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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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债权业务放款审查操作规程

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债权业务放款审查操作规程

xx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债权业务放款审查操作规程(试行)1 目的为了完善科技金融事业部风险管理部放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及贷款流程岗位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防范信用、操作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制定本规程。

2 范围2.1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信用证、保函业务的放款审查。

2.2 本规定适用的主体为事业部发放的各类债权业务品种。

3 术语与定义3.1 贷款放款审查是指对通过审批的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及综合额度授信项下业务在支付前进行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及合法、合规的形式审查。

3.2 保函业务的出函审查是指依据《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规定》对需出具的保函进行合法、合规的形式审查。

3.3 信用证业务的开证审查是指依据《xx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对需开证,且有敞口授信的业务进行合法、合规的形式审查。

4 职责4.1 事业部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查岗,负责对事业部审批通过的贷款放款、保函出函及信用证敞口开证的初审。

4.2 事业部风险官,负责对事业部权限内贷款放款、保函出函的复审。

4.3 超事业部权限,按现有授权体系进行逐级上报。

5 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录入5.1 债权经理必须确认系统中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借款起、止日,利率,贷款入账账号,罚息利率,复息计收标志;担保人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录入抵质押权证编号;在出帐详情中录入贷款资金应受托支付金额、实际受托支付金额或自主支付金额。

6 审查时限6.1 一次性放款的: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查岗、风险官在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超事业部权限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复审。

6.2 分次放款的:首次审查,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查岗、风险官在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以后各期放款审查在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的半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超事业部权限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复审;信用证参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财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单用途预付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其管理办法探究

单用途预付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其管理办法探究

【 摘
要】2 0 1 2年 8月底 , 国务 院商务部 已经通过 了《 单 用途商业预付 卡管理办法( 试行 ) 》 ( 以下简称办法 )
并于 l 1 月1 号 正式施行 ,因此单 用途预付卡 的相 关问题再次进入 了人们的视 野。希望能通过 对商务部 通过 的 《 办法》 进行解读 , 发现该 办法所存在 的缺陷 , 并制定相 关措施来进行 弥补 , 从而发挥预付卡 的作 用并促进 市场经 济的持 续稳 定发展。
的 ,而预收资金 的数额是 由企业向有关机构 的申报而得来 的, 这其中不排除企业会有虚假 申报的现象发生 。 为了限制
的 。关于单用途预付卡 的法律性质上 的模糊性 , 会影 响法
规的权威 性 , 从而影响单用途预付卡 在我 国的发展 。
( 四) 对《 办法》 实施前 已开展 发 卡业务 的企 业的规制
的单用途预付卡 。以 下将对单用途预付卡的概念及其特点
进行介绍 。
是不 同主体。
二、 有关单用途预付卡 的法律 制度中所存在的 问题
( 一) 单 用途预付卡的概念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 理办法》是应对 当前 单用途预 付卡市场所出现的一些 问题并在 听取专家 、 学者的意见后
而拟定 出台的 , 人类认 识的有限性 以及 法律 本身 的滞后性 也决定了其必然会具有一定 缺陷。

使用的地域范围 已拓展至苏杭熟甚 至是安徽 的一些城 市 ,
但其使用范围仍受 限制 。
2 . 先行支付性 。单用途预付卡 的买卖 双方 当事人之间
存在一种特殊合同关 系。这种特殊 的合 同关系打破 了以前


些纠纷 。在这样 的背景下 , 国务院曾出台了《 单用途商业 单用途预付卡的概念及特征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支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州市商业银行**支行信贷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我行信贷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信贷档案是各业务经办行(部)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我行与法人、自然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原始凭证和文件,包括客户提供和银行内部形成的信贷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基础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各类信贷档案。

具体有公司、个人贷款业务档案、清收档案及信贷综合类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管理机构、原则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机构为支行的客户经理部。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

一、统一领导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对支行信贷档案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分级管理信贷档案根据其文件重要程度分两级机构进行管理,总行风险部负责集中管理一、二级文件资料,本支行负责管理三、四级及综合性文件资料。

三、分段管理是指将一笔信贷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其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信贷文件(简称“执行中档案”)和结清后的信贷档案(简称“已结清档案”)两个阶段。

“执行中档案”由本支行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已结清档案”按照五年期、永久和二十年期保管期限的划分与“执行中档案”分区保管。

四、专人负责本支行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信贷档案员)负责本部门信贷档案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信贷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担任。

支行要将信贷档案员名单报总行备案,并填写《信贷档案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信贷档案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

五、按时交接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单笔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归档要求将信贷文件及时交信贷档案员整理立卷,双方履行交接手续,再由信贷档案员7个工作日内将应移交总行的一、二级档案移交总行信贷档案员,同时履行交接手续;信贷业务执行过程中续生的文件业务经办部门随时移交信贷档案员。

