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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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冷战后中国-东盟国家关系的特点

试析冷战后中国-东盟国家关系的特点

试析冷战后中国-东盟国家关系的特点冷战后,中国与东盟的关系经过双方的努力,政治经济合作不断深化,双方合作关系日益表现出经济政治化、政治经济化的特点,因为建立良性的中国与东盟国家关系到中国实现“和平崛起”和东盟实现“大国平衡”战略的需要,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国家关系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标签:中国东盟国家关系;“和平崛起”;“大国平衡”东南亚国家与我国是近邻,是我国重要的周边地区。

成立于1967年的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在1999年发展成为一个由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文莱、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10个国家组成的地区性国际组织。

中国和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关系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都有重大影响,本文试图就冷战后中国和东盟之间的关系特点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冷战后中国与东盟国家关系的发展及其特点冷战时期,由于国际两极对抗格局的影响,我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关系曾出现一些曲折。

冷战结束后,中国及时调整对外政策,把睦邻外交作为对外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使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系得到了较好的提升和发展。

首先,中国和东盟政治互信不断增强,政治关系日益密切。

冷战结束后,中国把睦邻外交政策在东南亚的实践上升到一个理性的高度。

[1]随着1990年中国与印尼复交和与新加坡建交,1991年与文莱建交和与越南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中国已经与所有的东南亚国家构建了一种较合谐的国家关系,并且进入不断深化发展的时期。

中国和东盟国家政治关系日益密切体现在他们合作的制度安排上。

1992年,中国外长钱其琛参加在马尼拉举行的第25届东盟外长会议,中国成为东盟的“磋商伙伴”国;1996年,东盟一致同意将中国由过去的“磋商伙伴国”升格为“全面对话伙伴国”;1997年,中国与东盟确定包括五个平行机制的总体对话框架,同时首次东盟与中日韩、东盟与中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举行,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了会议并发表《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2003年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宣布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

中国与东盟

中国与东盟

中国与东盟2004年中新社万象十一月二十九日电,第八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二十九日在老挝首都万象举行,会议发表了《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

会后双方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以及《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东盟并在协议中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温家宝说,今天签署的这些协议表明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已进入全面合作的新阶段。

东盟国家是我国友好近邻,与我国山水相连,或隔海相望。

东盟与中国有着传统的友好往来。

近些年来,中国与东盟在亚太经合组织、东盟与中、日、韩(10+3)领导人会议、东盟地区论坛、亚欧会议及联合国等国际、地区组织及机制中相互支持,进行了良好的合作,共同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增进本地区国家相互了解和信任、维护地区和平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尤其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启动必将给双边关系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因此,中国与东盟的关系问题必将成为2005年高考命题的重点,望同学们引起高度的重视。

命题形式以材料题为主,但也不排除以选择题形式出现的可能性。

从历史学科角度看其命题角度和知识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中国古代与东南亚国家的友好往来:(1)汉代从广东沿海出发的海上丝绸之路加强了中国同东南亚和南亚各国的关系;两汉时期,中越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越南的象牙、犀牛等输往中国,中国的铁犁牛耕技术、水利技术也在越南推广(《考试大纲》不作要求)。

(2)隋炀帝派人出使马来半岛,半岛上的赤土国派王子回访,受到隆重接待;隋唐时,中国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彼此互派使者,交换土特产品。

(3)唐朝从广州出发可到达马来半岛,过马六甲海峡,入印度洋,最远到达波斯湾。

从唐朝开始,很多人到南洋一带谋生。

(4)北宋时期,越南的占城稻传入中国(《考试大纲》不作要求)。

(5)郑和下西洋到过东南亚许多地方,进行长期的海上贸易往来与文化交流,此后更多中国人到南洋,为开发和建设东南亚作了重大贡献。

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练习试题包含答案

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练习试题包含答案

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练习试题包含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报关单位向海关申办货物进口手续之日止,按日征收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滞报金。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报关单位向海关申办货物进口手续之日止,按日征收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滞报金。

A.0.5%B.1%C.0.5%0D.1%0【答案】 C2. 进口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包括:A.从价税B.增值税C.消费税D.出口关税【答案】 A3. 天津某加工贸易经营企业(B类管理企业)进口12590美元的涤纶长丝(限制类),委托河北廊坊某加工企业(A类管理企业)加工袜子后返销出口。

