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辽宁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之一。
农业气象灾害对辽宁省的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及时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对保障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展开阐述。
一、主要农业气象灾害1. 干旱辽宁省属于半干旱地区,农作物生长需要充足的水分。
干旱对作物生长造成极大影响,降低产量,甚至导致歉收。
干旱还会导致土壤退化、草场荒漠化,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都造成严重破坏。
2. 暴雨洪涝在农业生产中,暴雨洪涝是一大灾害。
暴雨过程中,雨水急剧增多,造成土壤流失、农田淹没、农作物受灾等问题。
洪涝灾害还会破坏农田的排水系统,导致长期积水,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严重时可能引发农田退化。
3. 高温干热与冷害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辽宁省的高温干热天气增多,对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生长产生不利影响。
而冷害则会对春季播种的农作物造成冻害,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
4. 霜冻春秋间的霜冻对农作物造成严重危害,农作物的嫩叶、嫩芽等易受霜冻影响而受灾,严重影响产量和品质。
1. 加大水利设施建设对抗干旱和洪涝灾害,辽宁省需要加大水利设施的建设力度。
包括加强灌溉设施建设,改善排水系统,完善水库、水塘和水闸等水利设施,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的防灾能力和抗灾能力。
2. 科学合理的耕作制度采取科学合理的农业耕作制度,包括轮作休耕、合理施肥、优化种植结构等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增加土壤保水保肥能力,提高农田的抗旱抗洪能力,降低农作物因气象灾害而受灾风险。
3. 推广气象保险鼓励农民购买气象农业保险,建立气象保险制度,对因气象灾害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进行补偿。
通过气象保险,可以降低农民受灾时的损失,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4. 加强气象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农民对气象灾害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减少农作物受灾损失。
加强气象灾害的防治技术研究与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的抗灾能力。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辽宁省是我国主要的农业大省之一,农业气象灾害对辽宁省的农业生产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主要的农业气象灾害包括干旱、洪涝、冻害和风灾等。
为了有效地防御这些农业气象灾害,辽宁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一、干旱干旱是辽宁省农业气象灾害中最为常见的灾害之一。
干旱对作物的生长发育、产量和品质都有着较大的影响。
为了应对干旱,辽宁省采取了以下的防御措施:1. 加强水资源管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合理规划和管理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2. 发展节水农业: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减少耕地水分蒸发损失,合理利用降雨资源,减少灌溉和排水的浪费。
3. 提高抗旱能力:选育和推广抗旱品种,加强土壤改良,提高作物的抗旱能力和适应能力。
二、洪涝洪涝是辽宁省农业气象灾害中比较严重的一种。
洪涝灾害对农田的固体、水分和养分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为了防御洪涝灾害,辽宁省采取了以下的措施:1. 建设排涝设施:加强农田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修建排涝沟、排涝井和排涝塘,提高农田的排涝能力。
2. 加强水库调水调度:合理调节水库蓄水位,根据降雨情况进行水库泄洪,减轻农田的积水情况。
3. 积极开展抗洪救灾工作:完善抗洪救灾预警体系,加强对灾情的监测和预测,及时组织抗洪救灾工作。
1. 延后播种时间:根据气象预报和农作物的生长需要,合理调整农作物的播种时间,避免遇到低温和冰冻的情况。
2. 建设保温设施:合理使用保温设施,如温室大棚、塑料薄膜覆盖等,提高农作物的保温能力,减轻冻害的影响。
3. 加强监测和预警:加强对冻害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布冻害预警信息,提醒农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 种植抗风作物:推广抗风的农作物品种,选择适应性强的作物品种,提高作物的抗风能力。
2. 架设风蚀防护设施:建设风蚀防护带和风蚀防护林,减少风沙灾害对农田的损害。
3. 提前采取防护措施:根据气象预报和风速预警,及时告知农民,提醒他们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东园防护、固定设备加固等。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辽宁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农业气象灾害比较常见。
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包括冰雹、旱灾、低温冻害、干旱、风灾等。
针对这些灾害,辽宁省采取了多项防御措施。
对于冰雹灾害,辽宁省开展了冰雹防治工作。
通过建设防雹减灾设施,包括建设农业遮阳网、搭建农田遮雨棚等,减轻冰雹对农作物的破坏。
辽宁省还开展了人工增雨作业,以增加降水量,减少冰雹的发生。
对于旱灾,辽宁省采取了保护地下水资源、提高水利设施建设的措施。
通过修建水库、水塘等水利设施,增加水资源供应,为农作物提供足够的水源。
加强对农作物的浇水管理,合理利用水源,减少浪费。
低温冻害是冬季农业气象灾害中常见的问题。
辽宁省通过建设冬季保温设施,例如大棚、塑料薄膜覆盖等,提供保暖环境,防止农作物受到低温侵害。
辽宁省还开展了对农作物冻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农作物的损失。
干旱是辽宁省夏季的主要农业气象灾害之一。
为了对抗干旱,辽宁省加强了农田水利建设和灌溉管理,提高了耕地的水分利用效率。
通过灌溉和田间水分管理,确保农作物有足够的水源,减轻干旱对农业的影响。
辽宁省还采取了措施对抗风灾。
通过修建风网、建设风围栏、搭建风蚀控制设施等,减轻风灾对农田和农作物的破坏。
辽宁省还加强了对农作物的风蚀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农作物保护措施,减少风灾造成的损失。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包括冰雹、旱灾、低温冻害、干旱、风灾等。
为了应对这些灾害,辽宁省采取了多项防御措施,包括建设防雹减灾设施、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加强水利设施建设、修建冬季保温设施、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灌溉管理、建设风蚀控制设施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轻灾害对农业的影响,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辽政办发[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7〕8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背景下,近年来,我省暴雨、暴雪、干旱、高温、雷电、冰雹、大雾、大风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且呈增多增强的趋势。
