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为加强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扬中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现将20xx年度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本市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及其他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下文统称民办教育机构)。

二、年检标准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据相应标准分类实施。

三、年检上交材料1.《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2.《年检表》(详见附件1);3.教职工名册(详见附件2);4.《积分等级考评表》自评部分(详见附件3)。

年检表、教职工名册、积分等级考评表同时上交纸质稿和电子稿。

纸质稿要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电子稿发送至@.四、年检备查材料各年检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材料,供年检现场检查时备查。

要求按下列顺序排列,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分类装档备查。

1.校长(幼儿园园长、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或技能证)原件和复印件;2.场地房产证明(含20xx年度租用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3.教职工花名册,教师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健康证、用工聘任合同,每人一档(相关证件需交验原件);4.学生花名册,含就读学校、班级、家长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信息;5.办学章程、民办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安全、卫生、岗位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课程设置备案表;6.安全卫生记录台帐,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安全演练记录等;7.为学生提供伙食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8.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9.民办幼儿园需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食堂财务账目(可按现金日记帐形式提供账目)、收费许可证(或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账务审计报告;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截止20xx年12月底的财务报表、培训合同、银行存款证明,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0.根据年检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中共邯郸市委教育工委、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

中共邯郸市委教育工委、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

中共邯郸市委教育工委、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邯郸市委教育工委,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邯教工〔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邯郸市委教育工委、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教育工作总结的通知各县(市、区)教体局、大中专院校、市直学校、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中共邯郸市委教育工委、邯郸市教育局2018年教育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为今后开展工作不断积累经验。

中共邯郸市委教育工委邯郸市教育局2019年2月26日2018年教育工作总结2018年,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大力支持下,全市教育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按照“1561”的工作思路,强党建,增投入,抓改革,提质量,惠民生,全市教育事业取得显著成绩,创造了6项历史新纪录(高考、中考、对口升学、教育投入、学校建设、教师招聘),在全省率先实施了16项创新工作(集团化办学、信息化建设、中考改革、推迟上学、一供餐两托管、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建设、厕所改造、民办学校摇号招生、学前教育“一村一园”、教育园区建设、职教城建设、招校引智、聘请外教、成立职教集团、校长兼课、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了7个国家试验区建设(全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区、全国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验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全国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实验区、全国啦啦操实验区、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区),邯郸教育综合实力明显提升。

一、领导高度重视,环境不断优化,教育优先发展地位进一步巩固(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教育。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浙教办函〔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18号各有关学校:为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年度检查对象为由省教育厅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二、时间安排每年1-3月;各有关民办学校要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相关资料。

三、资料准备(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申请表(原件);(三)学校章程(章程如有修改,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新老章程并附修订对照表);(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校长聘任证明;(六)年度工作总结;(七)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计财处、法规处、人事处、高教处、基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年检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计财处负责。

联系人:黄飞。

联系电话:*************,邮箱:*****************。

五、工作要求(一)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全面、准确、真实地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自觉、主动接受检查。

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逾期提交年检材料或当年未参加年检,当年一律评定为不合格。

(二)对年检通过的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年检未通过的民办学校,将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章,并视情况按规定给予削减次年招生计划或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16•【文号】民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质量,引导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广泛活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随着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和登记管理压力的不断加大,一些地方出现了登记审批不严格、日常管理不规范、执法监察不落实、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动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社会服务机构问题隐患日益增多,安全风险逐步显现,有的甚至严重侵害服务对象生命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面对这种新形势,通过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各级民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加强日常管理,有利于有效防控各级民政部门履责风险,有利于引导和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充分发挥广大社会服务机构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登记审查(一)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查重点。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要求,健全登记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审查标准,切实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核准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嘉定区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嘉定区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嘉定区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嘉人社〔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嘉定区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结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就促[2018]10号)、《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中实施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的通知》(沪人社职[2011]980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上海市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区自2018年12月起实施了对本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2018年度的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以下简称“网检”),现将本次网检的结果通知如下:一、网检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1、网检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海嘉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上海市嘉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上海民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上海华莘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上海市嘉定区交通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上海市嘉定建设人才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上海嘉定现代技术培训中心上海嘉博世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上海嘉定区成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上海大恒光学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上海安欣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上海新迎园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排列不分先后)2、网检合格的培训项目上海国际汽车城人才培训学院: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数控车工(四级、三级)、数控铣工(三级、四级)、汽车维修工(四级、三级)、电工(四级、三级)、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3、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的培训项目不作网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对市内四区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对市内四区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对市内四区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青教办字[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对市内四区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18]102号各区、市教(体)育局、高新区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根据有关法规政策,本着“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市教育局决定对坐落在市内四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的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中)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按照“与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管党建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民办高中党建工作管理主体为市委教育工委,党组织隶属关系应逐步划转市委教育工委。

市委教育工委成立市民办教育行业党委,统筹抓好学校的党建工作。

民办高中党组织要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教职员工力量、引领校园文化、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学校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二、健全资金奖补监管机制1.资金奖补。

根据《青岛市实施<民促法>办法》“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定,独立设置的民办高中在基建设备新上项目银行贷款贴息、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奖补、中职学生减免学费补助金等方面,按现行政策执行。