业务部部长岗位职责

业务部部长岗位职责

业务部部长岗位职责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可以明确每个人工作职责是什么内容,该承担什么样的工作、担当什么样的责任、如何更好的去做、什么是不该做的等等。

那么岗位职责怎么制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作者帮大家整理的业务部部长岗位职责,欢迎大家分享。

业务部部长岗位职责11、负责处理日常全盘账务,编制财务报表;2、资金支出审批,承办公司各项税务申报;3、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文件等会计档案的装订和管理,并妥善保管好财务资料;4、负责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的报表核算;5、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和分析、工商行政税务处理;业务部部长岗位职责2岗位职责:1、协助部长统筹、协调、推进报废汽车拆解项目正常运营,并不断开拓创新;2、组织制定年、月度采购、销售事业计划,制定完善各环节流程和制度;3、定期审核和计量公司的经营风险,采用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4、组织推进部门各业务,完成公司业务指标;5、及时了解市场信息,把握风险,调整营销策略;6、细化部门岗位职责,有效推进各项业务。

任职资格:1、学历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车辆相关专业;2、专业知识要求:具备汽车构造、汽车理论等汽车相关较全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了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相关法律法规;3、工作经验要求:5年及以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中层管理工作经验;4、能力素质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办公软件,具营销技巧、风险控制、成本意识、预期能力、制度及规划、领导能力、团队管理能力、保密及应对能力、职业操守及责任心、跨部门、跨组织沟通合作能力。

业务部部长岗位职责3岗位职责:1、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把控整体业务进度,督导重点项目,保证所辖业务部日常业绩预测的准确率;2、负责组织实施营销计划,落实产品推广;3、负责重要项目的尽职调查、业务洽谈与实施,实施项目方案并对项目进行风险控制;4、制定资产租后管理计划目标并带领团队实施完成,完成各项资产管理目标;5、协助收集并分析所在行业政策及客户的最新动态,提供产品设计、改进和创新的建议6、负责人员管理、考核、人才培养工作。

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评级体系,运用评级技术揭示客户信用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有关内部评级法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是本行运用统一规范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授信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是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从整体上把握客户信用风险的过程。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本行客户信用评级本着“独立性、真实性、审慎性”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一)独立性原则:评级人员应根据基础材料和财务报表独立评定信用等级,不受客户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二)真实性原则:评级是在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分析及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必须保证所收集资料的客观、真实、准确。

(三)审慎性原则:在评级过程中对定性指标评分时要谨慎给分;对定量指标评分时要对最新的及上两个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连续的分析,对财务指标的异常变动情况要寻求合理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辖内机构的对公客户信用评级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凡与本行拟建立或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须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与本行拟建立或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小额贷款公司、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土地储备中心等由于本评级系统不支持评级的对公客户,待我行评级系统升级后,依照本办法执行。

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并持有具有法人资格上级公司融资授权的非法人企业(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该类客户具有借款人资格。

(二)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具有工商机关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但均无法人资格。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

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A级总分≥90分B级90分>总分≥70分C级70分>总分≥50分D级总分<50分第八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信贷操作风险,实现信贷业务操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信贷业务管理的原则(一)信贷业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并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贷款发放必须坚持自愿申请、自主发放、有借有还、到期清偿、按期收息的原则,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贷款的原则。

(四)贷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相结合,推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

(五)信贷业务操作应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权责分明的原则。

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应设立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和贷后管理岗等岗位,认真落实信贷业务“三查”制度和信贷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所有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

对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等业务,必须按照业务操作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的调查内容。

第四条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分类管理、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联社可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依据实事求是、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的要求,组织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贷款程序。

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分析、贷款到期处理与综合评价、贷款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贷款方式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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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小贷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经过信贷调查、建立信贷档案后,形成合作关系,其中的小贷公司称为开户小贷公司、企业或个人称为开户企业或个人。第三条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保函要素第五条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函人、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系统管理人等:1、付款人是与收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以延期付款方式接受收款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并向开户小贷公司申请对延期付款进行承兑的企业或个人;2、承兑人是承诺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收款人付款的付款人的开户小贷公司,承兑人应在省金融办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保函保证金及保函兑付人资金划转,小贷公司其他资金(包括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得进入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3、收款人是与付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为付款人提供商品或劳务,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企业或个人;4、持函人是当前持有应付款保函的企业、个人或小贷公司;5、出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出保函的一方;6、受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入保函的一方;7、系统管理人是受省金融办委托,以开发和维护网络系统为基础,具体组织小贷公司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的企业。第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的要素,除前条所列相关当事人-3-

