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化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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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人担任。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章总 则 第⼀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产品、服务、建设⼯程质量,提⾼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作的领导。

标准化⼯作应当纳⼊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统⼀管理全省的标准化⼯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统⼀管理本⾏政区域内的标准化⼯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政主营部门按照各⾃职责分⼯,管理本部门、本⾏业的标准化⼯作。

⾏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业标准化⼯作。

第五条⿎励研制和采⽤先进标准。

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引导和推动⽣产经营者研制和采⽤先进标准,并在科技投⼊经费中安排⼀定⽐例的资⾦⽤于⽀持⽣产经营者研制和采⽤先进标准;对研制和采⽤先进标准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称先进标准,是指严于国家标准、⾏业标准、地⽅标准,与国际标准相衔接,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平的标准。

先进标准的评审和⿎励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有关⾏政主管部门以及⾏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加强对⽣产经营者标准化⼯作的指导、培训和服务,帮助⽣产经营者提⾼企业标准化⽔平。

第七条各级⼈民政府以及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有关⾏政主管部门和⼤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标准化知识,提⾼全社会标准化法律意识。

第⼆章地⽅标准的制定 第⼋条对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的⼯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程建设等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在本省⼀定范围内统⼀的农业⽣产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标准。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四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第五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创优申报计划个数原则上控制在60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评审数为当年度申报总数的80%。

第六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第八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二)企业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⑴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⑵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⑴,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⑶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现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二○○五年八月二日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41号 ( 8月1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 ]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化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化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文明进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标准化管理职能,遵循市场需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标准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接轨,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二、组织管理。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组织管理由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县(市、区)级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标准化管理职责。

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标准化管理职能,制定标准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推进标准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动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接轨,推动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三、标准制定。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标准制定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标准制定职能,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促进标准与技术、产品和服务相适应,促进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促进标准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四、标准实施。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标准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标准实施职能,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标准与技术、产品和服务相适应,推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标准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五、监督检查。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标准制定、实施和应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评估和考核,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六、法律责任。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行使,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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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ﻫ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ﻫ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ﻫ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ﻫ(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ﻫ(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ﻫ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ﻫ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ﻫ(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ﻫ(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 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ﻫ(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ﻫ(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ﻫ(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ﻫ(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ﻫ第八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ﻫ(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ﻫ(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

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ﻫ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ﻫ第九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ﻫ(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ﻫ(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ﻫ(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ﻫ(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ﻫ(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ﻫ(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ﻫ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ﻫ(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第十一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

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ﻫ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十三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ﻫ(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ﻫ(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ﻫ(十)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

ﻫ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ﻫ(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ﻫ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2、查看申报材料;ﻫ3、评委评议;ﻫ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ﻫ第十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获奖工程名单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十六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份。

ﻫ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第十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ﻫ第二十条对获得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一)授予主承建单位《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

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二)在《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信息》专刊上予以登载。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ﻫ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ﻫ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

ﻫ第二十二条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要求的,由企业申请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领取单》(附件三),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或安全监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制作。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挂牌工程个数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

对挂牌工地要加强过程监管,进行随机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有:(一)市场行为;ﻫ(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状况;ﻫ(四)文明施工状况;ﻫ(五)其他情况。

ﻫ对挂牌工程,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至少随机抽查三次。

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

检查要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该表作为该工地申报、评审的主要依据。

申报时,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县、市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抽查情况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依据之一。

ﻫ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的,可实施摘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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