2.加强监管。

市教育局将建立民办教育资金管理平台,加强资金监管,监督民办学校的学费、捐赠、财政奖补等收入状况,分别记帐,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并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确保政府投入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最大化,降低办学风险。

三、统一民办高中招生办法1.普通高中。

招生由市教育局负责,与局属公办普通高中同步进行。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邯教〔2018〕54号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邯教〔2018〕5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市直各学校:按照市双随办《关于报送2018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邯双随办〔2018〕1号)要求,根据《邯郸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征求局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制定了《邯郸市教育局2018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下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计划》做好相关工作。

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本《计划》,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依法科学、合理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并做好落实。

附件:邯郸市教育局2018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邯郸市教育局2018年2月2日附件邯郸市教育局2018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计划编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任务编号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比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日期2018001 学校安全监管001号学校安全管理定向100% 学校消防、食品、三防建设等全面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市直各学校每季度一次2018002 语言文字工作检查002号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检查定向5% 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情况各县(市、区)教育机关和学校2018年5月、12月2018003 学校体育工作督查003号学校体育工作督查定向10% 对体育课开设、教师配备、场地、器材、设备设施、活动开展等情况市直各学校2018年10月-11月2018004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004号教育经费监督管理定向30% 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之监事会制度刍议

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之监事会制度刍议备受瞩目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近日,教育部党组印发了《关于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深刻把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和核心要义,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治理的能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学校内部治理水平。

民办高校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民办高等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差异化、优质化教育需求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广东,无论是学校数量,还是在校生数量,民办高校都占了全省的三分之一。

随着国家迈入新时代、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民办高等教育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发展机遇。

一、当前民办高校监事会的现状目前,由于国家和政府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没有严格的、统一的标准或者硬性的具体规定,每年年检,各民办高校都报告建立了监事会制度并开展工作。

其实,省内许多民办高校确实都按自己的需要建立了监事会,但各校定位、作用、职责、人选等不一,基本上没有规范的监事会,没有完全发挥出监事会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监督机制中的强大作用;许多监事会制度也不规范,在机制和规范化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完善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应该包括决策机构(董事长及其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执行和管理机构(院长及其院长办公会)、监事机构(监事长及其监事会),三者形成权力制衡的关系,民办高校党组织(党委书记及其党委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从而保障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但是,目前建立了监事会的民办高校,没有真正把监事会这个监督机构与决策机构、执行和管理机构并列设置,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和监事长(或监事会主席,下同)或者不健全,或者随意安排,或者不实设,或者定位不准确、职责不明确、作用不明显,这是其一。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25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7日榆林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全市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县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在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

鼓励和支持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五条县级政府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

规划应体现“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要求,要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与人口分布及密度、生源发展趋势等相适应,根据县域实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计服务半径,设定幼儿园数量。

民办学校迎接年检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迎接年检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民办学校是我国教育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营和教育质量,每年都需要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

年检工作是学校管理者优化学校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

本方案旨在指导民办学校高效地迎接和完成年检工作,确保学校获得合格的年检结果。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 顺利完成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 获得合格的年检结果;- 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2. 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全员参与,共同合作;- 结果导向,注重实效;- 系统原则,有计划、有步骤。

三、工作内容和流程1. 准备工作1. 成立年检工作专班,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2. 收集并熟悉年检所需的材料和文件,明确准备时间节点;3.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要求;4. 组织全员培训,提高教师和管理人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2. 材料准备1. 教育教学材料:备齐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辅助教材等;2. 学生管理材料:备齐学生档案、成绩单、评语册等;3. 教师管理材料:备齐教师档案、教师评价表、教师培训记录等;4. 财务管理材料:备齐学校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5. 学校设施材料:备齐学校校舍、设备等的验收合格证明。

3. 内容审核1. 学校领导、年检工作专班成员分别审核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相关内容;2. 审核标准: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3.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4. 建立档案1. 将年检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档案要与实际情况相符,便于今后的查询和使用。

5. 现场检查和记录1. 学校领导、年检工作专班成员全程陪同,配合年检外审工作;2. 记录年检外审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提供解答和整改方案。

6. 年检结果汇总和总结1. 根据年检外审工作的反馈意见,整理年检结果;2. 总结年检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开展2018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开发区教育局,云台山景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徐圩新区文教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通知: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2018年10月25日前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专项治理过程中未列入白名单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本次不予年检。

检查内容参照《连云港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连教规〔2019〕1号)。

二、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从即日起至2019年5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校自查阶段(2019年4月8日至4月12日)。

第二阶段:报送年检材料阶段(2019年4月15日至4月26日)。

第三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阶段(2019年4月29日至5月24日)。

第四阶段:总结验印阶段(2019年5月27日至5月31日)。

年检结束后,各民办学校根据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通知,领取加盖年检印章后的办学许可证副本。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强化组织落实,将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19年6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总结及《连云港市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连云港市民办学校基本信息统计表》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职社处,同时报送电子表。

相关表格等材料可至民办教育行政管理QQ群(*******)下载。

联系人:朱家贤,联系电话:*******。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