该异地加工贸易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应当( )。

天津某加工贸易经营企业(B类管理企业)进口12590美元的涤纶长丝(限制类),委托河北廊坊某加工企业(A类管理企业)加工袜子后返销出口。

该异地加工贸易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应当( )。

A.由经营企业到所在地银行设台账,半实转B.由加工企业到所在地银行设台账,空转C.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所在地银行设台账,半实转D.由加工企业到经营企业所在地银行设台账,空转【答案】 C4. 在办理500吨二号小麦退运手续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在办理500吨二号小麦退运手续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该公司可委托报关行最迟于1月20日向海关提出退运货物的书面申请B.该公司可委托报关行最迟于1月19日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书面申请C.该公司可委托报关行最迟于1月18日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书面申请D.该公司可委托报关行最迟于2月5日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书面申请【答案】 D5. 资料1资料1A.CIGD1100223B.IGD1100223C.A840042910D.1000464403117【答案】 B6. 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是( )。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背景介绍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签署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加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

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双方经济合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1. 贸易自由化协议规定了双方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承诺,包括削减或取消关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增加双边贸易额。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贸易救济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2. 投资合作协议鼓励双方加强投资合作,包括促进相互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投资保护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双方在投资合作中能够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

3. 便利化措施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便利化措施方面的承诺,包括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加强人员往来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贸易和投资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双方的效率和竞争力。

4. 能源合作协议强调了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能源资源开发和利用、推进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保障双方的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双方在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

5. 农业合作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双方的农业生产和质量,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农产品贸易相关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6. 其他领域合作协议还涉及了其他领域的合作,包括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

这些领域的合作有助于增进双方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促进人文交流和民心相通。

同时,这些领域的合作也有助于推动双方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中国与东盟关系 - 浅析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

中国与东盟关系 - 浅析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

2002年9月13日,首次中国-东盟经济贸易部长会议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 2002年 13日 首次中国- 湾市举行.通过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草案. 湾市举行.通过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草案. 2002年 20日 首次中国与东盟(10+ 交通部长会议通过今年5 2002年9月20日,首次中国与东盟(10+1)交通部长会议通过今年5月 交通高官会议提出的"东盟-中国交通合作职责范围" 交通高官会议提出的"东盟-中国交通合作职责范围", 并就今后具体合作重点项目达成一致意见. 并就今后具体合作重点项目达成一致意见. 2002年10月11日 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办的东盟和中, 10+ 2002年10月1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办的东盟和中,日,韩(10+3)"短 期 资 本流动管理与资本帐户开放"高级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本流动管理与资本帐户开放"高级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围 绕 短期资本流动管理与资本帐户开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短期资本流动管理与资本帐户开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02年10月26日 由中国首次举办的"中国——东盟宏观经济论坛 东盟宏观经济论坛" 2002年10月26日,由中国首次举办的"中国——东盟宏观经济论坛"在昆明举 行. 2002年11月 10+ 10+ 高官会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 2002年11月1日,10+3和10+1高官会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 2002年11月 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在金边签署了《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在金边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 宣言》 宣言》. 2003年 29日 中国-东盟领导人关于非典型肺炎特别会议在曼谷举行.同日, 2003年4月29日,中国-东盟领导人关于非典型肺炎特别会议在曼谷举行.同日, 东 盟与中日韩高官会在柬埔寨北部城市暹粒举行. 盟与中日韩高官会在柬埔寨北部城市暹粒举行. 2003年10月 次东盟与中国(10+ 2003年10月,第7次东盟与中国(10+1)领导人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 行. 中国政府宣布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国政府宣布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并与东盟签署了宣布建 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2004年11月 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在中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举行. 2004年11月3日.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在中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举行.

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模拟试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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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模拟试题(含答案)单选题(共180题)1、海关注册编码第6位数为_的企业,不得作为报关单“经营单位”填报。

A.1B.7C.8D.9【答案】 C2、“合同协议号”栏应填().A.SHL080827B.FY030502C.8GUF290D.C33021345228【答案】 C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时间为:A.2003年8月27日B.2004年1月1日C.2004年5月1日D.2004年7月1日【答案】 D4、上海中华进出口公司(加工贸易A类管理企业)从境外购进价值100 000美元的涤纶长丝一批,委托浙江嘉兴嘉顺针织制品公司(加工贸易B类管理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袜子.该加工合同履行期间,因境外发货有误,部分原料未能及时到货.为确保履行成品出口合同,申华进出口公司报经主管海关核准,使用本企业其他进口非保税料件进行内部串换.合同执行完毕,尚有剩余料件,拟结转加工.(2005年)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A.不设台账B.设台账,但无须缴付保证金C.设台账,并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的50%缴付保证金D.设台账,并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缴付保证金【答案】 C5、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处于第一付款人地位的是( )。

