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指导意见(2006年发布)

【法规标题】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指导意见(2006年发布)【发布部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字号】沈劳社发[2006]10号【适用区域】沈阳市【发布时间】2006-03-24【生效时间】2006-03-24【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指导意见沈劳社发[2006]10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保障局、国资局(办)、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计生委、工会、残联,24户重点国有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05]8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一)国有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调整劳动关系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安置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改制后留用人员的管理及非留用人员的去向;职工安置费的测算及资金来源;职工安置的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职工安置的组织领导机构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对改制后企业继续留用的职工,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企业不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对未被改制后企业留用的职工,改制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职工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关于职工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企业改制以党的十五人精神为指导,根据成小企领[1996]2号,成委发[1996]11号等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抓好产品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发展。
工厂将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改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有国有职工身份,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新企业将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职工,并为新企业职工继续建立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以解决职工后顾之忧。
一、企业职工及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监理公司职工总数1540人。
其中,离退休职工619人。
在职职工921人,其中在职职工184人,离岗退养39人。
长病工伤8人,下岗职工593人,停薪留职97人。
企业按规定参加了成都市社会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1997年7月至2001年6月四年多时间被市政府列入停产整顿企业期间,1997年至1998年,为了保证停产整顿期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借支社保局养老保险费625054.78元(借支13%)缴大病医疗保险费971499.45元;工伤保险费104169.93元;失业保险费136217.1元,合计1837038.26元。
二、企业改制进职工安置的实施意见根据成小企领[1996]2号,成委发[199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企业改制总体方案,职工安置实施意见如下:(一)办理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和满30年工龄,但又不具备提前退体条件,确因本人身体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职工,经企业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退养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本人按其个人应缴比例缴纳以下三项保险费。
原企业已退养离岗人员,若不愿选择“自谋职业”,一并主新企业内部退养管理,预计100人。
(二)自谋职业根据成小企领[1996]2号文精神,对要求自谋职业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批准,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有关政策介绍课件

中 到战略投资者较大规模资本的投入。因此,总体 股
权 上形成了辅业改制企业内部人控股的态势。职工
设 置
分散、平均持股的问题影响了改制企业法人治理
情 结构的效率。 况
3、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859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目 前
改革完善办法
实
施
操 ❖鼓励经营者规范持有适当比例股权
作
中 ❖鼓励三类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3、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859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辅 业
视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改为非国有法人
改 制
控股或国有法人控股(控股比例不超
形 式
过75%)。
3、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859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目 前 据对20家中央企业辅业改制情况统计,20家企业
实 共涉及改制辅业企业651户,股本总额中职工股 施 操 总额35.6亿元,占股本总额的57.4%;经营者持
❖ 界定“三类资产”要注意以产业划分,不搞层 层界定。注意两种倾向,第一是盲目追求做大 不愿分,第二是界定不清把不该分的分出去。
3、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859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 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通过产权改革, 政府解除对国有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辅业单 位改制为多元投资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真正 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促其走向市场,参与市 场竞争。
859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2、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重要意义
❖ 有利于企业自我消化富余人员 四 个 ❖ 有利于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有 利 ❖ 有利于盘活企业辅业资产 于
❖ 有利于深化改革增强竞争力。
859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2、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重要意义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辽劳社发〔2006〕21号)发布时间:2009-11-13 16:42:00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2006年10月23日)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有关职工安置的规定,为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现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如下:一、政策规定(一)改制企业裁员安置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支付、计发标准和计发年限。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企业与改制前已经实现再就业的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经国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丹东、阜新、铁岭、朝阳四个困难市由省财政承担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3。
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2021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_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

2020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_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那么企业改制如何制定一个员工安置方案。
下面是整理的一些xx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希望大家喜欢!xx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范文1经太原市迎泽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太原白鹭文具厂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
为了推动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并政发[xx]81号)及其实施细则(并经[xx]56号)、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xx]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情况1、截至xx年5月30日,企业职工人数为255人。
2、离退休人员109人,全部为退休人员。
3、在职职工146人,其中在岗人员107人,不在岗人员39人。
其中xx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13人,xx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33人。
4、内退职工5人。
5、特殊职工1人,是工伤职工。
6、职工遗属3人。
二、安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以及xx 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依据并发[xx]1号文件、并政发(xx)81号和市经委并经(xx)56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国有资本和职工全民身份"双置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
三、职工安置的原则、思路及形式(一)安置的原则职工安置实行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企业友情操作、区别合理对待的原则,做到服从分配有岗位,置换身份有补偿,内部退养有保障。
改制后的新公司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
在改制中由于资产重组,用人主体发生变化,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代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签劳动合同,负责续接各种保险,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证。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xx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x法律依据:x《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x《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xx]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43375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作者: 来源:湖南长沙律师网阅读: 770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湖南省养老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湖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X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全部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X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全部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则局部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X依据。
依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X,主要有:《X劳动法》、X《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X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22〕12号〕、《X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36号〕、《中共X、X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证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效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16号〕、《X办公厅转发X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96号〕、《X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60号〕、《养老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22〕15号〕、《劳动合约治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22〕36号〕、《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2〕25号〕、省劳动保证厅《X〈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治理效劳后有关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22〕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效劳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22〕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根本诊治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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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臵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答:(1)在职职工的安臵。
a、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
经济补偿金给付规定是: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一年工龄给予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企业月人均工资的,按企业月人均工资支付;本人工资高于企业月人均工资3倍的,按企业月人均工资3倍支付。
b、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新组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新企业实现就业。
这种情况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方式按云办发[2004]28号文件规定:
凡企业改制重组后留用的职工,在改制重组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不再计付经济补偿金。
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或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与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上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办法如下:1、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被改制重组企业和改制重组企业的工作年限分段计算,原则上分别由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原国有产权持有人和改制重组企业支付。
2、因职工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原则上由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原国有产权持有人支付。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由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原国有产权持有人以职工在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工作年限计付。
以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参与改制的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但要确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标准足额一次性得到经济补偿金。
职工与改制重组企业的劳动关系存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不再计付经济补偿金。
c、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
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女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企业改制重组时净资产能够支付改革成本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内(含5岁)的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按不低于本人
在岗基本工资70%的标准计发(计算结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企业列支,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企业改制重组时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内(含5岁)的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其内部退养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由企业列支,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内部退养职工应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国家有关规规定执行。
需由企业缴纳的,由企业列支,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内部退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2)离退休人员的安臵。
a、离休干部移交原企业主管单位管理。
无企业主管单位的,交由同级老干部部门接受管理。
费用按原渠道支付。
b、退休人员移交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移交社区的费用按每年每人200元,一次性按3年600元测算。
暂时不能移交社区的可以委托新组建企业代为管理,待条件具备再移交社区管理。
(3)工伤及患病职工的安臵
a、工伤人员。
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经鉴定为1-4级的工伤人员测算相关费用后交当
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鉴定为5-10级的工伤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按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和就业补助金。
b、患病职工。
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患病职工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支付9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人员经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支付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标准与经济补偿金标准一致。
(4)其他人员处理
a、60年代精简下发人员。
按照现行的发放标准一次性清算10年,移交当地民政部门。
b、供养遗属的处理
供养遗属抚恤金,按供养标准一次性清算10年,移交当地民政部门。
(5)拖欠费用的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职工集资款、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要按规定予以解决。
依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05]1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深化国企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04]28号),省委组织部等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发[2002]3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组通[2002]49号)等。
来源:《云南省基层劳动保障实用知识5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