 合 同 双 人 行 使 权 利 、 行 义 务 应 当遵 循 诚 实信 用 实 履 行 给 付 或 赔 偿 义 务 。 保 履
方 应 当将 那 些足 以影 响缔 结 合 同关 系决 定 原 则 。
的 重要 事 实 情 况 , 实 地 告 知 对 方 , 如 以保 证
第 十 七 条 : 立 保 险合 同 , 险 人应 当 订 保
并 投 保 险合 同 的订 立 和 履 行 是 建 立 在 真 实的 意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内容 , 可 法 律 或保 险 人对 告 知 内容 没 有 明确 规 定 , 保 人 须 主 动 将 保 险 标 的 的 状 况 及 有 关 重要 思 表 达 基 础 上 。 保 险 法 上 , 称 为 “ 实 就 保 险 标 的 或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情 况提 出 在 这 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 / 法制 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文 / 陈丽琴 1,2 (1. 河北金融学院;2. 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 河北·保定)
[提要] 告知义务作为投保人的一 关键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人 同的必经程序。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法
项法定义务,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理赔环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定义务,并不是保险合同本身所约定的内 节都显得非常重要。《保险法》中对保险合 收录日期:2012 年 5 月 6 日 容,但它对合同的订立至关重要,影响到
同告知义务的规定仍有模糊之处,不但对 一、保险告知义务概述 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保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而且 我国保险法上的“告知”又称说明,即 险实务中,告知分为事实告知与意见告 直接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本文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告知义务人将有关保 知。事实告知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事实、情 围绕告知义务的概念,论述违反告知义务 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实际情况,向保险人 况的告知,意见告知是指对将来可能发生 的认定标准。 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告知是订立合 的事实、情况的告知,
该部法律中的法律条款时,由证券监督管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律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如财政部制定 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证监会在其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 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证券市场实际 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如下法规:《审计署、中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 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
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 知》、《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
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 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理委员会关于 A 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 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 定》。其法律效力等同于被其解释的相关 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62 号)等。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 法律,因此这两个《规定》具有与《证券法》 以上法律共同构筑了政府部门监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 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根据该法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的质量 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 是影响政府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从以 同时,《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对 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 上分析可知,即使在同一法律效力下的 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事实 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 法,也存在相互冲突和不协调之处,这势 也存在不同的表述,前者强调注册会计师 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必影响法的威慑力和执行力,进而影响政 是否遵守执业规则和存在主观过错,而后 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府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效率。同时,法
者主要强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审计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的效力是否真正实现,很大程度还要根据
报告这一违法事实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 执法来定。由于代表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 而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 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 业实施监管的财政部、证监会及司法部门
定一直存在着结果理性和程序理性之争。 证据:……”。也就是说,行政部门的行政 等,在监管权力的分配上并不明确,而且 这就可能导致依据这两部法律认定注册 处罚决定书是利益受害人对注册会计师 不存在相互牵制及制衡机制,这就导致不
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时,由于法规的原则性 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这一司法程序 同主体即使对同一效力的法也存在不同 规定和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而出现适 就决定了该法在适用时实际上受到了行 的执行力和执法效果,这进一步削弱了法
用不同的法律而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后 政执法的限制,从而大大提高了利益受害 的威慑力和法的功能的实现。因此,为加
果。因此,法律法规的质量及执法的效果 人的诉讼门槛,也实质上降低了注册会计 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监管,除了应 也是影响政府监管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师的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从立法上不断完善法律框架,制定出协 关于注册会计师因执行年报审计业 根据广义的法律概念,各政府部门在 调、一致的法律法规外,执法效果的提升
