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xxx省 xxx 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为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目标、政策,成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裕活力与活力、有益于优异人材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体制,推动干队伍伍的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xxx 行业连续、稳固、健康发展。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相关文件精神,联合我省xxx 行业实质,特拟订本规定。
一、总则(一)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
2.知人善任、品学兼优原则。
3.民众公认、着重工作实绩原则。
4.公然、同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行。
(三)本规定合用于选拔任用省局(企业)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企业)党组管理的县级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仔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实践“ xxxx ”重要思想,拥有执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易剖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质能力。
能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企业)的政策、规定,同省局(企业)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脚踏实地,开辟创新,扎实工作,讲真话、办实事、务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激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易专业知识。
4.清正清廉,勤政为民,言传身教,艰辛朴实,亲密联系民众,坚持党的民众路线,自觉接受民众的责备和督查,不以机谋私,不以烟谋私,在民众中威望高。
5.坚持和保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点,擅长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该拥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该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该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该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该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集中制,有**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3•【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干部任用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四)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五)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党的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水平;(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资格;(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对干部选拔任用条件,根据不同岗位和层级,可适当放宽或提高。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六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动议;(二)民主推荐;(三)考察;(四)酝酿;(五)讨论决定;(六)任职;(七)任职前公示;(八)任职试用期;(九)任职考核。
第七条动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党组)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动议。
第八条民主推荐。
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民主推荐,产生拟任用人选。
第九条考察。
对拟任用人选进行考察,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酝酿。
根据考察情况,对拟任用人选进行酝酿,形成讨论决定意见。
第十一条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第十二条任职。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干部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任职前公示。
对拟任用人选进行任职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2024年干部选拔任用制度(2篇)

2024年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一、引言干部是党和人民事业的中坚力量,关系着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
为了更好地培养选拔优秀的干部,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2024年,我国将全面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原则、制度内容和落实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打造更加公正、科学、高效的选拔任用制度,为党和国家培养更多优秀的干部人才。
二、制度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过去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不公正不透明、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容易出现腐败现象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全面深化,以便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三、制度原则1. 公正公平。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的能力和素质来评价和选拔任用。
不论是党员还是群众,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机会来参与干部选拔。
2. 科学高效。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应当科学地评估干部的能力和素质,确保干部的选拔任用是基于实绩和能力而非个人关系。
同时,制度应当具有高效性,能够迅速而准确地为党和国家选出合适的干部人才。
3. 规范透明。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应当具有明确的规范和程序,确保选拔和任用过程的透明公开。
干部选拔的标准和程序应当向公众开放,充分展示选拔和任用干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制度内容为了实现上述原则,2024年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将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干部选拔的基本原则。
明确干部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坚持能力为本、实绩为重,强调干部的政治立场和对党的忠诚度。
2. 干部选拔的程序和机制。
制定干部选拔的具体流程和程序,确保干部选拔的透明和公正。
建立和完善各级党组织的干部选拔机制,使干部选拔更加科学和规范。
3. 干部培训和考核的机制。
加大对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建立定期考核干部的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 干部选拔的多元化。
鼓励和支持党员和群众的积极参与,构建一个多元化、包容性的干部选拔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范文(3篇)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范文范本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1.总则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旨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推动干部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
2.选拔任用程序(1)确定选拔任用工作的需求和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
(2)发布招聘公告,招募应聘者。
(3)组织面试、考核、笔试等选拔环节,综合评估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4)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最终人选。
(5)经上级批准后,进行任命和聘任手续。
3.选拔任用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岗位与能力相匹配原则。
(3)综合评价原则。
(4)多元化选拔原则。
4.选拔任用监督(1)建立严格的选拔任用程序,确保合法、规范。
(2)加强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3)建立干部任命和聘任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4)加强对选拔任用结果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范本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1.总则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旨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确保干部选用合格、任用适任、管理有效。
2.监督主体(1)党委或上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2)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合规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督。
3.监督内容(1)对选拔任用程序的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2)对选拔任用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3)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廉洁性进行监督。
(4)对干部选拔任用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4.监督方式(1)检查和审查干部选拔任用文件和材料。
(2)组织监督检查、巡视和专项审计。
(3)接受干部和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核实并处理。
(4)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范本三: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监督制度1.总则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旨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2.监督对象(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管部门。
干部选拔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3. 竞争、择优原则;4. 依法依规、注重实绩原则;5.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范围包括:1. 领导班子成员;2. 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3. 专业技术岗位和业务岗位上的高级职务人员。
第五条选拔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2. 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工作;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4. 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5. 年龄和任职年限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选拔程序第六条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公开选拔:通过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2. 考察核实:对选拔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核实,包括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3. 拟定人选:根据考察核实情况,拟定拟任用人选;4. 任前公示:对拟任用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5. 决定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任用人选进行决定任命。
第七条公开选拔的具体程序如下:1. 发布公告:公布选拔岗位、选拔条件、选拔程序等信息;2. 报名:符合条件的干部自愿报名;3. 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员;4. 笔试:组织笔试,测试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5. 面试: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考察干部的应变能力、沟通能力和综合素质;6. 体检:对拟任用人选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任职要求。
第四章任期和考核第八条干部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表现,可以续任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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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管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以权谋私,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集中制,有**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
采取个别谈话、**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同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进行反馈。
个别提拔任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考察领导班子时,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反馈考察情况。
6.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
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1)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及工作简历。
(2)**推荐、**测评情况。
(3)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4)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对领导班子全面考察时,考察材料内容包括:(1)考察工作简要情况。
(2)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执行**集中制、团结协作、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3)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测评、**推荐情况。
(5)考察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初步意见。
(6)考察人署名。
(三)讨论决定1.人事(组织)部门对考察组提出的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党委)讨论。
2.在党组(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3.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班子考察情况、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党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组(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其中,党组(党委)成员少于4人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对有关需要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应派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沟通、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然后党组(党委)再例会研究。
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答复的,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内仍未答复视为同意。
(四)任职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干部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
公示期为十天。
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
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五)审批备案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
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
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八、附则(一)本规定由省局(公司)党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市级局(分公司)及省局(公司)直属公司(站)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