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于区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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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示范文本)_(GF_2015_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模板(示范文本)_(GF_2015_0212)

WORD整理版分享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工程名称:XX工程委托人:XX有限公司咨询人:XX有限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XX有限公司咨询人(全称):XX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工程。

2.工程地点:XX。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招标控制价审核和工程量清单审核,出具相应审核报告,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图所示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其它资料。

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提交成果。

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协字[1999]103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XX(¥:00.00元)。

2.计取方式: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文件中“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收费标准下浮50%计取,按送审金额 XX 为收费基数。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12合同编号: _________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 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LTP--98--007)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制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方)与(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额: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以前,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过程造价咨询业务(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的延误,顺眼完成时间)。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方:(签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审查单位(公章)年月日签证意见:签证机关(章)经办人:年月日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完整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完整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造价咨询委托协议书(最新版)8篇

造价咨询委托协议书(最新版)8篇

造价咨询委托协议书(最新版)8篇篇1甲方(委托方):XXXXXX公司乙方(受托方):XXXXXX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对甲方指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工程造价咨询。

具体内容包括:1. 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进行造价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以及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

2. 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进行造价咨询,包括设计方案的优化,设计概算的编制和审核,以及预算的编制和审核。

3. 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阶段进行造价咨询,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底价的确定,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合同价的确定。

4. 对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进行造价咨询,包括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程款的拨付,工程变更的签证,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其他相关服务。

5. 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进行造价咨询,包括竣工结算的编制,竣工决算的审核,以及保修期内的造价咨询服务。

二、委托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之日止。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协议期限的,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合乙方的咨询工作。

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咨询费用,不得无故拖欠或拒付。

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确保咨询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5. 双方应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1. 咨询费用的计算方式: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咨询阶段等因素,双方协商确定咨询费用的总额。

具体费用可根据乙方提供的咨询成果和实际工作量进行调整。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住建部2015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住建部2015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住建部2015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委托人委托咨询人计算出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附录B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附录D :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15-0212填写范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15-0212填写范例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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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甲方:乙方: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就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1.2项目地点:1.3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约万㎡,其中地上约万㎡,地下约万㎡。

第二条乙方服务范围、工作内容2.1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完成项目造价估算、概算、预算、招投标咨询服务、每季度提报分析与管理建议、施工阶段的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和配合甲方完成财务决算以及甲方布置(的其它任务等在内的)与本项目运作全过程有关的造价咨询服务。2.2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2.1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造价估算与概算,并应甲方要求出具书面审计报告;2.2.2对设计变更及各类施工方案事前经济效果评估,并向甲方提供建设性意见;2.2.3认真审核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事项,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索赔处理报告;2.2.4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工作;2.2.5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协助甲方做好招投标工作,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参与设计图纸交底、招标答疑和评标、及时完成各项投标报价分析;2.2.6遵照甲方流程,完成项目跟踪审计。包括按期核定工程进度款、乙供材价格、变更和签证造价的审核等;2.2.7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交当月造价咨询情况简报。及时向甲方提出成本控制的建议和意见,协助甲方确保实现成本控制指标;2.2.8跟踪审计期间,乙方安排一名资深土建造价师常驻项目现场,每周至少在现场工作满天,深入了解施工现场情况,负责日常的造价审核、参加相关会第1页共9页

议、协调解决现场问题、并与甲方成本人员密切沟通,按时参加甲方或监理方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或技术会议。确保解决问题的效率,并做好文档管理。乙方驻场人员的食宿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2.2.9跟踪审计期间,乙方安排安装造价师,每周至少在现场工作满天,须与甲方成本人员以及甲方项目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有效地解决现场问题;2.2.10跟踪审计期间,乙方安排资料员每周至少在现场工作满天,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进度款支付﹑合同﹑预结算﹑决算﹑签证﹑变更等所有资料归档工作;2.2.11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合同结算,并于全部结算完成后向甲方提交项目结算后分析报告;2.2.12乙方应保证上述土建造价师﹑安装造价师﹑资料员三人每周六、周日至少有一人在现场值班;2.2.13如甲方对上述派驻人员不满意,乙方承诺将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更换资质、资历相当的造价师、资料员;如连续更换两次人员甲方仍不满意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2.14协助甲方完成财务决算。乙方主要须完成甲供材超、欠供分析;2.2.15每分项工程,在图纸和相关资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为20天,按清单编制预算(标底)的时间为5天。如甲方另有具体要求的,按甲方的时间要求执行。如遇到工作量大时(如总承包、景观、装修等),双方另行商议编制时间;2.2.16在分项工程工作量大的情况下,灵活调度,集中人员、集中地点、集中设备,保证服务质量;2.2.17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咨询服务质量承诺和时间承诺,杜绝出现咨询质量不合格和时间延误的情形,否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2.2.18水暖部分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重点和难点,必要时须请有关专家指导、协助编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3.1甲方的权利、义务3.1.1甲方委派(姓名)作为甲方代表,与乙方项目负责人配合工作;3.1.2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偿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范围所需的资料,并对提交的时间、进度、质量负责。应及时提供的资料包括:第2页共9页

