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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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支持驻浙部队推进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支持驻浙部队推进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支持驻浙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国防事务11803【发文字号】浙委[2000]2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浙江省军区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08.07【实施日期】2000.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支持驻浙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浙委〔2000〕20号2000年8月7日)为支持驻浙部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巩固和发展我省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进一步推动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和军队建设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军队后勤建设和保障方式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重大调整,也是加强军队质量建设、走精兵之路的重大举措。

搞好这项改革,对于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驻军较多。

支持部队改革和建设,任务光荣、责任重大。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重要性,继续发扬热爱和支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自觉把支持部队推进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同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确保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顺利进行。

二、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努力为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面广,政策性强,难点问题多,需要军地双方共同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浅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改革

浅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改革

浅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改革后勤保障实行社会化改革以来,全军许多单位都进行了试点,摸索了规律,总结了经验,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为进一步全面推进生活保障社会化奠定了基础。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适应国防建设和战争需要,实施后勤保障的一种新的模式和形态。

它是在保障对象一定、保障主体相对扩大的情况下将部分保障任务向社会移交所形成的保障方式。

一、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涵义后勤保障社会化是什么?对此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

对后勤保障社会化内涵的科学把握,直接关系到社会化保障实践的深层发展问题。

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探讨社会化保障的内涵,完整准确地把握后勤保障社会化的科学含义。

科学认识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概念,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后勤保障社会化是社会分工的深化。

军队后勤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力量保障军队的需要,本质上是移交部分非军事职能,将可由社会承担的部分保障职能采用合同契约等手段移交给社会保障和管理,以此强化军队后勤的军事职能。

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开放系统间实现功能互换的良性协调状态。

军队后勤依托社会力量保障,减轻军队办社会的负担,从社会大系统考察,是重新调整后勤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使之与环境需求相适应。

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在军队与社会之间优化资源配置,获得最佳资源配置效益的途径。

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市场行为,以货币为媒介,以军民互利为前提。

后勤保障社会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通常要根据市场经济发育情况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根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整体推进的程度,而逐步扩大范围和走向深入。

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运行方式后勤保障社会化,是由军队传统的自办实体、自我保障、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转变为用货币到市场上去购买物品和服务,涉及整个国家范围和军地双方各领域,这种转化理论上非常简单,但操作起来非常困难,需要诸多部门的配合,在适应军队驻地社会环境、经济发展条件以及推广实施进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因此,从运行方式上看,其具有不同形式,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种:(一)承包租赁方式当前我军实行的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以生活服务保障的社会化为发端和突破口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推进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推进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推进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甘政发[2003]65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推进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2003]65号2003年7月1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驻甘各部队: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减轻国家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搞好这项利国利民利军的改革,是军地双方共同的责任。

为推动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中央军委《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3号)和兰州军区《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2003]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推进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及兰州军区关于搞好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为依据,以提高保障能力、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认真贯彻全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为军队现代化服务、为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有利于履行军事职能、有利于提高后勤保障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方便和改善官兵生活的原则,严格落实改革政策规定,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具体内容和要求列入改革范围的驻甘肃大中城市军以上机关和非作战部队,要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行饮食保障、商业服务、营房保障、公务用车、医疗保障、被装筹措、油料保障等方面的社会化改革,到2005年前实现生活保障社会化,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运行监管机制,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能够满足部队履行职能需要的新型后勤保障体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大力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大力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大力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皖政[2003]109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大力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皖政[2003]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省预备役师: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军队质量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大举措。

为进一步支持驻皖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饮食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军队后勤保障改革。

要将军队饮食保障纳入城市“菜篮子工程”,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应为部队推荐信誉好、服务质量高、保障能力强的饮食服务单位,驻皖部队可采取竞标或协商等方式选定饮食服务单位,承担部队饮食服务保障任务。

工商、税务部门对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公安、卫生、质检部门要将服务保障单位、人员的政治审查、健康体检、卫生、质量纳入监管范围,强化管理,依法监督。

被选定的服务保障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队的要求和国家卫生标准,提供优质饮食服务,并根据部队担负的任务,配合部队逐步完善应急饮食保障方案,必要时可参与部队的演练和伴随保障;达不到部队要求的,部队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予以更换。