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和生态环境等造成较大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满足我省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为目标,构建与国家气象防灾减灾体系相衔接的现代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建设,加强气象灾害防范基础,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建设,加强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实时监测能力。
建设气候变化评估标准监测网,以全省61个地面气象观测站为基础,建设我省气候变化代表监测站,保证气候变化评估研究资料的长期代表性。
建设农村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网,在全省每个乡(镇)建设1套2要素以上自动气象站。
建设“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气象灾害监测网,提高沿海气象灾害观测时空密度。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摘要】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包括霜冻、干旱、暴雨和洪涝、风灾、大风等,这些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霜冻会导致作物受冻死亡,干旱会影响作物生长,暴雨和洪涝会引发水浸灾害,风灾和大风会破坏农作物结构。
为防范这些灾害,可采取措施如覆盖农膜、加强排水系统建设、设置风雨棚等。
在应对农业气象灾害方面,加强监测预警、提高防御能力、建设应急响应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应对突发灾害,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关键词】辽宁省、农业、气象灾害、霜冻、干旱、暴雨、洪涝、风灾、大风、影响、防御措施、监测预警、防御能力、应急响应、建设。
1. 引言1.1 辽宁省农业气象灾害的影响辽宁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是一个农业发展比较重要的省份。
辽宁省也面临着各种农业气象灾害的威胁。
农业气象灾害是指天气异常或不利气象条件对农作物生长发育和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害,其种类繁多,影响广泛,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灾害风险和经济损失。
在辽宁省,农业气象灾害主要包括霜冻、干旱、暴雨和洪涝、风灾、大风等。
霜冻是指气温急剧下降,导致农作物受冻受害,影响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干旱则是指缺水导致土壤干燥,使作物生长受阻,甚至造成作物死亡。
暴雨和洪涝则会导致农田水浸,引发作物倒伏、腐烂等问题。
风灾和大风则会破坏农作物的生长结构,影响产量和质量。
农业气象灾害给辽宁省的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降低了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影响了农民的生计和经济收入。
研究农业气象灾害的影响,加强预防和防范措施,对于保障辽宁省的农业生产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农业气象灾害的重要性农业气象灾害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气象因素造成的灾害。
研究农业气象灾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农业生产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还可以指导我们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降低灾害带来的损失。
通过研究农业气象灾害,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不同气象因素对农作物生长的影响。
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业经2013年5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2013年5月13日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和监督管理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护、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编制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灾害防御的原则、目标和任务;(二)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三)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四)灾害的分类防御要求;(五)防御工作的部门任务分工;(六)防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七)灾害防御的非工程保障措施;(八)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辽宁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和防御指南
辽宁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和防御指南《辽宁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和防御指南》嘿,新手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说说辽宁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和防御指南的事儿。
这可重要了呢。
我当初刚到辽宁的时候啊,就对这些气象灾害预警啥的一头雾水,吃过不少亏呢。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啊,要知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好几种不同类型呢。
比如暴雨预警、暴雪预警、大风预警、寒潮预警等等。
每种预警都有不同的颜色标志,这就像是交通信号灯一样,红色那肯定是最严重的,黄色相对轻一点,但也不能小瞧。
就像我当时看到黄色暴雨预警,没当回事儿,结果出门让雨淋成了落汤鸡,那狼狈样就别提了。
所以啊,不管什么颜色的预警,看到了都得留个心眼儿。
还有啊,这些预警信息可以从电视、广播或者手机上获取。
手机天气预报软件可一定要把定位打开,这样它才能准确给你推送辽宁当地的预警信息呢。
我一开始就没打开定位,结果外地的天气消息给我推送了一堆,本地的重要预警却一个都没看到,这可大意不得。
等等,这里特别重要,你得确保你的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哟,可别信那些来路不明的网站啥的,就信正规的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
二、实用建议要是收到大风预警,那可得把家里的窗户关好喽,阳台上的东西都收拾好,避免被大风吹走。
我曾经在大风天的时候没把花盆搬进去,结果花盆“哐当”一声就掉下楼了,还好没砸到人,不然就出大事儿了。