外,还须记载签发日期、到期日、期限、保函金额、付款人开户银行及账户号、相关当事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等。其中:1、应付款保函期限是自签发日起至到期日止之间的时间,分为1个月、2个月、3个、4个月、5个月和6个月六种,最长不超过6个月;2、保函金额起点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签章是相关当事人在应付款保函上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4、应付款保函须记载承兑人签章、付款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收款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如发生应付款保函转让的,须在保函上记载转让双方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第七条保函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保函无效;对保函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八条应付款保函相关业务办理采用实名制。付款人、收款人、持函人的经办人须凭身份证到开户小贷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经办人的签章和身份证号码记载在应付款保函上。经办人因故不能前往小贷公司办理手续的,可出具有签章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本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保函签发与承兑第九条应付款保函的签发须以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真-4-

实交易为基础,不得出具无真实交易基础的融资性应付款保函。付款人申请小贷公司承兑时,须提供与收款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和相关交易证明,申请出具50万元以上的大额应付款保函,还须提供增值税发票。第十条小贷公司按贷款发放的程序和原则审查应付款保函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授信总额,并将应付款保函与贷款、担保等业务统一纳入授信总额管理。第十一条承兑应付款保函的小贷公司可要求付款人在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存放不超过保函金额30%的保证金,小贷公司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四章保函转让第十二条应付款保函可以转让保函权利。转让时,应由出让人签章,记载受让人名称、受让方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应付款保函的相应栏目;保函凭证不能满足转让记载事项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并由加附粘单的小贷公司在保函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十三条转让的应付款保函,转让签章应当连续,持函人以转让签章连续证明其保函权利。第十四条应付款保函的转让手续须经出让人所在地小贷公司办理,经办人须出示身份证。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因受让人及-5-

其经办人身份不实导致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出让人及其经办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应付款保函不得转让。第五章保函贴现和转贴现第十七条应付款保函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地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贴现率应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公司同期贷款利率的80%。第十八条应付款保函转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小贷公司向其他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转贴现率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九条应付款保函的贴现、转贴现期限从其贴现或转贴现之日起至到期日止。实付贴现、转贴现金额按保函金额扣除贴现或转贴现日至保函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办理贴现、转贴现的小贷公司与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期限及利息计算,应另加2天划款日期。第二十条小贷公司在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出函依据,即交易真实性审核,并留存购销合同、相关交易证明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对不具有真实交易基础的,不得办理贴现。第六章保函兑付第二十一条应付款保函兑付是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持函-6-

人向承兑人提示并获得付款、承兑人向付款人提示并获得付款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承兑人应于到期日前向付款人发函,提示付款人于到期日前在承兑人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上存放不少于保函金额的存款,并由承兑人于到期日支付给持函人或持函人提示付款的小贷公司。第二十三条持函人应于到期日前至少10日向所在地小贷公司提示付款,并将应付款保函提交所在地小贷公司;所在地小贷公司应于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于到期日将款项汇往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应在次工作日前将款项汇往持函人银行账户。第二十四条持函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和承兑人仍应继续承担付款责任,并按以下时间要求办理:持函人所在地小贷公司应在收到提示付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往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应在次工作日前将款项汇往持函人银行账户。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按照未付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前一月平均利率的1.5倍(低于日利率0.06%的,按照日利率0.06%计算)。-7-

1、付款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承兑人的;2、承兑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3、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持函人的;4、相关当事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提示付款而造成付款延迟的。第七章保函手续费第二十六条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的承兑、转让、挂失和兑付手续,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1、承兑应付款保函时,小贷公司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的费率原则上应相当于该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担保的费率;2、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转让和挂失手续,可向出让人收取每笔100元的手续费。3、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兑付手续,可向持函人收取不超过保函金额0.3%的手续费。

第八章保函责任第二十七条应付款保函的转让、贴现、转贴现和兑付等,仅以保函真实性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性为依据。凡保函真实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的,则应付款保函的转让、贴现、转贴现、兑付等具有法律效力,在到期日,承兑人应向持函人、付款人应-8-

向承兑人按保函金额无条件付款。第二十八条应付款保函到期被拒绝付款的,以及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函人可以对出让人、付款人、承兑人等相关当事人行使追索权:1、应付款保函被拒绝兑付的;2、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二十九条付款人和承兑人遇有符合《担保法》和《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拒绝付款事由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开户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应及时向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报告,由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依据《担保法》和《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协调处理。第三十条持函人将应付款保函遗失的,应及时到所在地小贷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小贷公司应及时向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报告,由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协调处理。第三十一条应付款保函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函人对付款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函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3、持函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前手是在持函人之前在应付款保函上签章的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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