对不能独立起伙的部队单位,有条件的地方单位食堂应接收部队人员就近搭伙,并提供优质、便利的饮食服务。

深化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深化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合同商主要在 “ 战区补给 点” 进行战备训练 。美国本土补给 中心 的场地和设施都是 由军队建立 的 , 目的是 帮助单兵和伴随部队 的民间人员迅速 完成进入战场或作战区域 前所需的准备。美 国
法》 。俄军近期 出台了《 军事改革法 》 以及联合 后勤和技术保障
方面的条令条例 。日军颁发 的后勤法规在整个军事法规 中约 占
双方利益 , 并形成 良性互动的合作 关系。 实 际上 , 美军合 同商已经 出现 在营 区和战场 上 , 本土和 海
护训练等 。
5 战 时慎 用 社会 化保 障 力量 、
标尽可能向民用标准靠拢 。这些国家和军队有关社会化保障 的 法规的颁布 , 规范 、 对 管理社会 化保 障体 系中的私 营公 司 、 同 合
商均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 为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 会化提供了法
律保障。 2 通过 签 订 和 管理 合 同 建立 正规 而成 熟 的契 约 式 交 易模 式 、
4%。另 外 , 、 、 0 美 俄 日等 国 军 队 近 年 均 积 极 修 订 军 用 标 准 , 军 使
本土补给 中心要审查合 同商人 员档案 , 合同商人员进行必要 对
的战场 特殊训练 , 包括 《 目内瓦公约 》 军事 协议 的使 用情况 、 及 交战规 则、 部署行动要求 、 安全 须知 , 熟悉 武器 装备 、 、 核 生化防
【 摘要 】 外 军利 用民力实施后 勤保 障开展得 早 , 障范 围 保
广 而深 , 许 多做 法 可 资 借 鉴 。我 国 推 进 军队 后 勤保 障 方 式 社 有 会 化 已初 见 成 效 . 要 深 化 后 勤保 障 社 会 化 改 革 需要 解 决 许 多 但 瓶 颈 。本 文 阐 述 了借 鉴 外 军做 法 , 结合 我 国 市场 发 育 成 熟 程 度 , 在 建 设 较 完备 的社 会 化 保 障 的 法 律 规 范 、 过 签 订 和 管 理 合 同 通

浅谈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几个问题

浅谈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几个问题

浅谈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几个问题
周宏宝
【期刊名称】《山东食品科技》
【年(卷),期】2001(3)10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军队调整精简工作的不断深入,部队社会化保障工作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如何搞好部队后勤社会化保障?我认为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部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首要任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特别是生活保障社会化,是进一步深化军队改革,提高后勤保障质量和效益,凝聚军心、稳定部队的重要举措。

一是要教育官兵认清部队社会化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部队推行社会化保障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总页数】1页(P41-41)
【关键词】军队;中国;后期保障;社会化
【作者】周宏宝
【作者单位】七二二八三部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3
【相关文献】
1.新阶段深化武警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思考 [J], 刘成功
2.浅谈构建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顺畅高效运行机制 [J], 刘剑萍;张洁;温海燕
3.浅谈仓库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几个问题 [J], 陈占昌
4.推进消防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几点思考 [J], 王利平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调整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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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谈解放军后勤变革内情

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谈解放军后勤变革内情

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谈解放军后勤变革内情解放军后勤变革内情军队如果不改革创新,就会永远落后1月10日至12日,全军后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上一次召开全军后勤工作会议是在2000年8月,当时的主题是总结“九五”期间的后勤工作,推动后勤改革攻坚。

而如今,在“十一五”的起始之年,“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成为我军的新命题。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1月11日会见全军后勤工作会议代表和“十五”时期全军后勤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单位、个人代表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不断提高后勤保障的质量和效益,为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提供坚强的保障。

胡锦涛说,后勤战线要抓紧做好军事斗争后勤准备,切实解决制约后勤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着力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后勤人才,切实加强后勤科学管理,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优良传统,坚持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为基层官兵服务,不断开创后勤工作的新局面。