①有关各阶段各专用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图纸会审纪要及技术规范;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②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一般文件、信函;③工程技术经济类会议纪要;④设计修改或现场设计变更签证的图纸及说明;乙方应妥善保管全部资料,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归还给甲方。3.1.3负责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交底,解答乙方提出的有关图纸中的疑问;3.1.4通知乙方出席有关会议;3.1.5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3.1.6当甲方认定乙方派驻人员未能依本合同履行造价咨询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相关派驻人员,乙方就此按每人次向甲方支付2万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且在前述情形下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3.1.7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服务质量,发现乙方人员严重失职、玩忽职守、业务水平不符要求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人员;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乙方委派作为乙方代表,作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本合同范围内的一切事务;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其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3.2.2乙方遵循市场价值规律,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最新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按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期限,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乙方对其出具的所有工作成果、咨询意见依法承担责任;3.2.3乙方须恪尽职守,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乙方应维护甲方权益,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合同委托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实现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目标;3.2.4乙方必须安排相关专业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为甲方服务。在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更换相关人员;3.2.5乙方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计价方法、指标、参数及定额,按照本工程相关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及工第3页共9页

程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造价审查、咨询。乙方保证咨询服务质量满足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乙方所提交的咨询成果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3.2.6对承包商在工程造价编制中的高估冒算进行核减,并应甲方要求受甲方委托与相关单位进行谈判;3.2.7乙方及其职员不得谋私利,不得接受施工承包商或供应商的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3.2.8对因乙方的单方过失、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全额赔偿;3.2.9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相关问题、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答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及/或影响甲方作为一方主体的其他合同至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2.10如因乙方工作质量低劣或弄虚作假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3.2.11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一式份),并留有完整、准确的资料档案,以备查证;乙方应对所有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甲方有权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3.2.12乙方为咨询服务所编制的项目文件所有相关权益归甲方所有,乙方交付成果文件时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咨询成果并完善自身的档案管理,以便查证;3.2.13乙方承诺: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资质及能力履行本合同,并保证相应资质持续有效。如果乙方隐瞒资质瑕疵或在履约期间失去相应资质等级,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天内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3.2.14乙方完成的施工图预算(审核)及指标分析成果应符合下述要求:i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误差≤3%,且不超过10万,ii分部分项及人材机价格误差≤5%,且不超过10万iii造价经济指标及工程量指标分析偏差率≤3%;3.2.15乙方承诺:在本项目服务期内,如侵犯了甲方或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其他知识产权以及涉及不正当竞争等,或因乙方第4页共9页

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导致甲方遭受政府部门处罚或第三方以侵权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金额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须另行赔偿;3.2.16乙方应当保证乙方及其全部人员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价、造价指标、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商务信息等内容),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3.2.17乙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因乙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过错、过失造成的一切损失,应当由乙方向甲方进行全额赔偿。

第四条咨询报告出具时间4.1对于土建总包、安装分包、装修分包工程结算,在收到齐全、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乙方须在天内向甲方提供具备定案条件的工程结算书初稿;对于其它分包工程结算,在收到齐全、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乙方须在天内向甲方提供具备定案条件的工程结算书初稿,具体期限也可由甲方另行确定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5.1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服务,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暂定金额:RMB 万元(大写:元整),由暂定跟踪审计费RMB 万元(大写:元整)及结算审计费组成,具体费用组成及固定单价详细见本合同附件。5.1.1跟踪审计费按固定单价乘以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面积)进行最终结算。5.1.2结算审计费用计算:申报金额未超出结算定案金额的%时,乙方不收取结算审计费用;申报金额超出结算定案金额的%时,则乙方按超出%以上的金额的%收取审计费用;关于结算审计费用的特别约定:①结算审计总费用≤30万元RMB,则甲方按结算审计总费用全额付给乙方;②30万元RMB<结算审计总费用≤50万元RMB,则甲方按结算审计总费用的95%付给乙方;③50万元RMB<结算审计总费用≤100万元RMB,则甲方按结算审计总费用的90%付给乙方;④结算审计总费用>100万元RMB,则甲方按结算审计总费用的80%和120万元RMB两者中的较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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