如果是暴雪预警,提前准备好除雪工具,像铲子之类的。
在雪天出门,鞋子一定要穿防滑的,就像那些带钉子的鞋,走在雪地上稳稳的。
我之前穿个普通鞋子出门,那简直一步一滑,摔了好几个跟头呢,屁股都摔疼了。
要是有暴雨预警的话,出门得带把伞这是肯定的,还有尽量别走到地势低的地方,特别是那种容易积水的路段。
我有一次不听劝,走了一条常积水的路,结果水都没过膝盖了,那种感觉糟透了。
另外在家里,把电器插座什么的都检查一下,避免进水漏电。
三、容易忽视的点有时候我们会忽视预警信号里提到的后续影响。
就比如说寒潮预警,不仅仅是降温当天冷,后续的几天可能都会很冷,要提前准备好足够保暖的衣物。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辽宁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是中国重要的农业产区之一。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气象灾害往往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特别是在近年来气候异常频繁的情况下,农业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加强对农业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对于保障辽宁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进行探讨。
一、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其特点1. 旱灾辽宁省夏季多雨,但是降水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地区出现旱灾。
特别是在夏季高温期间,此时正是农作物生长最为关键的时刻,缺水会对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影响整个农业产量。
2. 暴雨洪涝辽宁省强降雨是非常常见的气象现象,暴雨过后,特别是在盛夏季节,容易发生洪涝灾害。
辽宁省的一些地区由于地势较低,排水不畅,一旦遭受暴雨袭击,就会导致田地积水,农作物被淹等问题,从而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3. 霜冻辽宁省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冬季寒冷,特别是在春季气温忽冷忽热的转折季节,很容易出现霜冻天气。
霜冻对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造成严重破坏,是一个常见的农业气象灾害。
4. 风灾风灾是辽宁省农业生产中比较常见的气象灾害之一,尤其是台风和龙卷风,会给农田带来严重的危害,破坏农作物和农田设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1. 建立气象监测预警系统辽宁省农业部门可以加强对气象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建立完善的气象监测预警系统。
及时掌握气象信息,为农民提供准确的气象预警,以便农民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减少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
2. 增加灌溉设施针对旱灾这一气象灾害,农业部门可以增加灌溉设施,提高农田的抗旱能力,保障农作物的正常生长。
3. 加强排水设计对于暴雨洪涝灾害,农业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农田的排水系统设计,提高农田的排水能力,减少暴雨洪涝对农业的损害。
4. 选择抗旱、抗寒、抗病虫害的品种选择抗旱、抗寒、抗病虫害的品种,增强农作物自身的抗灾能力,降低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辽宁省是中国东北地区的一个重要农业省份,幅员辽阔、气候多样,夏季炎热潮湿,冬季寒冷干燥。
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干扰,辽宁省常常遭受各种农业气象灾害的困扰,如干旱、洪涝、低温、冻害等。
这些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歉收,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采取合理的防御措施对于农业灾害的防控至关重要。
干旱是辽宁省主要的农业气象灾害之一。
尤其是在夏季,高温干燥的天气为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针对干旱灾害,辽宁省可以采取以下防御措施。
一是加强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合理调配,增加农田灌溉设施的建设,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率。
二是推广抗旱作物种植技术,根据气候条件和土壤状况,选择适应性强、抗旱能力好的作物进行种植。
三是加强水分管理,合理施肥、浇水和排水,保持土壤湿润度,提高农作物的抗旱能力。
洪涝灾害也是辽宁省常见的农业气象灾害。
由于降雨过多或河流溃堤,导致农田水浸过深,农作物受损严重。
为了应对洪涝灾害,辽宁省可以采取以下防御措施。
一是加强城乡排水系统的建设,确保排水系统的通畅和排水能力。
二是建立洪涝预警系统,及时监测降雨量和河流水位,提前预警,做好应急准备。
三是加强土地管理和防洪抗灾能力建设,修筑农田水利工程,增加田间排水沟的建设,减少洪涝灾害对农作物的影响。
低温和冻害也是辽宁省常见的农业气象灾害。
特别是在冬季,低温和冰雪天气对农作物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预防低温和冻害,辽宁省可以采取以下防御措施。
一是合理选择抗寒农作物的品种,提高农作物的耐寒能力。
二是加强毛泽东早熟杂交玉米种植,适应辽宁省寒冷的气候条件,减少冻害对玉米的影响。
三是加强农田土壤管理,保持土壤湿润度,防止土壤冻结,减轻冻害对农作物的损害。
辽宁省主要的农业气象灾害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和冻害等。
为了防御这些灾害,辽宁省可以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包括加强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合理调配,推广抗旱作物种植技术,加强水分管理,加强城乡排水系统的建设,建立洪涝预警系统,加强土地管理和防洪抗灾能力建设,合理选择抗寒农作物的品种,加强毛泽东早熟杂交玉米种植,加强农田土壤管理等。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
辽宁省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御措施辽宁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是一个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
由于气候条件的复杂性,辽宁省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各种气象灾害的影响,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生计。
了解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相应的防御措施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计和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要农业气象灾害1. 干旱干旱是辽宁省主要的气象灾害之一,主要发生在春季播种期、夏季生长期和秋季丰收期。
干旱导致植物生长受限,影响作物的生长和产量,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的收入。
2. 暴雨辽宁省夏季降雨较多,暴雨导致的洪涝灾害常常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暴雨引发的洪涝灾害会导致土地积水,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甚至导致农田的泡水和倒伏。