中央军委委员、解放军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上将在这次会议上提出,“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的重要机遇期,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重点是必须确保按期形成应急作战后勤保障能力,确保全面建设现代后勤取得实质性进展。

就建设现代后勤的相关问题,《瞭望东方周刊》独家专访了廖锡龙上将。

65岁的廖锡龙上将是贵州思南人,1959年1月入伍,他从士兵起步,走过每一个阶梯。

上世纪80年代,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时任师长的廖锡龙在者阴山前线战绩卓著,1985年曾被《半月谈》评选为全国十大新闻人物之一。

1995年起,他担任成都军区司令员,2000年晋升上将,被评价为是从士兵到将军的范例。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时,作风稳健、扎实的廖锡龙成为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

2003年4月SARS期间,廖锡龙上将出现在小汤山,看望先期到达这里紧急组建非典型肺炎收治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

当年5月,在给香港凤凰卫视回函中,这位负责全军非典防治工作的将军说:我们必将以最终彻底战胜非典灾难而回告世人。

浅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者:费影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5期摘要:实施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是深化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必然要求,是军人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客观需要,是军人保险事业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已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提供了制度依据,商业保险的兴起已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搭建了市场平台,同时,我军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为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外国军人保险的经验也为我军保险社会化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必要性;可行性军人保险社会化就是通过建立与军人职业需要相适应、与地方保障资源相衔接的市场化运作的军人保险体系,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军人保险功能的过程。

军人保险社会化是军人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维护军队稳定,保证国家安定而实行的一种社会化保障制度,并通过保险机构统一调剂,履行保险责任,为军人权益提供保障。

我军现行的军人保险体系还比较单一,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和军队后勤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急需进行社会化改革。

一、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一)军人保险社会化改革是深化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由自我保障向直接获取社会专业化保障转变,是军队建设走投入少、效益高的保障路子之一。

自从上世纪90年代末我军推进军队社会化保障改革以来,在生活服务、物资筹措、交通设施建设等领域已取得较好的成果,按照中央军委、总部“能利用民用资源的就不自己铺摊子,能纳人国家经济科技发展体系的就不另起炉灶,能依托社会保障资源办的事都要实行社会化保障”的要求,军人保险也应积极进行社会化改革,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型保障体系。

从当前运行的情况看,军人保险涉及面广,既关系到现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退役军人保险账户的转移和保险利益关系的调整;既包含军人本人的保险保障,也涉及到其配偶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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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摘要】外军利用民力实施后勤保障开展得早,保障范围广而深,有许多做法可资借鉴。

我国推进军队后勤保障方式社会化已初见成效,但要深化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需要解决许多瓶颈。

本文阐述了借鉴外军做法,结合我国市场发育成熟程度,在建设较完备的社会化保障的法律规范、通过签订和管理合同建立正规而成熟的契约式交易模式、以及加强应战应急转换机制三个方面加大建设力度,必定能更好地深化我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关键词】后勤保障社会化借鉴法规合同应战应急转化机制一、外军利用民力实施后勤保障可资借鉴的经验1、利用民力实施后勤保障具备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西方国家开展军队后勤保障业务早,规范供货商、军队、政府在后勤保障社会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体系建设较为完备。

例如,在美国对民力的动员和利用做出明确规定的动员法就有:《国家安全法》、《战争授权法》、《国家紧急状态法》、《国防生产法》、《国防设施法》、《商船法》等;国防部和各军种颁布的指令、条令和条例有:《联合动员计划》、《陆军动员》、《必不可少的商业公司服务在危机时期的延续性》、《陆军部队文职雇员部署指南》、《商业公司部署指南》和《动员计划和管理》等。

法国在海湾战争后,颁发了“紧急征用官员和船员法令”,以补充1938年和1969年颁布的《国家利益海运法》、《战时国家体制法》。

俄军近期出台了《军事改革法》以及联合后勤和技术保障方面的条令条例。

日军颁发的后勤法规在整个军事法规中约占40%。

另外,美、俄、日等国军队近年均积极修订军用标准,使军标尽可能向民用标准靠拢。

这些国家和军队有关社会化保障的法规的颁布,对规范、管理社会化保障体系中的私营公司、合同商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2、通过签订和管理合同建立正规而成熟的契约式交易模式具体落实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业务,需要依法签订合同并很好地履约。

