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追诉时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2岁,某市人。
2010年5月,张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王某于2010年6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审理,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然而,在张某服刑期间,被害人王某因家庭原因未能继续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2018年,王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此时,张某已经服刑完毕,且已过追诉时效。
二、追诉时效问题本案涉及法律追诉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本案中,张某犯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因此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三、案例分析1. 刑法追诉时效的适用本案中,张某在2010年犯下诈骗罪,至2018年,已经超过二十年追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2. 追诉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虽然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2018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此,追诉时效中断,张某的行为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3. 追诉时效与时效延长在本案中,张某在追诉期限内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诉讼超过时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有权优先续租。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届满。
二、案情概述2005年5月1日,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5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并居住在租赁房屋内。
租赁期满后,李某某希望继续租赁该房屋,但张某某提出提高租金。
李某某认为租金提高不合理,遂拒绝续租。
2011年3月,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提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李某某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某于2011年3月提起诉讼,距离租赁合同到期之日已超过三年。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李某某要求张某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2. 驳回李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未能及时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中涉及的一些关键法律问题: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法律时效中断的具体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人。
被告陈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
2010年6月,李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
李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1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某提出时效中断的抗辩。
陈某认为,其在2012年10月曾向原告李某偿还过1万元本金,并出具了收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之日起重新计算。
因此,陈某主张原告李某的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陈某的还款行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中,被告陈某在2012年10月向原告李某偿还过1万元本金,并出具了收条。
这一行为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因此,原告李某的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2年10月偿还1万元本金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自中断事由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被告陈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判决如下:1. 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某承担。
本案中,被告陈某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抗辩理由成立,但其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中断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其他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在一定时间内有效的期限。
在我国,诉讼时效是保护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如果原告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他将失去诉讼权利。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借款纠纷。
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内归还。
然而,小明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年后,小红要求小明归还借款,小明拒绝履行。
小红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一年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一年后,公司要求供应商履行合同,供应商拒绝。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故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租房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
然而,乙方在租期届满后没有按约定退还房屋。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房屋,乙方拒绝。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原告来说,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诉讼权利;对于被告来说,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可以避免长期被诉讼的纠缠。
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务必要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总之,诉讼时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失去诉讼权利。
同时,法律机构也应当加强对诉讼时效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诉讼时效制度的有效运行。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贷纠纷。
甲于2010年3月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5%。
借款到期后,乙未按时归还借款,甲多次催促,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于2015年3月再次向乙催讨借款,乙仍未归还。
甲于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案例分析1. 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甲享有向乙追讨借款的权利。
2. 根据法律规定,甲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甲于2010年3月向乙借款,借款到期时间为2011年3月。
甲在2015年3月再次向乙催讨借款,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3. 然而,甲在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距离借款到期时间已超过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4. 本案中,甲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催促乙归还借款,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在2015年3月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因此,甲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5年3月起计算。
5. 由于甲在2016年4月提起诉讼,距离甲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一年,但未超过二十年。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甲享有向乙追讨借款的权利。
甲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催促乙归还借款,乙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甲在2015年3月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甲于201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追诉期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6月,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张某潜逃至外地,直至2016年7月,张某在逃亡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追诉期。
三、案件分析1. 法律追诉期的概念法律追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追诉期为二十年。
2. 追诉时效的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于2010年6月发生,追诉期限应当从2010年6月起算。
3. 追诉时效的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张某在追诉期限内逃亡,并未再次犯罪,故追诉时效并未中断。
4. 追诉时效的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因特殊情况,不追诉的,可以延长追诉期限。