A.进口方B.开证行C.通知行D.议付行【答案】 B6、(五)资料l浙江浙海服装进出口公司(3313910194)在对口合同项下进口蓝湿牛皮,委托浙江嘉宁皮革有限公司(3313920237)加工牛皮沙发革.承运船舶在帕腊纳瓜港装货起运,航经大阪,又泊停釜山港转“HANSA STAVANGER”号轮HV300W航次(提单号:HS03D8765)于2003年7月30日抵吴淞口岸申报进境.经营单位委托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持C29083100693号手册和310200103036124号入境货物通关单(代码:A)于次日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该货物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海运费、港杂费合计1 500美元,保险费为140美元.(2003年)A.照章征税B.全免C.进料加工D.中外合作【答案】 B7、资料1A.01B.03C.04D.05【答案】 B8、大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2562565204)进口一批进料加工材料,全部用于加工返销。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CAFTA)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协议标志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在经济领域的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这一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政治、法律和金融保障,对于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扩大市场、促进双边贸易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一协议内容丰富,包括了很多领域的合作内容。

首先,CAFTA协议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贸易领域的合作内容。

其中规定了双方将在投资、服务、农产品、工业品、采矿等领域进行贸易自由化,取消或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简化贸易程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

同时,双方还将采取措施,加强贸易合作,促进贸易平衡,共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该协议还涉及到了投资合作。

协议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将加强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并在投资保护、促进投资、解决投资争端等方面进行合作,并为双方企业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另外,CAFTA协议还包括了财政、金融、农业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内容。

双方将在这些领域进行合作,促进双方财政、金融、农业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此外,CAFTA协议还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信息通信等领域的合作内容。

双方将在这些领域进行合作,促进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信息通信等领域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总体来看,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CAFTA)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贸易、投资、财政金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内容。

这一协议的签署对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促进双方的合作,加强双方的良好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将会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如何申领和使用原产地证书FOrm E

如何申领和使用原产地证书FOrm E在2010 年10 月29日越南河内举行的第十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我国商务部陈德铭部长与东盟各国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第二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议定书》)。

该议定书于2011 年1 月1 日起生效实施,并同时启用新版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 E证书)。

在我国,FormE证书的签发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机构是中国海关。

为了配合此次修订,海关总署于2010年11 月26 日以第199 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也于2010 年12 月29 日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修订案》)。

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的利用率。

修订的内容包括原产地证签证操作程序和原产地证Form E。

各进出口企业应该认真学习《第二议定书》及海关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管理办法,以便在与东盟国家的贸易中充分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和提高通关效率。

一、新版原产地证书FormE的修改内容新版原产地证书Form E于2011 年1 月1 日正式启用,但新的填制规范只适用于完成国内程序的东盟成员国。

首先完成国内程序,于2011 年1 月1 日第一批实施我国质检总局的《修订案》的国家是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越南。

老挝随后也完成了国内程序。

目前菲律宾也已完成国内程序,并于2011 年1 月18 日起实施《修订案》,自2011 年2 月18日起我国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至菲律宾的货物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 E 原产地证书。

至此,仅有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和缅甸三国尚未完成国内程序,仍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证书,即《修订案》及新版证书填制要求不适用。

Form E产品特定规则

附件3产品特定规则导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货物贸易部分的附件三的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而言,满足下列产品特定规则的产品,应当视为已经过实质性改变的货品。

由此,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生此种实质性改变的货品,应当视为该缔约一方的原产产品。

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缔约双方,则产品的原产资格应当赋予在其境内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缔约一方。

一、唯一标准下列产品特定标准为判定下列产品原产资格的唯一标准。

对于这些产品,在原产地证书(FORM E)时,有关出口商只能采用下列产品特定标准:二、选择性标准以下原产地标准应当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的选择性标准适用。

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

(一)税则归类改变(二)纺织材料及纺织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赋予非原产材料原产资格必须经过的加工工序11. 纤维及纱线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得:——蚕丝——羊毛、动物细毛/粗毛——棉纤维——植物纺织纤维——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合成或人造纤维短纤/化学纤维短纤1仅经本附件所列加工工序制得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

2. 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从以下材料制得:——聚合物(未纺)——纤维(未纺)——纱线(织物)——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织物)经过以下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纺织或编织;——钩编、填料或裁绒;或者——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浸染、涂层、覆盖或层压。

3.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用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经整理的织物。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累积规则辨析