合同是明确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载体,是交易双方合作的保证。

外军利用民力获取资源的基本方式就是与民间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制定好实施细则,以合同为纽带形成正规而成熟的契约式交易,以规范部队和供应商彼此的行为,保护双方利益,并形成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

实际上,美军合同商已经出现在营区和战场上,本土和海外需要后勤保障的几乎所有地方,以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方式承担除军队固有职能以外的任何保障任务,如生活保障、武器系统保障、供应与战地服务、运输保障、维修保障、医疗保障、建筑与工程保障、通信保障以及根据合同在高级指挥官决定的任意位置提供保障。

美国近年来相继颁布实施了《战场上的合同保障》、《战场上的合同商》等野战条令。

1997年12月,美陆军部发布:“战场上的承包商——政策备忘录”,其中都详细列举了战时和非战时军事行动中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考虑的事项。

此外,为了军方与供应商更好地签订合同,美国还在国防后勤局设立了统管全军本土和海外合同工作的国防合同管理部,以履行监管职责。

3、对合同商给予优待外军在利用民力实施后勤保障方面往往给予合同商优待。

以美军为例,主要是采取向承包商提供经济补偿、减免税费以及提供额外业务等方法,使承包商有利可图,有钱可赚。

另外还规定必须对承包商提供保障与防护。

美军在合同上明确要求部队对承包商人员和设备(施)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以保证他们在野战环境中安全生存和正常工作。

4、对合同商进行战备培训以美国为例,战备准备期间,美军依据《利用民力的综合计划》与可以利用的合同商签订后勤保障合同,确立合同关系后,美国的合同商主要在“美国本土补给中心”进行战备训练,海外合同商主要在“战区补给点”进行战备训练。

美国本土补给中心的场地和设施都是由军队建立的,目的是帮助单兵和伴随部队的民间人员迅速完成进入战场或作战区域前所需的准备。

美国本土补给中心要审查合同商人员档案,对合同商人员进行必要的战场特殊训练,包括《日内瓦公约》及军事协议的使用情况、交战规则、部署行动要求、安全须知,熟悉武器装备、核、生化防护训练等。

5、战时慎用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社会化保障的力量(地方承包商),虽然会有政治热情和爱国之心,但经济利益的驱使仍将是主要的,战争的高度危险性,使得人力成本增加,保障成本随之大幅提升,所期望的利润也会水涨船高。

战争中使用地方企业,经济上不合算,其保障勤务也难以作到优质高效。

另外,地方企业只能保障,不能战斗甚至无法保护自己和装备,这就需要部队提供安全保护,势必给部队防卫增加额外的负担。

正如美军认为:应把承包商融入战斗保障的框架中,但在高强度战争中不宜使用承包商,只有在敌对行动停止后才能考虑承包商上战场的问题。

战争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借助民力资源提供军队保障如果出现保障不利情况将给军队行动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这也是外军慎重对待战争过程使用合同商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借鉴外军做法深化我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重点工作1、尽快推进我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建设我军依靠社会力量获取后勤保障,军方和合同商就是一种市场需求和供给关系。

军方和合同商进行交易和合作,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保障的。

现实情况是,当前我军在后勤保障社会化立法方面还存在诸多空白,缺乏超越军方级次,统揽军队和地方供应商行为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基本法。

而在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运行机制、合同管理、服务仲裁和执行等方面,法律制度也严重缺位,使得军队与市场主体合作的不确性明显增大,导致地方经济组织介入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动力不足,增加了军队与供应商合作的交易成本。

对后勤保障社会化法律法规的建设应纳入与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大框架中。

可设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统领下出台《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法》,与即将出台的《国民经济动员法》和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配套运作,共同作为统揽地方供应商和军队行为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基本法律体系。

在《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法》、《国民经济动员法》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指导下,构建军需、物资、油料、装备维修、卫生、军交运输、基建营房等后勤保障领域社会化的具体法规,涵盖内容主要是这些后勤保障领域如何利用民力资源实施社会化保障,以及在战时及突发紧急事件时如何动员该领域的社会化力量。