4. 风灾辽宁省常常受到台风、冷空气和大风等风灾的影响,风灾会对作物的生长和发育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作物倒伏和损坏,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
二、防御措施1. 科学合理的田间管理科学合理的田间管理能够有效地缓解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在播种时,要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作物品种和适宜的播种期,合理密植,提高作物的抗旱、抗寒和抗风能力。
在田间管理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田间排水,合理施肥,加强对作物的保温保湿措施,提高作物的抗旱和抗寒能力。
2. 加强气象监测和预警加强气象监测和预警是预防农业气象灾害的重要手段。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提前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指导农民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减少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危害。
3. 建设农业避灾设施加强农业避灾设施的建设,能够有效地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损失。
可以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加强排水蓄水能力,避免洪涝灾害;加强农田防护林带和风蚀区的治理,增强农田耐风能力;建设农业大棚和温室,提高作物的抗寒能力,减少霜冻损失。
4. 加强政府扶持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气象灾害的防范和救灾工作,建立健全的灾害防治体系和紧急救灾机制,及时组织开展抗旱、防汛、防风、防霜等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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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2013年5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和监督管理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护、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编制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灾害防御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三)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灾害的分类防御要求;
(五)防御工作的部门任务分工;
(六)防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灾害防御的非工程保障措施;
(八)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第七条城市防灾工程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其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要求作为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电力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批准下列规划和项目时,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气象灾害多发地区的城市总体规划;
(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和装备建设,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管理体系。
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的基础设施:
(一)在市区,根据需要配备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二)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站点;
(三)在农村暴雨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建设自动气象站;
(四)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标志;
(五)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
第十二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火险、地质灾害险情、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信息资料的共享和使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订正。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气象灾害影响区域传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医院、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可以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场、车站、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员制度。
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信息员应当及时向本辖区或者场所的公众传播,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灾害的性质和等级;
(二)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有关部门职责;
(三)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
(四)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
(五)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
(六)灾后恢复、重建措施。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其所属的综合性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和霾等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应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二)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三)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四)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五)抢修损坏的道路和通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设施,保障运行安全;
(六)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和工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