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 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也属于法 更应是短期的着力点。■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 年 7 月号上(总第 444 期) 127 信用 / 法制 保险告知义务的告知主体应包括投 客观情形包括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重要事 的重要事实应该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 项没有告知或者作了不真实的告知。对 的事实。若告知义务人在主观上存在过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应为保险人作 此,保险人提出主张权利的,应由保险人 错,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无论是由于故意
出承保决定之前。我国《保险法》规定告知 负举证责任。 或者过失,都是对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 义务的履行限于保险合同成立前,但并未 2、隐瞒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属于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确实不知也不 对保险人核保时间做出规定,所以还是需 重要事实。如果保险人提出投保方违反告 可能知道的情况下,作了不实告知或未告 要进一步明确保险人的核保时间。 知义务,除了要证明有未告知或告知不实 知,则不应认定为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 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主 的事实存在,还要证明这些事实相当重 反。告知义务属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 动告知制和询问告知制。根据我国《保险 要,并且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对是否承保和 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 法》第 16 条第 1 款的规定,我国告知义务 承保条件的正确判断。如果仅是对一般性 的构成主观上要求具有过失,因此违反告 的履行方式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制。 事实的不实描述与说明,不影响保险人作 知义务的主观归责亦应如此。当然,此时 二、告知义务的范围 出重要判断的,不能认定告知义务人违反 告知义务人应举证说明其确实不知情。也 保险法要求告知义务人披露的只是 了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能以此作为解除 就是说,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保险人举证
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也就是 合同的理由。 告知义务人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所询问的
说,告知义务人应告知的范围,主观上为 3、隐瞒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必须 重要事项作了隐瞒告知或告知不实,审判 告知义务人已知或应知,客观上为重要事 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这一问 人员就应推定告知义务人在主观上对此 实。 题主要体现在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 重要事项知道或应当知道,除非其能提出 “已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际已 人发现告知义务人曾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的相反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观上确不知
了解到的各项情况或事实,“应知”指投保 对所询问的重要事项作过不实告知。对 情。
人或被保险人在其通常业务中尽了应有 此,保险人主张合同解除权,是否需要举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例外规则。实践 的谨慎即可了解到的情况,推定其已知, 证不实告知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 中,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并不对
而不论他是否实际知道。 关系。对此,我国《保险法》未作明确规定, 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即使在 “重要事实”这一概念源自英国,在英 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尚有争议。 保修期间内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也
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 18 条规定了 笔者认为,出于对保险合同最大诚信 仍继续收受保费;甚至个别保险人或者保
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①被保险人必须 原则的遵守,不实告知与保险事故的发生 险代理人还故意误导投保人进行虚假陈
在合同订立之前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道 之间不需要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事故 述。但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以
的一切重要情况,并且被保险人被推定为 发生后,只要保险人能够证明告知义务人 上述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修订后
知道其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若被 在进行告知过程中,对某些重要事实确有 的《保险法》第 16 条第 6 款对保险人的合 保险人未做这样的披露,保险人可以解除 不实告知,并且影响其作出重要的判断, 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1、投保人未如实 合同;②凡能影响谨慎保险人关于确定保 就应支持保险人形式解除权,这样才符合 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
险费之事项,或关于确定是否承保之事 合同的公平性。换句话说,只要告知义务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项,均认为是重要情节。”之后该措辞为各 人在订立合同时进行了不实告知或隐瞒 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国所效仿。 告知,就使保险人处于一种承担不合理风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险人在合同订 在保险实践中,判断事实重要性的标 险的危险状态,使合同处于一种逆选择的 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准不能以投保人或保险人的主观意思决 不公平之中。如果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能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定,须依事实的性质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客 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因违反告知义务而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观、全面的考察。 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客观 的责任。在信息对称性和最大诚信原则的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 上会纵容部分投保人心存侥幸而不诚实 指导下,这些条款的订立具有科学性,可 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违反如 履行告知义务,最终将损害其他诚信投保 有效地防止保险人在实践中对告知义务
实告知义务,应当参考主、客观两个方面 人的利益。因此,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要 的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侵害投保人和被保 的要件。 求,无论保险事故与不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险人的权利。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 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律都应赋予保
1、确有隐瞒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 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