品的材料,如最终产
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 2.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如一个或多 品 的 中 国 - 东 盟 自 由
处理的缔约方。
个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 贸 易 区 累 计 成 分 ( 即
二、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 约方领土内用于生产另一个货物,则 所 有 成 员 方 成 分 的 完
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 该货物或材料应被视为原产于该另一 全累计)不低于40%,
RCEP第四条累积
CPTPP第3.10条累积规则
CAFTA规则五累计 原产地规则
一 、 除 本 协 定 另 有 规 定 1.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如一货物在一 除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 ,
外 , 符 合 第 三 章 第 二 条 个或多个缔约方内由一个或多个生产 符 合 规 则 二 原 产 地 要
世界海关组织使用了一个务实的办法加以区分,即看相关累积规则的累积地域范 围和累积客体范围。首先,累积的地域范围。按累积的地域范围划分要看哪些国家和 地区可以纳入累积,这个地域范围可以是一个自贸协定的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可以是 全部国家和地区,还可以是自贸协定外的第三国和地区。一个自贸协定外的第三方如 果和进口国有自贸安排或者优惠安排,是有可能纳入累积范围的。其次,累积的客体 范围。按照累积的客体范围划分,累积可以分为货物(材料)累积①和生产累积。货 物(材料)累积要求中间品出口国的货物(材料)具有原产资格以后可以被进口国累 积,视为原产于进口国。而生产累积则不要求中间品具有中间品出口国原产资格,其 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增值可以被统一累积到进口国。
(二)原产地累积规则的分类
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累积规则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分为三类,包括双边累积、对 角累积和完全累积(中国贸促会广东分会优惠原产地课题组,2014)。除此之外,还 有单边累积、地区累积的说法(孟国碧,2008)。不过,对于这些概念,文献中的 定义并不一致。这使得人们对一些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累积规则到底属于何种类型, 看法并不一致。例如,对于CAFTA中的累积规则属于何种类型,存在多种不同的说 法。各种自贸协定的文本一般不会直接将自己的累积规则界定为某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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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a)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b)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c)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以及(d)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第二条全面经济合作措施各缔约方同意迅速地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i) 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ii) 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iii) 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iv) 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v)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vi) 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vii) 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施在商定部门/领域的合作;以及(viii) 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第一部分第三条货物贸易1. 除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为了加速货物贸易的扩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T)第24条(8)(b)允许的关税和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a)“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b)“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c)“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

3. 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各缔约方逐步削减列入清单的产品关税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4. 依照本条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产品应包括所有未被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这些产品应分为如下两类:(a)正常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正常类的产品应:(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特定的减让表和税率(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逐步削减或取消,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并采用更高的起始税率和不同实施阶段;以及(ii)按照上文第4款(a)(i)已经削减但未取消的关税,应在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b)敏感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敏感类的产品应:(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削减;以及(ii)在适当时,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5. 敏感类产品的数量应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个上限。

6. 各缔约方依照本条及第六条所做的承诺应符合WTO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的要求。

7. 各缔约方之间依照本条相互同意的特定的关税税率应仅列出各缔约方削减后适用关税税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实施年份的削减幅度,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8. 各缔约方之间关于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谈判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管理正常类和敏感类产品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以及本条前述各款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有关问题的其他具体规则,包括管理对等承诺的各项原则;(b)原产地规则;(c)配额外税率的处理;(d)基于GATT第28条,对一缔约方在货物贸易协议中的承诺所做的修改;(e)对本条或第六条涵盖的任何产品采用的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者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或出口销售采取的数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f)基于GATT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透明度,涵盖范围,行动的客观标准——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概念,以及临时性;(g)基于GATT现行规则的关于补贴、反补贴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则;以及(h)基于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现行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便利和促进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第四条服务贸易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此种谈判应致力于:(a) 在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S)第五条第1款(b)所允许的措施除外;(b) 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GATS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以及(c) 增进各缔约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各缔约方各自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给与分配的多样化。

第五条投资为了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a)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b)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并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c)提供投资保护。

第六条早期收获1. 为了加速实施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对下文第3款(a)所涵盖的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该计划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组成部分),“早期收获”计划将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开始和结束。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a) “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b) “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3. “早期收获”计划中适用的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和取消、实施的时间框架、原产地规则、贸易补偿及紧急措施等问题应遵循下列规定:(a) 产品范围(i)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税号的所有产品都应包括在“早期收获”计划中,除非一缔约方在本协议附件1的例外清单中将其排除,此种情况下该缔约方的这些产品可以得到豁免:章描述01 活动物02 肉及食用杂碎03 鱼04 乳品05 其他动物产品06 活树07 食用蔬菜08 食用水果及坚果(ii)已将某些产品纳入例外清单的任何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例外清单,将例外清单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纳入“早期收获”计划。

(iii)本协议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产品应涵盖在“早期收获”计划中,这些产品的关税减让应仅对附件2中列明的缔约方适用。

这些缔约方必须就该部分产品相互提供关税减让。

(iv)对于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经相互同意可在不迟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

(b) 关税削减和取消(i)“早期收获”计划中涵盖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规定划分为三类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并按照本协议附件3中所列的时间框架执行。

本款不应阻止任何缔约方自愿加速其关税削减或取消。

(ii)所有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零的产品,应继续保持零税率。

(iii)实施税率降低到零的产品,税率应继续保持为零。

(iv)一缔约方应享受所有其他缔约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产品所作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的同一产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中。

(c) 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应在2003年7月以前谈判并完成制定。

临时原产地规则应由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8)(b)谈判制定并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替换和取代。

(d) WTO条款的适用WTO中有关承诺的修订、保障措施、紧急措施和其他贸易补偿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条款,应临时性地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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