2、借鉴外军做法通过签订和管理合同建立正规而成熟的契约式交易模式依托民间力量获取军队后勤保障能力,就是军队到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在法制社会,军方和供应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以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契约)形式确定下来。

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某种意义上也就是所谓合同保障,供应商因此而获得“合同商”的称谓。

(1)审慎选择合同商签约。

一是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技术先进、实力强大、信誉好的企业作为合同商。

二是对合同商的选择必须以军队应战应急需要为牵引。

三是选择合同商后,政府和军方配合给予适当优待。

如政府在税费上给予适当减免,或者以其他形式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军队在业务量上视情形适当扶持提供保障的企业。

以装备维修保障为例,为了保持军队所需要的社会化保障能力,避免地方某些装备保障力量受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运行周期的影响而处于不稳定状态,平时应拿出相当规模的装备保障任务交由这些企业完成。

(2)设计社会化保障合同范本。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合同管理机构或者军队后勤业务管理部门可根据军队后勤保障的不同业务项目,分类设计基本的后勤保障合同范本,以方便各级部队参照签订较规范化的合同,达到节约签约成本、减少合同纠纷的效果。

如应设计军队后勤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物流合同范本、医疗合同范本、装备维修合同范本、餐饮合同范本等,不必强令部队与供应商一定原原本本按范本格式签约,但必须规定某些必备条款和必备要件,使军队和供货商双方的核心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落实下来。

(3)对合同实施周密的全程管理。

首先,严把合同签订关。

部队与地方商家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而完备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合同必须确保部队指挥官对部署区域的合同商的供应能力和供应状况进行管理与监控,避免保障不力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再次,及时对供货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评估,保障得好继续签约,甚至以价格或直接补贴形式给予奖励;保障得不到位,必须果断中止合同,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维护军队利益,以形成对供货商为军队提供后勤保障的激励约束机制。

另外,可通过在总后勤部下设立后勤保障社会化合同管理机构来履行对后勤保障社会化合同全局的动态的监管。

3、着力建设我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应战应急转化机制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军队的根本职能,不能因为算经济账而损害对军队的保障能力,最终损害军队战斗力。

也就是说,不能出现平时供应商能对军队后勤进行正常保障,但战事一起,或者恐怖袭击、地震洪涝灾害突发事件出现时却供不上、保障不了的局面。

在社会化保障方式下,军队后勤保障能力一定要贯通平战,能够作到“平时能应急,战时能应战”,能够应对多样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

据此,必须着力建设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应战应急转化机制。

(1)军队核心职能不外包。

为提高军队后勤的应战应急保障能力,必须审慎选择社会化保障项目,那些高能位、履行军队核心职能的后勤项目决不外包。

(2)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战时或紧急状态下军品优先供应制度。

企业总是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即使战争打起来也多半如此。

为了避免应战应急时期,供应商遇到有比政府和军方出价高的订单时产生投机行为而毁约,应通过立法,确立战时或紧急状态下供应商必须优先供应和保障军队的制度。

(3)制定供应违约的应对预案。

战争打起来了,供应商却不能保障部队供应了,那怎么办?那就要准确掌握部队军事行动对后勤保障的需求以及供应商的保障能力,并及时地动态地围绕供应商在军事行动中可能出现的保障不力情形制定相应的解决预案。

(4)对合同商提供战备培训和战时安全保障。

对合同商的培训可以依托部队与军队院校联合办学模式,为合同商开设相关的战备训练课程。

例如可开设安全防护、武器装备使用、交战规则、部署行动要求、核生化防护训练、国际军事协议等科目。

【参考文献】[1] 罗朝晖等:美军物流社会化保障实践及其对我军的启示[J].物流技术,2005(9).[2] 刘佳妮:美军战场合同商保障及其战备水平对我军的启示[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06(6).[3] 周晓东:美军装备维修保障社会化特点[N].中国国防报(第3版),2006-07-10.[4] 孙茂茂、同广明、王亚红:美军利用民力实施后勤保障及对我军的启示[J].军事经济研究,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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