”在本案中,张某逃亡时间较长,但并未出现特殊情况,故追诉期限不能延长。
四、案件处理根据以上分析,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为二十年,自2010年6月起算。
至2016年7月,张某被抓获时,追诉期限尚未届满。
因此,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追诉是合法的。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追诉期的适用问题,通过对法律追诉期概念、追诉时效起算、追诉时效中断、追诉时效延长等方面的分析,得出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未超过法律追诉期,公安机关对其追诉是合法的结论。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享有的权益进行维护的一定时期,超过该时期,将不再享有维护权利的机会。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况。
某公司与A先生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A先生应在一年内偿还借款。
然而一年后,A先生仍未归还借款,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符合最新修订的民法典规定。
所以公司在借款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起三年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公司直到债权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时候,才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A先生应当归还借款。
然而,A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主张公司的债权已经诉讼时效。
法院进行了审理并认为公司的债权确实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是因为公司直到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
对于诉讼时效的超过,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具体情况在民法典等法律中有详细规定。
但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并没有提出任何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理由。
因此,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才提起诉讼,导致公司的债权被认定为超过了时效。
这也给广大债权人敲响了警钟,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失去维权机会。
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合理利用诉讼时效对于维护权益至关重要。
维权人不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还要及时收集证据,明确债权的诞生时间,并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确定最佳的维权时机。
同时,如果有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发生,及时提出相关请求,确保自己不会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失去维权机会。
总之,诉讼时效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维护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维权人应当合理利用诉讼时效,确保自己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避免诉讼时效问题给权益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
法律案例分析诉讼时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40岁,某市居民。
甲与乙系邻居,因乙在甲家楼下开设一家餐饮店,两家因噪音、油烟等问题产生纠纷。
甲多次与乙协商,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甲于2018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噪音污染、油烟污染,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问题。
原告甲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三、案件分析(一)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诉讼请求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1. 甲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甲于2018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距离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三年,但甲是否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需要进一步分析。
2. 甲是否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甲在2018年5月1日提起诉讼时,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因为在此之前,甲曾多次与乙协商,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因此,甲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为2018年5月1日。
3. 甲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由于甲在2018年5月1日提起诉讼,距离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已超过三年,但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
”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告抗辩被告乙在庭审中提出抗辩,认为原告甲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但根据上述分析,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被告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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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2年5月吴某向肖某借取一万元人民币,并出具未注明还款时间的借据一份,2003年4月、2005年3月肖某分别以口头方式,2006年以书面方式向吴某催讨欠款,吴某均以自已系支取合伙利润(吴某与肖某系合伙人),而非借款,拒绝归还。
为此,肖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吴某否认肖某于2005年3月有向自已第二次催讨过欠款,因此认为该诉讼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未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据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
庭审中,吴某否认肖某于2005年3月有向自已第二次口头催讨过欠款,那么从2003年4月第一次催讨到2006年的书面催讨,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吴某请求法院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该案唯一证据即肖某提供的借据,系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所持意见虽然有分岐,但受诉法院根据借据内容,对双方的借贷关系给予了确定。
受诉法院围绕肖某与吴某民间借贷一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肖某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理由是:吴某出具的虽为未注明还款日期而不计算时效的借据,但自2003年4月肖某第一次口头向吴某主张权利(双方认可)时,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由于吴某否认肖某2005年3月有第二次口头向自已主张权利,时效未中断。
因此至2006年肖某以书面形式向吴某主张权利时,已超过了二年的权利保护期。
故本案肖某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理由是:肖某于2003年4月、2005年3月的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均无证据证实。
吴某认可肖某第一次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否认第二次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由于肖某与吴某系合伙人,二次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又均无证据证实。
因此均不予认定。
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考试用书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肖某第二次口头向吴某主张权利的行为。
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认定。
第一,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据,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但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诉讼时效为二年。
该案庭审中,肖某与吴某双方均认可2003年4月肖某第一次向吴某主张权利的行为,由于双方认可,故无需证据予以证实。
由于该次主张权利行为的成立,导致本案诉讼时效自2003年4月开始计算至2005年4月止届满。
第二,吴某否认肖某在2005年3月(届满前)向自已第二次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肖某对自已第二次向吴某口头主张权利行为,应提供证据证实。
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即法院对该次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不予认定。
肖某虽于2006年以书面方式再次向吴某主张权利,但吴某对该债务未予重新认可,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吴某虽有规避法律的嫌疑,但肖某无论是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或是在诉讼过程中,均有避免吴某规避法律行为发生的可能,因此该诉讼风险应由肖某承担。
从该案看,案情似乎很简单,但当事人是否会保护好自身权利,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应善于保护好自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